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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进入安徽省司法厅发表意见,截至5月22日。
《办法(草案)》主要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等内容。
(一)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二)关于防治规划、标准与技术规范、详查和监测。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土壤污染状况开展详查、土壤环境开展监测作出规定。第二章中土壤环境监测部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三)关于土壤污染的预防和保护。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单位、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如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生产经营,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企业事业单位搬迁拆除活动,矿产资源开发、尾矿库经营管理,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建设使用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污染预防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单位按照监测规范要求,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关于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作出规定。农用地实行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制度,细化了管控措施。对建设用地实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细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规定。对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及责任承担进行了细化。
(五)关于保障和监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规定了约谈制度,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如何承担责任作出规定。
[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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