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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可疑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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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可疑货物相关的资讯

  • 生态环境部发布进口货物固体废物鉴别程序
    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同时2008版的《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废止。/pp  《程序》规定,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分为采样、样品分析检测和样品属性鉴别判断。/pp  采样工作原则上由海关负责,也可以由海关联合鉴别机构完成 /pp  分析检测由鉴别机构完成,根据不同样品特点有选择性地进行分析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外观特征、物理指标、主要成分及含量、主要物质化学结构、杂质成分及含量、典型特征指标、加工性能、危险废物特性等 /pp  最后进行样品属性鉴别判断,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对鉴别样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判断。/pp  全文如下: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8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1/attachment/bbf91279-5114-450a-86ed-4711396971b0.pdf" title="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pdf" style="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8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pdf/a/span/p
  • 国务院印发仪器等政府集中采购货物标准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文件中说明,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10〕6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表格略)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京内单位指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分配资金进行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的项目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京内单位  印刷项目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会议服务京内单位指单项会议金额在2万元以上  工程监理京内单位指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监理  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的项目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海洋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特种车辆(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雷达等专业工作的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京内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 首届“危险货物分类、包装与鉴定”网络研讨会圆满落幕
    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前不久,黎巴嫩贝鲁特重大爆炸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对危化品管理的关注。危险货物在各个行业被广泛应用,给现代社会带来了不可缺少的好处,但是,由于其固有的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稍有疏忽,容易发生恶性事故,并对人民财产、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我国十分重视危险货物的管理,相继出来了多项危化品管理法规,海关检验检疫起草的近百项危险品包装检测标准为我们危险货物管理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为加强公众对危化品及其管理的认知,strong10月27日/strong,仪器信息网网络讲堂联合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天津海关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span/strong首次举办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strong“危险货物分类、包装与鉴定”/strong/span主题网络研讨会。会上,天津海关的技术专家为大家倾情讲解危险货物检测与鉴定相关法规、技术方法及案例分享。听众普遍反映收获颇丰,对危化品检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应听众要求,特将专家老师精彩报告回放视频呈现如下,供大家温故知新:/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9bd46438-5303-4ac8-9794-a1d2149bb351.jpg" title="熊.png" alt="熊.p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报告题目:《危险货物分类、包装及检验——国内外规章简述》/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视频回放链接: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13751.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13751.html/span/a/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0e541c0c-5d21-4c32-b2f2-09f551d19b86.jpg" title="何.png" alt="何.p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题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视频回放链接: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13752.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13752.html/span/a/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9d21d611-7ca2-4bc2-9c20-24b2bffd545b.jpg" title="孙.png" alt="孙.p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题目:《GHS制度简介及标签》/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视频回放链接: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13753.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13753.html/span/a/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ec431a22-13c6-420c-9b5e-d342564465bb.jpg" title="张.png" alt="张.p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题目:《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及使用鉴定》/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视频回放链接: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13754.html" target="_blank"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13754.html/a/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扫描下方二维码/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加入“危险货物分类、包装与鉴定”交流群/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了解更多危险品检测相关信息/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281px height: 391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4c434ab4-0472-40e8-9389-4b98659db70a.jpg" title="危险货物.png" alt="危险货物.png" width="281" height="391"//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br//ppbr//ppbr//p
  • 广东东莞在国际货物首次检出青霉属病原菌
    中新网东莞5月4日电 记者今天从广东东莞检验检疫局获悉,日前东莞检验检疫局太平口岸在近半个月时间内连续两次从国际航行船舶食品舱检出青霉属,这也是东莞检验检疫部门首次从国际航行船舶食品舱检出青霉属病原菌。  据东莞检验检疫局官员介绍,东莞检验检疫局太平办事处船检人员在3月18日和3月30日,分别对来自印度尼西亚的“嘉畅”轮、澳大利亚的“粤电81”两艘货轮进行检疫查验时,在蔬菜库的存放架上均发现有表面已开始霉烂的马铃薯和茄子,遂采样送东莞检验检疫局植检实验室检测,并督促船方对余下霉烂的马铃薯和茄子进行销毁处理。  经实验室检测,该两种食物中均检出青霉属病原菌,此病原菌可使许多农副产品腐烂,也有少数种类可使人或动物致死。这是太平口岸首次从入境船舶食品中截获该有害病原菌。  “五一”节日期间,为了保障出入境安全,东莞检验检疫局各旅检口岸人员严阵以待,在做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同时,积极落实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保证人员充足、仪器设备运转良好。一方面,及时与客运公司沟通,在柜台张贴疫情提醒告示,加强对出入境旅客的宣传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体温监测及医学巡查,及时发现可疑病例。  据了解,4月29日至5月1日,太平办事处旅检口岸共查验出境旅客2017人次,同比增长31.7% 入境旅客566人次,同比增长7.4% 截获旅客禁止携带物肉丸及鸡肉1批次 未发现发热旅客。常平办事处旅检口岸共查验出境旅客1920人次,同比增长16.7% 入境旅客1636人次,同比下降2.9% 截获旅客禁止携带入境动植物2批次 发现发热旅客1人。
  • 谱尼集团旗下多家公司获批成为海关总署首批进口服装检验采信机构
    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首批《海关进口服装检验采信机构名录》,谱尼测试(300887)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信机构代码:A142220051)、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采信机构代码:A142220053)和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采信机构代码:A142220044)均凭借专业技术实力,成功入选首批海关总署进口服装检验采信机构名单,可承担成人服装、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检验检测。此次认可,标志着谱尼测试集团的资质能力和技术实力再次获得高度认可。成为检验采信机构,意味着谱尼测试集团出具的检测结果可直接被海关采信,进出口货物可以实现快速验放,检验结果在全国通用,在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谱尼测试集团将为进出口服装企业实现高效通关提供精准便捷的检验和技术支持。   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采信机构可以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对采信商品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海关对使用采信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开展合格评定的进出口商品,海关实施审单放行、免于取样送检等便利化措施。   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9号令)正式实施。同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总署公告120号),这是海关总署发布的首个采信商品的采信要求公告,标志着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正式进入施行阶段,明确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进口服装检验实施采信管理。   谱尼测试作为中国检测行业知名企业,具备CMA、CNAS、食品复检机构、CATL、CCC等资质,可提供综合性检测、计量校准、验货、评价、审厂等专业化一站式技术解决方案。谱尼测试早在2010年就成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员单位,始终为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提供着检验检测技术支撑,谱尼测试将以此次获评首批采信机构为契机,持续加强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及核心竞争力,更好地为进出口服装企业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检验检测服务。
  • 赛多利斯严格保障进口货物防疫声明
