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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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药品相关的厂商

  • 大阪曹達创立于1915年,在日本国内率先成功实现电解烧碱工业化。 自此,本集团利用独创制造技术,除了早期业务的基础化工产品之外,还提供全球利基产品的功能型化工产品,以及医药品原料药和中间体等各种化学制品,从而不断为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目前,本集团以成为“特种化工产品领域举足轻重的公司”为目标,努力扩大功能型化工产品及医疗保健相关事业,向生物及环境等全新业务领域发展,进一步构建以高附加值产品为中心的牢固业务结构。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大阪曹達集团今后将继续作为一家探索化学之可能性、具备不断挑战新领域之活力和创造力的企业集团,促进制造有助于产业和社会发展。 2017年,收购株式会社资生堂旗下资生堂医理化科技株式会社及株式会社资生堂所保有的液相色谱相关资产,成立三洋精细医理化科技株式会社和三耀精细化工品销售(北京)有限公司,达成从填料生产到分析柱、制备柱、工业纯化系统的销售一整套价值链的实现。 2017年12月1日起,CAPCELL PAK、NANOSPACE 等液相色谱产品在中国大陆区域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相关业务由三耀精细化工品销售(北京)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本次收购活动除股份持有方发生变化外,液相色谱产品的生产线及核心技术都保持不变,对CAPCELL PAK、NANOSPACE 等液相色谱产品的品质敬请放心! 三耀精细化工品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也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更新颖、更适合、更科学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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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普莱特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以肝细胞和肝微粒体产品,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坐落于武汉光谷生物城,公司创始人具有十几年在美国从事毒理学的研究和教学经历,长期担任许多国际大公司毒理学技术顾问并提供技术服务,是一位资深毒理学专家。他将带领一支高水平的技术团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生物产品。普莱特公司自创办以来,一直专注于原代肝细胞以及肝微粒体的研究,采用国际最新技术,通过自主研发相应的生产工艺,生产不同种属动物和人的肝原代细胞和肝微粒体。在产品研发方面,创始人引领其研发团队坚持人种差异、体内体外代谢科学一致性这一理念,药物上市用于中国人临床使用,那么体外筛选试验必须保持体外体内代谢科学一致性使用中国人肝微粒体药物代谢酶。目前前期药物研发阶段其体外代谢实验使用非中国人种肝药酶代谢研究,而体内代谢、临床用于中国人使用这一非科学一致现象一直并普遍存在。普莱特公司同仁一直致力于研发制备中国人肝微粒体药物代谢酶用于药物前期研发筛选实验,以期保持体外筛选试验使用中国人肝微粒体与体内代谢、临床上市中国人使用的科学一致性。同时,我公司一直坚持的这一人种差异理念得到荷兰瓦赫宁根Wageningen大学科学家们的肯定和认可,近年来,荷兰瓦赫宁根Wageningen大学生科院体外代谢试验课题组一直使用我们公司中国人肝微粒体、中国人肝S9药物代谢酶深入研究中国人种肝微粒体和非中国人种肝脏代谢酶的差异,实验科学证明人种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对未来人类药物研发、临床用药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目前公司自主研发的人以及各个动物种属肝微粒体、肝S9、诱导S9以及体外代谢孵育系统等产品已被广泛应用于药物筛选体外代谢以及毒理研究实验。先后与郑州大学、郑州烟草、红塔集团、广东省医学实验动物中心、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天津中医药大学、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上海市疾控中心、北京理工大学、四川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北京工业大学、汕头大学医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河北医科大学、华南理工大、华中农业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南开大学、湖北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医科大学、东南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北京药物植物所、宁夏医科大学、西安中医药大学、长春中医药大学首都医科大学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科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兰州大学、广西食品药品检验所、辽宁医疗器械检验所、昆明植物所、蚌埠医学院、广州中医药大学、山西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多家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港澳地区及国际方面与澳门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及荷兰瓦赫宁根Wageningen大学等实验室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荷兰瓦赫宁根大学生科院体外药物代谢实验课题组使用普莱特中国人肝微粒体、中国人肝S9产品针对人种差异性的存在方面的研究在国际上成功发展文章,该文影响因子6,相关同仁需要下载借鉴该文在我公司网站的技术文献栏目可以自由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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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元:食品、药品、保健品安全快速检测国内第一品牌(整体解决专家,五星级的服务,给您非同凡响的客户体验) 广东达元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是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30)投资创建,专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安全领域相关的检测设备、试剂耗材和网络管理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同时可为用户提供专业实验室整体设计、装修、实验室家具和仪器设备,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能为用户提供专业化、全方位整体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人才、技术优势公司以中山大学为依托,拥有生物、化学、医学、农业、电子、机械、计算机和软件等领域专业人才组成的核心研发队伍,同时,公司秉着建立没有围墙的研究院的合作开发宗旨,与国内外大学及研究机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形式多样的项目合作,不断推出各种新产品满足客户和市场的需要。多次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并多次获得相关奖励。 