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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零容忍!中科院对7类学术论著署名行为说“不”
    日前,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出了七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负面行为清单内容包括: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论著被期刊编辑部通知接收后,所有作者不得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不得违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的必要性原则而罗列过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也不得因为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而拒绝承担对整篇论文的责任;不得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随意变更论著工作主要完成机构,不得虚构、伪造作者所属机构,不得把论著非完成机构作为署名单位;不得使用非正式联系方式作为论著作者的联系方式,例如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联系方式;不得故意排斥有重要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署名。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通知同时指出,中科院科研人员出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这是中科院继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之后,再度为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而向中科院全院发布的学术论文署名规范。 具体通知如下: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科发监审函字〔2022〕1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维护科研诚信、开展负责任创新,既是全院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推进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也是我院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力军定位的基本要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明确了署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我院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旨在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进一步重申了学术论文署名中的基本规范。学术论著署名规范一般由学术界长期形成的惯例自行确定,根据学科、领域甚至不同的科技期刊均可能有不同的规范要求。制定出适用于不同场景的统一署名规范较为困难。经研究,现提出我院学术论著署名问题的负面行为清单如下:一、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二、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三、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论著被期刊编辑部通知接收后,所有作者不得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四、不得违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的必要性原则而罗列过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也不得因为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而拒绝承担对整篇论文的责任。五、不得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随意变更论著工作主要完成机构。不得虚构、伪造作者所属机构,不得把论著非完成机构作为署名单位。六、不得使用非正式联系方式作为论著作者的联系方式,例如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联系方式。七、不得故意排斥有重要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署名。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为落实“零容忍”要求,凡我院科研人员出现上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科发函字〔2020〕71号文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2022年2月8日发布)
  • 中科院发布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
    日前,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出了七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这是中科院继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之后,再度为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向中科院全院发布的学术论著署名规范。  通知指出,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维护科研诚信、开展负责任创新,既是中科院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推进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也是中科院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力军定位的基本要求。学术论著署名规范一般由学术界依长期形成的惯例自行确定,根据学科、领域甚至科技期刊的不同均可能有不同的规范要求。制定出适用于不同场景的统一署名规范较为困难,因此,研究后提出了中科院学术论著署名问题的负面行为清单。  清单内容包括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论著被期刊编辑部通知接收后,所有作者不得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不得违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的必要性原则而罗列过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也不得因为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而拒绝承担对整篇论文的责任;不得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随意变更论著工作主要完成机构,不得虚构、伪造作者所属机构,不得把论著非完成机构作为署名单位;不得使用非正式联系方式作为论著作者的联系方式,例如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联系方式;不得故意排斥有重要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署名,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  通知同时指出,中科院科研人员出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
  • 稳态瞬态荧光光谱仪在力学存储/可视化行为的自充能、可持续力致发光的应用研究
