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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立法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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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2/02/15 09:23:20

  2010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30位安徽代表团的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呼吁国家为我国实验室管理立法,从而为规范实验室管理、整合全国实验室资源提供法规依据。这份提案的提出是否意味着我国实验室管理从规章制度进入到有法可依的时代?它的提出基于怎样的背景?有何现实意义?时间已经过了一年,立法工作进展如何?

  首次提案引关注

  目前,我国有数万家各类实验室,分布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这些实验室管理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正常经济秩序中发挥了巨大作用。2010年初的人大会上,议案主要发起人、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程静为代表的30位安徽代表团人大代表联名提案对实验室管理立法。这是我国首次在人大会上提出实验室管理的立法提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此,程静认为:“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当前问题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实现科学发展。这就要求实验室管理也应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飞跃,与时俱进。因此,作为实验室管理者,从体制上进行关注,也是立法的一个背景。而对于首次提案就得到广泛关注,这对我们来说也是极大鼓舞。”

  近年来,我国实验室的类型、机制、体制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如何看待发展中的实验室?程静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实验室是一个特殊的技术团体,这是源于它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同于产品。因此实验室不仅肩负着为公众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更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管理好实验室,是对公众的负责,也是对社会的负责。这一提案提出后,不仅得到了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相关行业的大力支持,很多企业也纷纷支持。这说明了,实验室立法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这是我国第一次对实验室管理提出立法议案。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向人大提出议案。而是否能进行之后的审议至法律草案直至最终立法形成,这都需要假以时日。

  那么作为提案主要发起人,程静是如何看待这个过程的呢?对最终立法有多大把握?程静认为,从提案到立法,业内的一些专家都认为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一部法律的出台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实验室目前存在管理混乱、标准不统一、重复检测认证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因此,此次提案的意义在于,它迈出了实验室管理立法的第一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有提出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至于这一提案是否能形成最终的法律,还有相当的一段路要走。但是可以从基础做起,从法规形成开始,逐步走向实验室管理法制化的道路。”

  监督作用很重要

  从毒奶粉事件到毒豇豆事件,我国的实验室检测能力一次又一次地被推上风口浪尖。目前,我国实验室管理方面存在着法律法规不统一、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标准不统一、重复评价认定现象等问题。尤其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上,虽然《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管理有一些相关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约束力薄弱、违法成本极低、执法困难等问题。

  在谈到这些问题时,程静介绍,对于目前我国实验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先从法律层面进行回答。目前我国大多实验室按照ISO/IEC 17025进行管理。但是,这其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农业部实验室就有自己的评价体系。再比如有的实验室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逐利行为,忽视了其独立的第三方性质。这就造成了标准不统一、经济驱动等问题。而实验所出具的报告会在贸易仲裁、产品质量判断、司法鉴定等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这就形成了一个矛盾的局面,需要有法律法规来约束监督。

  如果实验室管理立法,是否能对实验室起到真正的约束和监督作用呢?程静给出的看法是肯定的。实验室立法是对产品质量的更好保障。实验室的检测报告作为独立第三方出具的数据,是产品质量的基础性技术支撑,它所具有的仲裁性质是无法取代的。比如,食品实验室可以为社会提供检测数据,而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又为公众安全提高了保险系数。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维持政府形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作用。

  定位清晰是前提

  众所周知,我国的检测市场现在已经全面打开。这意味着我国的检测机构和国外的检测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那么,国外的实验室是否也给了我们同样开放的机会?程静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我国在贸易壁垒上损失近200亿美元,而由合格评定、认证认可所遇到的贸易壁垒的损失,占整个损失近1/4,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例如,在三聚氰胺事件中,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在一段时间内对我国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这就是一种贸易措施。因此,要想获得国外的认可,首先要从自身制度上入手,立法就是途径之一。只有从制度上、法律上规范自身,才能赢得别人对你的承认,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事实上,我国的实验室管理和国外的实验室管理存在很大差距。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实验室管理是计划性模式,而国外实验室管理多已有成熟的市场化模式。在国外,实验室管理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政府管理实验室,二是社会公众(民营)实验室。举例来说,FDA就是美国政府管理的一个实验室代表。尽管它也承担社会服务的项目,但是美国政府主要通过它来购买检测服务,以此保证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而一些民营实验室则为社会服务较多。这就要求他们提供市场化服务的同时,更注重自己的实验室品牌和声誉。面对差异比较,程静认为:“我国现在的实验室多为事业单位体制,在实验室管理方面,相比较于国外成功经验,首先应该给实验室一个清晰的定位或者定性。在立法中也相应地提出为实验室定性为国家或者民营,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定位清晰了,才能对实验室管理有更具体规范。”

  立法迫在眉睫

  尽管《实验室管理法》首次成为立法议案,且至今尚未出台,但程静始终认为:“急需建立新的系统的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统一规范实验室的管理,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实验室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因此我们建议尽快制定《实验室管理法》。”在她眼里,这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她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促使立法出台。

  一是实验室管理立法的提出是我国实验室建设的内在需求。其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公信力的提升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二是提案过程中也充分借鉴了国外和国内的一些实验室管理机制和先进经验,这对于打破贸易壁垒,实现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实验室管理接轨而言,是具有实质性挑战和意义的。三是对实验室管理进行渐进式的立法进程,但更应重视实验室管理的监管体系。她强调,要实现实验室管理立法的监管统一,消除多头管理的弊端。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公平、有序、有利、具有公信的实验室管理氛围,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和国际进行接轨。另外她还建议,由于实验室行业分布较广,如果能将其他行业的实验室管理并入认监委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规范,这样从立法角度来讲,能更清楚界定责权,为立法工作奠定基础。四是要重视实验室的诚信体系建设。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实现行业的诚信发展。五是要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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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丰收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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