整体实力优势 公司营销中心位于广州市科汇金谷发展中心园区内,研发生产基地位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加速器园区内,仅研发生产基地占地6000平方米,是目前国内最大的食品药品安全快检研发和产业化基地。 国际合作优势 公司与加拿大DIMS公司合作,引进先进技术,成立中加合作研发中心;同时,引进并代理THERMOFISHER, MILLIPORE, LEICA等国际知名产品,并与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圣路易斯实验室签署采购和合作协议,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整体解决方案 公司拥有完善的产品线,强大的整合能力,丰富的成功经验,可以根据用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集实验室设计、专业家具以及仪器试剂和软件为一体的专业整体解决方案。既有适合于市场常规检测和初筛的快速检测类仪器和试剂,又有适合于作为法定确认依据的定性定量检测仪器;更重要的是能将仪器与软件连接,建成食品安全检测监控信息平台,实行在线监测、实时监控、数据共享和科学分析,为客户建立长效机制解决监管难问题。 服务体系公司不仅拥有多年积累的售后经验和物流体系、售后服务网络等,而且还有针对食品安全市场特点建立的技术支持体系和培训服务体系,服务网络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形成了一整套具备完善、专业、高效的服务运转体系,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食品、药品安全整体解决方案和一站式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我们的企业精神 责任 进取 协同 分享我们的使命 筑食品安全长城 保中华民族真元我们的价值观 致力于食品药品的健康安全领域实现与客户、员工、合作伙伴的共荣共赢我们的服务宗旨 专业精神 真诚服务 达元人知道中国的食品药品安全的前进道路漫长而曲折,但前途是光明的。为此,达元人将会不畏艰难,一如既往秉承“责任 进取 协同 分享”的企业精神,肩挑“筑食品安全长城 保中华民族真元”的历史使命,如同一群振翅高飞的大雁,正朝着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领航者的发展顶峰而奋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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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药品相关的仪器

  • 手持式拉曼光谱仪TruScan-药品打假用于在现场进行快速、准确的药品打假假冒药品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急速增加的趋势。Thermo Scientific TruScan 是一款手持式拉曼光谱仪,能够帮助我们鉴别假冒伪劣的医药原料,进而消除危险的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市场,从而保护患者的健康和维护品牌的利益。这款产品专为现场分析设计,同时其简单的操作使得即使是没有专业化学知识的操作人员也可以得到可靠、具有重复性的精确分析结果。药品打假中的拉曼光谱技术利用拉曼光谱技术,TruScan 将对药品的各部分(药物活性成分、赋形剂、填充剂、着色剂、包衣等)的化学组成进行检测,以形成一个和真药唯一匹配的指纹式谱图。假药中任何一个微小的差异都会被TruScan 检测到,进而得到一个明确的FAIL(验证失败)的结果。TruScan 的独特之处目前,TruScan 广泛应用于美国、欧洲、非洲和亚洲的药品监管机构,同时排名前十位的大型制药企业中有九家已经在使用TruScan,与其他打假的工具相比TruScan具有以下本质的区别:&bull 不需要改变任何产品的包装或者生产流程&bull 适用于实时的检验&bull 利用药品独特的化学光谱特征鉴别药品的真假专为现场操作设计TruScan 轻便、耐用,使其成为现场操作的理想工具,尤其是一些条件恶劣的现场。同时,可以通过网络对设备进行管理,现场的操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方便的上传真药的参照谱图或者将测试报告上传至数据管理中心。主要特点: &bull 快速实现 在几天内即可完成现场的部署&bull 快速分析 一分钟内即可完成未知化学物质的分析&bull 无损检测 无需破坏药品的包装,即可透过塑料、玻璃、吸塑包装或者透明的胶囊完成检测 &bull 多功能 可分析包括粉剂、片剂或者针剂在内的多种剂型药品 &bull 公认 排名前十的大型制药企业中已经有九家在使用TruScan,同时也在世界各地的药品监管机构有着广泛的应用 &bull 节约成本 不需要额外的耗材或者维护 &bull 坚固耐用 坚固耐用、小巧轻便( 2kg);按照军用标准生产,专为现场操作设计 &bull 可扩展 基于网络的远程控制和网络管理模式可扩展至多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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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做木质西药柜医疗医用药品柜诊所治疗室工作台厂家加工医推用车一般ABS底面注塑工艺成型,凹陷设计可防止物品滑落,台面配有透明软玻璃 隐藏式书写工作台,双桶ABS污物桶方便分类存放垃圾 升降输液外杆内杆回旋,背面是除颤板上下托挂钩,还有5M电源线和氧气瓶基座。移动式护理工作站、多功能治车、麻车、口服药车、急救车、晨间护理车、笔记本推车、彩色多功能治车等。等等系列一般都是医用不锈钢材质制作。适用于医院洁净无菌的环境。 医院不锈钢下污柜污洗室过渡车材质可定304、316、410、201等如果不锈钢工作台生锈了,主要是以上这三点原因造成的,所以平时使用不锈钢洁具架时,一定要做好定期的清理,也要及时把水擦干。  对于不锈钢工作台,平时我们都可以用到,也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其实不锈钢工作台的材质有很多,不锈钢洁具架还是比较多见的,但工作台什么材质的比较好呢?  不锈钢工作台适用于各种行业的检测,可以让工厂更加整洁,还可以使得工作人员操作标准,不锈钢工作台在不同的方面有哪些性能要求呢?  1、动刚度方面。工作台在加工时,会产生震动引发噪声,为了防止噪声污染,所以要求工作台的动刚度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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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科药品阴凉柜博科药品阴凉柜可用于药品、生物制品、试剂、血液制品的保存,箱内温度8-20°,外部环境温度为10-32℃,满足GSP要求,箱体采用优质结构钢板,经先进喷涂工艺涂覆进口亚光涂料,表面色泽柔和,耐碰撞、耐腐蚀。博科药品阴凉柜-产品介绍1.采用高精度传感器控制、显示、报警;LCD温湿度显示屏幕,便于观察,风冷式,微电脑控制,数字温度显示精度为0.1℃,箱内温度控制在8-20℃,冷藏柜温度控制为2-8℃,湿度范围35%-75%,完全符合新版GSP认证2.高效内冷系统设计,制冷速度快,温度均匀;采用新材料密封条设计,保温性能好3.开机延时保护,避免同时启动造成电流过大,影响其他设备以及线路故障。4.具有高温报警(声音蜂鸣报警,灯光闪烁报警)5.采用名牌压缩机,环保高效制冷剂,名牌静音高效蒸发风机,冷凝风机性能优越6.安全门锁设计,防止随意开启,贵重和危险药品安全存放。7.内置可调节搁架,方便防止价目表和药品标签,内置照明灯,地下四个万向轮方便移动。8.开门风扇停止运转,关门自动运行,有效节能 【选配温湿度记录仪RC-4H,可记录8000组温湿度数据,经省计量院校准合格,可导出数据表格】博科药品阴凉柜技术参数 型号样式外部尺寸:宽 深 高(mm)运行温度(℃)有效容积BLC-160立式单开门600*500*900mm8-20°160LBLC-260595*600*1620mm260LBLC-360630*640*1970360LBLC-660 立式双开门1200*610*1970660LBLC-9601220*750*1970960LBLC-1260立式三开门1680*620*19701260LBLC-13601840*750*19701360L博科药品阴凉柜具有第三方检验报告,市场占有率高,各省市连锁药店均有用户 博科药品阴凉柜-运输与存放事项注意! C 防止设备可能发生危险的提示小心! i 防止人员可能发生较小危险的提示警告! M 防止人员发生严重危险的提示危险! h 防止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提示C移动柜体时,避免用力过猛或剧烈振动等。