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造成1人以上重伤即构成犯罪,最高可获刑3年。该司法解释从19日起施行。
新规: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要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责,需要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但法律一直未明确何为“严重污染环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入刑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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