    自充能、可持续力致发光力致发光是指材料在力学刺激下产生的一种发光行为。由于其独特的力学-光学响应特性,力致发光为实现力学传感及其可视化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径。目前发现的力致发光材料多数仅表现出动态力学刺激下的瞬态发射行为,极大地限制了其在力学的可视化显示和成像方面的应用。可持续力致发光材料能够在力学刺激停止后继续保持发光行为,对可持续力致发光材料的开发是应对上述问题的有效方式。此前,研究人员通过陷阱工程设计,在特定材料体系中获得了力学刺激后可持续的力致发光现象。然而,该类可持续力致发光材料在使用前必须经历预辐照,在其结构内部预先储存能量,这不仅增加了实际应用时操作的难度,也难以实现该类材料的循环稳定使用。因此,实现无需预辐照的自充能、可持续力致发光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王赵锋团队在国际知名期刊Advanced Science上发表的题为“Self‐charging persistent mechanoluminescence with mechanics storage and visualization activities”的研究论文。本文研制出一种自充能、可持续力致发光材料——Sr3Al2O5Cl2:Dy3+/PDMS(SAOCD/PDMS),该材料在力学的刺激下,无需预辐照即可产生明亮的长寿命力致发光,有效避免了此前材料在使用时的预辐照需求,极大提升了长寿命力致发光材料的应用便利性。本工作通过将SAOCD (SAOCD) 粉末复合到PDMS基质中,创建了一种新型的力致发光材料,即自充能、可持续力致发光材料。无需任何预辐照,所制备的SAOCD/PDMS弹性体可以直接在力学刺激下表现出强烈且持久的力致发光,这极大地促进了其在力学照明、显示、成像和可视化中的应用。通过研究基体效应以及热释光、阴极发光和摩擦电特性,界面摩擦起电诱导的电子轰击过程被证明是机械刺激下SAOCD中自充能能量的原因。基于独特的自充电过程,SAOCD/PDMS进一步展现出力学存储和可视化读取行为,为机械工程、生物工程和人工智能领域 处理力学相关问题带来了新颖的思路和方法。 自激活、长寿命力致发光材料的设计制备与性能研究 图1 SAOCD/PDMS复合弹性体的制备流程、性状及力致发光性能 当施加拉伸、摩擦、压缩等力学刺激时,复合弹性体呈现出直接的自激活力致发光,不需要额外的预辐照(图1c)。复合弹性体的力致发光性能随SAOCD颗粒中Dy的含量增加呈现出先增后减的趋势(图1d)。随着施加应变的增加,SAOCD/PDMS弹性体的ML强度随之增加,其在应力/应变传感方面表现出良好的应用价值。此外,该复合弹性体的力致发光还表现出良好的热稳定性(图1f)。图2 (a)SAOCD的力致发光和余辉示意图;(b)SAOCD/PDMS复合弹性体在拉伸、摩擦、压缩条件下的力致发光和余辉照片;(c)不同浓度Dy离子掺杂SAOCD/PDMS复合弹性体的摩擦余辉光谱图。 该材料在力学的刺激下,无需预辐照即可产生明亮的长寿命力致发光(图2),有效避免了此前材料在使用时的预辐照需求,极大提升了可持续力致发光材料的应用便利性。图3 SAOCD的自激活力致发光及余辉机理明确了SAOCD/PDMS的自激活力致发光和余辉的物理过程,即在外力刺激下SAOCD与PDMS产生界面摩擦电作用,SAOCD的电子转移到PDMS表面,SAOCD与PDMS间形成高能电场,PDMS表面电子被加速,轰击SAOCD,使得SAOCD中的电子受激从价带跃迁至导带,一部分直接和发光中心结合产生力致发光,另一部分被陷阱捕获,外力撤除后自发释放转移至发光中心产生余辉。机械力学信息的存储与可视化读取器件研究图4 (a)力致发光复合材料的应力存储和可视化读取示意图;(b)SAOCD/PDMS复合弹性体对机械力学信息的存储、读取原理及功能展示。 通过利用SAOCD/PDMS材料中特有的自充能物理过程,进一步发展出了一种力学信息的存储与可视化读取技术(图4)。在机械刺激下,力学信息将会以陷阱捕获载流子的方式在材料内部进行存储,随后,在热刺激下,所存储的力学信息将以可视化的形式得到读取,所存储和读取的力学信息主要包括力学强度、发生时间及其空间分布等。作者简介王赵锋简介: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6年毕业于兰州大学材料化学专业,获理学学士学位,2011年毕业于兰州大学材料物理与化学专业,获工学博士学位。2011年至今,先后于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固体润滑国家重点实验室、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化学与生物化学系、美国康涅狄格大学材料科学研究所进行科学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摩擦/力致发光材料及应用,在Nat. Commun., Angew. Chem. Int. Ed., Adv. Funct.Mater., Nano Energy, Mater. Horiz., Adv. Sci.等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被引用5000余次,h因子40),编写书籍章节两部,申请/授权国家发明**10余项,研究成果被国内外知名媒体如中国科学报、中国科普博览、人民日报、中科院之声、New Scientist、Nanowerk、Science Trends等专题报道。现为国内知名期刊《稀土学报(英文版)》、《材料导报》、《发光学报》青年编委,以及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表面工程分会青年学组特邀专家。2015年获美国环境保护署P3提名奖,2017年获甘肃省自然科学二等奖,2018年获中科院高层次人才计划择优支持,2020年获甘肃省杰出青年基金支持,所带领的研究团队获2021年度甘肃省“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荣誉称号,2022年获中科院区域发展青年学者称号。相关产品推荐 本研究的力致发光光谱数据采用卓立汉光搭建的组合荧光系统采集,配置Omni-λ300i系列“影像谱王”光栅光谱仪对光谱进行分光。目前,该组合荧光系统已经升级为OmniFluo900 系列稳态瞬态荧光光谱仪,如需了解该产品,欢迎咨询。 免责声明 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公众号所发布内容(含图片)来源于原作者提供或原文授权转载。文章版权、数据及所述观点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发布及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 如果您认为本文存在侵权之处,请与我们联系,会*一时间及时处理。我们力求数据严谨准确,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读者不吝赐教。我们也热忱欢迎您投稿并发表您的观点和见解。
  • 检测机构不规范行为频发 上海拟对检测行为立法
    国内一家网站上周曝出,根据其送检第三方机构的检测结果显示,肯德基豆浆内含有转基因大豆成分,但与以往不同,这一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引发轩然大波,因为这家检测机构被证实并不具备转基因检测资质,报告公信力存疑。上海市质监局昨天在新闻通气会上透露,针对近些年来,检测机构不规范行为频发,上海拟率先对检测行为立法,并已被市人大纳入五年立法规划。请听报道:  发布信息的花椒网号称&ldquo 中国首家产品安全评测视频网站&rdquo ,他们委托了一家叫&ldquo 华测&rdquo 的第三方机构对市场在售的4种豆浆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结果肯德基被检出由转基因大豆制作而成。但肯德基随即回应,其豆浆粉使用的原料为东北产区大豆,从未进口转基因大豆。  就在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时,事件突然峰回路转,这家检测机构由于不在农业部认可具备转基因检测资质的名单中,因此其采样过程、检测报告以及发布渠道都不合规,结果自然也不可取。上海认证协会会员傅张杰说:  [实况] 检测检验行为背后有大量的经济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没有约束的。  就好比该事件曝光的第二天,这家检测机构股票大涨,而发布信息的网站却消失了。傅张杰说,客观分析,所有检测结果只针对样品,但大多时候,送检结果在公布时会无限扩大效应:  [实况] 拿到报告的人出去公布的时候,它有一个很大的前提,最原始的数据是什么?最原始的报告怎么写的?到底是为了炒作而炒作,还是就事论事把事情反映出去?  而且很多送检行为不止目的不纯、还很滑稽可笑,最经典的莫过于拿绿茶当尿液、拿马桶水当自来水。上海市质监局副局长沈伟民表示,由于目前法律法规中,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只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但对送检人的行为没有约束,近些年来,不少食品安全事件正是靠这些动机不纯的检测报告&ldquo 炒作&rdquo 出来:  [实况] 我们正在起草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地方立法,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我们的检验检测的市场行为,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以及利用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的市场行为。  除了规范送检过程,立法还将规范公开检测报告的行为,再回到&ldquo 转基因豆浆&rdquo 事件中,网站在没有证明其抽样、检测过程是否规范、检测机构是否有资质的前提下,贸然公布结果的行为也将是不合法的。  不过,这并不代表检测中可能发现的各种安全问题会被瞒报,立法同时明确,出现重大问题时,最&ldquo 权威&rdquo 的发声筒要交给政府部门。  [实况] 你还有义务将你在市场活动当中,所发现的带有行业性、区域性、倾向性的一些安全问题,及时向政府的监管部门通报,便于政府部门及遏制相关的安全隐患的出现。
