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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产品相关的论坛

  • 关于一些公司非法销售赛默飞辐射测量和安全产品的声明!

    近期发现有多家公司(其中包括北京东方安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许可,非法宣传和销售标志有我公司商标“Thermo Scientific ”并与我公司产品外观类似的核辐射测量仪表产品,如便携式辐射测量仪RadEye系列(RadEye B20、RadEye G-10、RadEye PRD、RadEye AB100等)、FH 40G系列等多种产品。对于此类非法销售的产品,我司正在组织调查,将保留起诉这些公司非法销售我司产品的法律权利。在此特提请广大客户注意,从这些非正规渠道公司购买的产品品质没有任何保证,也不能得到我公司的相关售后服务。有关核辐射测量产品的咨询和销售,请客户直接和我公司联系,特此声明!

  • 【转帖】国务院通知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 山西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等法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应按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是指经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保健食品原辅料进行生产(生产工艺所需辅料除外),非法添加药物、食品添加剂(非批准)等其他成分的行为。 第四条 由于历史审批原因造成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只标注产品主要原料,而实际生产过程中确需加入其他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产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须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保健食品技术要求规范和曾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未在保健食品技术要求规范配方中出现的原辅料视为非法添加。 第五条 产品必须经具有资质或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含有非国家批准配方之外的成分(除第四条规定情况之外),方可作为处理依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时,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企业自觉、规范、守法生产、经营。 第七条 确有证据表明经营企业销售非法添加保健食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查封,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在全省范围通报下架,同时抄报持有者和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经营企业销售非法添加保健食品,但按照规定落实相关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属生产企业(供应商)在保健食品内进行非法添加的,责令限期整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予以处理,并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下限予以处罚。

  • 海南官方正式澄清:“椰岛鹿龟酒”不含非法添加物

    8月29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通知,确定“椰岛鹿龟酒”不含非法添加物,可继续正常生产和上架销售。这也意味着,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深受“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舆论危机困扰的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得到官方正式澄清。 29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的《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生产和销售的通知》(16号),对此前国内媒体广泛报道的“椰岛鹿龟酒”涉嫌非法添加事件,予以正式澄清:“椰岛鹿龟酒”不含非法添加物,可继续正常生产和上架销售。 今年7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业69种产品违法添加行为的通告(2015年第45号)》(以下简称通告),称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公司”)生产的椰岛鹿龟酒1种产品,涉嫌违法添加行为。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通告事件高度重视,本着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及对企业负责的积极态度,立即组成专案联合调查组,对椰岛公司的原料、生产、流通环节进行了核查,并第一时间赶赴四川进行调查,同时将各地市场下架涉嫌批次产品和其他批次产品,送至国家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海南省食品检测中心、广州SGS、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和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重新检测,调查及检测结果均显示“椰岛鹿龟酒”不含非法添加物(豪莫本地那非、红地那非、伪伐地那非等非法化学成分),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8月30日,海南椰岛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9日本是周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及时向企业发出通告澄清事实,维护了企业的正当权益。 海南椰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目前全国保健酒品牌价值第一的国有上市公司,海南椰岛公司是有60多年历史的中国知名企业,在发展历程中始终坚持“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宗旨,公司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标准体系和GMP标准要求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严把产品质量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GMP标准进行生产,从未添加也绝不添加非法添加物。 这位负责人称,公司产品质量经得起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检查。在政府监管部门的规范执法和严格监管下,椰岛公司责无旁贷地通过行业自律为保健酒行业的规范发展做出贡献。此次事件之后,椰岛公司将更加强化内控质量体系建设,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非法添加剂,概念不同,不可混淆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非法添加剂,概念不同,不可混淆 是谁在误读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非法添加,此物非彼物,两者不可混淆。历数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滥用食品添加剂(既食品非法添加剂)惹的祸,如毒奶粉事件之三聚氰胺,瘦肉精事件之盐酸克伦特罗,毒血旺事件之甲醛,毒花椒事件之罗丹明B,水产品事件之孔雀石绿等等。而这些冠之以食品添加剂之名的违禁之物并不是食品添加剂,二是非法添加剂,食品加工生产中是绝对禁止添加的.

