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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修订国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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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0/02/01 17:25:36

  关于征集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需要调整,如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三、是否保留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级方式?

  四、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关于污染物项目有何具体建议?是否应增加或减少污染物项目?

  五、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

  六、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于排气筒高度的要求有哪些具体的建议。

  七、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是否增加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八、《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和引用的监测方法等内容有哪些地方需要明确、细化或调整?

  九、对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建议。

  附件三:

  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铁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编单位

  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机关各部门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

标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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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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