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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主要对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科学仪器与设施、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科学仪器与设施章节重点内容如下: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使用制度,建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平台。
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纳入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平台。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共享使用义务,建立大型仪器、设施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的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规划,科学合理布局,避免重复购置。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分类、分级、分步的原则,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组织实施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公布考核结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予以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四)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共同建立共享协同机制,在购置建设评议、服务规则制定、服务信息互通、开放共享评价等方面加强协作,实现科技优势互补和资源高效利用。
(五)根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部署,推动建设和完善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
安徽省共享服务平台应当与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跨区域共享服务。
(六)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为依托,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联合实施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共同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提升重大创新策源能力。
(七)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发挥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中的促进、引导作用。
前款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向企业免费发放,用于支持其向科技服务机构等购买服务的权益凭证。
(八)将管理单位为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用户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情况,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范围。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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