    考虑到国内外新冠病毒疫情的严峻形势,我们深刻理解您对进口货物可能存在携带病毒风险的关切。为尽可能地消除风险,赛多利斯积极响应中国政府的各项防疫措施,并在第一时间与相关责任方落实各项管控措施,从而保障我司货物在每个进口环节的可靠性与安全性。我们采取了如下安全措施:赛多利斯始终密切关注疫情的发展,并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安全置于首要地位。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国家的各项防疫政策,与各相关责任方一起严格落实上述措施,为您创造一个安全的进口货物使用环境。如您对上述预防性措施有何疑问,可随时与我司销售代表人员联络。让我们共同努力,早日度过这场危机!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2号令)   (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2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47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二)将第四十条中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备案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将“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修改为“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依法开展来料加工经营活动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中的“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修改为“经海关备案”。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1、2、3)中的“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修改为“海关备案编码”。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47号、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第三项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三)将第九条中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修改为“海关注销该运营人登记”。   (四)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十、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二)删除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鉴定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修改为“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主管海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   十一、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中的“经海关总署许可”修改为“依法设立”。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可以”。   (四)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十二、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条。   十三、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检疫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   十四、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海关对从事船舶食品、饮用水供应的单位以及从事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单位实行许可管理;对从事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十五、对《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   十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凭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自制的集装箱调运清单,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申报。调运清单内容应当包括:承运集装箱原进境船舶名称、航(班)次号、日期,承运调运空箱的船舶名称、航(班)次号、集装箱箱号、尺寸、目的口岸、箱体数量等,并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传输相关的电子数据。”修改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申报相关电子数据。”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三)删除第三十条。   十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经海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备案”。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三)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备案”。   (四)将第五条中的“资格条件”修改为“条件”。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海关对运输企业递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备案有效期为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期限。“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车辆备案有效期为其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强制报废期。”   (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八)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修改为“应向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海关可以对备案车辆实施卫星定位管理。”   (十)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删除第五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牌号码),改装车厢、车体,未向海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修改为“海关可以注销其备案”;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其他需要注销备案的情形。”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运输企业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海关注销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资格”修改为“海关注销其备案”。   十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七条中的“设立”修改为“经营”。   (二)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免税商店的经营和终止”。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经营许可事项。”   (四)删除第九条、第十条中的“的设立”。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修改为“经审批准予经营的免税商店”。   (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人员”修改为“旅客”。   (七)将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免税品需要退运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八)将第三十条中的“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修改为“免税商店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经海关总署批准经营,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   十九、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并删除“,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二十、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项;将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二十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一条。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七条”。   (四)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五)将第七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六)将第七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七)将第七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八)将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十)将第七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二十二、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检疫审批工作。   ”由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海关总署可以委托直属海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开展初步审查。   “海关总署授权直属海关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由直属海关负责检疫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二)删除第六条第一款。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初审机构”;删除第二款第一项;将第二款第二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输入动物需要隔离检疫的,应当提交有效的隔离场使用证;”将第二款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输入进境后需要指定生产、加工、存放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提交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信息以及符合海关要求的生产、加工、存放能力证明材料;”将第二款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将第二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三)将第七条中的“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修改为“海关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   (四)删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五)将第十条中的“海关总署或者初审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或者《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注销手续。   ”其他依法应当撤回、撤销、注销检疫审批的,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doc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doc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doc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doc    10.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doc    11.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doc    12.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doc    1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5.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doc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doc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doc    19.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    20.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doc    21.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    22.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doc
  • 【赛纳斯】手持式痕量爆炸物探测器,快速识别可疑物
    所谓爆炸物泛指能够引起爆炸现象的物质,例如雷管、炸药、黑火药等,粉尘、可燃气体、燃油、锯末等在特定条件下引起爆炸的物质,广义上也属于爆炸物。如电视剧《开端》里高压锅内的爆炸物,如果能提早发现,也能杜绝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如今特殊环境下所拥有的检测仪效果多样,通常使用环境复杂,针对检测爆炸物这一点,具体环境的差异存在而导致各自不同的使用功能。手持式痕量爆炸物探测仪 SHINS-P200SHINS-P200是赛纳斯联合嘉庚创新实验室公共安全联合研究中心,研发的最 新一款手持式痕量爆炸物探测仪,采用蓝牙无线连接技术,通过非接触式抽气采样,5秒快速识别爆炸物,可连续实时监测,当仪器周围环境炸药浓度或采样质量达到探测限时,仪器能快速发出报警指示。“电子鼻”即是仿照生物的嗅觉系统而研制出的检测气体的传感器或集成系统。赛纳斯SHINS-P200产品基于功能仿生狗鼻的启发:狗鼻内部粘膜有约3亿个气味受体细胞,气体分子与这些受体细胞接触,引起级联放大的生化反应,进而识别气体成分。基于功能仿生材料设计,具有“一点接触、多点响应”的链效应特点的荧光淬灭爆炸物检测技术被普遍认为是灵敏度最高、选择性最好的可实用化、可微型化的技术,有利于“电子鼻”传感薄膜的制备。赛纳斯SHINS-P200型产品基于自主技术产权,打破了目前国外企业垄断荧光淬灭安检产品的现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颠覆了现有检测方法局限,创新性的发展了微型化、智能化、非接触式爆炸物检测的超灵敏“仿生电子狗鼻”,对未来战争、航线保障、反恐防爆、国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应用领域 1、反恐排爆侦查 2、应急响应部门探测危化品 3、公共治安巡防安检 4、海关查验可疑物品 5、公共交通、货物运输安检 6、高级别防护目标、重大活动安检 产品特点与优势1、手持式、重量500克,方便携带 2、一键式操作、简单方便、易学易用、使用性强 3、耗材元件更换简单,无需复杂拆机操作 4、警用安全防护设计 5、仪器报警后,按复位键即可重新检测,无需校准或等待步骤 6、环境适应性强 7、开机时间小于3秒 8、可检测40 余种爆炸物,包括: 民用炸药(硝酸铵、黑火药、鞭炮药、点火药、TATP 等) 军用炸药(TNT、DNT、特屈儿、苦基胺、黑索金、太安等 液体炸药(硝基甲烷等) 应用案例 1、城市及边境检查站可疑物安检排查 2、重要场所日常安检爆炸物排查