  • 【转帖】九部门严打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故意非法添加的吊销证照追刑责

    九部门严打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故意非法添加的吊销证照追刑责 24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国务院食安办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  九部门强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部门明确指出,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多部门赴十省督治“瘦肉精”  农业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从24日起,对河北、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南等十省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沈阳捣毁10个毒豆芽黑加工点  沈阳市政府24日召开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从4月11日以来,公安部门与各行政执法部门连续开展4次行动,捣毁加工有害豆芽黑加工点10个,刑事拘留18人,缴获有害豆芽40余吨。

  • 安徽省突出三个重点严打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

    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的问题由来已久,大家不知有什么好的办法或建议?安徽省突出三个重点严打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   近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以抽查检测宣称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减肥等功能的保健食品为重点,宣称美白、祛痘、去皱、抗衰老功能的护肤产品,祛斑、育发、染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及洗浴类产品等为重点。二是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原料辅料购入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等,对企业生产加工中可能出现的非法添加行为进行排查,生产企业抽查覆盖率不低于30%,三是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否按要求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抽查经营企业覆盖率不低于10%。

  • 【资料】关于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添加剂监管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亲,食品中非法添加剂的检测方案来啰!——观看在线视频讲座

    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5.gif亲,您是否为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检测而困惑?您是否还在为某一种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方法的可行性而愁眉不展?7月19日14:00迪马科技为您提供《食品中非法添加剂的检测》在线视频讲座,记得来哦!亲,也许您的所有困惑将会一扫而光! 在线视频技术讲座链接如下,亲,给好评哦!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2.gifhttp://www.sepu.net/dvbbs/dispbbs.asp?boardid=185&ID=221380&replyID=221380事件回顾: 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再次更新台湾地区受塑化剂污染的问题企业及其相关产品名单,名单显示问题企业增至318家,相关产品增至880种。而前不久曝光的牛肉膏、健美猪、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中,也都涉及食品非法添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致使很多消费者“闻食品添加剂色变”。 为进一步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六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这些非法添加物质究竟是什么?如何才能对这些非法添加物做到科学合理的检测?2011年7月19日14:00,迪马科技将在中国色谱网举办“聚焦塑化剂等食品中非法添加剂的检测--SPE解决方案”在线视频技术讲座。希望对您的分析工作有所帮助!

  • 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加强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委托加工、原料辅料购入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等,对企业生产加工中可能出现的非法添加行为进行排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对辖区内食品、化妆品批发市场和药品经营企业、商场、超市等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否按要求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加大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抽验力度。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生产经营产品的抽验力度,重点对宣称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减肥等功能的保健食品,宣称美白、祛痘、去皱、抗衰老功能的护肤产品,祛斑、育发、染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洗浴类产品等进行抽验(详见附件1、2)。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的研究工作,以补充方法和项目的结果作为认定质量依据的,需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   (三)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票索证、票据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生产非法添加产品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一律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要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公示举报方式,及时分析举报线索,加强追踪调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四)加大宣传报道和曝光力度。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主动宣传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工作的举措、进展和成效,营造更加有利的监督执法环境,将打击非法添加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对非法添加行为要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力震慑违法分子。

  • 非法添加剂问题占影响较大食品安全案例达50.9%

    非法添加剂问题占影响较大食品安全案例达50.9% 近日,上海交大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和舆情研究实验室联合发布 《2011食品安全舆情报告》,报告在2011年500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库的基础上,选取了53起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事件,结果显示,外国在华快餐行业问题频发,相对集中,非法添加剂问题成为年度食品安全事件的重灾区。 从我国食品安全舆情的类别来看,2011年,由非法添加问题引发的食品安全舆情突出,在53起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案例中占比50.9%.典型的如瘦肉精、台湾塑化剂、牛肉膏、墨汁粉条、山西陈醋勾兑、毒豆芽、染色花椒、毒血旺、北京香精包子、上海染色馒头、小肥羊火锅底料添加剂等。 其次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缺少监管,产品品质不合格的现象也很严重,占20.8%,如俏江南回锅油问题、北京黑心烤鸭、五芳斋毒粽子、麦当劳蛆虫和暴晒门等。食物中毒、伪造或冒用其他品牌、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也有体现。 从2011年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首曝方式来看,79%的事件均由传统媒体曝光,而经网络媒体曝光的仅占19%.但在今年食品安全舆情中,媒体也暴露出不少弊端,甚至放大了风险。例如在山西陈醋勾兑门事件中,其95%的陈醋由醋精勾兑的话题经由媒体反复炒作扩大了公众的风险认知。 新闻来源:新民晚报

