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深办罚〔2022〕4号)
当事人: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
住所(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07号安徽大厦1307-1308
法定代表人:蔡 晋
2021年12月3日,我局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授权立案查处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认证行为的通知》(国市监稽授函〔2021〕5号),随函转来相关证据材料。
经核查,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为北京中社研信息科学研究院颁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49819IP01199ROS),并于2020年11月25日暂停该证书,暂停期满日期为2021年5月24日;2019年12月12日为河南途之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49819IP01397ROS),2020年12月12日暂停该证书,暂停期满日期为2021年6月12日;2019年12月23日为河南康辰机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49819IP01526ROS),2020年12月23日暂停该证书,暂停期满日期为2021年6月23日,上述3个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到期后作了暂停处置,6个月暂停期满后未作任何处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1年8月18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并指出当事人未及时处置认证证书后,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撤销北京中社研信息科学研究院持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于2021年8月27日撤销河南途之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河南康辰机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认证机构批准书》及法定代表人蔡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取得资质的合法认证机构。
2.《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于希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于希萌代表当事人接受执法机关调查。
3.对法定代表人蔡晋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对于希萌制作《询问笔录》两份。
4.当事人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对北京中社研信息科学研究院等3家企业的审核资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向北京中社研信息科学研究院等3家企业颁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真实有效。
5.《情况说明》一份,各地政府官网关于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通知的截屏打印件一份。
6.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撤销认证证书截屏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已撤销涉案到期认证证书。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2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深办罚告〔2022〕3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未及时处置暂停期满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前已撤销涉案未及时处置的3个认证证书,积极配合并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对其罚款9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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