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31093504A号公告,订定“经营粮食输入或加工业务应记录供应来源及流向数据之规模及其应记录事项”,并自即日生效。
一、 经营粮食输入或加工业务达下列规模者,应记录供应来源及流向数据:
(一) 经营粮食输入业务者:前一年度输入粮食数量累计达二十公吨以上,或当年度单一批次输入粮食数量达二十公吨以上。
(二) 经营粮食加工业务者:具备粮食加工厂,且完成工厂登记。
二、 经营粮食输入业务者,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记录的粮食供应来源及流向数据,应包含下列事项:
(一) 供应源数据:品名、产地、输入日期、供应者名称、进口数量、批号、存放仓库。
(二) 流向资料:品名、产地、销售日期、销售对象名称、销售数量、批号、出货仓库。但销售对象为末端消费者,免逐笔记录流向数据。
三、 经营粮食加工业务者,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记录的粮食供应来源及流向数据,应包含下列事项:
(一) 供应源数据:品名、产地、购进日期、供应者名称、数量、批号、存放仓库。但径向农民收购粮食者,免逐笔记录供应农民的姓名及数量。
(二) 流向资料:品名、产地、销售日期、销售对象名称、销售数量、批号、出货仓库。但销售对象为末端消费者,免逐笔记录流向数据。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2024.07.12
共5580人!中国博士后第17批特别资助与第75批面上资助名单公布
2024.07.10
2024.07.08
2024.07.08
2024.07.08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器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默认仪器信息网有权转载。
谢谢您的赞赏,您的鼓励是我前进的动力~
打赏失败了~
评论成功+4积分
评论成功,积分获取达到限制
投票成功~
投票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