  • 重磅!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新增7种行为!
    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第十条 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第三章 调 查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第十一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五)其他途径。第十二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二节 调 查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六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第二十九条 处理措施的种类:(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十一)暂缓授予学位;(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十四)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第三十三条 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管理)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八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九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四十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第五章 申诉复查第四十一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第四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服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四十三条 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四十六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五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解读: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此次修订注重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而且聚焦问题导向,针对3年试行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出补充完善,并将调查处理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相关制度规定。”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文件的整体框架、基本调查程序和处理尺度不变,保持了稳定性。   科技日报记者了解到,《规则》修订过程中,科技部先后向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方科技行政部门等征集修订建议,召开19次座谈研讨会,深入听取调查人员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   “我们对各方反馈的百余条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凝聚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科技界的共识。”戴国庆说,这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   强化惩戒 新增7种科研失信行为 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针对新的表现形式,《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规则》适应法律变化调整违规处理措施,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单列为处理措施。   《规则》还强调了对调查处理结果的应用,要求作出包含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措施的单位,应按程序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惩戒。   教育引导 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   值得关注的是,《规则》还进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分工。比如,对被调查人没有所在单位的,规定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对涉及合作论文的,规定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 …   “我们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在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同时,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坦言,《规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对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   制度+教育 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专门出台文件进行了系统部署。”戴国庆说,为此,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学术道德,践行学术规范,让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戴国庆所说的工作机制,是2007年科技部牵头发起成立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机制,如今成员单位已达22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等方式,研究科研诚信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科研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调查等。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立法,细化完善制度规范,出台“破四唯立新标”政策措施。科技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优良作风学风的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科研道德底线。   “对学术造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科技部的态度一贯是鲜明的、坚决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迁就、不包庇、不纵容。”冯楚建介绍,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自然科学基金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了常态化通报机制,由调查单位、主管部门、联席会议通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结果,目前已在科技部网站通报21批,涉及1422名责任人。   不仅如此,科技部还建设开通了覆盖全国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汇交、在线审核和信息共享;组织力量开发建设了全球期刊论文数据动态获取、高风险期刊动态监测、造假问题智能检测等多功能的监测工具系统,开展学术不端问题主动监测。
