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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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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脂肪相关的论坛

  • 【原创】AOAC测量乳品和肉类中水分、固体物和脂肪含量的标准方法

    核磁共振技术是一种非常精确的测量技术,被广泛用于医疗领域进行对人体的精确扫描,同时它也用于很多工业油脂,油料种籽等的质量控制检测。传统上,核磁共振技术一般不能用于含水份样品的脂肪测试,因为水的氢核会干扰脂肪的氢核。而CEM公司通过利用微波快速的干燥样品去除水分,再用核磁检测脂肪相结合,可以精确快速的测量各种乳品,肉类,调味品,饲料等中的水分、固形物和脂肪含量,此方法为CEM公司开创,现已被AOAC认证为测量乳品和肉类中水分、固体物和脂肪含量的标准方法,方法号分别为PVM1:2004(乳品),PVM1:2003(肉类)。同时SMART Trac也是2001年度R&D100大奖获奖产品。[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4149]肉类[/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4150]乳品[/url]

  • 固体混标求教

    有哪位老师用过固体混标的 做饱和脂肪酸酯类没液体的 只有固体

  • 食品中如何检测脂肪酸和反式脂肪酸?

    1.反式脂肪( Trans fats ),又称为反式脂肪酸、逆态脂肪酸或转脂肪酸( Trans fatty acid ),是一种不饱和脂肪酸(单元不饱和或多元不饱和)。 简单来说,反式脂肪就是通过氢化处理把液态的植物油变成固态或半固态的油脂。它的名字来自于它的化学结构。反式脂肪分子包含位于碳原子相对两边的反向共价键结构,和顺式脂肪相比,这种反向分子结构不易扭结。与未经处理的植物油相比,人造反式脂肪具有耐高温、不易变质、存放更久、使食物口感更酥松等优点,因此被广泛用于生产点心、饼干、面包、蛋糕、炸薯条、甜甜圈及其他煎炸食品中。2.脂肪酸(fatty acid),是指一端含有一个羧基的长的脂肪族碳氢链,是有机物,通式是C(n)H(2n 1)COOH,低级的脂肪酸是无色液体,有刺激性气味,高级的脂肪酸是蜡状固体,无可明显嗅到的气味。脂肪酸是最简单的一种脂,是中性脂肪、磷脂和糖脂的主要成分。脂肪酸在有充足氧供给的情况下,可氧化分解为CO2和H2O,释放大量能量,因此脂肪酸是机体主要能量来源之一。

  • 【讨论】警惕健康杀手反式脂肪酸 鉴别要看食品成分

    反式脂肪酸——食品安全的隐患http://img.antpedia.com/attachments/2010/11/33393_201011261223201.jpg  近日,央视一则关于植物奶油(又称氢化油)危害的报道,再次将反式脂肪酸推至风口浪尖。据了解,反式脂肪酸又称反式脂肪或逆态脂肪酸,是一种不饱和人造植物油脂,生活中常见的人造奶油、人造黄油都属于反式脂肪酸。制造反式脂肪酸的“氢化处理”过程可以防止分子被氧化,使液体油脂变成适合特殊用途的半固体油脂并延长保质期,因此受到许多糕点制造商的欢迎。  据报道,反式脂肪酸对人体有一系列副作用,更是造成糖尿病的元凶。清远消费者对它的了解又有多少呢?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市民对反式脂肪酸知之甚少  “氢化植物油?反式脂肪酸?没听说过。”市民小周由于工作较忙,经常错过正常吃饭时间,因此在他的办公桌抽屉里总是装满各种零食,如饼干、蛋黄派等,但是他从没有听说过植物奶油,每次“入货”时,也不怎么留意食物的配料表,顶多是看一下什么品牌或什么口味的。有时候加夜班,为了提神也会喝咖啡。“我经常喝咖啡,也不觉得有啥问题。”  “小孩子喜欢吃饼干、薯条这些零食,一般都会储备一点这样的零食哄孩子。我不清楚什么是反式脂肪酸,只知道零食吃多了容易使人发胖,对牙齿也不好。”市民刘女士说,  记者发现,很多档次高低不一的蛋糕店大多有个相同之处:销售人员均宣称店里的蛋糕是真正的纯正奶油蛋糕。而这些蛋糕看起来确实细腻、美观,让人觉得胃口大开。  “大多数甜品店使用的奶油都是混合了植物奶油和动物奶油两种。动物奶油是由牛奶中的脂肪分离获得的,植物奶油是以大豆等植物油和水、盐、奶粉等加工而成的,也叫人造奶油。从口感上说,动物奶油口味更好一些,你到糕点店里闻到的那个香味多是来自这个东西。而植物奶油不含胆固醇,看起来好像比较健康。”一位有多年甜品制作经验的糕点师傅告诉记者。不过他私下里表示,听过植物奶油中含有反式脂肪酸,好像对身体不太好,至于不好在哪里,他也说不清楚。  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大多数市民表示一般只会看产品的品牌和保质期,至于配料当中的那些所谓的“植物奶油”、“植脂末”则完全看不懂,也不在意,更不知道它们有什么危害。  一些人则认为植物奶油更好,是动物奶油脂肪含量太高而出现的替代品。  “植物”不等同于“健康”  据了解,氢化油可以说是健康的头号杀手,因为自然界很少有氢化油的存在,人类自古以来的食物里也几乎没有这种东西。由于反式脂肪酸在我们身体里是完全不被接受的,所以会导致体内生理功能出现多重障碍。  “其实,‘植物’的不一定就是健康的。”广州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陈超刚对媒体表示,植物油加氢可将不饱和脂肪酸转变成室温下更稳定的固态反式脂肪酸,这种反式脂肪酸对人体的危害比饱和脂肪酸更大。  人体每天所需的脂肪总量是固定的,除了不饱和脂肪酸,还有饱和脂肪酸,但是每天所需的总量有限,过多摄入不饱和脂肪酸,容易造成肥胖、心血管疾病的发生。  营养学专家指出,所谓的“植物黄油”和“人造奶油”、“人造黄油”、“人造脂肪”等,其实都是氢化植物油。“除了含一定量的反式脂肪酸,氢化植物油中还含有非常多的饱和脂肪酸,虽然还带着‘植物’两个字,但它比猪油所含的饱和脂肪酸还多!”  根据有关研究,反式脂肪酸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一般有:降低记忆力;发胖;引发冠心病,形成血栓;影响男性生育能力;影响生长发育期的青少年对必需脂肪酸的吸收,会对青少年中枢神经系统的生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  反式脂肪酸广泛存在  除了植脂末、氢化植物油之外,不少食品的成分表中标注含有“精炼植物油”、“植物奶油”等成分,其实这些油脂中都含有氢化油。换句话说,这些食品中都含有反式脂肪酸。  据了解,真正的奶油是以全脂鲜奶为原料的,但记者在一家蛋糕店看到,该店使用的人造奶油的外包装上显示,其配料主要为水、白砂糖、精炼玉米油、氢化棕榈油等,没有一点奶的成分。  一位有多年甜品制作经验的糕点师傅告诉记者,糕点行业内制作蛋糕用的“奶油”其实很少采用纯正奶油。因为纯奶油较难成型,放在冰箱里两个小时就会溶化,没法保存;而大家购买的奶油蛋糕大都质地松软,口感细腻,间隙小,有“卖相”,还可以冷藏两三天。“现在大多数甜品店里用的奶油都是混合了植物奶油的。”  植脂奶油”的主要成分是氢化植物油脂,再加上乳化剂、稳定剂、蛋白质、糖、食盐、色素、水、香精等辅料制成。这种“植物奶油”有着非常好的口感,高档植脂奶油可以做到入口即化,而且不容易变质。很多糕饼企业买来用在生日蛋糕、面包夹心等食品里。  夹心饼干、薯片、早餐麦片、方便面、方便汤、蛋黄派、多纳圈、巧克力、咖啡伴侣、沙拉酱、冰淇淋、速冻汤圆、糖果、色拉……在清远各大超市的食品货架上,到处可见含有“氢化植物油”、“植脂末”等成分的食品。  记者在超市看到,不少袋装甜点中,虽然没有写含有“植物奶油”或者“植脂末”,但是,却标注含类似“精炼植物油”或者“起酥油”。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些听起来好像食用油的物质其实多是由氢化棕榈油、氢化大豆油、氢化椰子油等物质组成,而这些均是“氢化油”的不同叫法,甚至不少被简单写成“奶油”的成分,也很有可能就是“氢化油”。  据广州媒体报道,在同一间超市里,95种饼干里有36种含人造脂肪,51种蛋糕点心里有19种含人造脂肪,16种咖啡伴侣全部含人造脂肪,31种麦片里有22种含人造脂肪。  有关媒体报道,2005年至2009年,一项中国食品油脂含量、反式脂肪酸种类含量的调查显示,抽检食品中87%的样品含有反式脂肪酸。包括所有的奶酪制品;95%的“洋快餐”、蛋糕、面包、油炸薯条类小吃等;约90%的冰激凌以及80%的人造奶油、71%的饼干。  另外,有专业人士指出,自然界也存在反式脂肪酸,当不饱和脂肪酸被反刍动物(如牛)消化时,脂肪酸在动物瘤胃中被细菌部分氢化。牛奶、乳制品、牛肉和羊肉的脂肪中都能发现反式脂肪酸,占2%—9%。鸡和猪也通过饲料吸收反式脂肪酸,反式脂肪酸因此进入猪肉和家禽产品中。  “物美价廉”惹的祸  “很多人会有这样的感觉,脱脂牛奶比起全脂牛奶,口感、香味都差远了,这就是脂肪在起作用。”从事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赵明说,添加了脂肪之后,食物的香味更加扑鼻,口感也更好,这是面包、饼干、奶茶、冰激凌等中都会添加脂肪的原因,植物奶油就是一种反式脂肪。  植物奶油最初是用来代替价格比较昂贵的动物奶油的。和动物奶油不太一样的是,植物油脂是一种液体,所以要通过氢化处理改变植物油脂性质,使之成为固体或半固体,方便运输与加工。与植物奶油类似,咖啡伴侣中的“植脂末”也是因为有相同的加工需要。  而薯条、薯片中含有的氢化油则是从另外一种渠道产生的。“植物油脂中含有不饱和脂肪,这是一种不稳定的物质,在高温的环境下会产生变性,形成有害于人体健康的反式脂肪,所以薯条、薯片中的氢化油更多的是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  为什么众多的商家都选择使用这种含有大量反式脂肪酸的“植物奶油”呢?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植物奶油”的低成本是关键。“植物奶油比鲜奶油的成本低。”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食品企业采购人员在回答记者的疑问时说,“一箱植物奶油只需要100多元,可以制作出十几个或几十个蛋糕,而同样的一箱淡牛奶就需要花几百元。如果将这个差价乘以几千几万再乘以年数,你想想看,那就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了。”  面包、蛋糕、饼干、奶茶、薯条、薯片、冰激凌、咖啡……不知不觉中,植物油脂偷偷“占领”了我们的胃。为什么“遍地”都是植物奶油?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口感好,二是加工的需要,三是价格低廉。

