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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地方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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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2/01/11 20:01:09
导读: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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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要求,全面扎实推进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以城市数字化转型为引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实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同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三、具体举措


涉及中央层面设定的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含药监事项,下同)为广告发布登记等11项,改革举措为:直接取消审批1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6项,优化审批服务3项(具体见附件1)。结合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和本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类事项的改革内容、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要求、程序环节、监管措施等逐项细化了实施方案(具体见附件2—9)。


涉及地方层面设定的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为酒类商品经营(批发、零售)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等2项,改革举措为:实行告知承诺1项,优化审批服务1项。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2个事项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具体见附件10—11)。


涉及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的事项为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等2项,改革举措为直接取消审批1项、实行告知承诺1项。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事项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其中,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举措已另行发文,具体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沪市监产质〔2021〕505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的具体改革举措已另行发文,具体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沪市监计量〔2021〕490号)。


四、工作要求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刺激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建章立制、政策解读、人员培训、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实施改革工作。


附件:1.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2.广告发布登记改革工作方案

3.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革工作方案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

5.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改革工作方案

6.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改革工作方案

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10.酒类商品经营(批发、零售)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1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改革工作方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要求,结合上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方面先行先试的经验基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1.出台《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2.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备设施、环境、能力项目等)实行告知承诺,发证前不再进行现场审查,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3.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从自贸试验区扩大到全市范围。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四、许可条件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还需满足注册地和检验检测场所均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五、材料要求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3.固定场所文件;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固定场所文件;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标准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市市场监管局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七、监管措施


对于被审批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等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记入其诚信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本市审批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优化审批服务: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许可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等人员,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详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8001—2019)。


五、材料要求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调取或核验时)。


(二)申请书。


(三)原核准证书(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无法在线调取或核验时)。


(四)变更说明及相关资料(申请变更时)。


相关表格请到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事项对应的栏目下载。


六、程序环节


(一)办理程序。

首次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一年的再次提出申请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


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并在60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


5.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6.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许可证延续、增项和变更等详细情况请参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19)。检验检测机构请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申报。


(二)审批时限。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审批发证时间压缩5个工作日,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每年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对有投诉举报和检测质量存在问题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测机构,在每年的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重点抽查。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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