  • “双碳”行为,从身边小事做起
    “双碳”,是人们对于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简称,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双碳”距离我们的生活十分遥远,其实不然。中国科学院一项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居民消费产生的碳排放量占总量的53%,对碳排放的贡献不容忽视。而从我国碳排放结构来看,大约有26%的能源消费直接用于公众生活,由此产生的碳排放占比超过30%。未来,居民生活消费是减碳的重点领域。 绿色低碳应当从我们的生活中做起。提到碳减排,更多的人想到是企业生产减排,其实减碳不止包括生产,居民消费更是重要的部分。有数据显示,当前家庭消费温室气体排放量约占全球排放总量的2/3,若想通过减少碳排放的方式减缓气候变化,改变当前公众的生活方式已经成为必然选择。其实,生活中有很多“双碳”行为,比如垃圾分类、使用有机肥种植花草、绿色出行等等。这些我们力所能及的小行为不仅可以帮我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更能够帮助“双碳”目标的达成。 2022年5月,我国首个消费端碳减排量化标准《公民绿色低碳行为温室气体减排量化导则》正式实施。这是对消费端行为碳减排量化团体标准的首次探索,填补了公民绿色行为碳减排量化评估标准的空白,有助于指导相关方对碳减排行为进行评估测算。该导则推荐了涉及衣、食、住、行、用、办公、数字金融等7大类共40项绿色低碳行为,为测算、评估公民绿色行为的碳减排量提供了一把“标尺”。 其实绿色低碳消费、绿色生活方式距离我们并不遥远,在衣食住行玩方方面面都可以来改变。从“衣”的角度出发,可以推行合理服装消费。按照质朴、适用、品位原则进行服装理性消费,减少对豪华衣物的商业炒作。单位、学校等采购具有绿色低碳认证标识的制服、校服。鼓励和规范公众的旧衣公益捐赠行为。饮食领域可以减少一次性餐具、食用植物基肉类替代传统肉类,通过光盘行动、小份/半份餐食等行为来践行绿色消费。推广绿色家居生活,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使用及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家装,推广使用节能灯具、节能环保灶具、节水马桶等;推广建筑光伏应用,合理控制室内温度、亮度和电器设备使用。在出行时,我们可以采取绿色出行的方式。绿色出行就是采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出行方式。既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少污染,又益于健康的出行方式。比如,我们可以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骑车、步行等方式。积极践行“135”出行方案,即坚持1公里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低碳出行方式。这样在锻炼身体的同时减少了城市汽车尾气的排放,同时也很好地避免了交通拥堵。 除此之外,少开一个小时空调,可以减排约0.621千克;少用10双一次性筷子,可以减排约0.2千克;熄灯一小时,少用一度电,可以减排约0.785千克;回收一吨废纸可少砍17棵大树… … 点点滴滴,低碳生活,就在我们每一次的行动中。 双碳距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我们来说,这不仅仅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更是一种生活态度。
  • 光电二极管中的带隙之争:直接与间接材料的能量之战
    直接带隙和间接带隙是固体材料中两种不同类型的能带结构,它们在电子的能级分布和电子激发行为上有显着差异,影响着器件的效率、响应速度和应用场景。工作原理直接带隙光电二极管直接带隙指的是材料的价带(valence band)和导带(conduction band)的能级在动量空间中的最小距离发生在相同的动量值(通常是在动量为零处)。换句话说,电子在从价带跃迁到导带时,其动量不会发生显着变化,这种跃迁过程不需要额外的动量(或波矢)。因此,直接带隙材料通常在吸收或发射光子时具有高效率,能量损失较小。例如,常见的直接带隙材料包括氮化镓(GaN)和砷化镓(GaAs)。直接带隙材料的光电二极管利用其电子从价带到导带的直接跃迁特性。当光子(光量子)击中材料并激发电子从价带跃迁到导带时,电子和空穴对会迅速分离并在电场作用下产生电流。这种跃迁过程不需要额外的动量,因此直接带隙材料在光电二极管中表现出高效的光电转换效率和快速的响应速度。例如,氮化镓(GaN)和砷化镓(GaAs)等直接带隙材料被广泛用于高速光通信、激光雷达和高频光电探测器等应用中。 间接带隙光电二极管间接带隙则是指材料的价带和导带的能级在动量空间中的最小距离发生在不同的动量值上。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在从价带跃迁到导带时,除了能量外还必须具备额外的动量(波矢)以保持能量守恒。这使得在光子吸收或发射时,电子可能会通过与晶格振动(声子)相互作用来释放或吸收额外的动量。因此,间接带隙材料通常在吸收或发射光子时会有较大的能量损失。典型的间接带隙材料包括硅(Si)和锗(Ge)。 间接带隙材料的光电二极管则需要额外的动量来实现电子的跃迁。这种额外的动量通常是通过与晶格振动(声子)相互作用来获得,因此在光电转换过程中会引入更大的能量损失。典型的间接带隙材料如硅(Si)和锗(Ge),虽然其光电转换效率较低,但由于在集成电路、传感器和太阳能电池等应用中具有成熟的制造技术和低成本的优势,仍然被广泛使用。研究方向直接带隙材料的研究方向包括:提高效率和响应速度: 进一步优化直接带隙材料的电子结构和晶体质量,以提高光电转换效率和响应速度。新型器件架构: 探索新型光电二极管的结构设计,如量子阱结构和纳米结构,以改善光电性能。应用拓展: 将直接带隙材料应用于更广泛的光电子器件中,如高功率激光二极管和光伏电池。间接带隙材料的研究方向包括:提高光电转换效率: 探索通过材料工程和表面修饰等方法提高间接带隙材料的光电转换效率。减小能量损失: 研究如何减少光子吸收到电子-空穴对生成之间的能量损失,以提高器件性能。集成电路应用: 开发新型间接带隙材料的光电子集成电路应用,包括在传感器和数据通信中的应用。直接带隙和间接带隙在光电二极管中的不同应用和研究方向反映了它们在材料科学和光电子技术中的重要性和多样性。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对能源效率的不断追求,研究人员和工程师在不同的材料选择和器件设计中持续探索和优化,以满足不同应用场景下的需求和挑战。光伏检测请搜寻光焱科技
  • 国务院红头文件给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带来了什么?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真的在全面提速。  2月的最后一天(2月29日)一份名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PDF文件在业内传开。文件从六个方面对一致性评价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虽说官方全文版本尚未正式挂网,但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层面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推进已提至国家战略高度。  同一天,国新办就食品药品安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出消息,上述意见已正式印发,部署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主体是企业,企业要主动寻找产品参比制剂,按规定的方法研究和进行临床试验 二是政府要统筹协调产品参比制剂的确认、评价方法和资料申报、评价及对这项工作给予指导 三是在临床使用和医疗保险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四是明确推进的时间节点。2018年底之前完成2007年10月1日新的药品注册办法实施前批准的《国家基药目录》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的一致性评价。  上述工作的推进对提高制药工业发展品质,以及对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转变,做强做大“两个市场”都至关重要。