损坏底脚及其它部件。C阴凉柜应放置在通风、阴凉、干燥处,建议在32℃以下的环境温度下使用;远离热源和尘埃的场所,避免阳光直射,以免影响制冷效果。柜体周边离墙和其他物距离应不小于10厘米,以保证冷凝器散热良好。h 从车上卸下时,要用双叉车进行,并要充分注意安全,或用吊车吊下时,要在指定的部位用φ10mm以上的钢索或钢带,安全的吊下。C 开箱时注意轻拿轻放,以防止损坏阴凉柜及其附件;去掉阴凉柜的包装箱后,注意不要把同一包装箱内的零件和附件弄丢弄混,要在其放置处直接组装;C 若阴凉柜需长期停用,则应内外清洁干净后用塑料罩罩好。博科药品阴凉柜博科药品阴凉柜更节能更环保,内置高效节能灯,底部有脚轮,移动固定都方便。优惠促销,价格合理,欢迎前来咨询购买。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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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药品相关的资讯

  • FDA拟针对人用及兽用药品实施行政扣留制度
    FDA拟针对人用及兽用药品实施行政扣留制度  近日,FDA发布了一项将针对人用及兽用药品实施行政扣留措施的法规提案,法规旨在更好地保障药品的品质以及药品供应链的完善,阻止劣药和假药进入供应链威胁公众的健康。一旦实施条例最终确定,FDA行政人员将对那些在检查过程中有理由判断为劣药和假药的药品实行扣留,直至FDA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及启动法律程序为止。提案目前还在公众评议阶段,评议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13日。  FDA扣留制度介绍:  2012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DASIA)。为了逐步改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足的局面,FDASIA授予了FDA更大的监管权力,通过出台一系列详细的管理规定和指导性文件,FDA正试图尽快建立起一个以预防为基础,更加清晰的安全监管构架,重铸美国民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信心。而FDA针对行政扣留程序与法规陆续做出的修改和解释正是此监管框架中的具体一环,是FDA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不断思考和完善的体现。目前,FDA已对有理由怀疑为冒牌与劣质的食品、烟草及医疗器械采取了类似的行政扣留制度。  食品行政扣留  2011年,FDA针对供人类或动物消费的食品进行行政扣留的制度发布了一份指南文件,对一些重要信息给出了解释。在根据FFDCA进行的检查、检测或调查中,如果FDA官员或雇员有理由相信以下食品属于掺假或贴假标签,可下令对其进行行政扣留:(1)用于人或其他动物的食品或饮料的物品,(2)口香糖,(3)用作任何这类物品的组份的物品。所指的“食品”也包括膳食补充剂,即包含膳食成分旨在补充饮食(例如维生素,矿物质,草药或其他植物,氨基酸,以及酶,器官组织,腺体和代谢物等物质)的食用产品,膳食补充剂也可以被提取或浓缩,并可能有许多形式,只要它们标记为膳食补充,而不是作为传统食品或独立的餐点。根据“联邦肉类检验法”,“家禽产品检验法”和“蛋产品检验法”,由美国农业部(USDA)规管的食品,不适用FDA的行政扣留。扣留令发出后,FDA可在20天内合理扣留食品,如果采取没收或禁制行动还可增加10天,整个扣留期限不超过30天。  行政扣留和进口扣留的区别在于:FDA行政扣留食品的权力是独立的,有别于其拒绝食品进口的权力。当进口食品被扣留时,FDA向进口商提供“扣留和听证通知”,给进口商一个非正式听证的机会,给予进口商最少10个工作日提供证据或听证会的证词。然而,行政扣留不仅针对进口食品,也针对国内食品。不服行政扣留令,食品所有人应向批准行政扣留的FDA地区长官提交书面请求。此外,行政扣留措施与进口扣留措施的法律依据不同,进口扣留措施属于技术性扣留,由于先前记录显示需要对其实施扣留,货主或承运人可以向FDA提供证明材料取出货物。行政扣留措施则完全不同,货主或相关人员没有机会提出申诉或进行听证,完全是政府扣留行为。行政扣留期间产生的费用由食品相关各私人方承担。  自动扣留  自动扣留制度是FDA对进口食品实施管理的一项主要措施。对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FDA做入关前抽检。被FDA宣布为“自动扣留”的货物运抵美国口岸时,必须接受逐批检验,经美国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海关才允许放行。通常FDA对进口食品、药品、化妆品进行抽查检验时,所需费用均由FDA承担,进口商不必为此交纳检验费,但如该项产品被列入“自动扣留”名单,则货物运抵后,必须由进口商完全承担相关费用,这批费用最终将转给出口商或生产厂家。  只要符合下述情况之一,FDA即可宣布对某项产品实施自动扣留:(1)抽样检验时发现对人体健康有明显危害,如有害元素、农药残留超标,存有毒素、致病微生物、化学污染等,违反了低酸罐头食品的有关规定,或含有未经申报批准的成分如色素等添加剂 (2)如果有资料或历史记录,或接到其他国家有关部门的通报,表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有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并经FDA对上述消费来源进行评估,确认该类产品在美国也可能造成同样危害 (3)多个样品经检验不合格,尽管这种不合格未存在对人体健康的明显危害,例如变质异味、夹杂物、标签不合格等,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生产商、出口商或国家(地区)宣布采取自动扣留措施。产品被列入“自动扣留”名单后,生产厂家或者发货人可以提交证据证明产品达到了FDA的有关要求,经过申请,可以被解除自动扣留措施。  药品行政扣留  依据最新的提案,FDA拟修订21 CFR part Ⅰ“常规执行条例”,增加subpart L部分,该部分由§1.501节药品行政扣留(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of drugs)组成。FDA行政人员将被授权对那些在检查过程中有理由判断为劣药和假药的药品实行扣留,直至FDA启动法律程序或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销毁或要求扣留的药品在FDA的监管下合规为止。在FDA终止扣留前,任何人在扣留期间不得对扣留的药品使用、移动、变更或篡改,除非获得FDA授权。扣留令发出后,FDA可在20天内合理扣留药品,如果采取没收或禁制行动还可增加10天,整个扣留期限不超过30天。扣留终止后,FDA将向获得扣留通知的相关人员发布终止扣留通知,释放被扣留的药品。行政扣留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药品相关各私人方承担。  在收到扣留令的5天内,相关人员可向FDA地区主管提出申述,如果申述者还要求非正式听证,听证应在申述提交的5个工作日进行,最迟不超过收到扣留令的20天。监管当局将在申述提交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驳回申述的决定,对于接受的申述监管当局将依据情况做出确定扣留或撤销扣留的最终意见。参与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持有等任何环节的相关人员应保留药品因假药或劣药而被扣留以及分销等任何与扣留进程相关的记录,记录应在收到扣留通知后保留两年时间,以便提供给FDA工作人员查看或审核。
  • 国家药监局发布《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附录