  • 国标168检测食品中的脂肪酸

    求教? 1.游离脂肪酸含量不大于2%的油脂样品,这里的 游离脂肪酸怎么测定?2.脂肪进行皂化时用的冷凝器和回流装置是什么样子?3.标准中样品固体和液体的检出限和定量限不同是怎么回事,不懂?4.在提取过程中加入的焦性没食子酸是什么目的?

  • 反式脂肪酸与人造奶油

    大家对奶油见得多,吃的也很多。对反式脂肪也是可能听说过,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能不太了解。下面我跟大家聊聊这方面的联系。 说到奶油,就不得不说什么是奶油,它是怎么制得的?我们常说的人造奶油又是怎么回事? 奶油 奶油是对牛奶离心制得的。对牛奶进行离心,会得到脱脂奶和稀奶油。这二者的蛋白质含量相差不大,但牛奶中的脂肪基本离心到了稀奶油中。对稀奶油脱水,就基本得到了奶油。 奶油,由于是半固体,所以在使用和储藏过程中和方便,在食品中应用很多,主要是起到“起酥”作用和滑爽的口感。“起酥”也就是使食品酥脆。在奶油中添加一些的添加剂,还可增加食品的特殊风味。 人造奶油 但是由于奶油成本高,进来逐渐被人造奶油代替。人造奶油是有植物油氢化制的,具体工艺就不说了。食品标签常说的是氢化植物油,指的就是人造奶油。但是人们经常认为,人造奶油就是反式脂肪,这样的认知是错误的。植物油在氢化过程中,氢化完全的形成饱和脂肪,不完全氢化的会形成不饱和脂肪,会部分生产反式脂肪。 反式脂肪 除了植物油氢化会产生部分反式脂肪之外,在油的反复高温煎炸的过程中也会形成反式脂肪,再就是牛、羊等反刍动物的肉、脂肪等也天然存在反式脂肪。 现有资料表明过量摄入反式脂肪酸可增加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但尚无明确证据表明反式脂肪酸与早期生产发育、2型糖尿病、高血压、癌症等疾病有关。

  • 【求助】关于测脂肪酸种种问题

    最近急需测脂肪酸,上次的接口问题仍未解决,我问了那些公司,都说要到岛津公司去买,不知是否是真的,还有标样的问题,我看到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固体的,一类是液体,价格都差不多,到底是该买哪种,还有除此之外,我还需买哪些仪器,现在有色谱仪,色谱柱,进样器