记者将网传《意见》与此前挂网的征求意见稿做了对比,其总体思路一致,在细节和表述上则有些调整。  新增或修改了什么  文件明确“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药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新增了“需要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内容。逾期未能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将“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表述改为“不予再注册。”  还有两处新增内容值得关注  一是在选用评价方法上,强调“原则上企业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允许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但对允许做体外溶出试验的产品做了界定,只有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原则的品种才行,具体是哪些品种值得关注。  二是文件中增加了“对于国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表述。至于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写明开展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区域的企业可申请作为该品种的上市许可人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尽管官方版本尚未挂网,但从网传文件内容看,很可能已接近答案。不少负责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一线研究专家均表示,“文件更科学,更务实了。”  观点分享  标准、期限就在那里,企业加油  颜杰:从具体细节上看,应该是更务实了,利用博弈的原理,推着国内的仿制药企不断向前走。标准就在那里,期限就在那里,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既定标准通过的,就视作自动放弃了。所以,假定有10家企业,如果有3家企业做了,就足够了。毕竟国内也有一些仿制药品质量做得好的、比较有实力的企业,这些企业当中只要有30%的企业做了,这个市场应该可以满足。  之所以以国办的形式发文,就是要强力地推进,实施效果值得期待。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研发负责人)  “老师批过的作业,学生不用批改”合情理  曹家祥:当前国家对药品质量十分重视,尤其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推进,作为企业我们坚决支持。为通过一致性评价,制药企业必须提高标准,生产出质量可靠、疗效确切的药品,而不是安全的无效药,从而实现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在真正意义上的一致。但值得一提的是,国内的不少品种质量确实堪忧,之前的标准太低,加上国内少有具备一致性研究方面经验的专家人才,所以时间紧迫。  具体看细节,网传文件增加了一种可以延期的情况:“其中需要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在文件中并未明确提及,但可能是针对中国自主改变剂型或剂量的品种,因为这些品种在短期内难以有充分的药学依据,所以允许有一定的延期。  文件还提到“对于国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将欧盟、美国、日本发达地区已批准进口的品种视作通过一致性评价是较为合情理的。可以作一个简单类比,“相当于老师批过的作业,学生不用批改。”  此外,参比制剂的选择是重点。对于已无原研对照的品种,如果由企业主动去获得参比制剂难度较大,因为企业难以将市面上所有同类品种做全面研究,建议可以考虑由中检院牵头,对国内已经上市的所有同品做统一评估,提供参比标准。  如果参比制剂尚未在中国上市,需要生产企业自行购买。那么,企业必须报备一次性进口批准、填表,还涉及药品海关通关等多环节,是否可以将这一系列程序放宽或简化?只要是企业通过正规渠道顺利取得国外上市的参比制剂,均可用于一致性评价,期望能在后续临床中继续加强监管。  文件正式发布后,仿制药企都将投入大量精力来推进一致性评价,在这过程中,一定会淘汰一些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对于已明确的2018年时间节点,是否可以留一条申诉的渠道,由于某些具体原因,一些没有按时通过的品种可以施以“缓刑”。  (上海睿智化学制剂部负责人,执行总监 Teva北美制剂研发中心原副总监)  可操作性更强,同时关注药物研发新困扰  左联:看到这份网传文件的总体感觉是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关于体外溶出是否能够证明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前不久业内一直有所争议。按该文件说法,操作层面更明确了。口服药物中有BCS分类,这个分类实际上已经决定了哪些药物适合做体外溶出,哪些药物适合做体内生物等效。允许BCS分类中的高溶解、高渗透的产品做体外溶出度试验,科学性更高。  有一点毫无疑问,即体外溶出行为相似的药物更容易获得体内生物等效。目前,生物等效性试验已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我国的仿制药研发将因此获益。这一改变更加科学,药物研发人员可根据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结果对处方工艺加以调整,以便于保持和原研产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  由于国内认证临床基地数量不足,将大大影响生物等效和药代动力学试验研究的实施。在对临床机构GCP和GLP的高要求之下,部分临床医院不做或少做BE\PK研究,尤其是集中对临床基地开展严格核查后,部分医院临床基地有的表示不愿承担BE\PK研究,有的开出天价,这可能为药企的研发带来新困扰。希望能进一步放开BE和PK的临床试验。  另外,参比制剂的遴选是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的关键因素,是用以评价的参照标准。今后将分期分批推出参比制剂目录,值得期待。我们关心的是,要求企业自己选择参比制剂是否顺利出现新问题?对已没有原研的老药,可将国内已上市的所有同品种做全面的对比研究,评估出最好的国产品作为参比制剂。同样,对变更了剂型、酸碱根等品种,这些都是国内自行创新的品种,按照新文件要求,都缺少参比制剂,如何进行参比制剂的选择,仍是难题。  (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博士)
  • 解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强调坚决杜绝评审期间“请托、打招呼”等行为
    1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调查处理办法》是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所依据的重要规章制度,最早制定于2005年3月,2020年11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22年12月第二次修订。为何时隔两年再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记者就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负责人。科技日报:请简要介绍下本次修订《调查处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自然科学基金委:2022年以来,《调查处理办法》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相继修订实施,对科研诚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处理措施和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了相关调整。为落实修订后的上述法律法规对科学基金科研诚信的要求,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我们对《调查处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一是进一步完善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和相关处理措施,在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的同时,进一步提升《调查处理办法》的适用和效能,强化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规训和惩戒。