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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修订产品质量条例拟删定期检测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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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4/07/31 09:17:55
导读: 二审稿删除了定期监督检验及其收费的规定。至于监督抽查所需的检验费,应由财政承担

  产品参与质量监督抽查,却要企业掏腰包,今后,企业或可理直气壮地拒绝。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次审议。二审稿删除了定期监督检验及其收费的规定,并指出,质监、工商部门若对一个企业实施两次以上监督抽查,不得连续委托同一检验机构进行。

  拟取消定期监督检验 监督抽查检验费财政买单

  产品质量关不过关,与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挂钩。为保证产品质量,质监、工商部门会对企业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检验。实施检验,自然得产生费用,这笔钱该由谁买单?

  “对于一审稿中,定期监督检验及由被检查企业承担检验费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质疑。”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炳国表示,针对定期监督检验,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并未规定定期监督检查这一监督检查形式。

  从产品质量法监督管理一章的规定看,监督检查是政府部门职责,检验是检验机构的业务,检验是为检查服务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市场经济体制下,检验机构应是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第三方,不应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定期监督检验”将检验作为一种行政监督权赋予检验机构,混淆了政府行政职权与检验机构专业技术服务的界限,与产品质量法关于监督检查和检验的规定不一致。同时,将定期监督检验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企业承担,合法性不足。

  为此,二审稿删除了定期监督检验及其收费的规定。至于监督抽查所需的检验费,应由财政承担,不得向企业收取。若抽查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企业有权拒绝。

  接到消费者投诉 质监工商可实施监督抽检

  买到“Y货”,很多市民会向职能部门举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政府可启动监督抽查。

  邓炳国表示,二审稿建议,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可依据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抽查。突发事件情况下,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决定实施。

  对于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启动监督检查程序。通过这种方式,建立有效的政府行政监督对社会监督的回应机制,以此强化社会监督。

  不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提醒,启动监督抽查程序,需要政府出台配套政策,此后方可施行。这需要一个过程,并不是新条例一通过就立即施行。

  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不得连续委托同一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到底合不合格,得靠检验结果说话。“经政府部门委托检验合格的产品,具有一定公信力。”邓炳国称,若同一检验机构甚至同一抽样人员,与同一企业形成了长期的检验与被检验关系,有可能会影响检验行为的公正性,不利于质量把关。

  为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结果的可信度,二审稿增加了一款,建议质监、工商部门对同一企业监督抽查两次以上的,不得连续委托同一检验机构进行,本市只有一个检验机构符合所抽查产品检验资质的除外。

  要是弄虚作假,检验机构也得承担后果。二审稿提出,检验机构及其抽样人员、检验人员若出具虚假检验结构、转包检验项目、不及时退还样品、收受企业请客、送礼,将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5万至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抽样人员、检验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至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检验资格。

[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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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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