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司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理化分析等8类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1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联 系 人:刘小力
电 话:010-88330537
电子信箱:liuxl@sda.gov.cn
附件: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理化分析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微生物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快速检测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添加剂安全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替代毒理学研究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测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植物原料安全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功效评价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07.23
2024.07.08
2024年第二十四届中国食品农产品安全与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高峰论坛
2024.06.25
“第十三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与质量控制国际论坛”大会日程公布!
2024.06.25
“2024年食品检测标准全面解读——GB 31604系列”主题约稿函
2024.06.17
2024.06.14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器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默认仪器信息网有权转载。
谢谢您的赞赏,您的鼓励是我前进的动力~
打赏失败了~
评论成功+4积分
评论成功,积分获取达到限制
投票成功~
投票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