  • 谈谈固体饮料

    [size=18px] 固体饮料,大家可能会觉得很矛盾,饮料就是喝的嘛,肯定是液体了,咋还有固体的饮料呢。我们看下《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中定义固体饮料为“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固态制品”。其中对蛋白固体饮料是这么定义的——“以乳和(或)乳制品为原料,可添加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和(或)甜味剂等一种或几种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size][size=18px] 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中要求该产品除了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外,理化指标主要是水分、蛋白质、咖啡因、茶多酚。[/size][size=18px] 所以平常大家在超市、商店见到的红糖姜汤、核桃粉、罗汉果茶都可能是固体饮料,买回来用热水冲泡下(由固化液)就可以喝了。 那为何前几年有固体饮料冒充奶粉甚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丑闻出现呢?我们来看看奶粉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标准规定吧。[/size][size=18p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19644-2010中定义“乳粉为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调制乳粉为以生牛(羊)乳或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其它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乳固体含量不低于70%的粉状产品。[font='arial'][color=#333333]”[/color][/font][/size][size=18px] 乳粉(奶粉)除了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外,对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也有要求,理化指标主要是蛋白质、脂肪、复原乳酸度、杂质度、水分。[/size][size=18px] 这么一看,蛋白固体饮料也有乳、奶粉中也是乳,难怪有商家敢宣称——我这款就是奶粉了。可惜食品分类是严谨的,不同类别的食品,质量控制指标也是不同的。相比乳粉来说,固体饮料的检测项目少且宽。[/size][size=18px] 但是冒认亲戚(乳粉)显然已经满足不了一些商/厂家的胃口了,直捣黄龙(冒充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才能实现利益更大化。医生都开我这款产品,你还不信?不买?![/size][size=18p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中对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定义为“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size][size=18px]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除了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外,对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也有要求,理化指标主要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杂质、水分、灰分等。从繁多的检测指标中我们可以看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对质量要求更严格。[/size][size=18px] 从质量标准上我们可以看出,固体饮料、乳粉、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三种不同的食品类别,其中的质量要求是越来越严格。三者可能都是粉末状,但属实是三个类别的食品。[/size][table][tr][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font='calibri'][size=13px]蛋白固体饮料[/size][/font][/align][/td][td][align=center][font='calibri'][size=13px]乳粉[/size][/font][/align][/td][td][align=center]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align][/td][/tr][tr][td][align=center][font='calibri'][size=13px]标准[/size][/font][/align][/td][td][size=12px]《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size][/td][td][size=12px]《乳粉》GB19644-2010[/size][/td][td][size=12px]《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size][/td][/tr][tr][td][align=center][font='calibri'][size=13px]定义[/size][/font][/align][/td][td][size=12px]以乳和(或)乳制品为原料,可添加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和(或)甜味剂等一种或几种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size][/td][td][size=12px]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size][/td][td][size=12px]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月龄~[/size][size=12px]6[/size][size=12px]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size][/td][/tr][tr][td][align=center][font='calibri'][size=13px]检测指标[/size][/font][/align][/td][td][size=12px]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外,理化指标主要是水分、蛋白质等。[/size][/td][td][size=12px]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外,对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也有要求,理化指标主要是蛋白质、脂肪、复原乳酸度、杂质度、水分。[/size][/td][td][size=12px]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外,对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也有要求,理化指标主要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杂质、水分、灰分等。[/size][/td][/tr][/table]

  • 【原创大赛】牛奶中总固体含量的测定

    【原创大赛】牛奶中总固体含量的测定

    1.干物质:是指有机体在60℃--90℃的恒温下,充分干燥,余下的有机物的重量,是衡量植物有机物积累、营养成分多寡的一个重要的指标。2.针对牛奶,准确的应该说是总固体含量,其总含量就等于脂肪含量加上非脂乳固体含量,非脂乳固体又包括脂肪和蔗糖含量。 3.干物质作为奶粉生产的重要指标之一,例如现有原料奶的检测干物质含量为13%,原料奶总吨数为100吨,则理论上这些原料奶的出粉吨数为13%*100=13吨。当然这是理论数值,也就是说只有在理想状态下生产设备的回收率能过达到100%,按实际的生产情况,在没有添加的状态下,最好的能够达到98%,生产的过程难免会有损失。说了这么多其实实验过程很简单4.实验部分4.1试剂材料平底皿盒:带盖子的不锈钢或铝盒石英砂或海砂:海砂需要用25%的盐酸溶液浸泡过,当然了现在你买的海砂都是经过处理之后的,要不谁还能拿出3天的时间专门弄这东西。4.2仪器设备天平:感量为0.1mg干燥箱:建议用鼓风干燥箱水浴锅:建议温度能升至90度4.3.实验步骤4.3.1 将准备好平底皿盒中加入20g海砂,在102℃的干燥箱中干燥两个小时。在转移至干燥箱中干燥30min,称重,反复干燥至恒重。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8/201408151957_510532_2227357_3.png4.3.2在烘箱内取出皿盒时,必须佩带线手套,在取出时要将皿盒盖子盖上,防止取出后皿盒立即受潮。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8/201408151958_510533_2227357_3.png4.3.3称取盒重量结果数值为m1。再称取约5g(记为m2),重后的皿盒内,(在称量的过程中必须佩带线手套,防止手直接接触后在上面留下汗渍或脂肪,造成最终结果的偏差,在向皿盒内滴加牛奶时要使其分布均匀。防止部分海砂结块,部分无液体)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8/201408151958_510534_2227357_3.png4.3.4将样品放置在水浴锅上蒸干(这步 不建议用国标上规定的玻璃棒,这样实际做时反而会影响实验结果,而且这个步骤禁止用电炉子加热这样很容易导致样品焦糊,致使干物数值偏高)。待样品蒸干后将样品转移至鼓风干燥箱中102℃干燥3小时。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8/201408151959_510535_2227357_3.png4.3.4将样品取出(同时盖上盖子,放入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重后,在于鼓风干燥箱中102℃干燥1h。反复直至恒重。即前后两次的质量相差不超过1.0mg,记为质量为m3.4.3.5计算:牛奶中总固体=(m1-m3)/m2注意事项:1. 在称量的过程中必须佩带线手套,防止手直接接触后在上面留下汗渍或脂肪,造成最终结果的偏差,在向皿盒内滴加牛奶时要使其分布均匀。防止部分海砂结块,部分无液体2.在加热过程中,禁止用电炉子加热,样很容易导致样品焦糊,致使干物数值偏高。3.建议在长期的试验中掌握住干燥的规律,尽量避免多次的反复恒重。4.使用鼓风干燥箱时,一定注意安全,建议将此类的热源仪器归类放置。

  • 【分享】浅谈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固体废物具有两重性,它虽占用大量土地,污染环境,但本身又含有多种有用物质,是一种资源。20世纪70年代以前,世界各国对固体废物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处理和防止污染上。70年代以后,由于能源和资源短缺,以及对环境问题认识的逐步加深,人们已由消极的处理转向再资源化。资源化就是采取管理或工艺等措施,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有利用价值的物资和能源。 固体废物再资源化的途径很多,但归纳起来有五个方面: (1)提取多种金属金属回收不仅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并且能防止金属(尤其是重金属)的扩散所造成的污染。 (2)生产建筑材料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建筑材料具有广阔的前景。用工业废渣生产建筑材料,一般不会产生污染问题,因而是消除污染,使大量工业废渣资源化的主要方法之一。用途:生产碎石、水泥、硅酸盐建筑制品、铸石、微晶玻璃、矿渣棉和轻质骨料。 (3)生产农肥 城市垃圾、粪便、农业有机废物等可经过堆肥处理制成有机肥料。工业废渣在农业上的利用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直接使用于农田和制成化学肥料。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在使用工业废渣作为农肥时,必须严格检验是否有毒,有毒物质必须先分离出去。 (4)回收能源 固体废物资源化是节约能源的主要渠道。那些热值很高工业固体废物,具有潜在的能量,可以充分利用。 日本科技人员从含油量为2%的下水道污泥中回收油。德国拜尔公司每年焚烧2.5万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蒸汽利用有机垃圾、植物秸杆、人畜粪便中的碳化物、蛋白质、脂肪等,经过发酵可生成可燃性的沼气,其原料广泛、工艺简单,是从固体废物中回收生物能源、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 (5)取代某种工业原料 总之,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对减少和消除固体废物的危害,保护环境,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有重大意义。我们在处理固体废物时,要考虑进行综合利用,使之再资源化,但是这些都建立在垃圾分类基础之上。

  • 植物油-脂肪酸甲酯的标准物质怎样配制

    请大侠门指点一下配脂肪酸甲酯的标液用什么溶剂?买了芥酸,木焦油酸等标准固体的物质,我称了0。1克标准物,用异辛-烷定容10ML,进样气相色谱芥酸没有出峰,木焦油酸溶解不了。为什么呢?

