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号
视频号
抖音号
抖音号
哔哩哔哩号
哔哩哔哩号
app
前沿资讯手机看

我要投稿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weidy@instrument.com.cn

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

联系电话:010-51654077-8129

二维码

我要投稿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weidy@instrument.com.cn

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

联系电话:010-51654077-8129

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信息将统一公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朋友圈。

分享: 2016/03/29 10:57:30
导读: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监管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监管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监管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从事商品经营的销售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监管办法》明确指出,工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监管办法》还指出,工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表示,《监管办法》要求工商部门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力度,加强商品质量源头治理,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商品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升,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用户头像

作者:luojun

总阅读量 126w+ 查看ta的文章

网友评论  0
为您推荐 最新资讯 新闻专题 更多推荐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器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默认仪器信息网有权转载。

使用积分打赏TA的文章

到积分加油站,赚取更多积分

谢谢您的赞赏,您的鼓励是我前进的动力~

打赏失败了~

评论成功+4积分

评论成功,积分获取达到限制

收藏成功
取消收藏成功
点赞成功
取消点赞成功

投票成功~

投票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