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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幅图认识四个检测实验室认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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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4/12/03 13:37:41
导读: 本文帮你普及四个国际认可组织

  

 

  国际认可论坛(IAF)简介

  国际认可论坛(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英文缩写IAF),成立于1993年1月,是由世界范围内的合格评定认可机构和其他有意在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和其他相似领域内从事合格评定活动的相关机构共同组成的国际合作组织。IAF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套唯一的合格评定体系,通过确保已认可的认证证书的可信度来减少商业及其顾客的风险。IAF认可机构成员对认证机构开展认可,认证机构向获证组织颁发认证证书以证明组织的管理体系、产品或者人员符合某一特定的标准(这类活动被称为合格评定)。IAF成员主要分为认可机构成员、辅助成员(包括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成员、工业界/用户成员)、区域成员、伙伴成员四类。IAF的目标是:遵循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的原则,通过各国认可机构在相关认可制度等方面的广泛交流,促进和实现认证活动和结果的国际互认,减少或削除因认证而导致的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IAF/MLA)作用:

  IAF建立了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IAF MLA)。通过IAF全面系统的国际同行评审,认可制度符合相关国际准则要求的国家认可机构签署IAF MLA,由IAF MLA的全体签约机构组成IAF MLA集团,IAF MLA集团现有签约认可机构共37个,我国认可机构是IAF MLA集团的正式签约方。国家认可机构只有加入了IAF MLA集团,才能表明其认可结果是等效的,带有该签约方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才具有国际等效性和互认性。

  我国参与IAF的有关活动情况:

  1994年1月我国首次派代表参加IAF的会议。

  1995年6月,原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首批签署了IAF谅解备忘录。

  1998年1月,IAF在中国广州召开了第11届全体会议以及IAF执委会、IAF/MLA管委会及各工作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包括中国在内的16个国家的国家认可机构获准首签了IAF/MLA(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其中CNACR是唯一获准首签IAF/MLA的发展中国家的认可机构。

  1998年10月,原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在IAF第12届全体会议上签署了IAF/MLA(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可)。

  2004年10月,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在IAF第12届全体会议上签署了IAF/MLA(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

  目前,CNAS已取代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继续保持我国认可机构在IAF的正式成员地位和IAF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两个多边互认协议签约方的地位。CNAS秘书长肖建华现任IAF执行委员会委员,IAF多边互认协议委员会主席和IAF多边互认协议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英文缩写仍为ILAC)的前身是1977年产生的国际实验室认可大会(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nference,ILAC),其宗旨是通过提高对获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接受程度,以便在促进国际贸易方面建立国际合作。1996年ILAC成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其目标是在能够履行这项宗旨的认可机构间建立一个相互承认协议网络。ILAC互认协议的产生是22年努力工作的结晶。ILAC目前有100多名成员,分为正式成员、协作成员、区域合作组织和相关组织等。ILAC目标为:

  1) 研究实验室认可的程序和规范;

  2)推动实验室认可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

  3)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实验室认可体系;

  4)促进世界范围的实验室互认,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

  ILAC多边承认协议(MRA)作用:

  ILAC通过建立相互同行评审制度,形成国际多边互认机制,并通过多边协议促进对认可的实验室结果的利用,从而减少技术壁垒。截止2006年,包括我国在内的54个实验室认可机构成为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正式成员,并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为逐步结束国际贸易中重复检测的历史,实现产品“一次检测、全球承认”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我国参与ILAC的有关活动情况:

  1996年9月包括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和原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CIBLAC)在内的44个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正式成立“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谅解备忘录(MOU),成为ILAC的第一批正式全权成员。

  2000年11月和2001年11月,原CNACL和CCIBLAC分别签署了ILAC多边互认协议(MRA )。

  2003年2月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2002年7月在CNACL和CCIBLAC合并基础上成立的国家认可机构)续签了ILAC多边互认协议(MRA )。

  目前,CNAS已取代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继续保持我国认可机构在ILAC中实验室认可多边互认协议方的地位。

  

 

  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ific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英文缩写PAC),是由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经济体的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或类似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机构及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协会。PAC正式成立于1994年10月,现有23个成员,其中正式成员17个,联系成员3个。PAC的使命是在认证机构认可或类似活动领域,支持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国际认可论坛(IAF)和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的宗旨与目标,代表亚太地区经济体的国家、区域和国际利益。PAC的目标是在国际认可论坛(IAF)组织的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合格评定或类似合格评定制度的全球承认体系下,促进亚太地区贸易和商务的发展。

  PAC多边相互承认协议(MLA)作用:

  PAC致力于在成员认可机构运作等效性的基础上签署和发展多边互认协议(MLA)。PAC/MLA将有助于证明经过MLA签约方认可的认证机构能力的等效性,从而使这些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的使用者对证书获得者有更大的信心,并通过鼓励在世界范围内接受有效的证书来为国际贸易提供便利,从而减少重复评审。

  我国参与PAC有关活动情况:

  原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和原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是PAC的创始成员机构。原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ACEB)于1999年加入PAC。

  1998年1月,PAC在中国广州召开了特别全体会议,CNACR获准与其他3个国家认可机构首批签署了PAC/MLA(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可)。 1998年10月,原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签署了PAC/MLA(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可)。

  2004年10月,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签署了PAC/MLA(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

  目前,CNAS已取代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继续保持我国认可机构在PAC中多边互认协议方的地位。

  

 

  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sia Pacific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英文缩写为APLAC),成立于1992年,是一个地区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其成员由环太平洋国家和地区的实验室认可机构和主管部门组成。其主要目标是在亚太地区内为实验室认可机构提供信息交流、能力验证、人员培训和文件互换等合作。其长远目标是达成成员之间的互认,实现与相应的区域性组织(如西欧校准合作组织WECC和西欧实验室认可组织WELAC)的互认,从而达成(ILAC)多边互认协议。

  APLAC多边相互承认协议(MRA)作用:

  通过APLAC全面系统的同行评审,其认可制度符合国际准则全部要求的APLAC成员中的实验室认可机构之间签署的APLAC多边承认协议(APLAC/MRA),这些认可机构组成APLAC/MRA集团,通过区域间实验室认可机构的相互承认协议其作用可促进一个国家/地区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所出具的检测或校准的数据与报告可被其他签署机构所在的国家/地区承认和接受。截止到2006年,包括我国认可机构在内的23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实验室多边互认协议, 同时也包括我国实验室认可机构在内的10个国家/地区的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APLAC检查机构相互承认协议。

  我国与APLAC的有关活动情况:

  1993年始,我国开始派代表参加APLAC会议。

  1995年4月包括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和原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CIBLAC)在内的16个实验室认可机构首批签署了“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谅解备忘录(MOU),成为APLAC16个创始成员之一的第一批正式全权成员。

  1999年12月CNACL签署了APLAC实验室(包括检测和校准)互认协议。

  2001年10月CCIBLAC签署了APLAC实验室(包括检测)互认协议。

  2004年4月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在原CNACL和CCIBLA合并基础上于2002年7月成立)续签了APLAC实验室(包括检测和校准)互认协议。

  2004年12月CNAL签署了APLAC检查机构互认协议。

  目前,CNAS已取代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继续保持我国认可机构在APLAC中多边互认协议方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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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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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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