  • 洁特生物建设智能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实现货物高效优速调配!
    每个洁特人心中都有一份不可撼动的坚守一路奔赴,不负每一次托付一路奔赴,不负每一次信任一路奔赴,不负每一次使命全力以赴勇往直前将货物第一时间送到客户手中 洁特生物物流宣传片震撼上线作为专注于国内生物实验室耗材行业的企业,洁特生物始终致力于民族品牌的崛起与壮大,目前在售产品已达千余种,产品远销欧美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为顺应全球业务的迅猛发展,打造更高效、更便捷的配送服务,洁特生物专注于智能仓配一体化服务,目前已建设拥有一套完善的数据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国际和国内物流配送体系,与客户携手共赢璀璨明天。我们以技术为驱动,倾力打造优质的物流配送服务体系。截至目前,我们已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了10多个办事处,配备有专业的“总部仓-办事处仓-代理合作仓”三级安全仓储。建设有100多个物流配送网点,自有物流配送车辆200余辆,可覆盖全国20多个省,70多个市,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货物的全覆盖及高效率的优速调配。同时,我们始终坚持标准化运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贴心的配送服务。我们采用卫星定位系统、智能配送调度系统、物流运输管理系统,实现客户一键下单、实时响应、仓储接单、订单核对、扫码配货、清点出库、货物装载、物流运输、实时跟踪、送货上门、订单确认、扫码签收、配送入库每一环节均可实时查询。真正实现了物流运输全流程的可视化、数据化、智能化,提高了配送效率和客户服务质量。洁特生物始终怀着一颗使命必达的炙热之心倾心研发每一款产品用心服务每一位客户物畅其流,货通天下我们为您一路呵护!
  • 欧洲议会通过欧盟现代化海关法典
    2013年9月11日,欧洲议会采纳了现代化海关法典。这套法典一生效,即会改名为欧盟海关法典,并会简化欧盟海关程序及扩大集中清关范围,令营商成本减少。  现代化海关法典将是欧盟各国海关规则及程序的架构法规,将会把现时按个别情况而实行的多种措施订为法例,能为在欧盟营商的香港公司厘清法例条文。此外,海关规则及程序也会简化,令商贸交易更有效率。  欧盟理事会预计未来数周采纳这项海关法典,因此法典可于2013年11月1日生效。建议法规在欧洲议会采纳30个月后实施,换言之,现代化海关法典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现代化海关法典规定经济营运商与海关之间所有数据、文件、决议及通告的互换,必须采用电子数据处理技术进行,实现无纸化及全面电子化,目标是到2020年底全面使用资讯科技。  新的海关法典原拟于2013年6月24日实施,但由于所需的电子系统尚未准备就绪,因此推迟实施日期。事实上,所有人手操作系统到2013年甚至新海关法典实施后(2016年5月)会继续存在,期间可能会使用非电子数据处理技术。  新海关法典令实施海关决议的规则更加统一,这些现代化的规则将规管贸易商的权利和责任,并列明违反海关规则而须缴付海关收费的解决方案。  法典内的其他条款,将加快认可经济营运商(AEOs)的清关程序。当局会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认可经济营运商”地位:  a. 遵守海关及税务规定的纪录   b. 良好的商业及运输记录管理系统   c. 偿付能力证明   d. 与所从事活动有直接关系的能力标准或专业资格   e. 适当的保安及安全标准  简化海关程序令认可经济营运商受惠(维持现行简化程序或订立新的简化程序)。其中一项好处是实施“集中清关”措施,让认可经济营运商以电子方式报关,并于所在地的海关进出口办事处缴付关税。  认可经济营运商在提交报关单后,其货物便获得放行,可直接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不过,即使货物已经放行,海关部门仍有权检查文件或货物。检查可能在货物管有人、涉及经营人士或文件管有人的处所进行。  另一项重要改变与港商息息相关,是把入境加工、海关监管加工以及货物销毁合而为一。授权管有人在货物进口后,可以决定转口进口货品、加工货品、销毁货品或让货品自由流通的数量。  临时储存仍是一种特别制度,并继续实施保证金措施。不过,储存时间则延长至90日。货物也可被同一人或其他人由临时储存设施转移至另一个临时储存设施,但当中须不涉过境程序。此外,授权管有人必须取得认可经济营运商地位,才可把货物转移至其他成员国。  简化海关法例料可降低营商成本,而通过订立更完善的法规也可为企业和民众厘清法律条文。现代化海关法典让贸易商可以全面受惠于欧盟海关使用最新资讯及通讯技术带来的好处,有助推广贸易及节省成本,同时改善海关的管制效能。  详情参见: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resources/documents/common/legislation/proposals/customs/com(2012)64_en.pdf
  •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3年3月9日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62号),将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部分规章修改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规章修改背景一是按照国务院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规定,对22部规章中涉及许可事项取消或调整的条款进行修改。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审批服务相关要求,对22部规章中涉及证明材料取消、许可流程优化、许可有效期延长的条款进行修改。二、主要修改内容(一)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调整为备案管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9部规章相关条款。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改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调整为备案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七条至九条中相关表述进行修改。(二)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取消,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等2部规章相关条款。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修改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三)因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转移审批取消,删除《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取消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转移审批,删除《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四)因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取消、卫生检疫处理单位认定调出许可事项清单,修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等2部规章相关条款。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和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相关要求,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取消、卫生检疫处理单位认定调出许可事项清单,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修改。(五)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及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调出许可事项清单,删除《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为落实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已调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删除《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六)因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调整为备案管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等2部规章相关条款。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调整为备案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二条至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进行修改。(七)因免税商店设立审批调整为免税商店经营许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相关条款。根据国务院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免税商店设立审批”调整为“免税商店经营许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七条至十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表述进行修改。(八)因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发生变化,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相关条款。为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海关总署取消了“厂区重点区域照片或视频资料”“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等行政审批证明材料。本次集中修改,将上述要求在规章中予以固化,主要涉及《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九)因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流程等发生变化,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延长许可证有效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至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同时,因商务部已取消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海关取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此次集中修改一并对上述规章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 青岛海关破获14万吨花生走私案 黄曲霉毒素严重超标
    最近,青岛海关公布了一起去年破获的农产品走私大案,共查获涉案走私花生近14万吨,而且,经过检验,这些走私进口花生的黄曲霉素严重超标。 黄曲霉素,或许大家并不陌生。黄曲霉素具有极强的致癌力,毒性堪比砒霜,对肝损害巨大,被世界卫生组织划定为1类致癌物,是目前已知霉菌中毒性最强的。黄曲霉毒素在农产品中几乎是无法避免的,而花生和玉米是最容易被黄曲霉污染的粮食。因此,世界各国,都只能设定一个"限量标准"。如果,这14万吨黄曲霉素超标的花生一旦流入市场,后果将不堪设想。 这次青岛海关破获的毒花生案件总值15亿元,案件涉及山东、河南、安徽、广东等多个省份,仅青岛地区的涉案金额就达到了10亿多元,占总量的三分之二左右。这些有毒花生是如何被发现的?面对黄曲霉素超标花生,消费者又该如何的预防? 青岛海关缉私局在4月初公布了一起走私黄曲霉素花生的大案,共查获涉案花生等农产品13.88万吨,案值约13亿元,涉嫌偷逃税款3亿多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据化验,部分涉案走私进口花生已发生霉变,含剧毒致癌物黄曲霉毒素。青岛海关缉私局工作人员冯铁军告诉记者,能够顺利揪出这么多毒花生,源于一起保税花生的走私案。 冯铁军:我们发现有好多经营单位,它加工的这个花生等农产品的实际加工量比正常的进口量要大。它多出来的数量,我们就怀疑它是偷运进境了。我们就对这件事情很关注,也展开了相关的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青岛海关缉私局发现,如果进口印度花生,本来从印度港口直接发货到青岛港,是最经济的一条运输线路,可涉案公司却非要舍近求远,不计成本的绕道越南。 冯铁军:因为正常经营的话,从印度进口花生应该是从港口直接发集装箱,发到实际销售地是最合理的。那么它的这种偷运进境的线路是从印度发到越南,从越南再发到广西的中越边境,从那里偷运进境。所以这种线路实际上是远远的增加成本。 经过深入调查,办案人员终于掌握了涉案公司的走私手法、以及涉案人员情况。据介绍,"蚂蚁搬家"是这些走私案件作案的主要手法。犯罪嫌疑人指使印度供货商将花生海运至越南港口,然后委托当地货运代理企业,并雇佣当地边民将花生从越南边境"搬"到广西,境内收货方安排专人接货,并将走私货物在国内销售牟利,而境内涉案企业都集中在青岛。 冯铁军:这种偷运进境,其实它不仅仅是逃避了税收,还逃避了商检。因为像花生这种农产品它是法检商品,也就是进口就必须得进行商检的。那印度花生它的黄曲霉素含量偏高,那么通过这种运输方式,它又有大量的霉变现象。 黄曲霉素是自然界最强的致癌物,而花生又是最容易被黄曲霉素污染的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花生及其制品中黄曲霉素B1限量标准为每千克20微克,而涉案的花生,黄曲霉素B1含量已经达到了每千克27.04微克,超出国家限量标准35%以上。据青岛海关缉私局工作人员冯铁军介绍,他们找到青岛涉案公司的仓库时,发现里面存储的花生有大量的霉变现象。 冯铁军:仓库里存储的那些花生有大量的腐败、霉变这种情况,那么它的黄曲霉素肯定是严重超标。黄曲霉素它本身是一种强致癌物质。 这些不良商家偷逃税款不说,还危害了食品安全。根据进一步的线索,全国缉私干警统一行动,成功破获了这起走私农产品的大案。 冯铁军:证实这批花生它不仅仅是销往山东地区,包括广西、广东、贵州、安徽、河南、河北等地都有销售。刑事立案27起,案值是15亿,偷逃税款5个亿。那么,我们在行动当中扣下的货物,就是霉变的这些花生大概是14万吨。 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黄曲霉毒素是耐高温的,所以一般的烹调温度无法使其失活,因此消费者在选购、食用花生时,一定要注意甄别,用肉眼看这些食物的颜色是否不同于正常颜色、有没有霉毛;再就是用鼻子闻是否有霉味,如果发现异常,就不要购买和食用了。
  • 守护海关边检人员的安全,TA们是认真的!
