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号
视频号
抖音号
抖音号
哔哩哔哩号
哔哩哔哩号
app
前沿资讯手机看

我要投稿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weidy@instrument.com.cn

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

联系电话:010-51654077-8129

二维码

我要投稿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weidy@instrument.com.cn

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

联系电话:010-51654077-8129

欧盟宣布纤维名称新法规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朋友圈。

分享: 2012/05/24 14:40:15

  自5月8日起,欧盟委员会宣布实施新的纤维名称法规1007/2011/EU。新法规取代了纤维名称以及纤维成分的有关指令(2008/121/EC、96/73/EC和73/44/EEC)。纤维名称规定的法律地位由指令升级为法规。

  与原有各指令相比,新法规有5项重要修改。一是对于来源于动物的任何非纺织材料,标签必须添加辅助说明。二是对“其他纤维”的总含量进行限制,对含量超过5%的纤维应按规定标注其材料。三是标注语言应为出售地区官方语言。四是产品标签必须安全牢固地附着在产品上。五是标签信息要准确。对于符合原指令要求、并且于2012年5月8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可于2014年11月9日之前,继续进行合法交易。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建议企业,尽快学习并掌握新法规内容,及时调整标签信息,确保标签内容符合新要求。同时,增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规范出口服装产品的标签管理,特别是完善标签的自检自控制度,根据新的技术法规和合同要求进行生产,避免损失。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标签: 欧盟法规纤维
用户头像

作者:杨改霞

总阅读量 217w+ 查看ta的文章

网友评论  0
为您推荐 最新资讯 新闻专题 更多推荐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器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默认仪器信息网有权转载。

使用积分打赏TA的文章

到积分加油站,赚取更多积分

谢谢您的赞赏,您的鼓励是我前进的动力~

打赏失败了~

评论成功+4积分

评论成功,积分获取达到限制

收藏成功
取消收藏成功
点赞成功
取消点赞成功

投票成功~

投票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