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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微生物学检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及操作方法!

百欧博伟生物

2024/07/11 16:14

阅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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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及操作方法!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二、实验室基本要求

 

1、检验人员

 

2、环境与设施

 

3、实验设备

 

4、检验用品

 

5、培养基和试剂

 

6、质控菌株

 

三、实验室基本要求

 

1、检验人员

 

应具有相应的微生物专业教育或培训经历,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够理解并正确实施检验。

 

应掌握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和消毒知识。

 

应在检验过程中保持个人整洁与卫生,防止人为污染样品

 

应在检验过程中遵守相关安全措施的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从事涉及辨色的实验。

 

2、环境与设施

 

①实验室环境不应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②实验区域应与办公区域明显分开。

 

③实验室工作面积和总体布局应能满足从事检验工作的需要,实验室布局宜采用单方向工作程,避免交叉污染。

 

④实验室内环境的温度、湿度、洁净度及照度、噪声等应符合工作要求。

 

⑤食品样品检验应在洁净区域进行,洁净区域应有明显标示。

 

⑥病原微生物分离鉴定工作应在二级或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3、实验设备

 

实验设备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常用设备见A.1。

 

实验设备应放置于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便于维护清洁、消毒与校准,并保持整洁与良好的工作状态。

 

实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或检定(加贴标识)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工作性能和操作安全。

 

实验设备应有日常监控记录或使用记录。

 

4、检验用品

 

检验用品应满足微生物检验工作的需求,常用检验用品见A.2

 

检验用品在使用前应保持清洁和/或无菌。

 

需要灭菌的检验用品应放置在特定容器内或用合适的材料(如专用包装纸、铝箔纸等)包裹或加塞,应保证灭菌效果。

 

检验用品的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和清洁,已灭菌与未灭菌的用品应分开存放并明确标识。

 

灭菌检验用品应记录灭菌的温度与持续时间及有效使用期限。

 

5、培养基和试剂

 

培养基和试剂的制备和质量要求按照GB4789.28的规定执行。

 

6、质控菌株

 

实验室应保存能满足实验需要的标准菌株。

 

应使用微生物菌种保藏专门机构或专业权威机构保存的、可溯源的标准菌株。

 

标准菌株的保存、传代按照GB4789.28的规定执行。

 

对实验室分离菌株(野生菌株),经过鉴定后,可作为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的菌株

 

四、样品的采集

 

1、采样原则:

 

样品的采集应遵循随机性、代表性的原则。

 

采样过程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

 

2、采样方案

 

2.1根据检验自的、食品特点、批量、检验方法、微生物的危害程度等确定采样方案

 

2.2采样类型

 

二级采样方案设有n、c和m值

 

三级采样方案设有n、C、m和M值

 

n: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

 

c: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

 

m: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三级采样方案)或最高安全限值(三级采样方案)

 

M: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1:二级采样方案在n个样品中

 

允许有≤c个样品其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大于m值

 

2:三级采样方案在n个样品中

 

允许全部样品中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小于或等于m值;

 

允许有≤c个样品其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在m值和M值之间;

 

不允许有样品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大于M值。

 

按采样方案的结果判定

 

按三级采样方案设定的指标:n=5,c=2,m= 100CFU/g,,M= 1000CFU/g

 

5个样品的检验结果均小于或等于m值(≤100CFU/g)  √

 

≤2个样品位于m和M之间(100CFU/g

 

3个及以上样品的检验结果位于m值和M值之间   X

 

若有任一样品的检验结果大于M值(> 1000CFU/g )  X

 

2.3各类食品的采样方案按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2.4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样品的采集:

 

a)由批量生产加.工的食品污染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样品的采集和判定原则按第2条和第3条执行,重点采集同批次食品样品。

 

b)由餐饮单位或家庭烹调加工的食品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重点采集现场剩余食品样品,以满足食品安全事故病因判定和病原确证的要求。

 

3、各类食品的采样方法

 

①预包装食品

 

应采集相同批次、独立包装、适量件数的食品样品,每件样品的采样量应满足微生物指标检验的要求。

 

独立包装小于、等于1000g的固态食品或小于、等于1000mL的液态食品,取相同批次的包装。

 

独立包装大于1000mL的液态食品,应在采样前摇动或用无菌棒搅拌液体,使其达到均质后采集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一件食品样品;大于1000g的固态食品,应用无菌采样器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一件食品样品。

 

②散装食品或现场制作食品:

 

用无菌采样工具从n个不同部位现场采集样品,放入n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n件食品样品。每件样品的采样量应满足微生物指标检验单位的要求。

 

4、采集样品的标记

 

应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和标记,内容包括采样人、采样地点、时间、样品名称、来源、 批号、数量、保存条件等信息。

 

5、采集样品的贮存和运输

 

应尽快将样品送往实验室检验。

 

应在运输过程中保持样品完整。

 

应在接近原有贮存温度条件下贮存样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样品中微生物数量的变化。

 

五、检验

 

1、样品处理

 

1.1 实验室接到送检样品后应认真核对登记,确保样品的相关信息完整并符合检验要求。

 

1.2 实验室应按要求尽快检验。若不能及时检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样品中原有微生物因客 观条件的干扰而发生变化。

 

1.3 各类食品样品处理应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规定执行。

 

2、样品检验

 

按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六、生物安全与质量控制

 

1、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

 

应符合 GB19489的规定。

 

2、质量控制

 

实验室应根据需要设置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和空白对照,定期对检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技术考核。

 

七、记录与报告

 

1、记录

 

检验过程中应即时、客观地记录观察到的现象、结果和数据等信息。

 

2、报告

 

实验室应按照检验方法中规定的要求,准确、客观地报告检验结果。

 

八、检验后样品的处理

 

检验结果报告后,被检样品方能处理。

 

检出致病菌的样品要经过无害化处理。

 

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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