    引言:海关及边检人员是国家边境的守护者,负责保护公共安全。他们坚守前线,在保持商业流动性的同时负责可疑货物的拦截工作,在阻挡大量源源不断的可疑货物的同时又肩负着促进合法贸易的使命。虽然他们始终保持警惕,但世界各地的入境口岸和边境都可能为非法麻醉剂、新型合成毒品、爆炸物、前体、假药、未知化学品和辐射威胁打开大门。海关、口岸边检快检应用场景手持式安全识别仪器能够帮助执法人员准确地分析入境口岸处的产品,拦截具有重大潜在风险的货物,立即得出结果,从而令海关及边检人员快速做出明智的决策。新型现场部署技术实现可疑毒品快速识别在某些场所,如果海关官员怀疑包裹中可能有毒品,可将其送到实验室进行分析,而这可能需要花费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结果是商业滞缓、合法货物可能延迟抵达。新型现场部署技术有助于消除此问题。*图片来源于正版图文网站Pixabay针对在船舶间、机场内和边境处等现场的可疑毒品的快速识别,Thermo Scientific™ TruNarc™ 分析仪提供了手持式拉曼系统。该系统可透过透明/半透明容器、塑料袋和大多数样品瓶进行扫描。根据推测进行识别时,执法人员可通过对多项受控物质进行单项测试来得出明确结果。TruNarc分析仪重量轻、使用简单,可在任何地点和人员需要时提供快速精确的毒品分析。上图为:TruNarc手持式毒品分析仪帮助执法、现场鉴定疑似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稀释剂,有效保障执法人员的安全。根据推测,使用TruNarc在现场检测麻醉剂、前体和切削剂。利用经实验室验证的拉曼光谱分析技术,这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仪器可以轻松识别出麻醉剂、兴奋剂、镇静剂、致幻剂和镇痛剂。它能够分析主流毒品和常见的切削剂、前体及芬太尼、卡西酮和大麻类毒品等新出现的威胁,以确保海关官员始终使用毒品检测的领先技术。特殊工具保护海关边检人员应对简易爆炸装置威胁简易爆炸装置(IED)呈现不断发展的趋势,部分原因在于生产相对容易且原材料普遍可得。与TNT等传统炸药不同,它们采用硝酸、硝酸铵、柴油和糖等工业化学品在粗制化学品实验室中制成,因此逃避了传统爆炸物检测技术和受过训练的犬类的检测。事实上,人们认为IED是世界上罪犯最常用的爆炸装置之一,并且已经发现恐怖分子训练手册中详细说明了如何利用化学基础知识简易组装IED。*图片来源于正版图文网站Pixabay欧盟绝大多数恐怖袭击中都使用了“自制爆炸装置”,包括2015年的此类事件、2016年的布鲁塞尔事件及2017年的曼彻斯特和帕森斯格林事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此类袭击事件中的绝大多数受害者都受害于使用自制爆炸装置进行的袭击。Thermo Scientific™ Gemini™ 分析仪是唯一获得美国国土安全部批准反恐技术认证的CBRNE/HME/IED支持软件。赛默飞的手持式化学品识别仪器还可帮助CBP官员识别可能含有危险物质的货物。全球军事和民事响应人员利用这些高度精确的仪器对各类未知化学品进行现场评估。这套特殊工具可以帮助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人员应对IED威胁。上图为赛默飞拉曼和红外光谱(FTIR)二合一的Gemini手持式分析仪,适用于现场环境应急化学品和爆炸物的鉴别。除了上述提到的Gemini分析仪,赛默飞还有以下两款分析仪可提供对毒品、未知化学品及爆炸物的综合鉴定。现场只需对固体和液体化学品进行简单的制样,即使是复杂混合物,也可以在几秒内进行快速准确识别。可快速识别化学品,包括爆炸物、有毒工业化学品、化学武器、毒品、毒品前体、白色粉末。辐射威胁不容小觑,便携式辐射仪器提供随时随地的保护辐射是一种经常被忽视的威胁,但是不安全的放射源可能对执法和应急响应团队造成灾难性情况,并可能对社区、城市或整个地区产生毁灭性的长期影响。防范核恐怖主义是国家安全的重中之重,各国政府为此做出努力,其中包括力求防止敌人未经授权开发、拥有、进口、储存、运输或使用核或其他放射性材料。加拿大核能安全委员会曾保存了一份关于密封源和辐射装置丢失或被盗报告的清单,其中被盗居多。在不法分子的手中,这些装置可用于制造脏弹。借助赛默飞小巧的便携式辐射检测和识别仪器,您可以随时随地受到保护。我们的辐射检测器和监测仪器采用已获得专利的天然本底扣除(NBR)技术来检测、定位和识别放射性核素,例如核武器、脏弹及被遗弃或故意掩蔽的放射源。我们还提供多款适用于各类应用的α和β探针。赛默飞便携式辐射检测和识别产品包括:1.Thermo Scientific™ RadEye-CD 便携式禁运品和辐射探测系统可探测隐藏于车辆空腔的禁运品,对毒品、香烟、爆炸物和酒精灵敏度高,可同时快速测量隐藏的放射性物质,双通道显示禁运品和放射性物质。2.Thermo Scientific™ Safety-Guard Series人员/小型车辆/包裹/传送带辐射监测系统可对藏在包裹和包装箱里的违法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进行快速而灵敏可靠的探测,系统具有多个测量道的扩展能力,每个测量道两级报警,最多可配置2个γ探测器和2个中子探测器。使用中子探测器可增强探测特殊核材料 (SNM) 的能力。3.Thermo Scientific™ RadEye PRD/PRD-ER便携式γ辐射测量仪是一款高灵敏个人辐射探测器,体型小巧,便于携带,放射源的搜寻和定位。4.Thermo Scientific™ RIIDEye 便携式能谱仪现场可快速、精确识别放射性核素,实时显示同位素剂量率,可快速提供事故等级的迅速评价,特殊核材料 (SNM) 探测,ANSI兼容的88种核素的核素库,可扩展至125种,QCC专利谱分析技术:可在1秒钟内识别混合的同位素。手持式拉曼分析仪助力海关人员查获假冒药品全球政府机构广泛使用Thermo Scientific™ TruScan™ RM手持式拉曼分析仪来确保无药品造假或因储存条件较差导致药品低于标准的现象。*图片来源于正版图文网站Pixabay海关组织也利用该仪器来查验乘客行李中的各类药物。他们查验旅客所述药物实际上是什么,以确保凭医生处方才能使用的药物不会流入消费供应链中。能在几秒钟内就完成90%以上制药原辅料鉴别的赛默飞手持式拉曼分析仪:1.Thermo Scientific microPHAZIR™ Rx 手持式近红外分析仪可在现场几秒内获得可靠的材料特性鉴定,该分析仪提供了一个满足监管要求、提高产品质量、削减生产成本、降低供应链风险的便携工具。2.Thermo Scientific TruScan™ RM手持式拉曼分析仪通过密封包装可在几秒内按需实时提供可靠的材料特性验证。使用选配的 Thermo Scientific™ TruTools™ 嵌入式化学计量学包,用户可以建立适合复杂材料分析问题的、先进的定制化定性及定量方法。为化妆品、玩具、消费品重金属超标问题把好第一道关化妆品、玩具、消费品等作为消费者日常接触并使用的物品,其重金属超标问题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面对挑战,赛默飞手持式分析仪助力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为化妆品、玩具、消费品重金属超标问题把好第一道关。1.Thermo Scientific™ XL3t 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筛检玩具、宝珠、衣物、家具等只需瞄准并扣动扳机,几乎即时就可得到元素分析结果。可筛检儿童类产品(ASTM F963-08)中的全部8种限制性物质。2.Thermo Scientific™ XL5 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配套安装的微观和宏观摄像头,定位更加准确,轻松查看样品分析结果。全世界的海关组织都面临严峻的挑战——即在促进商业和安全出行的同时,检测并阻截危险物质。从辐射检测到麻醉剂和爆炸物的识别,再到防伪检查,最终目标是通过确保抵达海岸和边境的材料的完整性来保护公众。赛默飞长期致力于提供先进技术和创新仪器来实时检测、发现和防范上文提到的这些威胁,同时,拥有大量可以挽救生命并防止灾难的检测设备,帮助海关、口岸边检、公安、消防、应急处置现场工作人员鉴别危险、保护自身安全。互动福利!扫描左下方二维码填写问卷即刻获取赛默飞海关、口岸边检快检解决方案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简介赛默飞世尔科技进入中国发展已超过35年,在中国的总部设于上海,并在北京、广州、香港、成都、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昆明等地设立了分公司,员工人数约为5000名。我们的产品主要包括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试剂、耗材和软件等,提供实验室综合解决方案,为各行各业的客户服务。为了满足中国市场的需求,现有7家工厂分别在上海、北京、苏州和广州等地运营。我们在全国还设立了8个应用开发中心以及示范实验室,将世界级的前沿技术和产品带给中国客户,并提供应用开发与培训等多项服务;位于上海的中国创新中心,拥有100多位专业研究人员和工程师及70多项专利。创新中心专注于针对垂直市场的产品研究和开发,结合中国市场的需求和国外先进技术,研发适合中国的技术和产品;我们拥有遍布全国的维修服务网点和特别成立的中国技术培训团队,在全国有超过2600名专业人员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网站:www.thermofisher.com
  • 天津海关研发再生金属检测装备 加快检测速度
    记者11日从天津海关获悉,近年来,天津海关不断加强科技智能装备的研发与应用,助力智慧口岸建设。天津海关研究开发再生金属元素含量定量检测设备,全称“手持式再生金属分析仪”,也是全国首个可应用于口岸货物监管的便携式再生金属元素含量定量检测设备。图为天津新港海关关员在进口查验场地用手持式再生金属分析仪对进口货物进行现场检测。(天津海关供图)在传统的口岸检测模式下,海关关员需要携带光谱仪、便携式γ能谱仪和表面沾污仪等多台设备以应对不同类型的查验工作,部分进口货类受限于检测设备的准确度,难以当场出具结果,需要送海关实验室检测。“化学成分的传统检测需要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口岸送检的样品进行制样,使样品满足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才能上机测试。从送样、制样再到上机测试,整个过程平均需要5天左右才能出具报告,由此产生的仓储和物流费用对企业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天津海关科技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款手持式再生金属分析仪,方便关员在查验现场快速开展再生金属原料类商品的金属元素含量与放射性的检测,该设备已在天津、南宁、广州等地的5家实验室对129批样品进行了比对验证,结果表明使用该设备检测的主要金属含量结果与实验室采用经典方法的检测结果一致性高,相对误差满足标准要求。据介绍,此项设备不仅便于携带,而且能够准确筛查放射性、检测金属元素含量,可应用于天津口岸进口集装箱货物中再生金属原料的放射性和元素含量的检测,也是全国首个可应用于口岸货物监管的便携式再生金属元素含量定量检测设备。天津新港海关查验一处进口查验三科的工作人员柴陆路介绍,“借助这台设备,铜、铝、铁等多基体再生金属化学成分和放射性污染物均可以当场出具检测结果,检测效率提升的同时,也为降低进口再生金属原料实验室送检比例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方案,这一升一降,无论是时间还是成本,企业都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天津海关相关负责人说,下一步,天津海关将在智慧海关建设和“智关强国”行动中持续发力,不断加强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通过科技装备智能化,不断提升口岸智能监管水平。
  • 海关总署拟采购一批质谱等仪器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就海关总署2014年海关化验仪器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HG14GK-A0210-0046  二、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14年海关化验仪器采购项目  三、招标内容: 包号货物名称数量(台)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1X荧光测硫仪1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海关指定地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技术性能需求书2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分析仪13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分析仪14液质联用仪15X荧光光谱仪16元素分析仪17红外光谱仪1  注:1.投标人可以对其中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中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若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多个包进行投标,则投标文件须按包分别编制并装订提交。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制造商可以自行参加或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本项目)。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  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领取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7、针对每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  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否则予以拒绝: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五、领取招标文件及开标相关信息  1、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8月29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4:30至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505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国海505室,临近大羊毛胡同一侧)。  有意向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领取招标文件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加盖单位公章,用于退投标保证金)和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身份证原件。  2、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4年9月4日上午9:0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送达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3、开标地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4、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必须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投标人代表相一致。投标人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六、招标人相关信息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政编码:100730  联 系 人: 程若愚 解惟光  电  话: 010-65194784 010-65195161  传  真: 010-65195902  开 户 名 称: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开 户 银 行:建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  帐 号:11001059200059108022  使用电汇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和包号。  七、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站(http://hgcg.customs.gov.cn)上进行发布。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2014年8月15日
  • 海关总署采购104台辐射探测设备
    2012年海关总署辐射探测设备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委托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就“2012年海关总署辐射探测设备招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0701-124010090088  二、项目名称:2012年海关总署辐射探测设备招标项目  三、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设备名称、数量及技术规格:包号货物名称数量(台)主要技术规格交货期交货地点01门式行人辐射探测设备14详见第四部分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海关指定项目安装现场(详见第四部分)02门式车辆辐射探测设备1403手持式巡检设备3804手持式核素设备38  注:投标人可以针对上述中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必须对包中的所有设备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制造商可以自行参加或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本项目)。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单位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购买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7、针对每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否则予以拒绝: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8、投标人其他条件:  (1)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所投的门式行人辐射探测设备/门式车辆辐射探测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监测系统》GB T 24246-2009 需提供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第三方测试证书   (3)投标货物制造商须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仅针对01包和02包投标人)。  五、购买招标文件及开标相关信息  1、招标文件售价:每包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EMS邮购须另加100元人民币)。  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2年6月11日至2012年7月1日,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一层标书室)。  3、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2年7月2日下午13: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送达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4、开标地点: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会议室)。  5、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六、招标机构: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904室  邮政编码:100055  联 系 人:罗红、丁吟  电  话:0086-10-63348554/8547  传  真:0086-10-63373573  户 名: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号:778350010653  如使用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支付中标服务费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用途、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七、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站(http://hgcg.customs.gov.cn)上进行发布。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2012年6月11日
