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全面推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提升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我部将组织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
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年考核、按期达标的原则,推动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
二、目标
“十二五”期间,争取完成对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环境监测站的整体验收,努力实现“市县能监测、省市能应急、国家能预警”的建设目标。
三、验收程序
(一)各省(区、市)环保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按《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简称《验收办法》)要求,对所属省级站达标情况进行预验收,对辖区地市级、区县级站进行达标验收。
(二)达到整体验收要求的,各省级环保厅(局)向我部递交《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达标验收申请》(简称《整体验收申请》)。
(三)我部验收组对省级环保厅(局)递交的《整体验收申请》进行审查,认为达到整体验收要求的,根据《验收办法》组织对该省(区、市)进行整体验收。
四、验收形式
验收组按照《验收办法》,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考评打分等方法步骤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验收评分表,出具验收意见,提交验收报告。
五、进度安排
(一)针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东部地区于2014年上半年前、中部地区于2014年底前、西部地区于2015年底前组织完成整体达标验收工作。
(二)各省(区、市)环保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预验收和达标验收情况,适时上报相关整体验收申请材料。鼓励已达到验收要求的省(区、市)尽早申请验收,《整体验收申请》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我部。
(三)未通过验收的省(区、市)申请再验收的,验收组根据情况择机安排验收。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董明丽
电话:(010)66556811
传真:(010)66556807
附件:1.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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