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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征求《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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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6/01/04 18:03:19
导读: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放射性监测机构的管理,不断提高放射性监测质量和水平,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公众提供科学、客观、准确的监测信息,环保部组织编制了《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各核设施营运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苏州热工研究院,清华大学: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放射性监测机构的管理,不断提高放射性监测质量和水平,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公众提供科学、客观、准确的监测信息,我部组织编制了《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6年1 月31日前反馈我部(同时报送电子件)。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李宏、马磊

  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胡晨剑、胡丹

  电话:(010)66556841

  (0571)28869268、28860820

  传真:(010)66556837

  邮箱:cjhu228@sina.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1707室

  附件: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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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环保-学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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