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茶类产品有关指标限量值意见的函
食药监保化函[201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 16740-1997)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茶类产品界定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230号)有关要求,并结合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实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就保健食品茶类产品中铅、砷指标限量值明确如下:
以茶叶为原料的产品,其配方中茶叶所占比例≥30%的,其铅、砷指标限量值分别为≤2.0mg/kg和≤1.0mg/kg;茶叶所占比例<30%的,其铅、砷指标限量值分别为≤0.5 mg/kg和≤0.3mg/kg。以茶叶提取物为原料的产品,其铅、砷指标限量值分别为≤0.5 mg/kg和≤0.3mg/kg。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联系人:李 琼
电 话:010-88330866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liqiong@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来源:国家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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