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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废料铜贮存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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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废料铜贮存罐相关的论坛

  •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法核废料处理中心爆炸引震动

    法国南部马库勒核电站附属一处核废料处理中心12日发生爆炸,致死1人、伤4人,1名伤者伤势严重。爆炸原因尚不清楚。法国当局说,爆炸没有造成放射物质泄漏。今年3月,日本福岛核事故后,“核电猛于虎”的观点就在一些国家流行,核电大国法国也面临着沉重的反核压力。然而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法国能否“核心”不改还有待观察。

  • 如何提高气液两用液氮罐的贮存效率和降低液氮的消耗量

    如何提高气液两用液氮罐的贮存效率和降低液氮的消耗量

    提高气液两用液氮罐的贮存效率和降低液氮的消耗量是当前工业领域面临的一项重要技术难题。本文将详细介绍一些解决方案,以实现这一目标。  1. 优化保温材料与结构设计  在液氮贮存过程中,有效的保温措施对减少液氮的蒸发损失至关重要。因此,使用高效的保温材料(如高导热性硅胶、复合材料等)和优化的结构设计可以显著提高罐体的保温性能,减少液氮的消耗量。[img=液氮罐,467,33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2/202312251100487698_3562_3312634_3.jpg!w467x334.jpg[/img]  2. 应用先进的气液两用液氮系统  采用先进的气液两用液氮系统可以提供更高的贮存效率和更低的液氮消耗量。该系统可以根据需求提供恰当的液氮供应,避免过度供应或浪费。它还可以监测液氮的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以进行分析和优化。  3. 引入智能控制和自动化技术  通过引入智能控制和自动化技术,可以实现对气液两用液氮罐的精确控制和监测。例如,利用传感器技术实时监测液氮罐内的温度和压力,并将这些数据与预设的参考值进行比对,以及时调整液氮供应和保温措施,从而提高贮存效率并降低液氮消耗。  4. 优化液氮贮存管理策略  合理的液氮贮存管理策略也对提高贮存效率和降低液氮消耗量起着关键作用。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充液氮计划和使用规范,可以避免过度补充和浪费。此外,定期检查和维护液氮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也十分重要。  5. 利用废热回收技术  废热回收技术是另一种能够提高气液两用[url=http://www.yedanguan1688.com/]液氮罐[/url]贮存效率和降低液氮消耗量的有效方法。通过安装废热回收装置,可以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来提供罐体保温所需的热源,从而减少外部能源的消耗和碳排放。  在实际应用中,企业ABC通过采用上述技术解决方案,成功提高了气液两用液氮罐的贮存效率和降低了液氮的消耗量。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贮存效率提高了30%,液氮消耗量降低了20%。这一技术创新使得企业ABC在行业竞争中具备了显著的优势。 [url=http://www.mvecryo.com/chartmveduwaping/]杜瓦瓶[/url] [url=http://www.mvecryoge.com/]金凤液氮罐[/url] [url=http://www.cnpetjy.com/yedandiwenguandao/]液氮管道[/url]  综上所述,采取优化保温材料与结构设计、应用先进的气液两用液氮系统、引入智能控制和自动化技术、优化液氮贮存管理策略以及利用废热回收技术等措施,可以有效提高气液两用液氮罐的贮存效率和降低液氮的消耗量。这些技术创新对于提升工业生产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保护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人就《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02/t20230224_1017499.html]《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url](以下简称《贮存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贮存标准》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为什么要修订《贮存标准》?  答:[/b]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违法行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修订危险废物贮存等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原《贮存标准》已颁布二十多年,随着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和利用处置方式等发生变化,危险废物贮存的环境压力和环境风险防控难度显著增大,亟需修订《贮存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国危险废物贮存的环境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修订《贮存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b]问:《贮存标准》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b]本次修订从当前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防控形势和环境管理实际需求出发,贯彻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总体要求,全面防控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  一是精准强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根据我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形式和危险废物特性,细化贮存设施和场所分类,在此基础上根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特征提出分级的污染防治技术和环境管理措施,既做到分类分级精准管控,又减轻部分企业的负担。  二是科学提出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对不同贮存条件下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特征进行科学分析评估,提出针对性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防腐和防止无组织排放等污染防治技术要求,科学防控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  三是依法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落实《固废法》关于环境风险科学评估、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以及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选址、识别标志设置等方面的要求,提出可操作性更强的措施,依法强化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  [b]问:《贮存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b]《贮存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增补完善了相关术语和定义。增加了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贮存点和贮存分区等贮存设施(场所)相关定义,补充完善了包装、容器和包装物、相容等定义。  二是增加了“总体要求”。将贮存设施设置要求、分类贮存要求、环境污染防治、识别标志、信息化管理、设施退役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原则性要求纳入“总体要求”。  三是细化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补充了贮存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类型和贮存设施结构形式的不同,将贮存设施分为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等四种类型,并有针对性提出了建设和使用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当产废量较少或临时中转时可采用贮存点的形式贮存。  四是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依据《固废法》,结合2013年发布的原《贮存标准》修改单,进一步完善了贮存设施建设的选址要求;同时,系统地提出了贮存设施建设的“一般规定”和各类贮存设施的建设要求。  五是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防治、运行管理和退役要求。全面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将贮存设施退役要求调整至“总体要求”中。  六是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从应急预案管理、人员、装备、物资和预警响应等方面提出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  此外,鉴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已对医疗废物有关贮存要求作了规定,危险废物标签相关内容也已整合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中,本标准删除了医疗废物有关要求及原附录A和附录B危险废物标签相关内容。  [b]问:为什么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细化分类?  答:[/b]原《贮存标准》主要规定了危险废物仓库式和堆放两种贮存形式的污染控制要求,但我国危险废物存在来源多、种类和特性复杂以及贮存规模差异大的特点,导致其存在多元化的贮存形式需求。此外,在不同贮存形式下,危险废物的污染途径不同,其污染控制要求也存在差异。本次修订结合实际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细化为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等4种类型,以满足多样化的贮存需求,并分别提出针对性的污染控制要求。  贮存库为仓库式贮存设施,可用于贮存各类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应根据废物类型注意做好分区隔离措施,并根据贮存废物的危险特性和污染途径等采取相应的液体意外泄漏堵截、气体收集净化、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贮存场为具有防雨顶棚(盖)的开放式贮存设施,主要用于堆存不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大宗危险废物。贮存场应特别注意防雨和地面径流等外源性液体进入,同时还应做好场内废水废液导流收集,做到贮存过程不增加废物量,并保证废物不扬散、不流失。  贮存池为具有防雨功能的池体构筑物,用于贮存单一类别的液态或半固态废物。贮存池应特别注意强化池体的整体防渗和基础防渗,同时应做好防止雨水和径流流入,以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防范工作。  贮存罐区为由一个或多个罐体及相关附属设施构成的固定式贮存设施,用于贮存液态废物。贮存罐区应特别注意做好围堰的建设,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和液体意外泄漏堵截等防范措施,妥善处理围堰内收集的废水废液等。  此外,对于不同形式的贮存设施,还应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的特点,重点关注环境风险防控的薄弱、易损环节等,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  [b]问:新增危险废物贮存点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b]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中存在数量众多的小微产废单位,其具有危险废物产生量少、分布较为分散、环境风险相对较低等特点,且部分单位不具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条件,危险废物贮存需求与其他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不同,亟需适用于贮存小量危险废物的贮存形式。  此外,部分产废单位具有在生产线附近中转存放生产或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实际需求,而原《贮存标准》中无针对此类情况的管理规定,因此,需针对此种情形设置明确的污染控制要求。  针对以上两种情形,本次修订特意增加了贮存点的相关要求。相关单位可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包装形式和污染途径等,采取比较灵活且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简化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显著降低小微产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成本。  [b]问:为了更好地宣贯《贮存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b]危险废物贮存相关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评估风险。对照标准要求,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类型选择、选址、建设、运行、管理到危险废物包装、分类存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立即部署相关整改措施。  二是切实提标改造。需要改造的,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贮存设施的提标改造;提标改造过程中涉及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变更的,应及时向贮存设施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注意妥善安置现存的危险废物和提标改造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不造成扩大或新产生环境风险。  三是规范运行设施。定期对贮存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贮存情况、污染防治措施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评估、监测,确保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持续达标。  四是强化智慧监管。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提升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水平。  与此同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标准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提高危险废物贮存相关单位防控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的能力,引导其落实《贮存标准》要求,提高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水平。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25号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2013年12月30日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同时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第四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五条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第六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贮存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三)有三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同时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活动的,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理设施;(五)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六)建立记录档案制度,记录所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贮存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等。第八条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二)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四)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清单;(五)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制度证明文件,包括贮存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及程序文件清单、辐射监测计划、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应急预案、记录档案管理文件等;(六)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申请从事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有不少于三千万元的注册资金;(二)有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处置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三)有十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少于三名;(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设施和场所;(五)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以及必要的辐射防护器材;(六)有能保证其处置活动持续进行直至安全监护期满的财务担保;(七)建立记录档案制度和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能记录和管理所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处置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信息;(八)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处置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等。