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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 6 部门联合开展肉品专 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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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1/09/13 10:05:40

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商务 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食药监局决定从 2010 年 6 月至 12 月联合在 全国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 安全”专项整治。针对当前影响肉品质量安 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整治工作重点在 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开展病死畜禽非法交易整治。强化 对活禽和生猪(牛、羊)的产地检疫,加强 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严肃查处屠宰、 经营、运输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或者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严格开展屠宰检 疫,对进入屠宰厂(场)的活禽和生猪(牛、 羊),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 疫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认真做好屠宰 同步检疫工作,切实规范检疫证章使用,监 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屠宰 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
二是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广泛 宣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危害,提高养 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要加大养殖环 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或教唆使用瘦 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督促定点屠宰厂
(场)改善检测条件,提高对瘦肉精等禁用 物质的检测能力。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 工作,防止喂食瘦肉精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三是开展注水肉整治。加强对注水高发
区域和时段的巡查,依法严厉查处对生猪
(牛、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 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定点屠 宰厂(场)肉品水分含量的监督检查,严厉 
查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
的行为;发现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牛、 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 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是开展私屠滥宰整治。加强私屠滥宰 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严密监控城乡结合 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 中的区域。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 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 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 以及违法所得,严惩不法分子。严肃查处定 点屠宰厂(场)出借(租)、转让定点屠宰 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定点 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 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五是开展定点屠宰企业集中清理。对定
点屠宰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淘 汰不达标企业,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 设置规划、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 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符合当地设置规划但 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 畜禽屠宰厂(场)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 重新登记,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推动《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放工作。
六是开展屠宰企业肉品质量整治。切实 强化对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 主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其 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 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 化台账管理,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落实食 品安全责任,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加强 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 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
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 操作,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 处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检验证章的情形。 对出厂(场)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 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的,要依法对屠 宰厂(场)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严从重处罚。 七是开展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肉品质 量整治。督促肉制品加工、肉品销售、餐饮 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 账等制度,确保肉品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
(场),检验检疫合格;加强对肉品检验检 疫证章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 食品安全责任,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猪肉、 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 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 饮消费环节,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 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推行“场厂挂钩”、
“场地挂钩”、挂牌经营,落实市场开办者和 场内经营者责任,严把畜禽肉品质量市场准
入关。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肉采购的 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料肉行
为。对餐饮企业采购的畜禽及其产品开展专
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私宰肉和病死 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
八是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犯罪 分子。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要依法及时移 送公安机关;对社会反响强烈、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的重大肉品安全案件,要协调公安
机关提前介入,快速有效惩处犯罪分子。严 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和制售病死病 害畜禽肉、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 处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谱尼测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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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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