  • 海关总署调整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验检测机构列入
    《通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署综函〔2021〕214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变化情况,现将调整后的《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海关总署2021年11月22日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1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和查验出口监管仓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和查验保税仓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对保税物流中心的实地核查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4对免税商店的核查和实地检查免税商店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5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的检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6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储存场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5.《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6.《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九条。7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的监督(口岸环节熏蒸、消毒)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8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9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0对进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监督管理进境粮食、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动物遗传物质、I级风险饲料、I和II级生物材料、中药材存放、加工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2.《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5.《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11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12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备案信息)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13对报关单位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报关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七条。14对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5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16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和查验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的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7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出入境特殊物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2.《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18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进出口货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5.《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19对特殊进出境货物的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转关、暂时进出境、管道运输等特殊进出境货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0对边民互市的监管和检查边民互市贸易商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5.《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四条。21对进出境寄递物品的查验、检疫、检验进出境寄递物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5.《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22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查验、检疫跨境电子商务商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5.《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6.《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 五洲东方荣获海关AEO高级认证
    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在京召开了“北京海关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政策宣讲会”的会议。北京五洲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东方)进口服务事业部总经理陈颖、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总监王颖等出席了本次会议。多年来,五洲东方凭借坚持不懈的努力,获得了北京海关的认可,荣获海关AEO高级认证。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副关长车燕玲为五洲东方颁发了海关AEO高级证书,并对五洲东方进口贸易等工作予以肯定。未来,五洲东方在进口服务业务上会更上层楼!
  • Grabner微量闪点仪为巨量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驾护航
    8月4日,山东海事局2022年危防管理工作会在日照召开。山东海事局党组书记、局长袁宗祥出席会议并讲话,山东海事局局领导、各分支局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海事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山东海事局党组书记、局长袁宗祥指出,近两年来各单位在危防工作上用心思考、主动作为,采取了富有成效的工作措施,有力保障了辖区巨量船载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对国家战略、能源安全、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充分体现了海事管理机构担当有为的精神。下一步危防工作,一是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坚决扛起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政治责任。二是要持续完善“六问六控”长效机制,落实落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各项措施。三是要持之以恒加强危防工作专业化能力建设。袁宗祥局长强调,全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迎接服务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专项方案》和我局相关工作方案,切实提高站位,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坚决守牢海上交通安全红线底线,全力为党的相关会议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会上,山东海事局危管防污处通报山东辖区危防工作形势。烟台溢油应急中心汇报了青岛“4.27”船舶污染事故评估报告。烟台芝罘、青岛黄岛、日照东港、威海新港、潍坊寿光、滨州无棣等海事处分别结合辖区特点做交流发言。各分支局专题汇报近两年来危防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与会人员集中研讨山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长效机制(2022)》修改情况,肯定了长效机制运行取得的成效,并提出完善建议。与会人员现场观摩日照岚山海事处危防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听取落实“六问六控”长效机制、构建船载危险货物“361”安全监管模式以及建设专业化危防队伍等工作汇报。在日照海事局危防快检实验室,袁局长详细询问了专业设备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与会人员集体参观山东海事局日照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听取有关溢油应急物资管理及调用系统开发、使用及运维情况的汇报。—转载自日照海事微信公众号易燃液体危化品分类鉴别解决方案1.危险货物/危险品的定义危险货物(也称危险物品或危险品)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存储、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或物品---出自于《GB 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按照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为9个类别。其中第3类专门为易燃液体。标准中规定易燃液体,是指易燃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有固体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易燃液体还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液体:a) 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b) 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2.如何判定易燃危险货物/危险品《GB 30000.7-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规定易燃液体的分类根据闭杯闪点和初沸点数据,将易燃液体分为如下5个类别。其中,易燃液体闭杯闪点的测试方法可采用ASTM D6450/D7094。3.判定易燃危险货物/危险品闪点的解决方案《GB 30000.7-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规定易燃液体的分类根据闭杯闪点数据,将易燃液体分为5个类别。其中,易燃液体闭杯闪点的测试方法可采用ASTM D6450/D7094。其实,ASTM D6450/D7094闭杯闪点测试标准最初是由奥地利格拉布纳仪器公司Grabner开发和编写的,并提交ASTM标准委员会予以批准。现也被编译为我国的石化标准SH/T 0768,出入境行业标准SN/T 3077.1,SN/T 3077.2 以及电力行业标准DL/T 1354。ASTM D6450/D7094标准充分考虑危化品的闪点测试的危险性,发明了连续闭杯闪点测试方法和仪器MINIFLASH系列闪点测试仪。成为高安全性的闪点测试仪器。微量闪点测定仪+12位自动进样器【高安全性】? 采用连续闭杯测试技术,无需开杯点火。? 具有点火保护技术。? 闪点测试样品量仅仅需要1-2ml,? 没有刺激性有害气体产生。? 无明火,采用了电弧点火方式。? 仪器的自有设计避免了危化品样品测试所需样品量大、明火测试发生火灾的危险和测试区域内有害烟雾对操作人员的伤害。【高效】? 测试时间仅需要3-5min? 自有的模块化设计,可搭载12位自动进样器? 点火系统自动清理程序,最少的维护工作? 采用自有的制冷技术使得仪器具有最快的冷却速度,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准确】? 温度稳定性:FP Vision:±0.05℃;FPH Vision:±0.07℃? 精度:ASTM D6450:重复性≤0.4℃;ASTM D7094:重复性≤0.5℃? 仪器全自动操作过程避免了人为操作对测试结果的影响,保证测试结果准确性。
  • 海关总署将采购气相、气质等分析仪器
    2010年8月9日,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受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的委托对“2010年海关化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仪器种类涉及气相、气质联用仪等。详情请见附件!附件: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的委托,对下列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一、 公告期:2010年8月9日起至2010年8月30日止  二、 采购项目名称:2010年海关化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 招标编号:GXTC-1001076  四、 招标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五、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六、 招标范围:设备供货及相关伴随服务 (含投标货物的制作、运输到指定现场、保险、现场临时保管、卸货、搬运就位、安装、调试、交付技术资料及专用工具、验收、培训、货物最终验收后质保期内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质保期内的维修、售后服务等)。  七、 招标内容:包号设备名称数量(台)交货时间交货地点01傅立叶红外光谱仪2合同签订生效后75日内天津、广州海关02差示扫描量热计(DSC)及热重分析仪(TGA)组合热分析系统2大连、上海海关03热重分析仪1天津海关04气相色谱仪1大连海关05氢气发生器1上海海关06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4广东、云南指定海关  ★投标人可以对其中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必须对每个包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  八、 ★投标人资格条件(须同时满足):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应提供投标主要产品制造商的唯一授权书,同时制造商失去投标资格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购买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 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地点及售价:  1)时间:2010年8月9日起,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   3)售价:招标文件人民币300元/包(若邮购,须加付EMS费人民币100元)。  如需邮购,须加付EMS费100元人民币。如需汇款购买招标文件,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包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单位。  购买文件时务必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编、移动电话、主营业务、法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等有效企业信息。  十、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0年8月31日9:30(北京时间),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十一、 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湖北大厦二层楚宫。  十二、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十三、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上发布。  十四、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联 系 人:孙占海、邵冉 邮 编:100044  电 话:010-88355805转414、346 传 真:010-88356025  电子信箱:sunzhanhai@126.com  开户银行及帐号:  账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7112510182600005361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首体南路支行  联行行号:302100011251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8月9日