第十条申请从事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除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有不低于一亿元的注册资金;(二)有二十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少于五名。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三)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建造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四)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清单;(五)财务担保证明;(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制度证明文件,包括处置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及程序文件清单、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记录档案管理文件、信息管理系统证明文件等;(七)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三章许可证审批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期限内,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三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前款所指准予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是指贮存或者处置废放射源,低、中、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α放射性固体废物;规模是指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空间的容积。第十四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单位需要继续从事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二)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贮存或者处置活动总结报告;(三)辐射监测报告;(四)原许可证复印件;(五)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原许可证复印件;(四)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换发许可证。第十六条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发生变更,或者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获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第十七条持证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持证单位应当于公告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发许可证。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内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第十九条贮存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所收贮放射性固体废物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贮存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贮存活动总结报告,包括废物贮存、清洁解控、送交处置、辐射监测等内容。第二十条处置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所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处置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信息。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档案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处置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处置活动总结报告,包括废物接收、处置设施运行、辐射监测等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2 引用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定义3.1 隔离贮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3.2 隔开贮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3.3 分离贮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3.4 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4 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4.1 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4.2 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 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4.3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4.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4.5 化学危险品按GB 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a. 爆炸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实施 b.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 易燃液体; d.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 毒害品; g. 放射性物品; h. 腐蚀品。4.6 标志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4.7 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 隔离贮存; b. 隔开贮存; c. 分离贮存。4.8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参考件)。4.9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5 贮存场所的要求5.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2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5.3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5.3.1 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5.3.2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5.3.3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5.4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5.4.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5.4.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5.4.3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5.4.4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5.4.5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5.4.6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6 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6.1 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6.2 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表1。表 1[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5/07/200507062034_6255_1625915_3.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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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07-26批准 1996-02-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2 引用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定义3.1 隔离贮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3.2 隔开贮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3.3 分离贮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3.4 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4 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4.1 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4.2 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 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4.3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4.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4.5 化学危险品按GB 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a. 爆炸品;  b.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 易燃液体;  d.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 毒害品;  g. 放射性物品;  h. 腐蚀品。4.6 标志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4.7 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 隔离贮存;  b. 隔开贮存;  c. 分离贮存。4.8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参考件)。4.9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5 贮存场所的要求5.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2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5.3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5.3.1 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5.3.2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5.3.3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5.4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5.4.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5.4.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5.4.3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5.4.4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5.4.5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5.4.6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6 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6.1 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6.2 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表1。表 1贮存类别露天贮存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分离贮存贮存要求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t/m21.0~1.50.50.70.7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t2000~2400200~300200~300400~600垛距限制,m20.3~0.50.3~0.50.3~0.5通道宽度,m4~61~21~25墙距宽度,m20.3~0.50.3~0.50.3~0.5与禁忌品距离,m10不得同库贮存不得同库贮存7~106.3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6.4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6.5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6.6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6.7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6.8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6.9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7 化学危险品的养护7.1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7.2 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7.3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8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8.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8.2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 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8.3 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8.5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9 消防措施9.1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9.2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9.3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化学危险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如下: 喷淋强度 15 L /(min• m2); 持续时间 90min。10 废弃物处理10.1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10.2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10.3 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11 人员培训11.1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11.2 对化学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11.3 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有哪些要求?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首先,国家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GB 18597-2001),对贮存场所提出了详细的建设要求;其次,现场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仓库是否能隔离雨水进入,内部是否地下水渗出、地坪是否硬化、防渗到位,周边倒流沟和收集池是否建设到位;第三,仓库内是否设置了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其他具体的要求见上述标准。[/color][/size][/font]

