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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标委发布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修改稿)意见的函 ,其中介绍到,《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7年2月由财政部、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已实施了近十年,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现今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实际。特别是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对标准体系定位、标准制定实施以及评估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6年5月,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开始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参考财政部、科技部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目前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的实际工作情况,并邀请财务专家和部分科研人员进行了多次讨论,于6月底形成了《管理办法》(修改稿)。
《管理办法》(修改稿)中明确指出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的原则,具体来说: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重点用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其配套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基础通用等公益类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原则上实行成本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制修订其他类推荐性国家标准,视情况少量补助,并鼓励社会和企业出资。
而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修改稿)编制说明对此也有介绍:按照《改革方案》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定位,一般性产品标准不再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范畴,将逐步转交社会团体制定,其经费应由企业和社会出资承担,国家财政经费不再负担。因此将第一章第三条中的制修订经费重点调整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标准以及基础通用推荐性国家标准”。
[来源:国标委]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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