  • 生态环境部印发《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

    近日,生态环境部相继印发《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align=center][img=,600,208]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9d6c09c8-bc44-442a-916c-561493686506.jpg[/img][/align]《目录》的印发,标志着我国首次对固体废物的种类进行细化,并对代码进行统一。《目录》按照“五大种类、三级分类”的框架,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等五大类固体废物细分为35类200余种,基本实现了固体废物种类全覆盖,为后续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奠定了基础。[align=center][img=,600,184]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97f5e9d2-6297-488f-85ea-b77a967ddef6.jpg[/img][/align]《指南》旨在用于指导地方依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增强公众参与能力。《指南》明确了信息发布的周期、时间、形式等要求和主要种类固体废物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将有利于地方更好地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目录》《指南》的发布实施,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制度规定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推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数字化,有助于提升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水平。附件:[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101/pic/80056faa-b411-482e-9e52-14210fe10051.gif[/img][url=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404/attachment/6ad517f8-b216-4dca-9b20-cd704cc500f3.pdf]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pdf[/url][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101/pic/80056faa-b411-482e-9e52-14210fe10051.gif[/img][url=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404/attachment/3cbec006-7976-4e7f-9dfa-b52582e3fc17.pdf]《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pdf[/url][来源:仪器信息网]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align=center][size=16px]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size](第129号)[/align][size=14px]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size][size=14px]》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size][align=right]2022年9月28日[/align][align=center][color=#ff3300]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color](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align][size=14px]  第一章 总 则[/size][size=14px]  第二章 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size][size=14px]  第四章 生活垃圾[/size][size=14px]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size][size=14px]  第六章 危险废物[/size][size=14px]  第七章 保障措施[/size][size=14px]  第八章 法律责任[/size][size=14px]  第九章 附则[/size][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  第一条[size=14px]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size]  第二条[size=14px]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以及监督管理工作。[/size][size=14px]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size]  第三条[size=14px] 本省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size]  第四条[size=14p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size][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进程,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size]  第五条[size=14p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size][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size]  第六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size][size=14px]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组织、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size]  第七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size]  第八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废城市建设,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等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动城市全面绿色发展。[/size][size=14px]  鼓励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再制造产业发展模式,提升再制造产业规模,实现再生资源高效增值利用。[/size]  第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促进固体废物处置专业化、规模化发展。[/size]  第十条[size=14px]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size][size=14px]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size][align=center]第二章 监督管理[/align]  第十一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联通各类固体废物信息,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size]  第十二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统计制度,完善固体废物数据统计范围、口径和方法。[/size][size=14px]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统计数据在监督管理中的应用。[/size]  第十三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size][size=14px]  监督检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实施非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无人机巡查、远程监控等方式进行。[/size]  第十四条[size=14px]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size][size=14px]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size][size=14px]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size][size=14px]  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size]  第十五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size]  第十六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省属企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生态环境督察。被督察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size][size=14px]  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size]  第十七条[size=14px]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参与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标准和规范。[/size][size=14px]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严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size]  第十八条[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size][size=14px]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size]  第十九条[size=14px]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size]  第二十条[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size][size=14px]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size][size=14px]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举报单位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size][align=center]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align]  第二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size]  第二十二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size]  第二十三条[size=14px]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规定。[/size]  第二十四条[size=14px]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size]  第二十五条[size=14px]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size][size=14px]  鼓励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电子台账;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场所及磅秤位置等关键点位设置视频监控。[/size]  第二十六条[size=14px]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size][size=14px]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size][size=14px]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size]  第二十七条[size=14px]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论实施分类管理;对因原料、工艺改变可能导致属性发生变化的固体废物,应当及时进行鉴别,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size]  第二十八条[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终止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size]  第二十九条[size=14px]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综合利用设施,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并开展资源化利用。[/size][size=14px]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并采取工程绿化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size][align=center]第四章 生活垃圾[/align]  第三十条[size=14px] 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size][size=14px]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size]  第三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size]  第三十二条[size=14px]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推进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size][size=14px]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size]  第三十三条[size=14px]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size][size=14px]  鼓励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害垃圾有偿回收、有奖回收工作。[/size]  第三十四条[size=14px]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密闭的专用车辆。[/size][align=center]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align]  第三十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size]  第三十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size]  第三十七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建筑垃圾可以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size]  第三十八条[size=14px]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事项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size][size=14px]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运输过程中应当使用安装定位装置的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至指定场所进行利用或者处置。[/size][size=14px]  禁止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size]  第三十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农用薄膜、废弃农药和化肥、农药的包装物等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工作的指导。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size]  第四十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广秸秆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鼓励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等产业发展,推进秸秆全面综合利用。[/size]  第四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管理,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引导和支持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和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处理畜禽粪污,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size][size=14px]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并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台账,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情况。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size]  第四十二条[size=14px]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台账对污泥处理量、出入库时间、流向、用途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size]  第四十三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污泥处理单位在污泥浓缩、消化等减量化、稳定化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条件,利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处置污泥。[/size][size=14px]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size]  第四十四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布局合理、便捷利民、收购有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再制造体系,支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拆解企业合作,推进智能化、精细化拆解,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元件的回收再制造。[/size][size=14px]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从事集中处理的单位应当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数据化信息管理,按要求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拆解、利用、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size]  第四十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size][size=14px]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size][size=14px]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size]  第四十六条[size=14px] 本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size][size=14px]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size][size=14px]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size]  第四十七条[size=14px]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固体废物分类、登记等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对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实验动物尸体以及其他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size]  第四十八条[size=14px] 执法机关对需要处理的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物品,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size][align=center]第六章 危险废物[/align]  第四十九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size][size=14px]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工业集聚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高等学校集中区域统筹建设实验室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size]  第五十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在线监控,并将相关数据上传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size][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联网。[/size]  第五十一条[size=14px]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保存时间应当在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size]  第五十二条[size=14px]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无法稳定贮存的,按照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size]  第五十三条[size=14px]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size][size=14px]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size][size=14px]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size][size=14px]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没有自行利用、处置能力的,应当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利用、处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以及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污染防治要求、收运时间、收运频次、收运处置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size]  第五十四条[size=14px]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size][size=14px]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size][size=14px]  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和转移联单进行查验,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等与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size][size=14px]  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卫星定位装置应当与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size][size=14px]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size]  第五十五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建立危险废物风险区域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开展跨区域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执法,预防和解决跨区域污染纠纷,支持共建共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size][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机制,简化转移审批程序。[/size][size=14px]  鼓励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承接转移到本省的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环境补偿机制。[/size]  第五十六条[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size][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size]  第五十七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集中处置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或者偏远地区,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周转设施、移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size][size=14px]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size]  第五十八条[size=14px]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按照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size][size=14px]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size][size=14px]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并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接收条件的医疗废物。因拒绝接收造成医疗废物长期堆存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size][size=14px]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暂存设施、运输车辆,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size]  第五十九条[size=14px]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size][size=14px]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场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重点管控,采取就地消毒、分类收集等应急措施,并做到日产日清。[/size][align=center]第七章 保障措施[/align]  第六十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size]  第六十一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size][size=14px]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size][size=14px]  (二)生活垃圾分类;[/size][size=14px]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size][size=14px]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size][size=14px]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size][size=14px]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size]  第六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利用市场化体系建设,挖掘固体废物环境治理产业市场潜力,培育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size][size=14px]  鼓励从事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污染治理与咨询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为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提供专业化服务。[/size]  第六十三条[size=14px]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方式,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支持力度。[/size]  第六十四条[size=14px]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size][size=14px]  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size]  第六十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创新,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size]  第六十六条[size=14px]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赔付能力。[/size][align=center]第八章 法律责任[/align]  第六十七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ize][size=14px]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size][size=14px]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size][size=14px]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size][size=14px]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size][size=14px]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size]  第六十八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size]  第六十九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size]  第七十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size]  第七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size]  第七十二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拒绝接收符合接收条件的医疗废物的,由卫生健康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七十三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  第七十四条[size=14p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size][size=14p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size][size=14px]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处理。