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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19条措施支持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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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2/05/23 10:48:09
导读: 日前,辽宁省出台《支持辽宁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提出包括创新管理体制、改革人才发展机制、加强经费投入保障等在内的19条具体举措,助力打造材料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为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改革,集聚科技资源,激发创新活力,日前,辽宁省出台《支持辽宁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提出包括创新管理体制、改革人才发展机制、加强经费投入保障等在内的19条举措,以推进辽宁材料实验室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家在材料领域的战略科技力量。

具体措施如下:

一、明确建设定位

材料实验室对标国家实验室,着重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与在辽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重大创新平台错位互补发展,承接基础研究、前沿探索以及技术攻关成果,实施交叉集成创新,打造材料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支撑辽宁产业振兴。

二、创新管理体制

支持材料实验室打破传统科研单位的固有模式束缚,建立独立法人运作、多元投入支撑、产业需求导向、科技资源整合、选人用人灵活的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

(一)推进管理模式创新。材料实验室是省属新型研发机构,赋予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不核定机构规格,不纳入预算单位管理,不设工资总额,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立适合创新发展和财务管理需要的银行账号。充分赋予材料实验室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自主权,以任务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活动。材料实验室由所在市具体负责建设和运行保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沈阳市政府等)

(二)实行理事会决策制。在辽宁实验室建设推进领导小组领导(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成立材料实验室理事会,作为材料实验室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审议材料实验室章程、机构设置、主任提名及年度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事项,统筹资源支持材料实验室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材料实验室主任年度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监督考核沈阳市建设和运行保障材料实验室的相关工作。材料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理事会由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属地市政府和材料实验室、省(中)直有关部门、大型国有企业负责同志以及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军人物等人员组成。(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等)

(三)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落实理事会决策部署前提下,材料实验室主任在人、财、物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按相关规定对在改革创新、探索试验、推动发展过程中的无意过失给予包容、免责。(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沈阳市政府等)

三、改革人才发展机制

材料实验室通过市场化聘用、薪酬制度,自主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招聘人才,合理规划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个人及团队创新能力和绩效评价结果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四)赋予选人用人自主权。支持材料实验室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灵活的选人用人机制,以固定人员为基础、流动人员为主体,根据科研选题、科研项目需要,自主选聘科研、管理、技术技能支撑等人才。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分类管理、能进能出,建立开放的人才生态圈。材料实验室可按规定单独申请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直接评聘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根据材料实验室需要,引进的高端、急需人才,经理事会同意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可按程序申请编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等)

(五)赋予薪酬分配自主权。支持材料实验室给予各类人员具有国内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对引进的全球顶尖人才、国内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薪酬待遇可以“一事一议”。对到材料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材料实验室可根据项目实施成效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沈阳市政府等)

(六)给予人才政策倾斜支持。支持材料实验室“带土移植”引进“项目+团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材料实验室引进的首席科学家、研究组负责人,可直接纳入“兴辽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及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计划。支持材料实验室厚土培植人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建博士点、硕士点,以科研任务为依托,联合培养人才。鼓励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研究生到材料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对科研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学金资助,毕业后优先留用。(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等)

(七)提供人才服务保障。为材料实验室引进、聘用的外籍专家及随行家属办理签证、取得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等提供专门的绿色通道。对材料实验室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按照规定实施分类区别管理,不进行批次限制,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特殊情况下,经材料实验室同意和省外事主管部门批准,科研人员可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回国后凭相关证明批件按因公出国相应标准报销。符合条件的材料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医疗、交通、保险等方面服务保障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外办,沈阳市政府等)

四、加强经费投入保障

材料实验室以省投入为引导,沈阳市投入为主体,积极争取国家投入,吸纳社会资本,构建多元化投入体系。

(八)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自2022年起,每年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材料实验室提报并经理事会审定的经费使用计划以及上年度资金使用和建设任务完成等情况,组织编制材料实验室相关资金预算,省、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统筹用于建设大科学装置、购置科研设备、实施科研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保障日常运行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沈阳市政府等)

(九)设立材料实验室发展基金。利用省、市材料实验室建设发展资金和其他资金,采取多种投入方式,撬动吸纳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材料实验室发展基金,自主运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发挥材料实验室发展基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聚焦新材料科技发展和投资领域,通过“拨投结合”等多种方式,优先投向材料实验室的科研攻关项目、关键创新平台建设等,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材料实验室投资收益用于反哺材料实验室建设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沈阳市政府等)

(十)拓宽投入来源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家相关部委和单位的支持。深化行业龙头企业与材料实验室合作机制,鼓励企业以投资入股、合同科研等方式参与材料实验室建设。鼓励材料实验室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材料实验室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沈阳市政府等)

五、优化科研管理机制

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赋予材料实验室及其科研人员科研管理自主权,切实提升科研绩效,营造更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生态。

(十一)优化科研组织机制。材料实验室自主实施各类专项科研项目,其科研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者及其承担单位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可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对材料实验室科研项目简化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支持材料实验室与国内外高水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建研究中心和科研平台。积极争取国际科技组织或其分支机构依托材料实验室落户辽宁。积极争取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材料实验室与省内大中型国有企业开展战略合作,推动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支持申办相关资格认证,承担相关科研生产任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家保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沈阳市政府等)

(十二)赋予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支持材料实验室实行经费统筹、使用自主的科研经费使用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支持科研团队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各项经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允许项目经费外拨至协同单位以及跨地区使用。材料实验室可依法科学自主选择采购方式,自行组织招投标及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支持材料实验室享受国家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沈阳市政府等)

(十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材料实验室对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可依法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依规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在本省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建立材料实验室、地方政府、高新园区、中试基地、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成果转化推进协调机制,促进科技成果本地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等)

(十四)建立产业对接机制。材料实验室可以依法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委托属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相关机构,负责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支持材料实验室对接市场、产业,与相关方面共建中试孵化平台、培育孵化衍生企业等。支持材料实验室与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实质性产学研联盟,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机关事务局,沈阳市政府等)

(十五)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建立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诚信监管制度。将材料实验室打造成为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转变科研学风作风、服务振兴发展的典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沈阳市政府等)

六、健全发展保障机制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统筹谋划、系统部署,调动社会各方参与,为材料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保障。

(十六)切实加强政治保障。强化政治引领,选好配强专职党务、行政管理干部到材料实验室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材料实验室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抓好廉政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支持材料实验室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尊重科研规律,结合本支持措施和配套文件等规定,依法依规对材料实验室科开展巡视、审计等。除国家和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外,材料实验室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经理事会审定后,可作为相关检查、审计的依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等)

(十七)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一般为5年)相结合的考核评估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材料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重点考核科研成果产出、创新人才集聚、机制制度创新、创新生态优化等情况。(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等)

(十八)落实科研保障条件。以沈阳市为主导,围绕材料实验室建设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做好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在资金、土地、基建、设备、生活设施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十九)健全工作落实机制。相关部门和沈阳市要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会同材料实验室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和配套措施,强化工作落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等)


[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标签: 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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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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