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科函[2009]112号
各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相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
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简称公益科研专项)正在稳步推进。目前,2007年立项的公益项目已经陆续进入验收阶段,部分项目也已超出了任务规定期限,请你单位按照《关于组织开展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09]72号,简称《验收通知》)要求,组织做好项目验收督办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自行下载并研读《验收通知》,下载地址http://kjs.aqsiq.gov.cn/xwdt/tzgg/认真做好项目的验收督办工作。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照《验收通知》要求执行的,视不同情节,对该项目的承担单位或其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如下处理:
(一)根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直接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3年申报质检公益专项项目、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三)面向质检系统、科技部、财政部乃至社会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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