    5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的公告(2022年 第43号),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附录全文: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第一章 范 围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的制备。已上市药品作为对照药品或试验药物时,其更改包装、标签等也适用本附录。第二章 原 则第二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和质量控制应当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基本原则以及数据可靠性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制备环节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保障受试者安全。第三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和质量控制具有以下特殊性:(一)在新药早期临床试验阶段,通常尚未形成成熟的制备工艺,尚不具备充分确认和验证的条件;(二)对新药的特性、潜在作用及毒性的了解不够充分,对试验药物关键质量属性的识别,对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三)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可能同时涉及试验药物制备、安慰剂制备、对照药品和试验药物更改包装标签等不同活动,随机和盲法的要求也增加了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混淆和差错的风险。应当基于以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不同研发阶段的特点和临床试验设计的要求等,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相应的控制。第四条 在保证受试者安全且不影响临床试验质量的前提下,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风险管理策略可根据研发规律进行相应调整。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急需的药物研发,应当根据应急需要按照安全可靠、科学可行的原则进行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单位应当基于风险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的必要因素,并建立文件系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六条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承担责任。如临床试验用药品委托制备,申请人应当对受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和确认,并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质量要求。第七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场地、处方工艺、批量规模、质量标准、关键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发生变更,以及进行技术转移时,应当对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安全性的变更进行评估,变更和评估情况应当有记录,确保相关活动可以追溯。应当对偏离制备工艺、质量标准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的偏差进行调查评估,并有相应记录。第四章 人 员第八条 参与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人员应当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负责制备和质量管理的人员不得互相兼任。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配备放行责任人,负责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放行。(一)资质:放行责任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研发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放行责任人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放行有关的培训。(二)主要职责:放行责任人承担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放行的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均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标准,并出具放行审核记录。第五章 厂房、设施和设备第十条 制备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厂房、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基本要求。厂房、设施、设备的确认范围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确定。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毒性、药理活性与潜在致敏性等特性,结合品种的适用人群、给药途径、受试者的风险等因素,进行临床试验用药品与其它临床试验用药品或已上市药品等共线生产的可行性评估。共线生产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如阶段性生产方式等),最大限度地降低制备过程中污染与交叉污染的风险。在早期临床试验阶段,如对试验药物毒性、药理活性等的认识不充分,试验药物的制备宜使用专用或独立的设施、设备。第六章 物料管理第十二条 应当建立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其内容的详细程度应当与药物研发所处阶段相适应,并适时进行再评估和更新。制备单位应当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所用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进行相应的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使用。对于早期临床试验用药品所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可依据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放行,但至少应当通过鉴别或核对等方式,确保其正确无误。临床试验用药品为无菌药品的,其制备所用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还应当进行微生物和细菌内毒素等安全性方面的检验。第十三条 应当建立操作规程,对物料留样进行管理。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每个批次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留样时间应当不短于相应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留样时间(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除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第七章 文件管理第十四条 应当制定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处方工艺、操作规程,以及所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等文件。文件内容应当尽可能全面体现已掌握的产品知识,至少涵盖当前研发阶段已知的或潜在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和关键工艺参数。