  •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有哪些要求?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首先,国家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GB 18597-2001),对贮存场所提出了详细的建设要求;其次,现场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仓库是否能隔离雨水进入,内部是否地下水渗出、地坪是否硬化、防渗到位,周边倒流沟和收集池是否建设到位;第三,仓库内是否设置了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其他具体的要求见上述标准。[/color][/size][/font]

  • 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分别什么要求?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第[/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对场址选择、贮存场设计、运行管理和关闭封场四个方面均有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其中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高于I类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尤其是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还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构筑防渗层、渗滤液处理设施,并在贮存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贮存场运行管理方面,I类和II类贮存场都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并且I类场禁止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具体要求详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color][/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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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答:第[/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对场址选择、贮存场设计、运行管理和关闭封场四个方面均有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其中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高于I类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尤其是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还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构筑防渗层、渗滤液处理设施,并在贮存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贮存场运行管理方面,I类和II类贮存场都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并且I类场禁止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具体要求详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color][/size][/font]

  • 【我们不一YOUNG】一般固废和危废是否能贮存在一个固废房内

    问题:固废房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防护要求,是否能将一般固废和危废分区贮存在一个固废房内?回复: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在满足上述法定要求前提下,现行法律法规暂未禁止或限制同一贮存场所内分区规范贮存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情形。

  • 问: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分别什么要求?

    答: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对场址选择、贮存场设计、运行管理和关闭封场四个方面均有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其中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高于I类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尤其是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还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构筑防渗层、渗滤液处理设施,并在贮存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贮存场运行管理方面,I类和II类贮存场都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并且I类场禁止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具体要求详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 今日分享内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有哪些要求?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答:首先,国家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GB 18597-2001),对贮存场所提出了详细的建设要求;其次,现场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仓库是否能隔离雨水进入,内部是否地下水渗出、地坪是否硬化、防渗到位,周边倒流沟和收集池是否建设到位;第三,仓库内是否设置了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其他具体的要求见上述标准。[/color][/size][/font]

