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9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对4种潜在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s)展开公众评议。为期45天的公众评议将于2016年4月14日结束,利益相关方可以在ECHA网站上发表评议意见。通过评议的物质将作为第十五批列入SVHC候选清单。
评议物质
序号 |
物质名称 |
EC号 |
CAS号 |
SVHC属性 |
1 |
(3E)-1,7,7-三甲基-3-[(4-甲基苯基)亚甲基]双环[2.2.1]庚烷-2-酮(3-(4-甲基苯亚甲基)樟脑) |
253-242-6 |
36861-47-9 |
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等效危害(条例57 f) |
2 |
1,7,7-三甲基-3-(苯亚甲基)双环[2,2,1]庚-2-酮(3-亚苄基樟脑) |
239-139-9 |
15087-24-8 |
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等效危害(条例57 f) |
3 |
苯并(a)芘 |
200-028-5 |
50-32-8 |
致癌性(条款57a);致突变性(条款57b);生殖毒性(条款57 c);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條款57d);强持久性、强生物累积性(条款57e) |
4 |
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 |
201-545-9 |
84-61-7 |
生殖毒性(条款57 c); 其他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等效危害(条例57f) |
4项评议物质清单请见:
企业责任
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物品制造商和出口商需在物质纳入SVHC候选清单起六个月内向ECHA通报:
i. 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年/制造商或出口商;
ii. 物质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0.1%。
CTI 建议
随着SVHC候选清单的不断更新,企业面临的管控要求越来越多。企业需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在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后六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报。建议企业及早对供应链展开调查,以从容应对法规变化。
[来源:华测检测]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器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默认仪器信息网有权转载。
谢谢您的赞赏,您的鼓励是我前进的动力~
打赏失败了~
评论成功+4积分
评论成功,积分获取达到限制
投票成功~
投票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