  • 【资料】关于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添加剂监管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align=center][b][size=16px]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size][/b][/align][size=15px]计量论坛[/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2023-03-10 08:28[/color][/size]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发表于福建[/color][/size][align=center][font=仿宋][size=18px][b]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b][/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征求意见稿)[/font][/align][font=仿宋]第一条[/font][font=仿宋] [/font][font=仿宋]为了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规范[/font][font=仿宋]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font][font=仿宋]第二条[/font][font=仿宋]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font][font=仿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适用本办法。[/font][font=仿宋]第三条[/font][font=仿宋]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font][font=仿宋]除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以外的其他计量单位为非法定计量单位。[/font][font=仿宋]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包括用于市场贸易的市制单位,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计量单位。[/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第四条 [/font][font=仿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第五条[/font][font=仿宋]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正确使用计量单位。[/font][font=仿宋] 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其他非法定计量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限制使用。[/font][font=仿宋]第六条[/font][font=仿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制造、销售和进口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第七条 [/font][font=仿宋]属于特殊需要的,可以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特殊需要清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动态更新。[/font][font=仿宋]第八条 符合[/font][font=仿宋]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注明或提供相应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换算关系。[/font][font=仿宋](一)科技文献、新闻报道中的;(二)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上的;[/font][font=仿宋](三)工程装备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及其技术文件、示值、铭牌上的;[/font][font=仿宋](四)日常生活中根据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使用的。[/font][font=仿宋]第九条 [/font][font=仿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第十条[/font][font=仿宋]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行为。对于举报较多的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第十一条[/font][font=仿宋] 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于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font][font=仿宋]第十二条[/font][font=仿宋] 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注明或提供相应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换算关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第十三条[/font][font=仿宋]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第十四条 [/font][font=仿宋]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font][font=仿宋]第十五条[/font][font=仿宋]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font][b][font=仿宋]附 件[/font][/b][align=center][font=仿宋]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特殊需要清单[/font][/align][font=仿宋]一、史料、档案、古籍或其再版物,其中史料、档案应当为1986年以前的。[/font][font=仿宋]二、文学作品、影视作品中因历史、文化习俗而使用的,或者翻译作品译自原著的。[/font][font=仿宋]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科技文献、新闻报道中使用的:[/font][font=仿宋](一)新测量领域出现的不属于国际单位制的新的计量单位;[/font][font=仿宋](二)根据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名称、符号,在科技文献中使用的;[/font][font=仿宋](三)新闻报道依据原文翻译的。[/font][font=仿宋]四、根据所涉行业相关的国际协定、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在制造、销售和进口的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上使用的,以及用于制造此类产品的。[/font][font=仿宋]五、根据有关国际协定、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开展的航空管理、国际交流等活动中使用的。[/font][font=仿宋]六、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工程项目或者科技项目中确需进口的工程装备或者计量器具,及其技术文件、示值、铭牌上使用的。[/font][font=仿宋]七、进口设备配备英制计量器具且无法替代的。[/font][font=仿宋]指进口的成套设备、测量系统、加工中心等大型设备配备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不能更换或没有合适的计量器具替代的。[/font][font=仿宋]八、在仅用于出口的商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上使用的。[/font][font=仿宋]九、日常生活中根据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使用,交易双方对所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认知一致,不会因此造成交易损失的。[/font][font=仿宋]用于表述西式蛋糕、比萨饼直径长度,电视机、电脑、手机显示屏对角线长度,照片和复印纸规格等。[/font][font=仿宋]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情形。[/font]

