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曾于2010年7月1日发表严正声明,就部分不法商家侵犯本公司惯用简称“上海精科”的行为予以了通告,并保留进一步诉诸法律的权利。声明发表后,所涉商家并未停止对本公司商誉及企业名称权的侵害,为此,本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就此侵权行为向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和被告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1年8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商品和商品宣传上使用“上海·精科”标识;
2、被告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就其在商品和商品宣传上使用“上海·精科”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4、被告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就其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同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科析公司将原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注册为商标及予以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两被告不服上述判决,又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32号】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为此,请广大消费者及经销商在购买“上海精科”产品的过程中仔细辨析,认清真伪,以防被骗。今后若在商品流通市场中仍发现有侵权产品,也请广大消费者及经销商及时向本公司反映或向相关部门举报。
特此声明。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2012年1月9日
[来源: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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