[/size][align=center]第九章 附则[/align]  第七十五条[size=14px]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size][size=14px][/size][size=14px][url]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zc/101665709106568.html[/url][/size]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align=center]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center]公  告[/align][align=center]第 80 号[/align]《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2年9月29日[/align][align=center]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align](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八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七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align=center]目  录[/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则[/align][align=center]第二章 一般规定[/align][align=center]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align][align=center]第四章 建筑垃圾[/align][align=center]第五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align][align=center]第六章 危险废物[/align][align=center]第七章 法律责任[/align][align=center]第八章 附则[/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则[/align]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数字赋能、社会共治。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并向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设区的市之间通过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区域合作和执法联动。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区域有关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推动固体废物防治信息互通共联、利用处置能力协作共享、环境风险协管共防。[align=center]第二章 一般规定[/align]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商务等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源头减少或者避免固体废物产生,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商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特点,统筹规划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扩大回收服务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回收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支持通过全链条业务信息平台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全程追溯。鼓励固体废物回收服务企业配套建设智能化分拣设施,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分类后可回收物的分拣质量和效率,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主管部门,在财政补贴、用地安排、能耗指标、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将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范围,保障设施用地,推动设施共建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基地、静脉产业园、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等一体化环境基础设施,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但是上述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的中转设施或者场所除外。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固体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转移处置固体废物的,移出方与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环境卫生、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调度机制,对因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固体废物,统筹协调处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国家税收、金融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开发项目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预期取得标志性成果的,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地方标准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推动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并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等主管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实现固体废物全过程追溯和全闭环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利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科技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溯源,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精准化、智能化水平。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运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智能化采集数据,并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公布并动态调整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名录,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查询服务和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供需信息发布服务,畅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渠道。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安装的物联网监控设备,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第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如实记录有关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服务。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的,视为已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并已履行报送相关信息义务。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报送。第二十条 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承运人应当核实固体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不得运输。采用联运方式转移固体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以及固体废物相关信息。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或者利用的,应当在转移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应当以综合利用为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进行焚烧、填埋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大街道工作机构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时,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通报辖区内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align=center]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align]第二十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清洁生产,通过采取工艺设备改造、清洁能源使用、原料替代、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开发区(园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实施区内循环化改造,引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的高效循环利用。第二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开发区(园区)进行建设项目或者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分别将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作为环境保护措施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利用、处置的,应当核实受托人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能力等,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运输责任、污染防治要求和利用、处置方式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承运人经营范围、证照信息和技术能力等,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性状、重量或者数量,运输方式、起运地点、接收地点、接收人和污染防治要求等。前两款规定的委托人应当督促受托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义务,受托人应当及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委托人。第二十六条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和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物等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采用标准化、通用性以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优先使用再生原料,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回收措施和产品拆卸、拆解、贮存技术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信息。鼓励光伏太阳能电池板、风力发电机叶片等产品的生产单位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多渠道回收体系,促进产品回收利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生产单位资源环境责任。第二十七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下列信息:(一)每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信息;(二)运输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拆解后产物,以及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信息;(四)国家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二十八条 工业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禁止将前款规定名录外的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align=center]第四章 建筑垃圾[/align]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部署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系统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和新型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负责,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设计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采用绿色建材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减少工程渣土外运。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减量化义务,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二)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三)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四)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五)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支持新建民用建筑采用菜单式装修方式一次装修到位,并加强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减少或者避免二次装修产生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采取定时定点或者提前预约等方式进行清运。装修垃圾采取定时定点方式进行清运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应当装袋,投放至指定投放点;(二)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应当装袋或者捆扎,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三)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的具体办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款规定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加强指导和监督。鼓励村规民约对村内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第三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第三十七条 建筑垃圾通过道路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启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保持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二)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三)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四)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五)不得超限超载;(六)不得擅自改变利用、处置场所;(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运输线路、核定载重、核定装卸点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建筑垃圾通过水路运输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输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规定,向预计驶离或者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港口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和建筑垃圾运输船舶的动态跟踪、安全监督,共同督促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第三十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驳运码头应当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平衡机制。设区的市、县(市)编制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消纳设施和场所、驳运码头以及工程泥浆固化设施等的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其主要内容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达到设计堆填高度和容量等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稳定性评估,并按照规定实施封场。第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先行利用:(一)工程渣土,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二)工程泥浆,按照技术规范固化处理后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利用或者进行综合利用;(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综合利用。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纳入“绿色建筑”等评价体系,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列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办法。[align=center]第五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align]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进农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一)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发展绿色生态农业;(二)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指导农药经营者和回收站(点)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市场化回收;(三)加强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推进标准地膜应用、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综合利用,促进农用薄膜回收利用、减量替代;(四)建立秸秆收集、运输、贮存、供应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广秸秆科学还田技术,优化秸秆利用结构;(五)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技术,因地制宜推动畜禽粪肥就地就近科学还田利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医疗废物回收处置体系,实现动物医疗废物全过程闭环管理。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动物医疗废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交由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动物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由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和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本条所称动物医疗废物,是指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兽医实验室、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单位产生的动物诊疗废弃物,以及在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研究、教学、检测等非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和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不包括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动物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塑料制品绿色设计、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等相关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可降解塑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指导电子商务、快递经营者将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纳入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推进产品与快递包装一体化、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和标准化物流周转箱循环共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卫生、商务、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推动塑料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发展,减少塑料废弃物直接填埋量。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林业、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重点区域塑料废弃物常态化清理机制,加大江河湖海、风景名胜区、农村等区域塑料废弃物清理整治力度。从事塑料废弃物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塑料废弃物污染环境,不得露天堆放、就地清洗、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以及从事水体清淤疏浚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清淤底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清淤底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清淤底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进行记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与城市供水、排水、水利等主管部门共享。城市供水、排水、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污泥和清淤底泥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依法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销毁、处置前款规定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物品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align=center]第六章 危险废物[/align]第四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立危险废物专业化分类收集、运输、贮存体系,实现县(市、区)行政区域全覆盖。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小的单位(以下称小微产废单位)的分布情况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推动小微产废单位专业化收集、贮存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设区的市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编制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明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内容。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业发展工作指引,推动危险废物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第五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第五十二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说明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与应急管理部门共享。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使用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志,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以集中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运、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四十八小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一次医疗废物。收运医疗废物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防止医疗废物丢失、泄露。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海岛或者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五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临时设立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疫苗接种点、医学采样点以及口岸等场所产生的与防疫相关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人员、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设施清单,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可降解一次性口罩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第五十六条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填埋场地识别标志,如实记录填埋信息,建立永久性档案,依法监测环境污染状况,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填埋与监测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共享。[align=center]第七章 法律责任[/align]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规定名录外的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动物医疗废物交由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款规定,露天堆放、就地清洗或者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align=center]第八章 附则[/align]第六十六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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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心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有没有发现这样一个情况:食品配料表里有标注“人造奶油”,但是营养成分表里的反式脂肪酸含量却是0(如下图)。这是怎么回事呢?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81350_568269_1947624_3.jpg油脂的一点背景 植物油在常温下是液体的原因是因为其有很多的双键,形状有弯的部分分子间引力小,所以凝固不起来。相反的,动物油脂如黄油多是单键的饱和脂肪,非常直,分子间引力大。正题 人造奶油是个氢化的过程,说白了就是往植物油的双键上加H,让双键变成单键,油脂的熔点就变高了,所以常温下是液体的植物油就变成了固体人造黄油。而这个加H的过程往往不能很完美的把所有的双键都变成单键(和温度、催化剂等都有关系,又称部分氢化),所以结果会产生3类油脂产物:1.变成单键的部分;2反式脂肪酸;3. 移位的双键(如下图)。换句话说,因为氢化过程不完美,不是所有的双键都成了单键,部分残留的双键变成了trans的样子,成了反式脂肪酸。有些读者可能会好奇:我们为什么要用氢化植物油呢?原因是成本,因为黄油太贵了。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81352_568270_1947624_3.jpg 但是这个过程是可以改良的,比如温度越高、氢化完成度越高,双键数量越少,最终达到完全氢化,也就是所有的双键都没有了。当没有双键的时候,自然也就没有反式脂肪酸了。所以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比较正规,改良了人造黄油制造过程的温度等条件,反式脂肪酸含量自然会变少,甚至趋近于0。   另外还有些别的方法,如加乳化剂之类的,可以稳定液体油脂的结构(因为黄油、人造黄油等其实是油包水的油水混合物)。当生产的油脂产品不会用于高温加工(如不进烤箱,只是用来抹面包直接食用的),食品厂就可以加乳化剂之类的来让液体植物油变成固体/半固体人造黄油。当然这个过程是不会产生反式脂肪酸的。   我国国家标准规定:食品中反式脂肪酸含量≤0.3g/100g时,可以标注为0。有些国家的食品厂十分狡猾,他们会降低营养标签上一份食品量的大小,因为规定中说的是当每次食品量中的油脂含量的能量小于每天能量来源的1%,就可以说是0。所以也许你会发现你购买的饼干,其标签标注一次建议使用量是3片,但事实是小编一吃饼干一包就没了。不过中国的标签主要是按照每100g来算的,这样就做不了手脚了,所以大家不用太担心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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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式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

