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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所2010年度仪器免税进口管理工作通过海关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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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1/04/11 15:49:16

  3月30日,电子所2010年度《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顺利通过北京中关村海关审核,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管理工作通过年检,2011年度继续享有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资格。

  科教用品免征进口税是国家为促进科研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战略的实施,向科研机构和学校提供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海关减免税相关法律和管理规定,可享有免征进口税的科教用品必须是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且只能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研和教学工作,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它处置。

  享受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自进口放行之日起有为期五年的海关监管期。在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所有人应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仪器设备,依法接受海关的监管,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并在每年年初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这里所说的移作他用,是指减免税申请人未经海关核准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交给其他单位使用,或未按照原定用途、地点使用减免税货物。

  科教用品免税进口工作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在免税申报、监管期内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等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海关的各项法规,如发生违规行为,不仅要依法接受海关的处罚,相关单位在一年内还不得享受科教用品免税进口优惠政策。如发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在三年内不得享受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的优惠政策。做好我所科教用品免税进口工作,是物资与条件处和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的共同责任。既要求物资处在进口申报环节恪尽职守,依法申报,更要需各部门在五年监管期内管好、用好仪器设备。

  截至2010年底,电子所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有183台,其中2010年内进口65台,2009年内进口59台,2007~2008年间进口62台。为更准确地掌握这些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保证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物资与条件处计划在今年上半年对尚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开展一次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修正,确保我所科教用品免税进口工作无违规违法行为。

[来源:中科院电子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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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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