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00 环罚决字〔2023〕32 号
新乡市兴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MA4802RD5E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北环延伸路 650 米处路南(原新乡市鑫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史保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30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执法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向我局交办你单位存在“1、未经检验填写环保外检单;2、环检1号线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不足40cm(37cm)”违法问题。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单位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环保检测视频等相关资料,发现你单位2023年1月至4月7日共有15辆小型汽车未经检验填写环保外检单,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经调阅你单位环检1号线视频,你单位工作人员在2023年3月13日调整了环检1号线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不足40cm(实为37cm),至3月14日上午省厅检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环检1号线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3月13日至3月14日,你单位环检1号线共检测1辆柴油车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案违法车辆共计16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0 环罚告字〔2023〕25 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6月21日递交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申辩理由:“省生态环境厅对我单位进行检查指出问题后,我们认识到我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不足之处,深刻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省厅于2023年4月17日至5月5日已经对我单位进行断网处罚,在断网期间,我单位进行集中人员培训学习。我单位于5月12日至5月25日将16辆汽车全部召回重检。今后我们一定引以为戒,查缺补漏,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恳请贵局在我单位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给予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经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进行研究后认为,你单位能够将违法出具的16辆车全部召回重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基准基础上予以从轻20%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为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20辆以下的;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肆拾元(0.224万元);
2、给予罚款壹拾贰万壹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12.16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1:通过支付宝缴纳,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 室)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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