  • 非法改装&违规称重解决方案

    非法改装&违规称重解决方案

    [b]非法改装&违规称重解决方案[/b][img=,500,19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101622482968_2845_271_3.jpg!w640x247.jpg[/img] 来自[b]梅特勒托利多[/b]的[b]汽车衡[/b]将[b]助您全方面抵制违法操作[/b],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b][b][b][b] [img=,614,43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101623099429_6744_271_3.jpg!w614x433.jpg[/img][/b][/b][/b] 常见违法称重形式汇总[/b][align=center] [img=,640,54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101623217951_5298_271_3.jpg!w640x546.jpg[/img] [/align]I. 非法改装解决方案2 产品POWERCELL PDX数字式汽车衡-公正称重之选2 POWERCELL PDX专利的数字技术,数字信号输出,具有极强的干扰能力2 采用高端加密协议,防止接入非法器件违规操作2 传感器外壳破损实时检测并报警,防止传感器被人为破坏2 仪表和计算机的握手协议加密,防止称重数据被人为篡改2 仪表内部加密,层层保护,防止在仪表内接入仪器[img=,640,4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101623433139_6192_271_3.jpg!w640x416.jpg[/img][img=,640,45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101623547979_1578_271_3.jpg!w640x455.jpg[/img]II. 防违法称重过程解决方案2 高清摄像头全程摄录车辆信息和物资情况,存储在刻录设备上,以备查看2 前后光栅传感器,确保车辆完全上秤,防止夹带等多种违规方式2 专用识别卡,做到一车一卡,防止混淆车辆信息,配合道闸可实现无人值守、自动称重、降低称重成本,提高称重效率[img=,640,44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101624105960_3810_271_3.jpg!w640x443.jpg[/img][b]梅特勒-托利多作为称重专家采用以上组合方式全方位保证客户利益,作为您公正称重之选产品。[/b]

  • 【讨论】非法字符你知多少?

    发现发英文贴最大的困扰就是非法字符!发了一篇英文,结果提示有非法字符,又不知道那个是非法的,深受其害啊!你知道哪些是非法字符么?愿你能贡献出来与版友们分享,我们也好绕道走啊!先感谢了!

  • 10款进口巧克力检出非法添加剂

    2016年09月05日08:37 来源:南方日报原标题:10款进口巧克力检出非法添加剂  10款进口巧克力被检出违法添加防腐剂和色素。记者从广州检验检疫局获悉,日前该局检出十款进口巧克力违法添加防腐剂和色素,其中九款巧克力被检出山梨酸,山梨酸含量从75.2mg/kg到460mg/kg不等,另外一款违法添加了色素金(E175)。据悉,现时广州检验检疫局已依法对上述巧克力作销毁处理。据了解,山梨酸是一种酸性防腐剂,属于食品添加剂的一种。虽然山梨酸在一些食品加工业比如饮料、调味品、糖果等中被允许限量使用,但如果被滥用,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消费者的骨骼生长,危害肾、肝脏的健康。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在巧克力这类食品中不允许添加山梨酸。”检验检疫局专家指出,一般,符合我国相关卫生法规的巧克力生产,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都会得到足够的控制,不需要添加山梨酸。“上述九款巧克力违法添加山梨酸,原因有可能是,这些食品的加工过程无法达到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导致无法有效地控制好危害人体的微生物生长和繁殖。”  另外,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当中不允许添加色素金,而此次查出的一款巧克力为了装饰产品外观,添加色素金(E175),属于违法添加非法物质的行为。  广州检验检疫局专家表示,随着全球化的日益加深,越来越多消费者选购进口食品,然而,在对进口食品的抽样检验中发现,其产品质量也良莠不齐,存在部分国外食品生产商不顾消费者身体健康和我国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非法添加各种添加剂的情况。  专家提醒,在为孩子们挑选进口食品时,不要一味追求外观和色彩,要注重食品的安全质量。同时,消费者在选购进口食品时,需要对食品进行严格筛选,购买通过较大正规平台进口并获得检验检疫证明的合格产品。(记者/欧志葵 通讯员岳俭宣)

  • 【讨论】非法字符是什么????

    一大早的,辛苦地按文献求助的格式发帖求文献,写好内容后发帖,却怎么也发不了,提示内容含非法字符,仔细检查了N多遍,从作者到链接,都没什么特别的字符啊,,确怎么也发不了,始终提示含非法字符恳请问版主什么是非法字符,,都包括哪些,,,谢谢,

  • 【讨论】关于非法字符的问题

    论坛最近对非法字符的审查时不时严了很多?三天里已经遇到两次“非法字符”的困扰了。第一次是给wangzijin发站内短信告知买火车票的事,系统说我有灌水或广告嫌疑而不能发帖。今天在帖子里回了这么一句:“[back=#fefcdf]2010.06.08 EU orphan drug 0.5h [back=#4af7fe](英文略) 时不时给我写封信吧。”又说我有非法字符不能发帖了,晕。。。到底哪个字是非法字符啊?[/back][/back][/back]

  • 【特别说明】关于网站非法字符说明

    [B]什么叫非法字符:[/B]比较通用的来说,这些字符会对程序系统有干扰、可能会降低程序安全性、对程序使用难度增加,这些字符可以叫非法字符。 其实有的非法字符是程序设计者在程序中定义的、或者可以避免的字符,有些字符在某些人眼里可能非法,但是在另外一些高级设计师眼里不一定就是非法。 因此非法与否完全是相对的~[em09511]   [B][color=#DC143C]特别说明:由于非法字符对系统程序有干扰,会降低网站的安全级别,请各位版主不要随意泄露我们网站的非法字符,谢谢合作![/color][/B]

