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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通报2010年下半年调味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曝光13批次不合格产品。 本次调味品监督抽查的产品种类有:酱油、食醋、糖、味精、鸡精、酱类、调味料。共抽取关中、陕南等10个地市234家企业生产的395个批次样品,经检验,合格样品382批次,不合格样品13个批次,调味品批次合格率为96.7%,较上半年上了12.6个百分点。 此次抽查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酱油》(CCJF121.1-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食醋》(CCJF121.2-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味精》(CCJF121.3-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酱》(CCJF121.5-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食糖》(CCJF115.1.1-2010)和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对调味品中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残留以及标签等全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的不合格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酸含量、氨基酸态氮、苯甲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5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生产单位 类别名称 生产日期 商标 规格型号 检验结论 不合格项 城固县乐城酿造食品厂 酱油 2010-10-20 —— 散装 不合格 氨基酸态氮等 周至县终南新兴酿造厂 五香熏醋 2010.09.21 普兴源 2500mL/桶 不合格 苯甲酸 户县大王富村建棉老醋坊 史老大香醋 2010.08.05 创史 2.5L/桶 不合格 苯甲酸 宝鸡高新开发区凉泉酱货厂 酿造食醋 2010.09.24 培林 散装 不合格 苯甲酸 岐山县享德酿造实业公司 岐山香醋 2010.09.14 金樽 2.4L/瓶 不合格 总酸 [tr
网曝酱油醋等调味品塑化剂毒过白酒400倍编者按/“塑化剂”危机持续发酵,白酒上市公司遭遇重创的同时,调味品、饮料企业也被卷入了这场风波。“食用的酱油、醋、饮料里面的塑化剂含量是酒的400倍。”微博中,北京绿腰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龚也长语出惊人。短短一天,这条微博就被转发15000余条。一时间,消费者人心惶惶,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更是如坐针毡。所谓的“塑化剂调味品”果真如传言的一样毒过白酒吗?《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调查发现,目前食品饮料行业的生产工艺很难保证没有塑化剂,而且有关食品饮料中的塑化剂含量标准也含糊不清。但蹊跷的是,不少上市公司却坚称自己产品不含塑化剂。本报将关注后续进展进行跟踪报道。毒火腿、毒牛奶、毒白酒之后,所谓的“毒酱油”“毒醋”“毒饮料”成为砸向食品饮料行业的又一枚重磅炸弹。记者统计后发现,目前涉及调味品A股上市公司中,生产香精香料的公司只有百润股份(002568.SZ)一家,生产醋和料酒的恒顺醋业(600305.SH),生产酱油的加加食品(002650.SZ)。在饮料上市公司中,主要为承德露露(000848.SZ)和海南椰岛(600238.SH)。此外,中粮屯河(600737.SH)、深深宝A(000019.SZ)、中炬高新(600872.SH)也涉及饮料、调味品业务。《中国经营报》分别致电上述企业,得到的答复普遍为,公司产品绝不含塑化剂。然而,报料人龚也长给记者提供的线索却显示,调味品、饮料行业含塑化剂已是普遍现象。“没有哪一家企业敢保证其生产的产品全部不含塑化剂。”中国食品商务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的判断,与龚也长基本一致。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背后,塑化剂危机迷雾重重。两套标准前后冲突塑化剂风波源自我国台湾地区,2011年5月,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塑化剂事件曝光之后,引起行业巨震。据了解,受事件牵连厂商217家,产品747项,波及运动饮料、果汁、茶饮料、果酱果浆类、粉状类、锭状类等六大类产品。据相关媒体报道,“台湾行政当局的处理措施,一是要求全境10700个超市、量贩店、便利商店,立即将所有含有塑化剂的商品下架,3天内,如果可以提出合格证明,才可重新上架;二是台湾检方对涉案人员提起诉讼,最后判决中的刑期从1年4个月到25年不等,判决最重的是昱伸公司负责人陈哲雄,有期徒刑25年、并科1000万元新台币罚金。”酒鬼酒引爆国内白酒塑化剂危机后,至今并未有任何“召回”动作,相关负责人也没有被监管部门迅速“问责”。网络曝光饮料、调味剂毒过白酒后,塑化剂风波再度快速发酵。几经周折,记者联系到事件的始作俑者龚也长。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龚也长对“调味品塑化剂含量400倍白酒”的说法也有些“含糊”。