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号
视频号
抖音号
抖音号
哔哩哔哩号
哔哩哔哩号
app
前沿资讯手机看

我要投稿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weidy@instrument.com.cn

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

联系电话:010-51654077-8129

二维码

我要投稿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weidy@instrument.com.cn

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

联系电话:010-51654077-8129

高价检测费是否“漫天要价”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朋友圈。

分享: 2012/07/20 09:08:15

  检测一捆韭菜要5000多元,一盒罐头要1000多元,一部手机要2000多元……近期,动辄上千元的检测费,再次引发热议。不少人指责高价检测费抑制了消费者的投诉意愿,成为维权路上的“拦路虎”。检测机构是否真的在“漫天要价”?消费者维权难题又该如何破解?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高价检测费

  成维权“拦路虎”

  5月,济南5位市民因吃了同一菜摊上的韭菜相继有机磷中毒。他们想对韭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咨询后得知费用约5000元,而购买这捆韭菜只花了2元钱。

  6月,济南市民宋先生花500多元买了一部新手机,发现通话时杂音过多。他担心辐射超标,便将手机拿去检验部门进行检测,得知检测费用需要至少2000元,比手机贵五六倍。

  7月,济南市民张先生花几十元买了一盒“清汤玉鲍”罐头,食用后连着闹了三天肚子。他决定投诉,却被告知需要自己掏钱将商品送检,而质监部门告诉他,检测费至少1081元……

  面对如此高额的检测费用,这些消费者都感到“代价太大”、“成本太高”,最终放弃了维权。高价检测费,就像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儿,截断了普通消费者的维权之路。

  事实上,即便消费者愿意承担高额检测费,自费对商品进行了检测,最终维权结果也不尽如人意。

  今年6月,济南市民吴先生怀疑自己买到的火腿有质量问题,便送到质检中心检验,一共检了8项指标,花了1600元,最后只换回了一个“所检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不合格”的结论。“这个结果没什么实际意义,人家这火腿该卖还是卖。我花1600,就买了个‘以后不买了’。”吴先生最终还是为自己感到“不值当”。

  济南市消费者协会表示,近年来,消费者因检测费用过高而放弃维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目前尚没有检测费补助救济机制。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鉴定时,鉴定费先由提出鉴定的一方预付,鉴定后由责任方承担。

  费用虽高,

  并非“漫天要价”

  高价检测费从何而来?到底合不合理?有没有可能降低收费?

  “检测费用的多少,是根据受检物品所检测的项目多少,以及检测项目的技术要求来确定的。”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解释说,消费者质疑检测费用虚高,其实是存在误解。“检测项目多,技术要求高,所需费用也就高。不能以检测物品价值的大小,来决定受检物品检测费用的高低。”

  以一盒鲍鱼罐头为例,主要检测项目是感官检验和理化检验。其中,感官检验费用20元,铅检验费用150元,锌检验费用120元,镉检验费用651元、商业无菌检验费用140元,共计1081元。

  市质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所有检测项目的收费都是经过物价部门严格审核的。目前的检测收费标准,在很多消费者看来已是“天价”,但对于检测部门来说,随着物价的不断攀升,“有时甚至无法承担现在的成本”。

  据介绍,检测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是检测仪器的损耗和化学试剂的使用。其中,检测设备都属精密仪器,有一定的使用寿命,设备淘汰和更新速度很快,“每次检测都是在减损使用寿命”,而化学试剂价格一直居高不下,动辄上百元。

  举证责任倒置

  或可破解难题

  维权成本不降下来,消费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保护。为此,不少人建议,监管部门应该降低收费,减轻消费者的负担,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对此,质监部门回应称,作为政府部门,并没有多余的经费来源,暂时无法把产品检测作为免费项目向公众开放。“检测都是有成本的,不收费难以维持正常运行。”

  有评论指出,高价检测费问题的解决,可以借鉴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一位从事消费维权多年的律师表示,目前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诉讼,由医疗方负责举证无过错责任,否则,原告方的请求能成立。这使得医患关系颠倒过来,解决了患者举证难题。

  该律师认为,改变举证责任原则,由消费者举证改为商家举证,是破解高价检测费难题的有效手段。

  虽然我国民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提供证据的义务一般由起诉者承担。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民事纠纷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接触证据的难易程度以及收集证据的能力强弱不同,当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了救济特定条件下的受害者,应将本属于原告应负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由被告举证反驳。

  在多数维权案例中,普通消费者势单力薄,难以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受害后无法举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大大增加消费者维权难度,远不如让经营者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更便于操作。

[来源:大众日报]

标签: 检测
用户头像

作者:rjzhou

总阅读量 212w+ 查看ta的文章

网友评论  2
全部评论(2条)
用户头像
秋醉虞阳2012-07-22 12:46:52
仪器折旧的费用太多了。
0回复
用户头像
wjzjs2012-07-22 09:48:36
举证责任倒置,由消费者举证改为商家举证,会不会造成消费者盲目或者恶意为难商家或厂家
0回复
为您推荐 最新资讯 新闻专题 更多推荐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器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默认仪器信息网有权转载。

使用积分打赏TA的文章

到积分加油站,赚取更多积分

谢谢您的赞赏,您的鼓励是我前进的动力~

打赏失败了~

评论成功+4积分

评论成功,积分获取达到限制

收藏成功
取消收藏成功
点赞成功
取消点赞成功

投票成功~

投票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