  • 【转帖】国家再次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

    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类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判处死刑。  这次公布的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是由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在分次分批公布的基础上汇总再次公布,目的就是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守法按标准生产经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法网恢恢,不要存侥幸心理;同时,欢迎和鼓励任何单位、个人举报其他非法添加的行为。  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已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和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公布,供查询。

  • 【资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

  • 【转帖】中国乳制品协会携多家乳企承诺“抵制非法网络公关”

    近日,中央外宣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击非法网络公关的专项行动。中国经济网作为国家经济门户网站为配合此次专项活动,于5月12日正式启动了“企业界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公开承诺活动”。目前,中国乳制品协会已携会员单位加入该项承诺活动。 近年来,网络传播作为一种新的传播形态深刻改变了人们传递信息、接受信息甚至生产生活的方式。但同时,这把"双刃剑"也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网络水军"肆意操纵网络舆论,干扰了网络传播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国经济网开展的"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公开承诺活动"旨在倡导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公开做出承诺,远离和抵制非法网络公关,从源头上扬清激浊,为建设健康有序的网络传播秩序、营造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环境共同努力。 中国乳制品会积极响应此项活动,发动多家企业会员单位参与该项活动,承诺坚决抵制唯利是图的不法经营行为;自觉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证企业宣传信息真实可信,绝不发布虚假浮夸资讯,反对利用非法网络公关行为操控舆论;反对以抹黑竞争对手为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主动维护网络文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这不但符合中国乳制品协会一贯倡导的努力为创造中国产品质量新水平和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作出新贡献的精神,还有利于树立广大乳制品企业单位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 【分享】如何初步鉴别非法期刊

    如何初步鉴别非法期刊一、期刊分类期刊分为非正式期刊和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是指通过行政部门审核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作为行业内部交流的期刊(一般只限行业内交流不公开发行),但也是合法期刊的一种,一般正式期刊都经历过非正式期刊过程。正式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方针。“国内统一刊号”是“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CN号”,它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配给连续出版物的代号。“国际刊号”是“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ISSN号”,我国大部分期刊都配有“ISSN号”。二、初步辨别非法期刊非法期刊是没有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技部批准,也没有注册为“内部刊物”的出版物,它们通常是在国外购买一个ISSN刊号来欺骗读者。《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国家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分配的基本原则,即一个号对应一种连续出版物。目前对中国大陆出版发行的报刊,只以“CN号”来判定其是否为经批准公开发行的报刊。读者或作者可以依据“CN号”的结构、格式,对“CN号”的真伪做一些初步判断。“CN号”由字母“CN”和6位数字及分类号组成,CN为中国的国名代码,前2位数字为地区代码,后4位数字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期刊的序号从1000至5999。分类号与刊号用“/”隔开。我国期刊的分类法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的基本大类划分。如《京华时报》的刊号为CN11-0255,11是北京市的地区代号;《读者》杂志的刊号为CN62-1118/Z,62是甘肃省的地区代号,分类号Z表示该刊为综合类刊物。读者反映中常涉及的如经济类刊物分类号为“F”,自然科学类期刊分类号为“N”,医学类期刊分类号是“R”。一些非法期刊上印制的NR、CN98,CN(HK)等都是编造的。目前,根据我国期刊出版物的实际数量,除北京期刊数量较多外,其他地区的期刊顺序号均在1000-1999之间;北京的期刊顺序号在5999之内。除依据“CN号”判断报刊是否为公开发行的正式出版物外,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一些非法出版者按“CN号”结构编造假“CN号”,或是盗用正式报刊的刊号出版非法报刊。期刊变更刊名后,原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即作废停止使用,因此,也有一些非法期刊利用已停止使用的刊号出版。对于这类情况,应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一步核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期刊代码为:11 北京市、12天津市、13 河北省、14 山西省、15 内蒙古自治区、21 辽宁省、22 吉林省、23 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 江苏省、33 浙江省、34 安徽省、35 福建省、36 江西省、37 山东省、41 河南省、42 湖北省、43 湖南省、44 广东省、45 广西壮族自治区、46 海南省、50 重庆市、51 四川省、52 贵州省、53 云南省、54 西藏自治区、61 陕西省、62 甘肃省、63 青海省、64 宁夏回族自治区、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根据期刊号辨别期刊合法性外,还可以结合非法期刊的一些基本特征进行辨别,予以高度警惕:1.期刊的“名头”都很大,具有诱惑性。很多非法期刊基本上都是“国”字号的,例如,有的叫《中国医学××》,还有的在封面上注着“国际中文核心期刊”、“世界××期刊”、“××统计源期刊”等。刊物主办、协办、支持单位都是“中国××研究院”、“中国××研究中心”、“香港现代××研究会”、“亚太××交流中心”等。有的还邀请了一大批名人、专家做顾问、特邀编辑。2.期刊都标有标准刊号或统一刊号,具有欺骗性。一般非法期刊,绝大多数都是既有国际标准期刊刊号即ISSN号,也有国内统一刊号即CN号。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有些刊号根本就不符合正规刊号的结构式,有些国内统一刊号CN后面,大多都缀有NR或者HK即香港刊号的标识。3.期刊基本上都是自办发行,具有隐蔽性。自办发行即不通过邮局,没有邮发代号。没有邮发代号的期刊从邮局或国家报刊发行网上是查不到他们任何信息的。也有少数非法期刊会编上一个邮发代号,但这些邮发代号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是盗用其它期刊的邮发代号。4.大多数非法期刊,社址、编辑部地址或注册地址都在香港、深圳、北京、广州等大城市,通信地址一般只注明“××信箱”、“××大厦××室”或“××楼××座”,也常常在异地设办事机构。所以,社址、编辑部地址、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分离,是这类非法期刊的另一个重要特点。5.从网上查询,常常发现这类非法期刊同名现象很多,同一名称的期刊甚至还有多个不同的刊号。例如同是《×国教育》就有3家,同是《中国教育××研究杂志》就有北京、广州2家,又如《中国××教育研究》1个期刊,就有4个不同的刊号。6.非法期刊的内容繁杂,版面混乱。不少非法期刊在内容的编排上没有规律,不设置分类栏目,文章杂乱无序,不符合正式期刊在内容编排方面规范化、标准化的格式要求。[~85844~]

