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一)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按照规定,列入此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是危险废物判定的主要法定依据,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在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2021版名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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