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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印发《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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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6/01/07 14:22:54
导读: 为加强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更好地为奶牛群体遗传改良和饲养管理服务,农业部制定了《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奶牛群体遗传改良计划(2008~2020年)》规定,为加强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实现2020年奶牛生产性能测定(Dairy Herd Improvement,简称DHI)数量达到100万头的目标,更好地为奶牛群体遗传改良和饲养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DHI工作坚持项目引导、技术支撑、分工负责、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部畜牧业司、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奶业协会、DHI测定中心、参加测定奶牛场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DHI工作。

  第四条    DHI工作经费要按照相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主要内容

  第五条    测定品种以荷斯坦牛为主,兼顾娟姗牛、乳肉兼用西门塔尔牛、三河牛、褐牛和奶水牛等。

  第六条    参加测定的奶牛场原则上成母牛存栏要达到100头以上,配备有规范的采样设备,系谱资料、繁殖记录、饲养管理等养殖档案信息完整。

  第七条    测定指标主要包括产奶量、乳成分、体细胞数等生产性能指标。

  第八条    测定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品种登记、体型外貌鉴定及遗传评估等内容。

  第九条    测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为奶牛场提供DHI报告及解读,开展饲养管理、选种选配等配套技术服务和培训。

  三、任务分工

  第十条    农业部畜牧业司负责全国DHI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DHI工作的实施,组织相关任务和项目的申请、执行监督、总结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全国畜牧总站协助农业部畜牧业司开展DHI工作的实施管理,负责标准物质及未知样的生产、发放、比对工作,进行实验室考评,审核发布遗传评估结果等。

  第十三条     中国奶业协会负责DHI数据收集、整理和存储,对DHI数据进行核查、分析和质量考评,组织开展全国奶牛品种登记、体型外貌鉴定、遗传评估、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十四条     DHI测定中心负责以本地区为主的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包括:使用DHI标准物质校准仪器设备,参加DHI检测能力比对,接受未知样检测核查,校准流量计,组织奶牛场开展品种登记、体型外貌鉴定,指导牛场样品采集、DHI报告应用等技术服务及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参加测定奶牛场负责本场的奶牛品种登记、建立完善系谱资料、饲养管理等养殖档案,按标准要求规范采集奶样,及时准确报送基础数据,应用DHI报告改进饲养管理,协助开展体型外貌鉴定、后裔测定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DHI工作安排和相关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申报下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DHI测定中心按照任务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测定工作,建立工作管理档案及项目资金台账,对基础数据存储备份;指导参加测定奶牛场规范采集奶样,严格定标精准测定,接收奶样和基础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向参加测定奶牛场出具DHI报告;每月15日前向中国奶业协会报送上月数据;每年12月15日前向农业部畜牧业司上报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的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参加测定奶牛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测定工作,每月按约定的测定日对全群泌乳牛采集奶样和测定日产奶量,并在送样当天报送牛只信息变更等基础数据,每年定期校准流量计。

  第十九条     中国奶业协会每月进行DHI数据收集、整理和存储,每年11月份完成各DHI测定中心年度数据质量考评,每年12月份完成年度种公牛遗传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协助督导检查工作,每月组织开展标准物质比对和未知样检测,每年1月份公布年度种公牛遗传评估结果。

  五、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DHI测定中心根据品种登记、奶样采集、基础数据、报告应用等情况,对参加测定奶牛场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差的奶牛场可取消其参加测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中国奶业协会根据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遗传评估数据贡献率、数据规范程度、技术服务效果、上报数据及时性、仪器校准情况等指标,对DHI测定中心进行数据质量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全国畜牧总站根据《DHI实验室现场评审程序》,开展DHI测定中心评审。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畜牧业司综合数据质量考评和DHI测定中心评审结果,确定工作承担单位资格,安排下一年度任务。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畜牧业司负责解释。

[来源: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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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产研-星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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