在药物研发的不同阶段应当对处方工艺、质量标准、操作规程等文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更新。更新的文件应当综合考虑最新获取的数据、适用的技术要求及法规要求,并应当能够追溯文件修订历史情况。第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中,如处方工艺调整或变更,应当对不同的处方工艺进行唯一性识别编号,并能够追溯到相应的制备过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制定规程明确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中药物编码的生成、保密、分发、处理和保存等要求。涉及盲法试验的,还应当制定紧急揭盲的程序和文件。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用药品档案,并随药物研发进展持续更新,确保可追溯。(一)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临床试验用药品研究情况的概述,包括化学结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药理毒理特性、拟定临床适应症及用药人群特征等;2.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生产商信息;3.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及分析方法;4.处方工艺;5.中间控制方法;6.历次成品标签;7.历次临床试验方案与药物编码(如适用);8.与受托方相关的质量协议(如适用);9.稳定性数据;10.贮存与运输条件;11.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及检验报告;12.对照药品的说明书(如适用);13.临床试验用药品为中药制剂的,还需包括所用药材基原、药用部位、产地、采收期,饮片炮制方法,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标准等;14.临床试验用药品为生物制品的,应当包括制备和检定用菌(毒)种和细胞系/株的相关信息。(二)档案应当作为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的评估依据。(三)临床试验用药品在不同场地进行不同制备步骤的操作时,申请人需在档案中汇总保存全部场地的上述相关文件或其核证副本。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档案至少应当保存至药品退市后2年。如药品未获批准上市,应当保存至临床试验终止后或注册申请终止后2年。第八章 制备管理 第一节 制 备第十九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应当制定清洁操作规程明确清洁方法,并进行必要的确认或验证,以证实清洁的效果。第二十条 在工艺开发期间,应当逐步识别关键质量属性,确定关键工艺参数,并对制备过程进行适当的中间控制。随着对质量属性认识的深入及制备过程数据的积累,制定工艺规程,明确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管理应当持续改进、优化和提高,保证临床试验用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第二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关键制备工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评估和论证。早期临床试验阶段,试验药物制备工艺尚不能完全确定的,应当通过必要的监测以保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受试者安全。确证性临床试验阶段进行工艺验证的,其范围和程度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确定。临床试验用药品为无菌药品的,灭菌工艺或无菌生产工艺的验证应当遵循现行相关技术要求,确保其无菌保证水平满足要求;临床试验用药品为生物制品的,还应当确保病毒等病原体或其他外源因子灭活/去除效果,保障受试者安全。第二十二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均一。在确定处方工艺后,应当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批间质量一致。第二十三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在不同的场地进行制备时,应当开展不同场地之间药物质量的可比性研究。第二节 对照药品第二十四条 采用已上市药品进行对照试验时,应当确保对照药品的质量。盲法试验中,需要将对照药品进行改变包装、标签等操作时,应当充分评估并有数据(如稳定性、溶出度等)证明所进行的操作未对原产品的质量产生明显影响。第二十五条 因盲法试验需要,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重新包装对照药品时,重新包装后对照药品的使用期限不应当超过原产品的有效期。盲法试验中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使用期限不一致时,有效期标注应当以较近的使用期限为准。第二十六条 采用安慰剂进行对照试验时,应当确定安慰剂的处方工艺,避免安慰剂的外观和性状引起破盲。制备安慰剂所用物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应当建立安慰剂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方可放行用于临床试验。应当依据稳定性研究确定安慰剂的贮存条件和有效期。第三节 包装、贴签第二十七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通常以独立包装的形式提供给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应当充分考虑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样本量以及质量检验、留样和变更研究等所需要的临床试验用药品数量,根据临床试验进展计划足量制备、采购或进/出口。为确保每种产品在各个操作阶段数量准确无误,应当进行物料平衡计算,并对偏离物料平衡的情况进行说明或调查。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和贴签的准确性,应当建立操作规程,明确防止贴错标签的措施,如进行标签数量平衡计算、清场、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中间控制检查等。涉及盲法试验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含安慰剂)出现贴签错误。对于需要去除原有产品标签和包装的操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含安慰剂)出现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第二十九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应当能够防止和避免其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变质、污染、损坏和混淆,任何开启或更改包装的活动都应当能够被识别。第三十条 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通常不得在同一包装线同时包装。因临床试验需要在同一包装线同时包装的,应当有适当的操作规程及设备,并确保相关操作人员经过培训,避免发生混淆和差错。第三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标签应当清晰易辨,通常包含下列内容:(一)临床试验申请人、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名称等;(二)识别产品与包装操作的批号和/或编号(用于盲法试验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标签信息应当能够保持盲态);(三)临床试验编号或其他对应临床试验的唯一代码;(四)“仅用于临床试验”字样或类似说明;(五)有效期,以XXXX(年)/XX(月)/XX(日)或XXXX(年)/XX(月)等能明确表示年月日的方式表示;(六)规格和用法说明(可附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说明,内容应当符合临床试验方案要求);(七)包装规格;(八)贮存条件;(九)如该临床试验用药品允许受试者带回家使用,须进行特殊标注,避免误用。