  • 常用化学试剂的贮存和使用

    化学试剂的贮存 实验室中一般只贮存固体试剂和液体试剂,气体物质都是需用时临时制备。在取用和使用任何化学试剂时,首先要做到“三不”,即不用手拿,不直接闻气味,不尝味道。此外还应注意试剂瓶塞或瓶盖打开后要倒放桌上,取用试剂后立即还原塞紧。否则会污染试剂,使之变质而不能使用,甚至可能引起意外事故。 实验室由贮存药品的总的原则是:固体药品用广口瓶,液体药品用细口瓶。再根据药品物理性质选择试剂瓶颜色。根据药品的化学性质选择瓶塞。化学试剂的使用 (一)固体试剂的取用 粉末状试剂或粒状试剂一般用药匙取用。粉状试剂容易散落。或沾在容器口和壁上,可将其倒在折成的槽形纸条上,再将容器平置,使纸槽沿器壁伸入底部、竖起容器并轻抖纸槽,试剂便落入器底。 块状固体用镊子,送入容器时,务必先使容器倾斜,使之沿器壁慢慢滑入器底。若实验中无规定剂量时,所取试剂量以刚能盖满试管底部为宜。取多了的试剂不能放回原瓶,也不能丢弃,应放在指定容器中供他人或下次使用。 取用试剂的镊子或药匙务必擦拭干净、更不能一匙多用。用后也应擦拭干净,不留残物。 (二)液体试剂的取用 用少量液体试剂时,常使用胶头滴管吸取。用量较多时则采用倾泻法。从细口瓶中将液体倾入容器时,把试剂瓶上贴有标签的一面握在手心,另一手将容器斜持、并使瓶口与容器口相接触,逐渐倾斜试剂瓶,倒出试剂。试剂应该沿着容器壁流入容器,或沿着洁净的玻棒将液体试剂引流入细口或平底容器内。取出所需量后,逐渐竖起试剂瓶,把瓶口剩余的液滴碰入容器中去,以免液滴沿着试剂瓶外壁流下。 若实验中无规定剂量时,一般取用1至2 mL。定量使用时,则可根据要求选用量筒、滴定管或移液管。取多的试剂也不能倒回原瓶,更不能随意废弃。应倒入指定容器内供他人使用。 部分特殊化学试剂的存放和使用 (一)易燃固体试剂 1.白磷 白磷又名黄磷,应存放于盛水的棕色广口瓶里,水应保持将磷全部浸没;取用时,因其易氧化,燃点又低,有剧毒,能灼伤皮肤。故应在水下面用镊子夹住,小刀切取。掉落的碎块要全部收口,防止抛撒。 2.红磷 红磷又名赤磷,应存放在棕色广口瓶中,务必保持干燥。取用时要用药匙,勿近火源,避免和灼热物体接触。 3.锂、钠、钾 金属钠、钾应存放于无水煤油、液体石蜡或甲苯的广口瓶中,瓶口用塞子塞紧。若用软木塞,还需涂石蜡密封。取用时切勿与水或溶液相接触,否则易引起火灾。取用方法与白磷相似。锂应保存在石蜡油中 (二)易挥发出有腐蚀气体的试剂 1.液溴 液溴密度较大,极易挥发,蒸气极毒,皮肤溅上溴液后会造成灼伤。故应将液溴贮存在密封的棕色磨口细口瓶内,为防止其扩散,一般要在溴的液面上加水起到封闭作用。且再将液溴的试剂瓶盖紧放于塑料筒中,置于阴凉不易碰翻处。 取用时,要用胶头滴管伸入水面下液溴中迅速吸取少量后,密封放回原处。 2.浓氨水 浓氨水极易挥发,要用塑料塞和螺旋盖的棕色细口瓶,贮放于阴凉处。使用时,开启浓氨水的瓶盖要十分小心。因瓶内气体压强较大,有可能冲出瓶口使氨液外溅。所以要用塑料薄膜等遮住瓶口,使瓶口不要对着任何人,再开启瓶塞。特别是气温较高的夏天,可先用冷水降温后再启用。[col

  • 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分别什么要求?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第[/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对场址选择、贮存场设计、运行管理和关闭封场四个方面均有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其中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高于I类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尤其是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还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构筑防渗层、渗滤液处理设施,并在贮存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贮存场运行管理方面,I类和II类贮存场都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并且I类场禁止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具体要求详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color][/size][/font]

  • 【分享】《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修订案加重生产商负担

    2011年2月3日,欧洲议会以大比数通过欧洲委员会提出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WEEE)修订案,对电器产品业及成员国作出严厉要求。 上述修订案将提高成员国回收产品的目标,并增加生产商(欧盟进口商及制造商)的回收成本。其重点如下: (i)范围:修订后的指令适用于所有电器及电子设备,并列出不受指令规管产品的列举清单。这些产品包括(a)专为其他不受指令规管设备而设并作为其一部分的设备,这些设备只有作为有关设备的一部分时方可完全发挥功能;(b)大型固定装置;(c)大型固定工业工具;(d)专业用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e)光伏组件;以及(f)灯丝灯泡。 (ii)分类回收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欧洲议会希望确保电器及电子设备达到高回收率,尤其是含水银的灯具及小型电器。因此,成员国必须确保所有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在回收时能分开处理,不会混合散开或未有分类的家居废物,以及确保未经处理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不会运往堆填区或焚化炉。 (iii)回收及回收再用目标:成员国从2016年起,每年回收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至少达85%。自2012年起,每年每名居民至少回收4公斤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或与2010年成员国的回收重量相同或更多。成员国必须保证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回收量由2012年至2016年间逐年增加。 回收再用目标方面,欧洲议会要求简化现行制度,产品类别由10项减至6项。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回收再用率须达75%至85%,循环再造率则须达50%至75%,比率视不同产品类别而异。可重用设备应与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分开处理,适当产品类别的重用率目标应定为5%。 (iv)标准制订:欧洲议会要求欧洲委员会向欧洲标准化组织(如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提出要求,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循环再造及修理制订欧洲标准。至于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物料及部件选择性处理,如手提电话的印刷电路板或碳粉盒及彩色碳粉,欧洲议会希望欧委会评估是否需要修订附件II以处理纳米材料的问题。 (v)废料付运:修订案规定,只要运输商在付运前已提供确实证据,证明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在目的地会按指令规定的相同条件进行回收再用、重用准备及循环再造等工序,便可把这些废料运往欧盟境外。 (vi)出资责任:总则是成员国政府必须确保私人家庭交给回收设施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生产商至少负担其回收、处理、回收再用及以环保方法弃置的费用。欧洲议会再加入新条款,规定成员国必须根据用者自付原则,确保可以获得足够资金以改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回收情况。 (vii)分销商的回收责任:修订案要求分销商为小量废料制订适当的回收及提升公众回收意识的计划,内容包括:最终用户可于零售店内的显眼回收处弃置废料;(b)零售商供应小量电器及电子设备时,必须免费回收小量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c)不得向弃置废料的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虽然环保组织欢迎欧洲议会的决定,但未有成员国表态支持。因此,修订案能否实施仍存变数。 欧盟部长理事会将于2011年3月14日举行环境会议,预料届时各成员国的环境部长将会达成修订案的首读协议。欧洲议会的有关报告载于以下网址:http://www.europarl.europa.eu/oeil/file.jsp?id=5723502。

