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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严抓食品安全:幼儿园小学200米内禁食品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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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6/07/26 13:01:16
导读: 幼儿园、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提供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

  幼儿园、中小学周边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摊贩经营区域

  7月25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三审稿)》,条例提出上述规定。

  《条例(草案三审稿)》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需要划定区域、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提供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

  另外,《条例》拟规定,对违法行为线索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小餐饮采购凭证需保存3个月

  《条例》拟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相关记录、骗局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餐饮、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骗局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适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如未按规定保存凭证,对食品摊贩处20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者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销售进口食品需入境检疫证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从事销售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所经营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违反该规定,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需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小作坊须使用无害洗涤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违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处2000元罚款,对食品摊贩处500元罚款。

  小作坊禁止生产乳制品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接受食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1000元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无证生产最高处5倍罚款

  《条例(草案三审稿)》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使用农产品,在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来源:辽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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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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