“在微博中说食用的酱油、醋、饮料里面的塑化剂含量是酒的400倍确实有点夸张。”龚也长改口称,食品用香精香料中塑化剂最大残留量标准比白酒行业中塑化剂最大残留量确实高出很多倍。按龚也长的说法,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饮料、调味品塑化剂含量上限,卫生部于2011年先后下发的卫办监督函551号文件和卫办监督函773号文件,对于食品、调味品的检测标准界定,存在明显冲突。2011年6月,卫生部下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中表示,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增塑剂,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食品添加剂中人为添加。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中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规定的品种、范围和特定迁移量或残留量,不得接触油脂类食品和婴幼儿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而在2011年8月份,卫生部却又单独下发了关于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含量的通告。该份名为《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773号)表示,对监督抽检食品用香精香料发现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超过最大残留量的,如系环境污染、包装材料迁移以及香精香料加工浓缩富集工艺等带入的,应当检测其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总含量(以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共17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计算。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总含量不超过60mg/kg的,可以允许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从卫生部对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总含量不超过60mg/kg的规定来看,要比卫办监督函551号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高出数十倍。“台湾塑化剂风波爆发后,国内相关标准也做出调整,调整的方向显然更有利于保护企业。”龚也长告诉记者,卫生部之所以对香精香料中塑化剂总含量做出特批,是因为在当时如果按照卫办监督函551号的规定,由于国内企业生产工艺和包装较为落后,大部分香精香料都无法达到标准,而香精香料又是酱油、醋、食用油等调味品和饮料的重要成分,国内调味品和饮料行业也会受到重大影响。实际上,塑化剂标准的前后不一,幕后推手源自众多国内食品巨头的集体抗议。某知名上市白酒企业董秘告诉记者,“这个标准事实上有个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国家的标准问题。台湾塑化剂事件后曾经出台过一个卫生部551文件,调味品和酱油这些企业就到卫生部去闹,称这个标准不适合。后来卫生部没办法就出台了一个773文件,规定它们的含量是60毫克/千克,而白酒仍旧按照之前的标准0.3毫克/千克。”塑化剂成行业普遍现象?中国食品商务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对记者表示,香精香料是酱油、醋、食用油等调味品和饮料原料的重要成分之一,但由于酱油、醋、食用油等调味品和饮料都是成品,如果用香精香料的塑化剂总含量标准来作为调味品和饮料塑化剂总含量的标准不太恰当,如果以551号文件执行,对调味品和饮料来说又显得过于严厉。同时,由于卫生部对酱油、醋、食用油等调味品和饮料中所含塑化剂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仅让消费者对酱油、醋、食用油等调味品和饮料里面所含塑化剂标准模糊不清,也让相关企业在控制和检测塑化剂方面无明确的依据。“目前,国家对醋、酱油里面所含塑化剂没有统一的标准。”恒顺醋业产品质量检测部门一位负
港媒称7种物质可造致癌化学酱油 调味协会否认山西醋勾兑风波未完,酱油又被卷进来。近日,港媒曝出用水解植物蛋白等7种化合物可配制出可能致癌的“化学酱油”,与酿造酱油从口味和质感都相差无几。 昨天,中国调味品协会负责人指出包括水解植物蛋白在内的7种化合物都不是非法化学物质,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之分,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 目前,国家正在修订酱油的食品安全标准。 7种物质调出“化学酱油”? 据香港媒体报道,这种化学酱油由7种调料和化合物勾兑而成:砂糖、精盐、味精、酵母抽取物、水解植物蛋白质、肌苷酸及鸟苷酸。 香港城市大学生物化学系副教授林汉华称,“化学酱油”和平时买的酿造酱油在口感、质感都很相似,几可乱真。但他指出,化学酱油中的水解植物蛋白质需要通过酸来制造水解过程,如果生产商采用的是盐酸,过程中将会释放出致癌物质三氯丙醇。 记者获知,国标中酱油分为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按照我国《配制酱油》行业标准,配制酱油中酿造酱油的比例不得少于50%,意即不含任何酿造酱油、只用化学物配制的“化学酱油”是违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