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7月26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就对进口食品实施的两项措施征求公众意见。
这两项针对进口食品的措施,是根据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制定的,其一是“海外供货商证明方案(FSVP)”,该措施规定首次进口食品的美国进口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制定进口食品“方案”,方案要明确与每一项进口食品相关联的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等,以证明进口食品符合美国食品安全要求。其二是进口食品“第三方检查机构认可”,第三方检查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私营企业,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按照一定的标准,包括检查机构的资质和公正性等,经审查合格后予以认可。认可的第三方检查机构负责对海外食品企业进行检查并签署相应证明。食品进口企业必须获得这些证明,食品药品管理局根据第三方证明对进口食品开展风险评估并确定是否允许进口相关食品。这两项措施的公众评议期为120天。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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