二是根据上位法的最新修订原则和内容,修订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科技日报:请简要介绍一下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自然科学基金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一是充实科研不端行为类型。结合当前学风异化中新变化,特别将“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中的“打探”、“打招呼”、“请托”纳入科研不端行为予以惩戒。二是完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措施。针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增加了“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在处理措施中增加“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同时将原“通报批评”按照范围分为“内部通报批评”和“通报批评”两档;增加对依托单位的处理视情况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增加联合惩戒的有关内容。三是修改被处理主体适用范围。删除或修改有关条款中对具体被处理主体的列举(如项目申请人、参与者等),使《调查处理办法》适用范围更加完备。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只要与科学基金相关,自然科学基金委均可以按程序开展调查处理,无论责任人本人是否申请或主持过科学基金项目。四是进一步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调查处理办法》中调查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修订,如:在接到举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科技日报:如何发挥《调查处理办法》在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自然科学基金委:《调查处理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就学风建设突出强调了以下两点。一是要坚决杜绝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责任主体承担或参与科学基金项目。对于相关行为人和单位作出取消一定年限有关资格处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仅要将处理决定汇交至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行为人和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联合惩戒。二是坚决杜绝评审期间“请托、打招呼”等行为。严格落实《调查处理办法》对“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严肃调查处理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评审专家、委内工作人员等多方主体自觉抵制此类行为,维护公正的评审环境。科技日报:依托单位在宣传贯彻《调查处理办法》中应当如何发挥作用?自然科学基金委:要坚决发挥依托单位在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调查处理办法》从规范、监督、惩戒等方面对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提出了具体举措,各个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要做好学习贯彻工作,对科研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向科研人员组织宣讲,引导科研人员明晰制度底线,让负面清单转为正面教育的警示教材,让科研不端行为人皆所忌、人皆所恶、人皆所治,使诚实创新者一路绿灯,科研失信者寸步难行,大力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勇于创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 教育部首次对高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strong/span/pp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教育部部长/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6年6月16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strong/pp  strong第一章总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pp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pp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pp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pp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pp  strong第二章教育与预防/strong/pp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pp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pp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pp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pp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pp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pp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pp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pp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pp strong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strong/pp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pp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pp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pp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pp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pp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pp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pp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pp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pp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pp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pp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pp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pp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pp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pp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pp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pp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pp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pp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pp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pp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pp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pp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pp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pp