  • 海关总署2000万采购ICPMS、GCMS等仪器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委托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就&ldquo 2013年海关化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rdquo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0701-134110090107  二、项目名称:2013年海关化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招标内容  注:投标人可以针对上述中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必须对包中的所有设备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制造商可以自行参加或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本项目)。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购买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第13包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余各包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7、针对每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否则予以拒绝: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8、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合格,且经营范围覆盖本次招标货物的相关业务。  五、购买招标文件及开标相关信息  1、招标文件售价:每包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EMS邮购须另加100元人民币)。  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7月26日至2013年8月12日,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一层标书室)。  3、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3年8月16日上午9: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送达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4、开标地点: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420会议室)。  5、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六、招标机构: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904室  邮政编码:100055  联 系 人:丁吟、罗红  电  话:0086-10-63348547/8554  传  真:0086-10-63373573  户 名: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号:778350010653  如使用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支付中标服务费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用途、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七、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站(http://hgcg.customs.gov.cn)上进行发布。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中国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禽肉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二)双边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从乌兹别克斯坦输入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口产品允许进口的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冻鸡屠体(活鸡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翅及脚后的躯体可食部分)及分割部分和副产品(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禽副产品包括:冷冻鸡翅、冷冻鸡爪)。三、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冷冻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官方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要求,向中国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未经注册、不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要求的禽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四、检验检疫要求(一)动物疫病管理乌兹别克斯坦确认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属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无疫国家。(二)用于生产向中国输出禽肉的活禽需符合的条件1. 孵化、饲养并屠宰于乌兹别克斯坦,未曾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2. 来自于过去6个月内未发生过禽衣原体病、禽支原体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禽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低致病性禽流感、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禽霍乱、魏氏梭菌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和禽沙门氏菌感染的农场。3. 来自过去6个月内未因发生过中国、乌兹别克斯坦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禽类疫病而受到检疫监测或移动限制的农场。(三)加工过程要求1. 依照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出口冷冻禽肉的活禽实施宰前和宰后检验检疫。2. 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3. 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乌兹别克斯坦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4. 产品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际标准。5. 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四)存放要求在存放禽肉的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禽肉的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五、证书要求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冷冻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乌兹别克语和英文(填写时英文必填)打印或书写,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六、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向中国出口的冷冻禽肉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产品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用中文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产品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乌兹别克斯坦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冷冻禽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产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冷冻禽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产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乌兹别克斯坦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七、可食用禽副产品要求(一)一般要求1.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来自已建立追溯系统的农场、屠宰场和加工厂,保证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可以追溯到农场。2. 只有取得中方注册的禽肉企业方可向中国出口可食用禽副产品,而且其禽副产品专用加工车间也必须取得中方的许可。3.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来源于接受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控的动物。4. 所有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均应按照供人类食用肉类产品的方式和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禽副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HACCP体系)确保并符合本要求有关条款。(二)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1. 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处理间,与非食用副产品的处理相对隔离。加工车间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如实施预冷,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2. 人员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人员。肉类和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在未经过消毒及更换工作服等清洁程序前,不得相互串岗。3. 温度要求。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分割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爪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应控制在零下18℃以下。如实施预冷,预冷后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不高于3℃。运输过程中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4. 加工后产品要求。修整后的禽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脓液、渗出物、病变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或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禽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5. 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加工企业应对不同工艺的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控数据。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6月1日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 100万!昆明海关所属瑞丽海关2022年扫描电子显微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CG2022-WT-GK-HW-023项目名称:昆明海关所属瑞丽海关2022年扫描电子显微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一)货物内容包件号序号品目名称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质保期包件11(4)显微镜1合同签订后60日内交货。海关指定地点安装调试经用户验收合格当天起,质保期1年。 (二)行业类型:工业(三)其它要求1.投标人必须对所投标包中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2.针对同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再需要海关总署“许可”,检验鉴定机构可承接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
    (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2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47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二)将第四十条中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备案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将“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修改为“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依法开展来料加工经营活动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二条中的“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备案”。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修改为“经海关备案”。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二)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1、2、3)中的“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修改为“海关备案编码”。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47号、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二)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第三项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三)将第九条中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修改为“海关注销该运营人登记”。(四)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十、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二)删除第二十六条。(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鉴定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四)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修改为“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主管海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十一、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中的“经海关总署许可”修改为“依法设立”。(二)删除第二十二条。(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可以”。(四)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二、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五条。十三、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检疫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十四、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海关对从事船舶食品、饮用水供应的单位以及从事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单位实行许可管理;对从事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十五、对《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一条。(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十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凭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自制的集装箱调运清单,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申报。调运清单内容应当包括:承运集装箱原进境船舶名称、航(班)次号、日期,承运调运空箱的船舶名称、航(班)次号、集装箱箱号、尺寸、目的口岸、箱体数量等,并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传输相关的电子数据。”修改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申报相关电子数据。”(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三)删除第三十条。十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中的“经海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备案”。(二)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三)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备案”。(四)将第五条中的“资格条件”修改为“条件”。(五)将第七条修改为:“海关对运输企业递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备案有效期为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期限。”(六)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车辆备案有效期为其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强制报废期。”(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八)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修改为“应向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海关可以对备案车辆实施卫星定位管理。”(十)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删除第五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牌号码),改装车厢、车体,未向海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修改为“海关可以注销其备案”;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其他需要注销备案的情形。”(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运输企业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海关注销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资格”修改为“海关注销其备案”。十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七条中的“设立”修改为“经营”。(二)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免税商店的经营和终止”。(三)将第八条修改为:“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经营许可事项。”(四)删除第九条、第十条中的“的设立”。