第三十二条 内外包装上均应当包含本附录第三十一条中全部标签内容。如内包装标签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应当至少标注本附录第三十一条中标签内容的(一)至(四)项。第三十三条 如需变更有效期,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粘贴附加标签,附加标签上应当标注新的有效期,同时覆盖原有的有效期。粘贴附加标签时不得覆盖原批号或药物编码。经申请人评估后,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进行粘贴变更有效期的附加标签操作。粘贴附加标签操作应当按照申请人批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并批准,操作现场需有人员复核确认。粘贴附加标签应当在临床试验相关文件或批记录中正确记录并确保可追溯。申请人应当对附加标签操作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质量审核。第三十四条 应当根据临床试验方案的设盲要求,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的外观相似性和其他特征的相似性进行检查并记录,确保设盲的有效性。第九章 质量控制第三十五条 质量控制活动应当按照质量标准、相关操作规程等组织实施。每批次临床试验用药品均须检验,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应当对检验结果超标进行调查评估。第三十六条 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均应当留样:(一)留样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和安慰剂,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形式相同,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相应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并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二)已上市对照药品的留样数量可基于风险原则确定,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对照药品可能的质量调查需要,并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三)临床试验用药品更改包装的,应当按更改前后的包装形式分别留样,每种包装形式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四)留样应当包括已设盲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至少应当保存一个完整包装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含安慰剂),以备必要时核对产品的信息。(五)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留样期限按照以下情形中较长的时间为准:1.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批准后两年或临床试验终止后两年;2.该临床试验用药品有效期满后两年。第三十七条 应当制定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的样品包装应当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形式一致。对于更改包装材料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考察变更包装后样品的稳定性。第十章 放 行第三十八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批准放行前,放行责任人应当对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内容包括:1.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2.所有偏差和变更、后续完成的调查和评估已完成;3.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符合要求,标签正确无误;4.生产条件符合要求;5.设施设备的确认状态、制备工艺与检验方法的验证状态;6.原辅料放行情况及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结果;7.对照药品(含安慰剂)的有关检验结果(如适用);8.稳定性研究数据和趋势(如适用);9.贮存条件;10.对照品/标准品的合格证明(如适用);11.受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审计报告(如适用);12.对照药品合法来源证明(如适用);13.其他与该批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相关的要求。 (二)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放行或其他决定,并经放行责任人签名。(三)应当出具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第十一章 发 运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临床试验用药品发运至临床试验机构之前应当至少确认以下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一)临床试验用药品已批准放行;(二)已符合启动临床试验所必需的相关要求,如伦理委员会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同意;(三)对运输条件的检查和确认。第四十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发运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发运指令及具体要求进行。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质量属性和贮存要求,选择适宜的运送方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变质、破损、污染、温控失效等问题,并确认临床试验用药品被送至指定的临床试验机构。第四十二条 向临床试验机构运送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至少附有合格证明、运送清单和供研究机构人员使用的接收确认单。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运送应当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记录内容通常应当包括临床试验用药品名称或代码、剂型、规格、批号或药物编码、数量、有效期、申请人、制备单位、包装形式、贮存要求以及接收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运日期、运输方式、过程中的温度监控措施等。如委托运输,还应当包括承运单位的相关信息。运送记录的内容可根据设盲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通常不得从一个临床试验机构直接转移至另一临床试验机构。如必需时,申请人和交接双方的临床试验机构应有完善的转移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评估及操作规程,充分评估并经申请人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二章 投诉与召回第四十四条 对由于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申请人应当与制备单位、临床试验机构共同调查,评估对受试者安全、临床试验及药物研发的潜在影响。