strong 第四章认定/strong/pp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pp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pp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pp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pp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pp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pp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pp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pp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pp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pp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pp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pp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pp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pp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pp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pp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pp  strong第五章处理/strong/pp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pp  (一)通报批评 /pp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pp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pp  (四)辞退或解聘 /pp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pp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pp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pp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pp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pp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pp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pp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pp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pp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pp  (五)其他必要内容。/pp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pp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pp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pp  strong第六章复核/strong/pp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pp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pp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pp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pp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pp  strong第七章监督/strong/pp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pp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pp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pp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pp  strong第八章附则/strong/pp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pp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pp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pp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pp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ppbr//p
  • 基金委通报三年来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8月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在京召开科学道德建设通报会,通报了基金委在科学道德建设的举措,以及2010年以来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受理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会上还特别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基金委党组书记、主任杨卫院士与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院士出席会议并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杨卫介绍,我国科技界科研诚信的主流是好的,但科研快速发展期科研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伪造、篡改、剽窃等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乃至《自然》时有报道 学风浮躁、学术失范也有所滋长。科研诚信问题特别是不端行为,正在侵蚀学术的肌体,对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迫切需要认真研究解决。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从1998年成立以来,遵循最佳实践原则,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逐步形成了教育、监督和惩治并重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特别是一直把查处科学基金资助过程中科研不端行为作为维护科学道德的重要手段。