  • 关于发布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gthw/wxfwjbffbz/202302/t20230224_1017500.shtml]《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url]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20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2月3日印发

  •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人就《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修改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02/t20230224_1017484.html]《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url](以下简称《规范》),并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02/t20230224_1017497.html]《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url](以下简称修改单),均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规范》和修改单的制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为什么制修订《规范》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答:[/b]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同时,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但目前的标准体系中既缺少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场所的识别标志,也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范化设置缺少明确的技术要求。  为更好地满足当前的环境管理需要,提升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范性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规范》,同步以修改单的形式修订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出台《规范》和修改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加强相关单位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b]问:《规范》规定了哪几类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答:[/b]根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不同环境管理环节中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信息需求的不同,以及不同场景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需求的差异,《规范》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分为三大类: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危险废物标签是设置在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上的标志,用于警示和标识危险废物,同时也向人们传递危险废物的废物名称、废物代码、主要成分、危险特性、产生日期、产生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在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时,危险废物标签可以警示操作人员,防止因不规范操作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是设置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的标志,以平面分布图的形式标注了贮存分区的划分情况和各贮存分区存放的废物种类信息,用于警示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是设置在危险废物相关设施、场所的标志,由警示图形和辅助性文字构成。警示图形主要用于传达危险废物的环境危害特性,辅助性文字主要用于标明危险废物设施的类型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等,便于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联系责任人并采取防范措施,尽可能避免环境风险扩散。  [b]问:修改单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警示图形修改的主要原因和考虑是什么?  答:[/b]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五种危险特性。原《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制定于1995年,将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设计为“骷髅”,主要传递的是危险废物急性毒性的警示信息。二十多年来,我国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及其生态环境风险属性发生很大变化,同时,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得到全面加强,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利用处置技术不断进步,对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范围更加全面、管控措施更加精细化和规范化。修改单将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由“骷髅”改为“枯树和鱼”,可以更为直观地传达“全面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信息,使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标志传递的信息更加科学。  “枯树和鱼”图形借鉴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中“环境危害物质”的图形,沿用了原有的黄色背景和正三角形边框,强调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场所要采取有效措施科学防范环境风险。  修改单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警告图形符号的修改,很好地回应了标志使用的实际需求,得到了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普遍认可和支持。  [b]问:《规范》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b]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传递和警示的内容,有利于识别和预警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警示危险废物的环境危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用警示颜色、警示图形和警示文字对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和环境危害进行警示,有利于提升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和利用处置人员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意识。  二是传递危险废物必要的环境信息。通过设置危险废物标签等识别标志,向后续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相关人员传递危险废物的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危险特性等重要环境危害信息,避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因不当操作而引发环境危害,切实其提升危险废物风险防范能力。  三是支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处置。危险废物标签等识别标志中标注了危险废物管理中的注意事项、周边废物存放情况、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供技术依据和参考。  [b]问:《规范》对危险废物标签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b]《规范》对危险废物标签的填写、制作和设置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填写要求方面:《规范》对标签中的每个条目都给出了详细的填写说明。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可参照相关内容填写;根据鉴别标准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可依照要求填写对应的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和废物代码等信息。对于废物的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和产生情况等信息,废物产生或收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同时,《规范》在附录B提供了标签注意事项的常用推荐用语,便于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制作要求方面:根据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的容积大小,《规范》分别提出了不同情形下标签的最低尺寸要求,相关单位可按照推荐尺寸制作,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放大处理。此外,《规范》对标签的颜色、字体、材质、印刷等都提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相关单位可以据此制作统一样式的标签。  设置要求方面: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种类繁多,《规范》针对箱类包装、袋类包装、桶类包装等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设置要求,标签设置的总体原则是应设置在容器或包装物的明显处。标签上的危险特性警示图形和二维码可选择直接印刷在标签上,也可单独打印后粘贴于标签上的相应位置。  根据《固废法》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当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还需同时设置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标志时,危险废物标签可与其分开设置在不同的面上,也可设在相邻的位置。  [b]问:《规范》为推进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有何作用?  答:[/b]《固废法》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中也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  《规范》提出了危险废物“电子标签”相关的技术要求,在危险废物标签上设置危险废物数字识别码和标签二维码,在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上设置设施二维码,将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编码也纳入信息化管理体系,可推动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效能。  危险废物数字识别码是设置在危险废物标签上的数字代码,利用“单位编码+废物代码+产生日期码+废物顺序码”的编码规则,可以准确定位至具体的危险废物,实现“一物一码”,可以为危险废物全过程追踪和溯源提供基础的身份信息,提升信息化监管效率。  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可以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相关单位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实现危险废物信息的快速传递和信息化管理。  危险废物设施二维码包含危险废物相关设施名称和编号等基础信息,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获取危险废物相关设施基础信息,以及该设施、场所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名称和种类等信息,实现设施管理在线监督。  [b]问:为了更好地宣贯《规范》和修改单,相关单位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b]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的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好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衔接和更换工作。  《规范》进一步规范了危险废物标签,相关单位应按照要求筹备更新标签,并按要求将危险废物信息填写完整;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划分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按照《规范》中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并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及时更新贮存分区标志中废物的种类信息。  修改单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警告图形符号,《规范》制定了统一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样式,并引用了修改单中的警告图形符号。因此,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按照修改单和《规范》要求,及时设置样式统一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与此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技术培训,通过组织现场或线上学习培训,及时帮助相关单位解决识别标志设置的相关技术问题。同时,还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宣传,广泛宣传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作用和意义,确保《规范》和修改单顺利实施。

