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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强化强制性标准管理作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2016年,标准委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完成了13290项强制性标准的清理评估,有超过50%的强制性标准需要废止或转为推荐性标准。目前,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2000余项,每年新立项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在不断增加。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加快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不仅是贯彻新《标准化法》的要求,更是推进构建新型标准体系,强化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迫切需要。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的范围和原则,组织管理, 项目提出和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等方面的内容。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立项下达到标准报批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批准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正式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免费公开标准文本。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的信息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此外,管理办法还提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言中标注起草部门信息,不标注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信息。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参与编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参编标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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