(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修改为“经审批准予经营的免税商店”。(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人员”修改为“旅客”。(七)将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免税品需要退运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八)将第三十条中的“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修改为“免税商店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经海关总署批准经营,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十九、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并删除“,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二十、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二十条第一项;将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二十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十一条。(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四)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五)将第七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六)将第七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七)将第七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八)将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九)将第七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十)将第七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二十二、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检疫审批工作。“由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海关总署可以委托直属海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开展初步审查。“海关总署授权直属海关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由直属海关负责检疫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二)删除第六条第一款。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初审机构”;删除第二款第一项;将第二款第二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输入动物需要隔离检疫的,应当提交有效的隔离场使用证;”将第二款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输入进境后需要指定生产、加工、存放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提交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信息以及符合海关要求的生产、加工、存放能力证明材料;”将第二款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将第二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三)将第七条中的“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修改为“海关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四)删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五)将第十条中的“海关总署或者初审机构”修改为“海关”。(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或者一次有效。”(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或者《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注销手续。“其他依法应当撤回、撤销、注销检疫审批的,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doc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doc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doc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doc 10.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doc 11.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doc 12.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doc 1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5.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doc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doc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doc 19.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 20.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doc 21.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 22.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doc
  • 进口数量同比增长68%:2021上半年CVD设备海关进口数据盘点
    化学气相沉积技术是用来制备高纯、高性能固体薄膜的主要技术。由于CVD技术具有成膜范围广、重现性好等优点,被广泛用于多种不同形态的成膜。CVD技术可广泛应用到集成电路、半导体、金属精制、光伏电池、高技术陶瓷等制造领域,其中,集成电路、半导体是其主要应用领域。最近,中国海关公布了大陆6月份各类产品的进出口数据,仪器信息网近期特对2021年1-6月的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海关HS编码:84862021、84863021)的海关数据进行分析,供广大仪器用户参考。进口CVD设备金额逐月变化图2021年1-6月,根据海关数据,各月进口CVD设备金额整体呈增长态势,特别是三月份增长明显。但二月和四月呈现下降,特别是二月进口数量降幅巨大。2021年进口CVD设备金额和数量贸易伙伴分布情况2021年1-6月CVD进口贸易伙伴分布贸易伙伴名称台数人民币(万元)设备均价(万元/台)新加坡1834790782618韩国1944039962082中国台湾643915036117美国2052271141108日本251194620775德国161128165796意大利10103631036英国1910185536马来西亚127820652芬兰94810534中国37105529法国4607152荷兰1446446总计11501859760海关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进口日本的CVD设备数量最多,达251台,占比约22%,均价约775万元/台。令人诧异的是,以进口金额计,我国进口CVD设备的最大贸易伙伴居然是新加坡,总额约48亿元,占比约26%,而且设备均价达2618万元/台。这表明新加坡出口到我国的CVD设备主要为高端设备。新加坡处在马六甲海峡,扼太平洋及印度洋之间的航运要道,是全球海运的几大必经路线之一,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早在新加坡建国之前,“新加坡港”已发展成为国际著名的转口港。世界各国的将需要出口的货物运输到新加坡港,存放几天或几十天(其中20%的堆存时间仅为1天),然后再转运到进口国。由于新加坡的自由贸易港,通过新加坡的“转口贸易”可变成躲避贸易制裁的有效方式之一。从新加坡进口高端CVD可能是为了规避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集团对我国日益收紧的高端装备进口限制。对此,笔者查阅了2020年同期1-6月的CVD设备进口数据,发现我国从新加坡进口CVD设备数量和金额增长近一倍,设备均价变化不大。2020年进口CVD设备金额和数量贸易伙伴分布情况贸易伙伴名称进口数量人民币(万元)设备均价(万元/台)中国台湾523853447410新加坡1002578352578韩国1182289571940美国1651731861050日本156114631735德国44657141494英国1716022942马来西亚96517724芬兰125166431法国52604528意大利1832832荷兰32910中国*111总计6831256838(注:“*”代表产品数据存疑)与2020年同期相比,CVD进口数量同比增长68%,进口金额同比增长48%,我国进口各贸易伙伴CVD设备数量和金额都呈现出明显增长态势,这可能是由于全球“芯片”荒引起的各大晶圆代工厂扩产所致。值得注意的是,与2020年同期相比,2021年上半年CVD设备的再进口数量呈现明显增长的态势。国家发改委指出,由于出口退税、加工贸易、关税倒挂、鼓励出口等政策造成国货再进口大量增加,既虚增出口,也虚增了进口,造成物流等社会资源的浪费。从进口设备均价可以看出,再进口的CVD设备均价最低。虽然再进口CVD数量仍不占主流,但呈现明显的增长态势。再进口贸易方式统计贸易方式名称第一数量(台)第二数量(千克)人民币(元)进料加工贸易226501,133,63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3414294,263,85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17235,147,557海关数据显示,再进口的主要贸易方式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显示,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今年一月份,海关发布《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情况》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60个。其中,保税港区2个,综合保税区147个,保税区9个,出口加工区1个,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1个。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规划面积超445平方公里。2021年1-6月CVD进口收货人注册地分布陕西省和上海市CVD来源分布那么这些进口设备最终流向了哪里呢?从收发货人注册地分布情况可以看出,这些设备主要流入了陕西省和上海市。而从进口设备来源来看,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根据海关数据,陕西省主要进口韩国和日本的CVD,德国设备占比极低;而上海主要进口日本和德国的CVD且韩国设备为零,这一区别可能和三星在西安的半导体厂的生产线有关。不同种类CVD占比海关进出口数据中,化学气相沉积设备分为制造半导体器件或IC的化学气相沉积装置和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化学气相沉积设备(CVD)两类,其应用领域不同。从数据中可以看出,进口CVD设备,主要用于半导体器件和IC集成电路产业中。有奖调研为深入了解第三代半导体相关仪器市场情况,仪器信息网特针对相关用户发放有奖调研问卷。填写问卷大约需要5分钟,而每位完成调研问卷者,只要通过审核都将获得仪器信息网送出的10元话费奖励。此外,小编还将择优选取10名认真填写的用户,奖励50元话费!参与方式:点击下方链接或扫描二维码均可参与。活动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0日问卷链接:http://a72wfu5hktu19jtx.mikecrm.com/zuXBhOy第三代半导体相关仪器设备市场调研问卷
  • 863万!榆林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货物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YLJKCYZG-榆林市-2023-08项目名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货物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8,635,5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其他分析仪器):合同包预算金额:4,226,000.00元合同包最高限价:4,226,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其他分析仪器榆林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货物采购项目1标段1(批)详见采购文件4,226,000.004,226,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日历日内。合同包2(其他分析仪器):合同包预算金额:4,409,500.00元合同包最高限价:4,409,5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2-1其他分析仪器榆林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货物采购项目2标段1(批)详见采购文件4,409,500.004,409,5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日历日内。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3年11月02日 至 2023年11月08日 ,每天上午 09: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17:00:00 (北京时间)途径: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使用CA锁报名后自行下载方式:在线获取售价: 0元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榆林市药品检验所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南路市民大厦21楼联系方式:1337912041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榆林九科诚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富康路富康家园小区一单元301室联系方式:1531961719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乔工、侯工采购清单.pdf
  • 海关采购色谱、波谱、电镜等11台仪器设备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对下列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一、 公告期:2011年8月3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  二、 采购项目名称:2011年海关化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 招标编号:GXTC-1101053  四、 招标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五、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六、 招标范围:设备供货及相关伴随服务 (含投标货物的制作、运输到指定现场、保险、现场临时保管、卸货、搬运就位、安装、调试、交付技术资料及专用工具、验收、培训、货物最终验收后质保期内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质保期内的维修、售后服务等)。  七、 招标内容:包号设备名称数量(台)交货时间交货地点01核磁共振波谱仪1合同签订生效后75天内上海化验中心02扫描电子显微镜1上海化验中心03能谱分析仪(X射线微区分析系统)1上海化验中心04X射线衍射仪2重庆、大连化验中心05X射线能谱仪1重庆化验中心06全自动轨道式金属材料切割机1广州化验中心07凯氏定氮仪1重庆化验中心08气相色谱仪3大连化验中心1台、天津化验中心2台  ★投标人可以对其中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必须对每个包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  八、 ★投标人资格条件(须同时满足):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应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唯一授权书,同时制造商失去投标资格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购买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 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地点及售价:  1)时间:2011年8月3日起,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 13:30-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   3)售价:招标文件人民币300元/包(若邮购,须加付EMS费人民币100元)。  如需邮购,须加付EMS费100元人民币。如需汇款购买招标文件,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包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单位。  购买文件时务必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编、移动电话、主营业务、法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等有效企业信息。  十、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1年8月24日9:30(北京时间),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十一、 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湖北大厦二层楚宫。  十二、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十三、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上发布。  十四、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联 系 人:谭小嫣、孙占海 邮 编:100044  电 话:010-88354433转360、414 传 真:010-88356025  电子信箱:tina_tan_212@yahoo.com.cn  开户银行及帐号:  账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7112510182600005361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首体南路支行  联行行号:302100011251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8月3日
