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号
视频号
抖音号
抖音号
哔哩哔哩号
哔哩哔哩号
app
前沿资讯手机看

我要投稿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weidy@instrument.com.cn

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

联系电话:010-51654077-8129

二维码

我要投稿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weidy@instrument.com.cn

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

联系电话:010-51654077-8129

CNAS-CL25: 2014将于2015年4月1日实施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朋友圈。

分享: 2014/04/21 10:42:24
导读: CNAS-CL25: 201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并于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我要测网讯 近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通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现完成对CNAS-CL25: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修订,现发布CNAS-CL25: 201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并于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详情如下:

  各有关机构、评审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现完成对CNAS-CL25: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修订,现发布CNAS-CL25: 201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并于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保证该文件的顺利实施,现对新版文件的实施安排如下:

  一、新版文件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同时旧版文件废止。

  二、自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1日之间的评审,对巳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评审仍按旧版文件实施,但对于声明满足新版文件要求的实验室,可按新版文件实施。

  三、已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应在2015年4月1日之前自行核查现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工作是否满足按新版文件的要求,必要时,修订管理体系文件以及调整相关工作计划。

  实施中如有疑问,请联系CNAS秘书处。

  联系人:林志国

  电话:010-67105261

  邮箱:Linzg@cnas.org.cn

  中国合格国家评定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14年4月1日

附件:CNAS-CL25: 201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

[来源:我要测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标签: CNAS-CL25
用户头像

作者:lichen

总阅读量 44w+ 查看ta的文章

网友评论  0
为您推荐 精选资讯 最新资讯 新闻专题 更多推荐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器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默认仪器信息网有权转载。

使用积分打赏TA的文章

到积分加油站,赚取更多积分

谢谢您的赞赏,您的鼓励是我前进的动力~

打赏失败了~

评论成功+4积分

评论成功,积分获取达到限制

收藏成功
取消收藏成功
点赞成功
取消点赞成功

投票成功~

投票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