    file:///f:/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application data/360se6/User Data/temp/37d12f2eb9389b508cbb6bdd8635e5dde6116efd.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1/201501221602_532939_1610895_3.jpg 脂肪酸 (Fatty Acid)是一类羧酸化合物,由碳氢组成的烃类基团连结羧基所构成。脂肪,就是由甘油和脂肪酸组成的三酰甘油酯。这些脂肪酸分子可以是饱和的,即所有碳原子相互连接,饱和的分子室温下是固态。当链中碳原子以双键连接时,脂肪酸分子可以是不饱和的。当一个双键形成时,这个链存在两种形式:顺式和反式。顺式(cis)键看起来象U型,反式(trans)键看起来象线形。顺式键形成的不饱和脂肪酸室温下是液态如植物油,反式键形成的不饱和脂肪酸室温下是固态。 反式脂肪酸(Trans fatty acids,TFA)有天然存在和人工制造两种情况。人乳和牛乳中都天然存在反式脂肪酸,牛奶中反式脂肪酸约占脂肪酸总量的4—9%,人乳约占2—6%。 反式脂肪酸是对植物油进行氢化改性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不饱和脂肪酸(改性后的油称为氢化油)。这种加工可防止油脂变质,改变风味, 反式脂肪酸中至少含有一个反式构型双键的脂肪酸,即C=C结合的氢在两侧, 而顺式结构的脂肪酸中C=C结合的氢只在同侧。存在情况 在外用餐时,多数饮食业者和小贩等用来煎炸食物的油是经氢化的固体油脂,尤其是一用再用的回锅油,因煎炸过程使脂肪结构一再改变,反式脂肪有增无减。 在烘焙蛋糕时,也多采用反式脂肪。 零食是反式脂肪的另一大来源,如饼干、炸薯片等可保存一两年的零食,为增加食品味道的稳定性,多采用反式脂肪来制造化学性质 反式脂肪酸是所有含有反式双键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称,其双键上两个碳原子结合的两个氢原子分别在碳链的两侧,其空间构象呈线性,与之相对应的是顺式脂肪酸,其双键上两个碳原子结合的两个氢原子在碳链的同侧,其空间构象呈弯曲状。由于它们的立体结构不同,首先,二者的物理性质也有所不同,例如顺式脂肪酸多为液态,熔点较低;而TFA多为固态或半固态,熔点较高。其次,二者的生物学作用也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TFA对机体多不饱和脂肪酸代谢的干扰、对血脂和脂蛋白的影响及对胎儿生长发育的抑制作用。应用食品添加 为增加货架期和产品稳定性而添加氢化油的产品中都可以发现反式脂肪酸。包括薄脆饼干、焙烤食品、谷类食品面包、快餐如炸薯条、炸鱼、洋葱圈、人造黄油特别是粘性人造黄油。产品类型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占总脂肪酸百分比牛奶、羊奶 3 % ~5 %反刍动物体脂 4% ~1 1 %氢化植物油  14.2%~34.3%起酥油  7.3%~31.7%硬质黄油 1.6%~23.1%面包和丹麦糕 37%炸鸡和法式油炸土豆 36%炸薯条   35%糖果类脂肪 27% 另外,.卫生部2007年12月颁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规定,食品中反式脂肪酸含量≤0.3g/100g时,可标示为0。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食品配料表里明明有植脂末、氢化油,但是标签中标注反式脂肪为0的原因。今后买食品时应仔细,因为标注反式脂肪为0的食物不一定就不含有反式脂肪。 日常生活中,含有反式脂肪酸的食品很多,诸如蛋糕、糕点、饼干、面包、印度抛饼、沙拉酱、炸薯条、炸薯片、爆米花、巧克力、冰淇淋。蛋黄派……凡是松软香甜,口味独特 的含油(植物奶油、人造黄油等)食品,都含有反式脂肪酸。原因是,用植物油催化加氢制取脂肪时,反式脂肪酸也同时生成了。 一般来说,口感很香、脆、滑的多油食物就可能使用了部分氢化植物油,富含氢化植物油的食品就可能有反式脂肪酸。如饼干、巧克力派、蛋黄派、布丁蛋糕、糖果、冰淇淋等等。还有速食店和西式快餐店的食物也常常使用氢化油脂。现制现售的奶茶尤其要注意,因为它“乳化”“滑润”的状态特性需要氢化植物油。检测脂肪酸甲酯( 顺/ 反异构体)色谱柱 DM-2560 100 m x 0.25 mm x 0.20 μm货号 8858应用索引 CFR00652样品 10 mg/mL 顺反脂肪酸甲酯混标, 溶于二氯甲烷进样方式 分流, 20:1, 1 μL, 225 oC柱温 100 oC ( 4 min ) - 240 oC ( 10 min ), 3 oC/min载气 H2, 1.2 mL/min检测器 FID, 250 oC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1/201501221603_532941_1610895_3.jpg自我保护常见食品 反式脂肪酸没有列在现行的食品营养标签中,但有其他方法确定产品中是否含反式脂肪酸。最好的方法是看食品组分,如果一种食品标示使用转化脂肪,氢化棕榈油,人造植物黄油等等,那么这种产品含反式脂肪酸。 此外,食品包装成分种类标示一般是依按含量高低顺序排列,如果以上名称出现在产品前面,可推测反式脂肪含量高。 常见含反式脂肪酸的加工食品有:珍珠奶茶,薯条,薯片;蛋黄派或草莓派;大部分饼干;方便面;泡芙,薄脆饼,油酥饼,麻花;巧克力,沙拉酱;奶油蛋糕,奶油面包;冰淇淋;咖啡伴侣或速溶咖啡。据报道:前市面的珍珠奶茶多是用奶精、色素、香精和木薯粉(指奶茶中的珍珠)及自来水制成。而奶精主要成分氢化植物油,是一种反式脂肪酸。专家指出:每天一杯500毫升珍珠奶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已超出正常人体承受极限,饮用者易患心血管疾病。记者暗访得知:1公斤奶精可调配100杯奶茶,平均每杯成本只有4至6角钱,而售价却高达3至6元不等。 当看到人造黄油时,最好使用最软的一种,通常这种含最少量的反式脂肪酸。最后,记住多吃水果,蔬菜和全谷物,这些食物中含少量或不含反式脂肪酸和饱和脂肪。预防 首先,应当适量控制烹调中植物油的用量。我国居民膳食指南(2007年)建议,每日植物油摄入量应控制在25克至30克,而我们实际平均每天吃了将近40克,还有很多人超过了40克,即使从合理膳食的角度考虑,这也是不健康的。其次,含氢化植物油的加工食品,如威化饼干、奶油面包、派、夹心饼干等食物的反式脂肪酸含量相对较高,不宜过多食用。食物多样化、平衡膳食、适量运动是保证健康的基础。 天津医科大学营养学副教授王宝亭认为,反式脂肪酸由于是非天然的成分,所以很难被人体适应,摄入后会出现各种不适反应。沙拉酱、起酥油、人造黄油等食品制造原料是主要用于西餐的配料,如果能够延续中国传统饮食习惯,基本上可以避免摄入过多的反式脂肪酸。再有,一些饭店出售的面食中,可能也含有反式脂肪酸,人们在外就餐点菜时要特别注意。另外,人们在超市选购食物时,应尽量避免购买含有植物氢化油、人造黄(奶)油、人造植物黄(奶)油、人造脂肪、氢化油、起酥油等成分的食物。由于烹饪加工也会使食用油产生反式脂肪酸,所以要减少油脂的反复使用,戒除一些不良的饮食习惯。