放行责任人及临床试验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参与调查。调查和处理过程应当有记录。第四十五条 需要召回临床试验用药品时,申请人应当根据操作规程及时组织召回。临床研究者和监查员在临床试验用药品召回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第四十六条 当对照药品或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其他治疗药品的供应商启动药品召回时,如涉及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问题,申请人应在获知召回信息后立即召回所有已发出的药品。第十三章 收回与销毁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收回流程和要求。收回应当有记录。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有明确标识,并储存在受控、专用的区域。第四十八条 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通常不得再次用于临床试验。如必需时,申请人应当对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进行充分评估,有证据证明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未受影响,并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处置后方可再次使用。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负责对未使用的和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销毁。如授权临床试验机构或第三方进行销毁,应当书面授权,必要时申请人进行检查,以防止临床试验用药品被用于其他用途。确认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发出、使用和收回数量平衡后,方可对未使用的和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销毁。销毁应当有完整记录,内容至少包括销毁原因、销毁时间、销毁所涉及的批号和/或药物编码、实际销毁数量、销毁人、监督人等信息。销毁记录应当由申请人保存。第十四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附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放行责任人指具有一定的专业资历和药品研发及生产质量管理经验,承担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责任的人员。(二)临床试验用药品档案包括临床试验用药品研发、制备、包装、质量检验、放行及发运等相关活动的一组文件和记录。(三)药物编码通过随机分组的方法分配到每个独立包装的编码。(四)早期临床试验是指临床药理和探索性临床试验,原则上应包括初步的安全性评价、药代动力学研究、初步的药效学研究和剂量探索研究。第五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所用原料药参照本附录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43号公告附件.doc
  • 儿童用药标准缺失引人忧 90%的药品没有儿童剂型
    “有数据显示,我国儿童用药有50%是超说明书用药的,这也意味着我国儿科医生在维护我国儿童权益的过程中,也走在非法执业的边缘。”4月11日,卫生部医政司马旭东在由卫生部医政司主办的《中国国家处方集》(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卷.儿童版)(以下简称“儿童处方集”)全国征求意见会议上说。马旭东认为:“应该有一个符合行业规范和共识的处方集,在维护儿童看病权益的同时维护儿科医师的职业权益。”  90%的药品没有儿童剂型  据《中国国家处方集》编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胡茵介绍,我国儿童药品面临临床研究少、用药品种少,剂量及剂型缺乏等问题,90%的药品没有儿童剂型。2006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儿童医院报告数据显示:我国儿童用药不良反应率达12.9%,新生儿高达24.4%,而成年人为6.9%。  临床研究少,造成儿童用药剂量不科学。数据显示,我国儿童用药中,仍约有50%左右是以成人用药减半对儿童使用,而儿童常用药物剂量计算方法也存在差异。临床普遍采用的按照千克体重计算儿童用药剂量的方法,把儿童当成缩小的成人看待,忽视了儿童特殊的生理条件,因此,科学性和可靠性也存在问题。  还有一个调查显示,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的聋哑学校学生,70%是由于儿童时期用药使用不当造成的。此外,胡茵表示,我国儿童用药中还普遍存在抗生素及注射剂滥用问题,中成药使用的问题也较多。但大多数情况是,因为药品说明书模糊不清,很多时候人们并不知道如何“酌量减量”。  首都儿科研究所一位专家表示,很多药品在说明书设置方面,存在很大缺陷。不仅很多中成药中没有儿童剂量的说明,而且在一些儿童药品中也只是说明了两岁以上儿童服药的注意情况,而对于两岁以下儿童往往没有任何说明,或者只是一句简单的“酌情用药”或者“请遵医嘱”来一笔带过,对于不良反应也没有具体说明。“因此,很多时候儿科医生往往都是"经验治病开药"。”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特级专家胡仪吉教授认为,因为儿童用药种类少且说明书不全,儿科医生处境很尴尬,要么没有药,要么剂量拿不准。并且一些在国外规定儿童禁用的药品,我国可能还在用于儿童。“例如阿奇霉素,在美国不批准16岁以下儿童静脉注射,否则就是违法。但我国都在用,只是标明16岁以下安全性不清楚。”  胡茵表示,尽管我国也非常重视儿童用药问题,在已经发布的临床诊疗指南、药品须知和《中国国家处方集》中,有一些小儿内科的内容,且中华医学会的儿科分会各学科也在不同程度制定了临床指南和路径,但的确缺少一部全面覆盖儿科各疾病系统的权威的指导书籍。  由卫生部医政司主办的《中国国家处方集》(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卷儿童版)全国征求意见会议不久前在北京召开。这是国内首部专为儿童编制的临床用药指导文献,6月1日将正式面世。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面覆盖儿科各疾病系统的权威性用药指导书籍,因此相关人士对这部文献的编著表示极大赞誉。但也有专家认为,这本临床用药指导文献作用尽管意义重大,随着医改的深入,仅一本文献还不够,尤其是目前国内儿童药面临的诸多问题仍有待解决。  胡茵对记者介绍说,2011年3月,卫生部医政司委托《中国国家处方集》编委会办公室,组织全国150余名儿科著名医药学专家开始编写儿童处方集。历时一年多,终于编撰完毕并召开全国征求意见会议。  胡茵告诉记者,根据计划,如果进展顺利,这本书将在6月1日面世,作为六一节的礼物送给广大中国儿童,并且将在今后每两三年修订更新一次。  对儿童药物研发具引导示范作用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球拥有专门的儿童处方集的国家不多,英国上世纪90年代推出了《英国国家处方集》(儿童版),每隔半年更新一次,世界卫生组织也在随后推出了《WHO示范处方集》(儿童版)。“儿童处方集”的面世,将成为国内首部专为儿童编制的临床用药指导文献。  据胡茵介绍,儿童处方集主要参照《英国国家处方集》(儿童版)及国际惯例,将年龄界定为0岁至18岁。药品信息主要以说明书为基础,用法和用量参考《英国国家处方集》(儿童版)、《WHO示范处方集》(儿童版)、《中国国家处方集》,儿科各种疾病指南等,按疾病系统分为20章,设计234种儿科疾病及其治疗方案,收录药物822种,共130万余字。  