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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委托并采信第三方检测工地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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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4/04/29 09:14:29
导读: 区级环保部门应审核第三方监理服务机构提交的现场核查数据,使用物料衡算方法核定扬尘排放量,并将扬尘排放量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为控制佛山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24日,佛山市环保局出台了《佛山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工地将纳入扬尘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具体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同时环保部门将引入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核定扬尘排放量,同时现场采集施工工地防扬尘措施。

  记者从意见稿中了解到,凡是施工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施工地点100米半径范围内有居民住宅,且工期为30天以上(含30天)的;施工工地属于拆除工程的,符合这三个条件之一的施工工地都必须纳入扬尘排污费征收范围。

  而该扬尘排污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交纳。建设单位除缴纳扬尘排污费外,还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费用。施工单位不能将该项费用让利作为投标竞争的条件参与工程投标。

  另外,扬尘排污费征收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受理施工工地扬尘申报的区级环保部门负责。施工工地或项目合同段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实时更新施工工地相关信息,不低于每月一次向环保部门提供辖区内施工工地信息。

  记者了解到,凡纳入征收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于施工前15日内,向所在区级环保部门申报扬尘排污情况。区级环保部门应审核第三方监理服务机构提交的现场核查数据,使用物料衡算方法核定扬尘排放量,并将扬尘排放量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一般性粉尘当量值为4千克。

  对于拒绝申报或拒缴排污费的建设单位,住建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水务管理部门以及组织拆除工程的镇(街)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协助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依法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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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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