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等61种标准物质为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见附件2),并统一编号,颁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经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即将到期的标准物质进行复查,现批准“食品甜味剂山梨酸溶液标准物质”等8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3)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质检总局
2014年11月16日
[来源: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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