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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信息网讯 10月16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司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建议的函。
国卫办科教函﹝202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我委将牵头组织修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按照修订工作安排,现请你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研提修订建议,于2020年10月31日前反馈我委科教司。
邮箱:xd424tl@163.com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14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于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笔者从网上检索到了2018年3月份实施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供大家了解:(点击下载查看附件)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文件中提及,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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