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日前出台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浙江省政府将对各有关设区市政府实施钱塘江流域、瓯江流域、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
《办法》规定,年度考核结果较好的地区,省级有关部门将优先加大对其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其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直至完成其整改;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地区,由省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两方面。水质指标主要考核流域内相关设区市交接断面的水质改善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项目指标主要考核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分完成、调试、在建、前期、未启动5个等次。考核总成绩和分项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水质指标占考核权重的70%,项目指标占30%。
在进行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现场核查时,如发现已完成项目运行不正常、规划停产项目擅自恢复生产、项目完成情况与自查报告不符等情况的,该项目考核得0分。除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外,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废水达标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作为附加考核内容,附加考核总分10分,考核结果计入考核总成绩。
《办法》规定,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有关设区市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记者:周兆木 赵晓)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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