  • 国内核废处理规模化进程或提速

    9月12日,法国南部马库勒核电站附属设施核废料处理中心发生爆炸。事故最终被定性为一起工业事故而非核事故。众多业内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此次事故不会影响国内核电发展的大方向,但核废料处理和处置问题会被提上日程而更受重视,进而会推进国内核废料处理和处置的规模化发展。有预计称,在未来10年内核电装机实现7000万千瓦的目标下,对中低放射性核废料处理和处置的投资可达700亿元,高放射性废料处置场示范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安全检查未发现问题  今年8月底,历时近4个月的国内核电安全大检查工作结束。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冯毅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截至目前,此次安全检查的结论报告已上报国务院。根据结论,除目前运行和在建的核电站安全状况良好外,相关核电站的核废料处理和处置设施也配套齐全,且基本排除安全隐患。  据了解,核废料产生后,分为中低放射性废物和高放射性废物两种。中低放射性废物,部分固体废物,经过配套的核废料处理厂进行特殊清洗去污后,可被核电站回收利用;其他的采取最小化原则煅烧后进行水泥固化,再交由专业的中低放处置场进行处置。高放射性废物一般被称为乏燃料,通行的处置方式是通过建设一定规模的处置场进行封存处置。  “核废料处理厂随核电站配套建设,是前期项目审批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且投入运行的核废料处理厂均严格遵照相关放射性废物管理处置法律法规,所采用技术和工艺流程均比较成熟可靠。”冯毅表示。而高放核废料的规模化处置,由于技术难度和安全因素复杂,仍处于实验阶段。  核废处理将更受重视  尽管安全检查未现废料处理隐患,但相关专家表示,这或许更多的应归因于国内已运行核电站包括核废料厂“年龄”相对较“小”,各种设施还未出现老化问题。因此,核废料处置问题,仍应引起政策上的足够重视。  长期以来,国内核电业界一直有“重前端、轻后端”的现象,即更重视核电站选址、设计、建设等一系列前段环节,而忽视诸如核废料处置等后端环节。应该看到,核燃料在核反应堆中运行后,放射能力被激活,辐射性大增,有的核燃料的放射性需要几万年甚至更久时间才能降低到天然铀的水平,在长时间的掩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冯毅指出,事实上,政策上一直比较重视核废料处置问题。目前,国内已建成位于甘肃玉门的西北处置场和位于广东北龙的华南处置场,可满足目前国内已运行核电站的废料处置需求。而在高放物处置方面,此前出台的《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2020年前建成高放射性废物最终处置地下实验室,完成高放射性废物最终处置场规划。同时,政策上还在编制《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研究开发规划》,要求在2050年前国内要建成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库。  冯毅表示,目前到未来一定时期,国内核电站产生的废料以中低放射性核废料为主,且存量规模不大。据测算,如果以到2020年核电装机达7000万千瓦的目标计,届时国内的核废料量将达3.85万立方米,这比德国目前年均产生10万立方米的核废料量低出很多。

  • 【求助】化学试剂贮存规定

    请问各位大侠,谁有关于实验室化学试剂贮存的规定和方案。我们实验室很小,试剂比较杂,无机有机,危险品普通药品都有。总共就俩柜子,如何安排贮存啊

  • 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之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注1:以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注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同时前述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size][/font]

