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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水养殖规模较大,分布广泛,从业的规模化企业达 3 万余家。海水养殖业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对海水养殖的污染进行控制。
控制标准
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针对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制订出台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并作为养殖尾水排放监督性监测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依据。
2023 年底前,出台养殖尾水相关排放标准,鼓励各地提前出台并实施。
控制指标
标准需明确尾水中悬浮物、总氮、总磷及化学需氧量排放控制指标和限值,地方可视监管需求对其他营养物质、感官控制指标等提出要求。
尾水监测
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推动工厂化养殖尾水自行监测工作,试点引导池塘养殖尾水自行监测工作,2022 年底前,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2025 年底前,初步实现工厂化养殖尾水自行监测。在自行监测基础上,组织开展养殖尾水监督性监测工作,针对池塘养殖清塘时段尾水排放,应加大监测频次。鼓励地方结合常规监测和执法工作开展养殖尾水及开放式养殖海域环境监测工作。
附件:
关于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关于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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