  • 《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发布!

    4月8日,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12月29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第三条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应当坚持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合理处置、全程监管、降低危害和污染担责。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与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区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机制。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施设备的区域布局,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政府投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完善工业固体废物交易、公众查询等服务,提高数据共享、数据决策、数据监管、数据服务能力。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积极推动物联网等新型信息化技术,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服务工作中的应用。第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经营范围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需要,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专项培训、提供示范文本等方式,为前款责任人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提供指导和帮助;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的规定,为有关责任人提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服务保障。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参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工作,为所在行业提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相关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本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有关政策解读、人才培训等工作。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运输证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等主体资格信息,以及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要求的工艺技术方案、污染防治措施、处理方式等技术能力信息,通过合理方式集中统一公开,方便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查询。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以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十一条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工业集聚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在工业集聚区的出入口、内部道路等地段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视频监控设备与监管平台联网提供技术对接标准。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对工业聚集区范围内发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土地或者场地的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出租场地,对可能存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支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先进、成熟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对环境的危害;鼓励其依法自行利用、处置或交由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影响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在相关产物中标注有害成分。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际,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依法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环境风险,依法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特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另一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进行综合利用的制度,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南,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去向及综合利用全过程环境监管。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作为产品或者生产替代原料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综合利用产品进行采样监测,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优先保障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不得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三)不得影响焚烧炉正常运行;(四)只能焚烧处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开展工业危险废物鉴别。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之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许可管理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等日常环境监管依据。在鉴别完成前,前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机制,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规范安全、交售方便的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络,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监督管理;可以根据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的方法对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申报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定。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当符合前款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络的布设要求,依法对收集贮存设施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配备气体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静电接地装置等安全设施。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在收集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工业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范环境风险。第二十条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除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还应当开展危险特性监测,未消除危险特性的仍按工业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的危险特性开展抽样检测,抽样检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列入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一)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中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二)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四)工业危险废物年产量在十吨及以上的单位,核定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申报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明显不符的;(五)其他依法需要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更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在名录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为列入名录的企业提供与监管平台联网所需的建设标准和技术对接标准。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采用智能监控设备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控,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等特点,编制本市工业危险废物重点关注清单并制定治理方案,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完善举报奖励等级划分、办理流程和举报人信息保护等工作要求。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受理情况、处理结果等及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奖励;匿名举报的,经查实也应给予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执法合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申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前款规定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工业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委托他人收集、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托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二十八条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并进行全过程监控的;(二)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联网的;(三)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共享】热点:食品及油脂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

    最近食品检测的热门问题:反式脂肪酸含量的测定。越来越被大家关注,其检测一般采用甲脂化处理后[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检测。难点是反式酸作为正常脂肪酸的空间异构体,其分离及定性均不容易。目前国外很多机构都已经开展检测服务。希望在这个主题下,有兴趣及正在进行这方面研究的朋友多多交流经验,共享成果。共同努力,不要使我们的检测技术落后于国外同行。资料:在回顾了多年以来所有现存的有关反式脂肪酸(trans-fattyacids,以下简称“TFAs” )潜在危害性的研究之后: TFAs对于心血管疾病的病情发展负有极大的责任。此外,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还报告,TFAs对胎儿体重和Ⅱ型糖尿病有不利影响。从2003年 6月1日起,丹麦市场上任何含TFAs超过2%的油脂都被禁止;而从2003 年12月31日起,这个规定更拓展到加工食品油脂。新规定对丹麦本国和外国生产的产品都有效。过去人们曾认为饱和脂肪酸是身体健康的大敌,现在,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TFAs导致心血管疾病的几率是饱和脂肪酸的3~5倍。”人造奶油中的TFAs降低了有益的高密度胆固醇 (HDL)的含量而使有害的低密度胆固醇(LDL)增加,这一发现在国际上引起普遍重视。专家指出,凡是含有氢化油的食品,都可能含有TFAs。因此,人们日常饮食中TFAs的主要来源就是那些使用氢化油的“大户”,比如植物性固体油脂,某些烘烤食品,炸薯条、炸鸡块等快餐食品,沙拉酱等。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医学营养教研室蔡美琴教授则指出,有必要尽可能减少膳食TFAs的摄入量,特别是孕妇和乳母,建议摄入量不超过2克/天。各国政府卫生机构和消费者对不利于健康的TFAs的认识逐渐增强,各国对TFAs越来越严厉的措施都有利于产品的推广。[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2422] AOCS---毛细管柱气液相色谱法测定精炼植物油、氢化油和脂肪中的顺、反式脂肪酸[/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2422]反式脂肪酸[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检测方法[/url]