  • 参比电极的贮存和再生

    储存方法:银-氯化银电极最好的贮存液是饱和氯化钾溶液,高浓度氯化钾溶液可以防止氯化银在液接界处沉淀,并维持液接界处于工作状态。此方法也适用于复合电极的贮存。 再生方法:参比电极发生的问题绝大多数是由液接界堵塞引起的,可用下列方法解决: (1) 浸泡液接界:用10%饱和氯化钾溶液和90%蒸馏水的混合液,加热至60~70℃,将电极浸入约5cm,浸泡20分钟至1小时。此法可溶去电极端部的结晶。 (2)氨浸泡:当液接界被氯化银堵塞时可用浓氨水浸除。具体方法是将电极内充洗净,液放空后浸入氨水中10~20分钟,但不要让氨水进入电极内部。取出电极用蒸馏水洗净,重新加入内充液后继续使用。 (3) 真空方法:将软管套住参比电极液接界,使用水流吸气泵,抽吸部分内充液穿过液接界,除去机械堵塞物。 (4) 煮沸液接界:银-氯化银参比电极的液接界浸入沸水中10~20秒。注意,下一次煮沸前,应将电极冷却到室温。 (5) 当以上方法均无效时,可采用砂纸研磨的机械方法去除堵塞。此法可能会使研磨下的砂粒塞入液接界。造成永久性堵塞。

  • 干冰冷喷射清洗技术原理与应用

    清洗原理:  干冰清洗技术也称干冰冷喷射清洗技术。是利用极低温的干冰颗粒,在压缩空气作用下,喷射向处理物,使其表面污垢急剧冷冻至脆化及爆裂。当干冰颗粒钻进 污垢的裂缝后,随即汽化,其体积膨胀近600倍,从而把污垢带离物体表面。第一是利用冲击剥离污垢;第二是利用温差使剥离提升;第三是利用干冰升华作用清 除附着物。  清洗方法:  以液体二氧化碳为原料,通过干冰颗粒机制取干冰颗粒,再将其装入干冰喷射清洗机中,由喷射机专用喷枪将干冰颗粒喷射至待清洗物体表面,实现清洗。  清洗特点:  比喷沙和高压清洗更具优越性。首先它无二次污染,便于在线操作和缩短废弃物清扫时间;其次能清除橡胶模具、塑料模具以及夹缝油污等难清除的污垢。  能带电清洗输变电设备。  典型应用:  一,轮胎模具、塑胶模具、金属压铸模具等多种模具表面污垢的在线清理。  二,石化炼油厂加热炉(热媒炉)结垢吹除清理。  三,涡轮机叶片不拆卸清理除垢。  四,食品烘烤生产线的清理除污。  五,精密印刷机械油墨的清理。  干冰清洗设备组成:  低温贮槽:贮存液体二氧化碳。  干冰颗粒机:制取干冰颗粒。  干冰清洗机:喷射干冰颗粒。  空气压缩机:提供干燥气源。  干冰冷藏箱:贮存、运输干冰颗粒。  在核工业这个特殊行业中,核废料的处理是世界各国专家面临的最大难题。核工业设备的清洗要求十分严格,很多常规的工业清洗方法,如喷沙等清洗方法不适宜,因为要污染清洗介质,形成新的核废料,会增加更多的核废料,给处理核废料增加更大的工作量。  干冰清洗却不同,因为干冰清洗介质是干冰颗粒,它喷射到被清洗物体,完成清洗任务后,已经变成为二氧化碳气体,不存在新增加污染介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处理的介质仅仅为有核污染的被清洗物体上的积垢等废料  所以干冰清洗是核工业的首选清洗方式。目前,国际上清洗核设施多采用干冰清洗方法,特别是在法国,它们的所有核电站设施全部采用干冰清洗技术清洗。

  • 危化品的购买、入库和贮存要求

    1 统一采购:专人根据危险品的使用量统一采购,报批有关部门,获批后可购买;2 入库检查:入库时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保证包装完整、数量准确、标识清晰、符合要求,药品性质不清时严禁入库。验收合格后由保管签字接收并将药品存放于库房内,上帐登记。3 贮存注意事项:贮存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资料》中“储运注意事项”中的要求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分开存放,严格控制与“避免接触的条件”进行接触,危险化学品应设专柜分类隔离贮存,并做好标识。4预防措施:危险化学品贮存时,应于禁忌物分开存放,并采取防挥发、防泄漏、防潮、防火、防爆炸及通风等预防措施;库房或实验室中应备有灭火器等消防安全器材。5剧毒类专人专柜:6废品处理:保证作废的药品标识的清晰,保管负责联系厂家回收,不能回收的药品隔离存放并做好标识,定期送至环保公司统一处理。7无标签处理:无标签或标签掉的药品和试剂需要重新鉴定,贴标后方可使用,无法鉴定的药品和试剂按危险废弃物处理,严禁使用不明内容物的药品或试剂。

  • 肥料检测 动植物源肥料检测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279.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肥料是提供一种或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矿质元素,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水平的一类物质,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之一。在农业生产中若是不能对肥料投入过程进行合理性约束,就会造成农田内部重金属和无机酸等污染物质逐渐累积,此外肥料也会对水体产生影响,进而对农作物造成生物污染,影响食品安全,危及人们的生命健康。[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广电计量是农业农村部南方耕地污染防控企业重点实验室、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可提供肥料检测服务,助力企业及政府规避由于肥料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b]检测周期[/b]7个工作日 可提供加急服务[b]服务内容[/b]尿素、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钙镁磷钾肥、钙镁磷肥、硫酸钾镁肥、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磷酸二氢钾、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微生物菌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硅肥、腐植酸铵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缓释肥料、水溶肥料、其他肥料