  • 110万!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拱北海关2022年荧光定量PCR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CG2022-WT-GK-HW-046项目名称:拱北海关2022年荧光定量PCR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1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一)货物内容包件号序号品目名称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质保期包件11荧光定量PCR仪2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用户正常使用。海关指定地点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二)行业类型:工业(三)其它要求1.投标人必须对所投标包中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2.针对同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892万!湖北大学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货物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WLZC-2024-100202/HDTC-2024-011701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4-023693、项目名称:湖北大学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货物采购项目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预算金额:892.9979(万元)6、最高限价:892.9979(万元)7、采购需求:湖北大学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备货物采购项目,本项目分为4个包。包一:包含冷冻离心机、高通量混匀仪、全波长酶标仪、全能型蛋白转印系统等;包二:包含动物专用模块化监护仪、智能有线光遗传系统、环氧乙烷灭菌器、全自动化学发光图像分析系统等;包三:包含冷冻干燥机、离心机、真空干燥箱、磁力搅拌器等;包四:包含人工气候箱、植物水势仪、谷物水分测定仪、砻谷机等,详情请见第三章采购需求8、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及质保期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是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二、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03月21日至2024年03月27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3、方式:供应商在客户端选择已经发布公告的项目进行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4、售价:0(元)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湖北大学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联系方式: 027-8866205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湖北省联正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18号车联网产业园5层联系方式:027-8887258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徐雅琴电 话:027-88872588
  • 1.67亿元!海关总署集中采购341台仪器 半数要求国产
    仪器信息网讯近日,海关总署陆续发布2019年专用仪器采购项目公告。截至2019年7月8日,发布的采购预算累计已达1.67亿元,涉及原子荧光光度计、十六烷值机、微波消化器、纯水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固相萃取仪、定量PCR仪、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共341台仪器。其中光谱类仪器、实验室常用设备、医疗仪器等半数设备要求国产。  详情如下:  海关总署2019年原子荧光光度计(国产)采购项目  采购数目:19台  预算金额:534.3万元(人民币)包号品目货物名称数量预算(万元)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011原子荧光光度计16台150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海关指定地点(见第四部分分配方案)技术指标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2原子荧光光度计28台1683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14台1804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21台36.3  海关总署2019年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国产)采购项目  采购数目:12台  预算金额:1247.0万元(人民币)包号品目货物名称数量预算(万元)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011A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3台135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海关指定地点(见第四部分分配方案)技术指标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2B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5台5853E经颅多普勒诊断仪1台354F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1台297025C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1台566D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1台139  海关总署2019年十六烷值机(国产)采购项目  采购数目:1台  预算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包号货物名称数量预算(万元)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01十六烷值机1台200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海关指定地点(见第四部分分配方案)技术指标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  海关总署2019年微波消化器(国产)采购项目  采购数目:17台  预算金额:363.0万元(人民币)包号品目货物名称数量预算(万元)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011微波消化器A5台75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海关指定地点(见第四部分分配方案)技术指标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2微波消化器B4台1123微波消化器C8台176  海关总署2019年纯水机(国产)采购项目  采购数目:21台  预算金额:290.5万元(人民币)包号序号货物名称数量预算(万元)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011纯水超纯水系统210.4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海关指定地点(见第四部分分配方案)技术指标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2集中供水系统A1393集中供水系统B1304集中供水系统C1255自来水纯水超纯水系统A14.16自来水纯水超纯水系统B2147自来水纯水超纯水系统C4408自来水纯水超纯水系统(内置TOC检测器)7989纯水超纯水系统(内置TOC检测仪)230  海关总署2019年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国产)采购项目  采购数目:14台  预算金额:832.0万元(人民币)包号序号货物名称数量预算(万元)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011全自动生化分析仪-A1128.00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海关指定地点(见第四部分分配方案)技术指标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2全自动生化分析仪-B1128.003全自动生化分析仪-B-13120.004全自动生化分析仪-C4188.005全自动生化分析仪-D4240.006全自动生化分析仪-D-1128.00  海关总署2019年全自动固相萃取仪(国产)采购项目  采购数目:19台  预算金额:667.8万元(人民币)包号序号货物名称数量预算(万元)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011全自动固相萃取仪(4通道以上)-3mL,6mL,12mL萃取柱1台50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海关指定地点(见第四部分分配方案)技术指标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2全自动固相萃取仪(4通道以上)-64位6mL萃取柱,双移液针4台1123全自动固相萃取仪(6通道)-102位3mL萃取模块1台404全自动固相萃取仪(6通道以上)-6mL萃取柱1台345全自动固相萃取仪(8通道以上)-64位6mL萃取柱1台49026全自动固相萃取仪(2通道以上,可扩展)-3mL,6mL萃取装置1台257全自动固相萃取仪(4通道)-40位3mL,6mL萃取柱1台27.88全自动固相萃取仪(4通道以上,连续处理24个以上样品)1台259全自动固相萃取仪(6通道以上)-6套3mL,6mL柱插萃取1台4510全自动固相萃取仪(6通道以上,可扩展至32)-60位3mL,6mL萃取柱3台1080311全自动固相萃取仪(4通道以上)-3套萃取装置1台4012全自动固相萃取仪(6通道以上)-3套3mL,6mL萃取装置1台4013全自动固相萃取仪(8通道以上)柱插式1台3514全自动固相萃取仪(国产)(单通道可扩展)1台37  海关总署2019年生物安全柜(国产)采购项目  采购数目:57台  预算金额:503.0万元(人民币)包号货物名称数量预算(万元)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01A生物安全柜(单人)14109.2合同签订后120个日历日内海关指定地点(见第四部分分配方案)技术指标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A生物安全柜(单人)-1528.5B生物安全柜(双人)31263.5B生物安全柜(双人)-1320.102C生物安全柜(单人)119.2C生物安全柜(单人)-1112.5D生物安全柜(双人)450  海关总署2019年培养箱(国产)采购项目  采购数目:66台  预算金额:315.64万元(人民币)包号序号货物名称数量预算(元)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011B恒温恒湿培养箱1075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海关指定地点(见第四部分分配方案)技术指标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2B恒温恒湿培养箱-11218.243CO2培养箱729.44C恒温恒湿培养箱11555D恒温恒湿培养箱2186E恒温恒湿培养箱627.67E恒温恒湿培养箱-1228F恒温恒湿培养箱949.59G恒温恒湿培养箱4410I厌氧培养箱129.611J生化培养箱12.312三气培养箱15  海关总署2019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国产)采购项目  采购数目:10台  预算金额:450.0万元(人民币)包号品目货物名称数量预算(万元)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011火焰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仪16288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海关指定地点(见第四部分分配方案)技术指标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2火焰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仪231173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仪145  海关总署2019年CT机(国产)采购项目  采购数目:1台  预算金额:413.0万元(人民币)包号货物名称数量预算(万元)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01CT机1413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海关指定地点(见第四部分分配方案)技术指标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  海关总署2019年碳硫测定仪(国产)采购项目  采购数目:8台  预算金额:408.1万元(人民币)包号品目货物名称数量预算(万元)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011测硫仪142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海关指定地点(见第四部分分配方案)技术指标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2碳硫仪A42403碳硫仪C123024测碳仪1455碳硫仪B158.1  海关总署2019年定量PCR仪采购项目  采购数目:55台  预算金额:2708.5万元(人民币)包号品目货物名称数量预算(万元)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011数字PCR(微滴式)1315.00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海关指定地点(见第四部分分配方案)技术指标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2数字PCR(微滴式)-13150.00023便携式定量PCR仪145.004荧光PCR仪(6通道)-3136.00035荧光PCR仪(2通道)5185.006荧光PCR仪(4通道)9252.007荧光PCR仪(5通道)7301.008荧光PCR仪(5通道)-1148.509荧光PCR仪(5通道)-2180.0010荧光PCR仪(6通道)14560.0011荧光PCR仪(6通道)-1176.0012荧光PCR仪(6通道)-411660.00  海关总署2019年气相色谱等采购项目  采购数目:4台  预算金额:1345.4万元(人民币)包号品目货物名称数量预算(万元)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011全二维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仪1477.40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海关指定地点(见第四部分分配方案)技术指标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022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仪1400.00033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质谱仪1260.00044气相色谱显微红外光谱联用仪1208.00  海关总署2019年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采购项目  采购数目:28台  预算金额:3855.0万元(人民币)包号品目货物名称数量预算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万元)011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热裂解)1117.00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海关指定地点(见第四部分分配方案)技术指标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2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顶空D2385.003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顶空E1150.00024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顶空C2262.005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H2266.00036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B4520.00047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C1135.008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E2280.00059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F4548.0010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G1152.000611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A3360.0012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吹扫捕集1150.0013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I1110.000714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顶空A1140.0015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D2280.00  海关总署2019年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采购项目  采购数目:9台  预算金额:2524.1万元(人民币)包号品目货物名称数量预算(万元)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011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A型1300.00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海关指定地点(见第四部分分配方案)技术指标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022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B型1210.00033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C型1367.10044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E型1220.00055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F型1250.00066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G型1300.00077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H型1248.00088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I型1279.00099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J型1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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