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ce and for all
10月18日,科华发布公告,天隆撤销此前的诉讼请求,科华所持有的天隆公司62%股权的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已被解除。科华将积极推动并促使天隆公司依据法律、天隆公司章程,以及本公司章程和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上市公司的管理。
关于天隆公司剩余38%股权,科华、天隆双方于2022年9月27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书》。截止至本次公告披露日,科华表示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有关事项仍在积极推进中。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2)陕0112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
就本公司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和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涉及的 SDV20210578《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2018.6.8)争议仲裁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 0112 行保 1 号《民事裁定书》如下:
1.解除对本公司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SDV20210578 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前,行使所持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 62%股权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表决权、召集主持权、分红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任命董事、监事权)的禁止;
2.解除对本公司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SDV20210578 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前,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对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更的禁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2022)陕 0112 财保 608 号《民事裁定书》
就本公司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和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涉及的 SDV20210578《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2018.6.8)争议仲裁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 0112 财保 60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占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 62%)、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占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 62%)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2022)陕 0112 民初 13128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就本公司诉被告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彭年才、第三人李明、第三人苗保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 0112 民初 13128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诉。
(四)(2022)苏 0591 民初 6758号
就本公司诉被告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彭年才、第三人李明、第三人苗保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 0591 民初 6758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诉。
附件:
[来源:科华公告]
2022.09.27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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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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