  • 聚谷氨酸做肥料缓释剂的研发方案

    据说聚谷氨酸对肥料有缓释作用,领导要求我做一个实验方案.我大概整了一个如下,请大家指点.尤其是聚谷氨酸的缓释原理一块,有研究的版友务必给点指导哦.聚谷氨酸用作肥料缓释剂试验方案背景资料:聚谷氨酸是一种水溶的高分子化合物,具有高吸水性、生物降解性。在农业应用中,聚谷氨酸的作用有三方面:1,保水剂;2,病害抑制剂,3,肥料增效剂/缓释剂。其中做病害抑制及、肥料增效剂的报道较多,做肥料缓释剂的报道很少。聚谷氨酸作为肥料增效剂使用,据报道在肥料用量减少20%的情况下,产量与对照持平,还有报道聚谷氨酸可以抑制黄瓜病害,增加黄瓜生物量。还有资料称聚谷氨酸对肥料具有缓释作用,但是对缓释原理缺乏详细清晰的阐述。对于聚谷氨酸对药物的缓释原理,有文献是这样解释的:聚谷氨酸分子链上具有大量活性较高的侧链羧酸(-COOH),易于和一些药物结合生成稳定的复合物。这个原理或许可以借用来解释聚谷氨酸对肥料的缓释作用,这样的缓释机理与腐殖酸类物质有相似之处。据专利200710052667聚γ谷氨酸增效肥料,“实验证明,将聚γ谷氨酸或其盐与熔融尿素混匀造粒,成粒率提高2-3%,粉状产品减少,借助尿素和聚γ谷氨酸分子间化学键的结合作用,使尿素在土壤中缓慢释放,释放时间由原来的50天提高到200天左右,肥料利用率提高20%以上,在达到同样效果的前提下,可节约肥料20%以上,显著提高作物硝酸还原酶和过氧化酶的活性以及植物根系活力,效果明显优于添加其它脲酶抑制剂的尿素产品”。聚谷氨酸也有制作包膜肥料的先例。据VEDAN公司的资料,用聚谷氨酸浓度为0.05%、0.075%、0.1%浓度的溶液对尿素进行包膜,用紫外分光光度计测定尿素完全释放时间延长到300分钟(未包膜尿素的释放时间为75分钟)。达不到GB/T23348-2009缓释肥料标准的要求。根据上述背景资料,认为聚谷氨酸做包膜肥料产品效果并不理想。如果聚谷氨酸有缓释作用,添加聚谷氨酸的肥料产品缓释机理与包膜肥料、脲醛肥料、稳定性肥料都不同。测定聚谷氨酸添加肥料的缓释性能的试验方法也应与之不同。拟采用间隙淋洗法测定含有聚谷氨酸的尿素在土壤中的存留时间。 试验方案:试验原理:将待测肥料加入土壤,并加适量水,培养至一定时间后,用100.00ml 0.02mol/L的CaCl2溶液,分两次淋洗,收集淋洗液,加碱,蒸馏。馏出组分用硼酸吸收,最后用硫酸滴定,并计算出铵的含量。根据各阶段淋洗液中铵态氮的含量,判断聚谷氨酸对铵态氮肥的保蓄作用。土壤与肥料样品的选择:为了先找到合适的试验方法,简化操作,计划使用硫酸铵为肥料样品,取用广东酸性土为供试土壤,这样氮肥在土壤中的转化可以降至最低,最后可以通过检测淋出液中的铵态氮含量,来判断聚谷氨酸对肥料的保蓄作用。确定试验方法可用后,再扩展到其他形态 氮肥、磷、钾肥。所需仪器、试剂:直径6cm,长10cm的锥底硝化管(拟用100毫升注射器代替,试验前在底部垫一小块棉花,以防止土壤颗粒堵塞小孔),半透膜,蒸馏装置,滴定装置,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火焰光度计、其他实验室常用装置。蒸馏水、0.02mol/LCaCl2溶液、硼酸吸收液、浓氢氧化钠溶液、硫酸滴定液。一、准备肥料样品根据博尔日公司产品宣传资料,聚谷氨酸在造粒肥料中的添加量可达到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三左右。取硫酸铵100g,聚谷氨酸1g,将两者研磨均匀,得到聚谷氨酸添加量为千分之十的肥料样品A;取样品A 50g,加硫酸铵50g,研磨均匀,得到聚谷氨酸添加量为千分之五的肥料样品B;取样品B40g,加硫酸铵60g,研磨均匀,得到聚谷氨酸添加量为千分之二的肥料样品C。二、准备土壤样品取广东酸性土壤,风干、粉碎、过筛备用。三、试验步骤1, 取硝化管8支,塞入一小团棉花(或者玻璃毛),先加土壤至距管口5cm处,再分别取粉末状硫酸铵、上述肥料样品A、B[font=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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