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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5月起禁用“驰名商标”宣传 违者罚10万核心提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昨天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即将终结。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昨天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对于新旧商标法的衔接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表示,在新《商标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将按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处理,处10万元罚款。 同时工商总局明确:“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此外,工商总局还确定,把“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 ■ 澄清 “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 消费者往往以为,“驰名商标”代表某个品牌商品质量好、信誉高。工商部门人士就此指出,2001年“驰名商标”在第二次《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地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商品贴着“驰名商标”标识,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 “但实际上,在过去这些年里,‘驰名商标’被异化了。”据介绍,一些商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是因为被侵权要打假,而是为了市场营销,断章取义把“驰名商标”作为评先评优的荣誉称号,用来提升商标的知名度。甚至有些企业为了获得“驰名商标”而弄虚作假,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标纠纷,以求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 探访 “驰名商标”开始清除整改 昨天,距离新《商标法》正式实施仅10天时间,记者在北京市多家超市发现,包装上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仍不在少数。 记者了解到,目前部分生产厂家已经在给商品制作新包装,争取尽早更换上市。多家商场、超市也在着手准备,阳光商厦业务负责人表示,对以“驰名商标”名义进行宣传情况较严重的商品,商场会与生产和经营者沟通,把商品下架并做返厂包装处理。 翠微百货龙德店物流部经管中心主任刘冬梅则称,对商场上架及库存中还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已进行永久性覆盖;同时清除印有“驰名商标”的宣传海报和店面装饰。大家可以监督哦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2.gif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2.gif
认为“中南海”作为香烟的商标有损中央国家机关形象,并容易误导消费者,控烟组织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要求撤销中南海香烟商标。昨天,记者获悉,一中院驳回了原告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诉求,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准备上诉。 商标是否有效成为焦点 一中院于12月9日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既体现了立法及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对根据现行《商标法》施行前已经获得注册,并通过使用形成一定影响和占有相应市场份额的商标及其权利人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中南海”争议商标申请及获得注册的时间均在现行《商标法》施行之前,因此该争议商标应该继续有效。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代理人黄金荣律师表示,2001年《商标法》实施前,已经经过注册的中南海商标可以继续有效,但在该注册商标为期十年的有效期终结后,再申请续展注册时就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因此,2007年商评委在处理中南海商标续展申请时不应予核准,在已经核准的情况下,也应该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提出撤销商标的一个原因是,中南海的地名特征,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一中院认为,自争议商标获得注册以来,北京卷烟厂经过长期的市场培育,已使其具有第二标志特征和相应的显著性,即相关消费者在看到或者购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不会将中南海的地名特征与该商品相联系,更不会形成原告诉称的“使公众对该烟草制品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和‘高品质’等错误印象”。 对此,黄金荣律师表示,2001年的《商标法》之所以不再允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非常容易误导消费者,会让人对带有上述标志的商品产生与中央国家机关相联系的“权威”联想。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中南海”争议商标是卷烟商标的情况下,继续允许使用它将不仅只是误导消费者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有损政府形象的大问题。 有效期如何理解是关键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2009年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中南海商标。今年8月,商评委做出裁决,驳回了申请。随后,该中心将商评委和烟厂告上一中院。而纵观此前类似的案例,也多以原告败诉告终。 黄金荣律师认为,这源于几方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原告一方认为注册于1997年的中南海商标,在2007年十年有效期到期续展时,可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但是在判决中,法院并未提及对商标十年有效期制度问题的意见。”黄金荣律师说,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将于近日提出上诉。
品牌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哪个等级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