该书主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特级专家胡仪吉对记者说,该书的一大特点就是,结合儿科的临床治疗需要,将新生儿疾病独立设置一章,并在内分泌系统疾病用药中增加了遗传代谢病内容、在风湿免疫疾病用药中增加了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内容,突出儿科疾病临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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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用药品禁贮存通则里有药品禁忌物料表,看列酸类像盐酸硫酸磷酸乙酸等是可以放-起贮存的呀,对不对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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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仓库加湿机,药品仓库GSP认证加湿机 新闻资讯报道:很多产品如电子,食品,药品等不仅需要在生产过程中保持一定的湿度标准,同时还需要储存在一个最适宜的湿度环境中才能确保其出厂品质;某大型医药公司的一个药品储存仓库面积在500㎡左右,层高3m,湿度要求保持在50-60%RH之间;但在很多时候就会出现湿度过低的情况,那么就很容易使存放在仓库中的一些药品受到空气干燥的危害,药品的药效和品质都无法得到保证;通常,在秋冬季节干燥天气的影响下,药品仓库湿度会经常出现不达标的情况,那么这就需要借助工业加湿机进行合理的加湿,使湿度能够保持在最适宜的范围之内;因此,该医药公司的药品仓库内需要进行严格的湿度管理;根据库内现场的实际工况,在我公司的建议下,该医药公司在这个仓库内安装了1台正岛ZS-F60Z药品仓库加湿机,来对湿度进行合理的调控,确保药品仓库湿度达到行业GSP认证标准要求!正岛ZS-F60Z药品仓库加湿机及ZS系列超声波工业加湿机产品,对于其他加湿方式的加湿机而言,具有【雾化颗粒细】 、【使用能耗低】 、【雾化能效高】,【加湿速度快】的显著优势。正岛电器生产的ZS-F60Z药品仓库加湿机及ZS系列超声波工业加湿机是采用超声波高频振荡的原理,从而达到均匀加湿的目的;具有空气加湿、净化、防静电、降温、降尘等多种用途;既可以较大空间进行均匀加湿,也可对特殊空间进行局部湿度补偿,具有较高的使用灵活性。点击此处查看药品仓库加湿机全部新闻图片备注:该系列产品可与环境试验设备以及环境监测仪器等温湿度相关仪器设备配套使用,也可作为其中的一个核心配件!正岛ZS系列超声波工业用加湿机生产厂家:正岛电器,产品优势区别与对比,谨防假冒!备注目前市场部分加湿机厂家仿冒正岛加湿机ZS系列型号低配置低价格在销售请客户区别以下:品 牌电 源风 机外 壳正 岛变频电源 防水等级IP68(低能耗、低故障)特制防水风机全不锈钢外壳及内胆仿冒变压器(高耗能、高故障高、维修频率高)普通风机(易烧毁)普通钣金(易锈)正岛电器郑重承诺:整机保修一年,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以质量第一,诚信至上为企业宗旨。欢迎您来电咨询药品仓库加湿机,药品仓库GSP认证加湿机的详细信息!工业用加湿机种类有很多,不同品牌工业用加湿机价格及应用范围也会有所不同,而我们将会为您提供全方位的售后服务和优质的解决方案。正岛ZS-F60Z药品仓库加湿机及ZS系列超声波工业加湿机控制方式,技术参数:控制方式加湿量1.8kg/h加湿量3kg/h加湿量6kg/h加湿量9kg/h加湿量12kg/h加湿量18kg/h开关控制ZS-06ZS-10ZS-20ZS-30ZS-40ZS-F60时序控制ZS-06SZS-10SZS-20SZS-30SZS-40SZS-F60S湿度控制ZS-06ZZS-10ZZS-20ZZS-30ZZS-40ZZS-F60Z出雾方式单管单管单管双管双管三管消耗功率180W300W600W900W1200W1500W净重15kg18kg22kg30kg38kg55kg查看更多药品仓库加湿机,药品仓库GSP认证加湿机的详细信息尽在:正岛电器正岛ZS-F60Z药品仓库加湿机及ZS系列超声波工业加湿机产品六大核心配置优势:优势一:【全不锈钢箱体】优势二:【集成式雾化器】优势三:【IP68级防水电源】优势四:【轴承式防水风机】优势五:【耐碱酸陶瓷雾化片】优势六:【高精度湿度传感器】您可能还对以下内容感兴趣...1. 洁净型湿膜加湿机(QS-9)2. 移动式水桶加湿机(CS-20Z)3. 微调型工业加湿机(ZS-20Z )4. 大型工业用加湿机(ZS-F60Z)工业加湿机厂家记者核心提示:不同种类的药品在仓库储存过程中对环境湿度都有着不同的要求,而保持恒湿的环境条件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湿度过低了,达不到医药行业的GSP认证标准要求,仓库中储存的药品及其外包装等都会因此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危害;医药行业的GSP认证的湿度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一定要达标;否则,就无法通过;湿度保持在45%~75%RH之间是最低要求,药监局一定会定期检查,同时还要检查湿度调节系统运转是否正常。因此,在医药公司不同种类的药品仓库中配置相应的正岛ZS-F60Z药品仓库加湿机及ZS系列超声波工业加湿机来保持一个最为适宜的湿度环境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上关于药品仓库加湿机,药品仓库GSP认证加湿机的最新相关新闻报道是正岛电器为大家提供的!您可以在这里更详细地了解药品仓库加湿机,药品仓库GSP认证加湿机的最新相关信息:根据药监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 ,设置不同温 、湿度条件的仓库 。其中冷库温度为 2~ 8 ℃ 阴凉库温度不高于 20 ℃ 常温库温度为 0~30 ℃ 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 45 %~75 %之间 。因为库房内的温湿度容易受库外温湿度的影响 ,所以调控药品仓库温湿度的基本原则是当库内的温湿度适宜药品储存时 ,就要设法防止库外气候对库内的不利影响 当库内的温湿度不适宜药品储存时 ,就要采取有效措施调节库内的温湿度 。管理药品仓库的温湿度一定需要一定的温湿度方面的设备,这些设备在药品仓库管理中是必不可少的,温湿度记录仪和相关的温湿度调节设备,这样药品仓库才能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隔热性和防潮性 ,才可以防止库外气候 、地表水分对库内的不利影响 。药品仓库应根据仓库结构和储存药品的种类等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通风口,天窗和排风扇,并根据温湿度记录仪确定通风口开关的时间,保证仓库内外的气密性。窗户应挂厚窗帘以便在不通风时遮光和保温 。冷藏库及特殊药品库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等) 应全封闭 ,不宜设置窗户及通风口 ,门的数量控制在最少 。如果有条件或对药品储存的要求比较高的时候应配备除湿机和空调等设备,这样更利于药品的储存,这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非常重要。但是不管怎么样,温湿度记录仪是必须应该具备的。药品仓库的温湿度是药品的储存至关重要的问题,关系到药品的保质,药效等极为重要的问题.药监局已经对药品仓库的温湿度进行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必须配备温湿度记录仪,并要求记录温湿度值,这表明药监局对仓库温湿度数据非常重视,仓库所有者也不应该敷衍了事,这关系到药品的保存和人民的生命安全.良好的药品管理习惯是药剂师的成长和对药品储存的认识和管理规范的问题。
  • 药品铲
    药品铲为了满足药品行业的高要求,药品铲也做了很多的改进。包括满足FDA法规。像所有的医药行业的样品一样,药品铲是由不锈钢V4A材质制成,无边缘,无缝隙,无切口。这些要求可以使得样品免于被污染。药品铲外表面的高度抛光可以满足GMP生产及取样规范的所有要求。 1.不锈钢V4A材质(1.4404) 2.符合GMP规范3.高度抛光药品铲容量ml直径 mm长度 mm产品货号1025455324-00105038705324-0011100501005324-0012500951405324-0018750952105324-001310001102355324-001412501251955324-001517001352305324-001625001852155324-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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