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等17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
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11家单位为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规定的全部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
认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上海市皮肤病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6家单位为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规定的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和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项目。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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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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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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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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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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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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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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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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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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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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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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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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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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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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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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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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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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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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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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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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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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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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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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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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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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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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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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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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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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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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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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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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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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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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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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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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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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