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执行日期的公告”,该公告称,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获得质检总局注册;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含)后生产的输华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产品配方注册,并在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上注明注册号;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可进口并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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