  • 【转帖】常见含有反式脂肪酸的食品

    目前反式脂肪酸没有列在现行的食品营养标签中,但有其他方法确定产品中是否含反式脂肪酸。最好的方法是看食品组分,如果一种食品标示使用转化脂肪,氢化棕榈油,人造植物黄油等等,那么这种产品含反式脂肪酸。  此外,食品包装成分种类标示一般是依按含量高低顺序排列,如果以上名称出现在产品前面,可推测反式脂肪含量高。  常见含反式脂肪酸的加工食品有:珍珠奶茶,薯条,薯片;蛋黄派或草莓派;大部分饼干;方便面;泡芙,薄脆饼,油酥饼,麻花;巧克力,沙拉酱;奶油蛋糕,奶油面包;冰淇淋;咖啡伴侣或速溶咖啡。据报道:目前市面的珍珠奶茶多是用奶精、色素、香精和木薯粉(指奶茶中的珍珠)及自来水制成。而奶精主要成分氢化植物油,是一种反式脂肪酸。专家指出:每天一杯500毫升珍珠奶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已超出正常人体承受极限,饮用者易患心血管疾病。记者暗访得知:1公斤奶精可调配100杯奶茶,其成本只有4至6角钱,而售价高达3至6元不等。可谓一本万利。  当看到人造黄油时,使用最软的一种,通常这种含最少量的反式脂肪酸。最后,记住多吃水果,蔬菜和全谷物,这些食物中含少量或不含反式脂肪酸和饱和脂肪。  现行的营养标签起源于1990年,那时营养标签和教育法通过。这个法修订了食品标签上的外观和信息含量。新营养标签强制列出14种营养素含量,包括热量、脂肪热量、总脂肪、饱和脂肪、胆固醇、钠、总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糖、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钙、铁。常量营养素因与慢性病的关系而被列出百分比,如总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由于空间有限,其他营养素成为可选项目:维生素B、饱和脂肪的热量、多不饱和脂肪、单不饱和脂肪、钾、可溶性纤维、不溶性纤维、糖醇、其他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  反式脂肪酸(trans fatty acid)又称反式脂肪或逆态脂肪酸,是一种不饱和人造植物油脂,生活中常见的人造奶油、人造黄油都属于反式脂肪酸。制造反式脂肪酸的“氢化处理”过程可以防止分子被氧化,使液体油脂变成适合特殊用途的半固体油脂并延长保质期。据健康专家介绍,在人们经常吃的饼干、薄脆饼、油酥饼、巧克力、色拉酱、炸薯条、炸面包圈、奶油蛋糕、大薄煎饼、马铃薯片、油炸干吃面等食物中,均含有不等量的反式脂肪酸。

  • 23项污染防治技术!《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发布

    近日,[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部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合计23项,其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包括有机工业固废湍动床气化焚烧技术、多仓式有机固废机械强化快速腐熟技术等技术。[align=center][b]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b]环办科财函〔2024〕27号[/b][/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各部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我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形成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大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1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部内抄送:土壤司、固体司。[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7777189.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8791087.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8321029.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8391547.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9742678.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9562334.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9447551.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60329893.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60429194.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60842555.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9267974.png[/img][/align]

  • 卤素水分测定仪能够快速测定牛奶、酸奶中全乳固体

    摘要:采用MB45型卤素水分测定仪代替国标法(GB/T5009146-2003)对牛奶、酸奶中全乳固体的含量进行测定。探讨利用水分测定仪快速测定牛奶、酸奶中全乳固体含量。全乳固体是牛乳和酸奶的一项重要检测指标,目前使用的测定方法是GB5409-85及GB/T5009146-2003〔1,2〕。其一为计算法,因脂肪测定复杂,成本高用时长,故很少采用;其二为减重法,测定耗时长达4~5h,不适合大批样品的测定,对生产的实用性也不大。袁旭等〔3-5〕在GB5409-85的基础上使用实验室的常规实验条件,从强化水分蒸发过程、加快蒸发速度入手,用滤纸代替海砂去掉水浴浓缩过程,一次烘干至恒重取得了较好的结果。测定时间由过去的5h缩短至115~2h,降低了成本,且每批可以同时测定数10个样品。本文探讨采用MB45型卤素水分测定仪对牛奶、酸奶中全乳固体含量进行快速测定,旨在建立一种测定结果准确、快速、便捷的方法。

  • 《宿迁市2023年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以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统领,以我市“无废城市”建设为载体,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到利用和处置全过程尽快完善制度、市场、技术、监管四个体系,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着力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全市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明确工业固体废物整治方案责任清单,相关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市场体系和技术体系建设工作启动,关联产业转型升级、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全面启动推进,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开始下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35%以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初显成效,初步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体系。三、工作任务方案共4大类15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工作、加强技术改造工作、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升级改造工作、推动产业园区整合提升和绿色循环化改造工作以及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二)健全收贮运体系,畅通处置出路。加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分拣能力建设、完善小微产废企业集中收运体系、加强贮存场所环境整治以及加强涉重金属矿石加工企业排查整治。(三)提高利用处置水平,推动行业发展。补齐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以及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四)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构建共治格局。完善统计与管理制度、提升执法水平和力度、落实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信息化管理以及构建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四、保障措施为保障工作落实,制定3条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压实属地的管理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跟踪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财政、土地、人才、技术等政策支持力度。根据方案工作要求以及政府职能,落实相关资金保障,落实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财政负担;将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保障示范项目建设用地;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中来;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相关政策,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涉工业固体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力震慑,强化企业法治意识,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及时公开收集、利用、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引导产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规范的收集、利用、处置单位。

  • 脂肪能为身体提供能量

    脂肪为身体提供能量,并帮助吸收脂溶性维生素。它包括饱和脂肪、单不饱和脂肪和多不饱和脂肪。脂肪的健康来源包括鱼类、坚果、种子和山茶油。

  • 人体电子脂肪秤的定义和使用方法

    肌肉内含有较多血液等水份,可以导电,而脂肪是不导电的。因为体内电流的通道导体是肌肉,从电流通过的难易度可以知道肌肉的重量,由此可判断,在体重的比例中,肌肉较少的人脂肪的比例较高。如某种频率电信号通过人体时,脂肪部分比肌肉和人体的提他组织“阻抗”值更高。利用一个安全的特定频率电信号通过人体时,电信号会因人体“阻抗”值的不同而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而人体脂肪称就是利用这种原理发明的仪器。利用秤体表面的电极片与用户的双腿接触,通过一定的安全电流,测量人体电阻(bio-impedance).然后基于输入的用户数据和测量得到的人体电阻,使用我们在广泛实验的得到的公式,能够比较精确地测量人体脂肪百分比、人体水分百分比、人体肌肉百分比、骨骼重量等人体成分。使用方法 1、选择你的个人编号   开机,当箭头所指位置闪动时,按上下键选择个人编号,再按SET键确定。   2、输入你的性别   当箭头所指位置闪动时,按上下键选择性别,再按SET键确定  3、输入你的年龄   当箭头所指位置闪动时,按上下键选择年龄,再按SET键确定(可长按键来快速选择)  4、输入你的身高   当箭头所指位置闪动时,按上下键选择身高,再按SET键确定(可长按键来快速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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