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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发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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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5/02/06 09:38:50
导读: 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安监总局发布《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我要测网讯 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安监总局发布《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已经于2015年1月16日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等。

 

  附件: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全文

  一、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三、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

  四、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五、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

  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来源:我要测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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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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