  • 为什么有非法字符?

    想在文献检索区求助几篇文献,结果提示为:对不起,您提交的内容中含有非法字符,提交失败!!我是在CNBI上拷贝的字符

  • 【怎么预防】研究称全球2亿人使用非法药物

    《柳叶刀》杂志1月6日刊登一份研究报告,称全球大约两亿人使用非法药物。研究人员所参考资料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公布的数字、各国调查报告以及关于毒品使用影响的报告。迷幻药、滥用处方药以及合成代谢类固醇不在报告统计范畴。报告说,2009年,全球1.49亿至2.71亿人使用非法药物,其中1.25亿至2.03亿人吸食大麻;1500万至3900万人吸食海洛因、吗啡等鸦片类药物以及苯丙胺和可卡因;1100万至2100万人注射毒品。报告写道:“大麻可能导致上瘾和精神紊乱,却似乎不会切实提高死亡率……过度使用和依赖非法鸦片类药物是致死的主要原因。”另外,人们注射毒品时可能共用针头,感染艾滋病病毒和肝炎病毒的风险颇高。(来源:新华网 刘红霞)

  • 【资料】常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

    常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 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第一条规定:“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但是旧制计量单位(非法定计量单位)在我国历史悠久,根深蒂固,在一定范围内还广泛使用。1、“斤”“两”: “kg(公斤)”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买菜、买水果等还是常用“斤”、用“两”计算,问价时常说:“××多少钱一斤”、“买一斤白菜”、“买二两瓜子”等。

  • 【讨论】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吗?我们如何区别呢

    食品添加剂到底是什么?三聚氰胺、甲醛、山梨酸钾、苏丹红,都是食品添加剂吗?很多像我一样的食品添加剂方面的门外汉,是不是对此都很困惑呢?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yc1010.gif想问一问做食品添加剂的专业人士:(1)食品添加剂=非法食品添加物?用甲醛来发泡海产品、用苏丹红来给辣椒油染色,这样的都是食品添加剂吗?(2)经常看到有的包装上面写着:“本品不含防腐剂”,这个是真的吗?难道只是一种口号?有没有不加任何添加剂的加工食品?(3)如果所有的加工食品都含添加剂,那我们应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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