基金委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方式过去主要是接受来自科技界的投诉举报,今后要主动出击。2010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启动开发了项目相似度检查系统,并在每年的《项目指南》中专门做了特殊说明,提醒广大基金申请者撰写申请书时注意行为规范。该系统的启用是基金委查处科研不端行为&ldquo 主动出击&rdquo 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使用项目相似度检查系统,已成功发现了数起科研不端案例。  陈宜瑜告诉科学网,鉴于信息不完整、难查证等原因,目前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对网络举报的关注并不多,希望举报者能够通过正规程序反映问题,促进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监督委员会会继续对科研不端行为&ldquo 零容忍&rdquo ,对影响恶劣的案例予以通报。  通报指出,自2010年至2013年6月30日,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共受理投诉举报及建议468件,其中实名举报152件,占举报总数的32.5%,匿名举报316件,占举报总数的67.5%。经监督委员会认真研究,审议案例127件。据悉,被受理的468件投诉举报及建议占同期申请总数(60.7万)的0.077%,其中2010年共收到投诉举报及建议144件,占当年申请总数(11.9万)的0.12% 2011年共收到投诉举报及建议142件,占当年申请总数(15.4万)的0.09% 2012年共收到投诉举报及建议131件,占当年申请总数(17.7万)的0.07% 2013年截至6月30日共收到投诉举报及建议51件,占申请总数(15.7万)的0.032%。监督委员会审议的案例数(127)仅占同期申请总数(60.7万)的0.021%。  2010年至今已对5个依托单位提出了内部通报批评,责成2个依托单位加强管理 对105位当事人分别做出了通报批评、内部通报批评、书面警告等相应处理(其中10人受到通报批评,59人受到内部通报批评) 对43个已批准的科学基金项目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3位被举报&ldquo 杰青&rdquo 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未获得资助 不端行为案例类型有弄虚作假38人次,论文重复发表15人次,抄袭剽窃17人次,造假、篡改数据6人次,其他7人次。  通报显示,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理的科研不端行为主要分为:信息弄虚作假、重复发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违反评审规定等几种情况。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阶段性较为明显,主要集中在项目申请阶段。从统计数据来看,申请者在申请书工作基础和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不端行为占科研不端行为的比例约为80%。项目执行和结题过程中发生的不端行为占科研不端行为的比例约为20%。  据介绍,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在做好科研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的同时,不断探索监督工作&ldquo 关口前移&rdquo 举措,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如:从国外数十本有关科研诚信教材中精心挑选了《科研诚信:负责任的科研行为教程与案例》一书组织力量进行了翻译并联合教育部中科院等部门进行推荐 在科技界启动科研诚信巡讲活动 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功能等。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在未来工作中,将继续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 加强信息化手段支撑,研发科研诚信教育软件,建立不端行为案件库,加强监督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稳步推进申请书相似度检查工作,研究完善相关政策 推动科研伦理建设 继续开展会议评审的驻会监督工作。
  • Nature:中国深陷科研经费不端行为
    根据中国重要基础科研资助机构的报道,中国对于科学不端行为的零容忍政策已开始收到成效。  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主任杨卫(Yang Wei)在12月30日于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2014年NSFC的科学不端行为案例,尤其是剽窃和一稿多投的情况比前几年有所减少。  今年,NSFC收到了206条科研不端行为指控,66个可疑案例是被NSFC于2012年开始使用的剽窃监测软件所发现。经监督委员会调查证实了其中33例涉及捏造、篡改和剽窃数据,购买资助申请书以及使用虚假个人信息。  根据NSFC前主任、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Chen Yiyu)院士所说,其中有一些待定的申请被宣告无效,有4个案例被撤销了之前授予的研究经费。12月3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还公布了7名违纪者的姓名和他们的不道德行为。有5个案例将在未来的几个月里发布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网站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纪检监察审计局副局长陈越(Chen Yue)说,2014年的调查尚未完成,因此可能会有更多的案例浮出水面。陈宜瑜说,但目前的数据表明,相比于2010-2013年每年平均有49例违纪案例,2014年的违纪行为有所下降。  杨卫将这种下降趋势归因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以及过去几年里为根除这些违纪行为而付诸的努力。杨卫说:&ldquo 科学诚信是底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想要传达的信息是,&lsquo 一旦你越过这条线你就会被踢出局&rsquo 。&rdquo   但也有人认为,这些数据并不一定表明了较广泛的积极趋势。&ldquo 鉴于在中国这类问题如此的猖獗,NSFC所揭露的这些案例只不过是冰山一角,&rdquo 中科院上海神经所所长蒲慕明(Mu-ming Poo)说。  进展报告  为了获得更高的透明度,以及进行更好的科学诚信教育,NSFC于2013年开始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调查结果以及严重违纪行为。  在12月30日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7个案例中,有4例涉及剽窃过去已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申请,包括在线购买资助申请书。在另一些案例中,研究人员篡改了他们的年龄、职称、甚至获取经费的资格身份。  NSFC是中国最大的基础研究资助机构,其预算达31亿美元。它也是目前为止唯一发布科研不端行为调查数据的机构。蒲慕明说:&ldquo 这绝对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其他的政府机构、大学和研究所都应该效仿。&rdquo   但蒲慕明认为:&ldquo NSFC在透明度和零容忍政策上所付诸的努力还远远不够。&rdquo 例如,今年只有三分之一的科研不端事件被发布在机构的网站上,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案例没有提及任何的机构。&ldquo 特别是考虑到在中国有着浓厚的&lsquo 顾全面子&rsquo 的文化思想,公开批评具有强大的威慑效应。这将会给一些机构施加压力,来修正它们研究人员的行为。&rdquo   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CAST)2013年的一项调查中,33,000名受访者中有56%的报告称曾目睹不端行为。调查的负责人、中国科协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王春法(Wang Chunfa)说,这一数据表明,近一半的研究人员和超过三分之二的研究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和青年学者对于研究不端行为持容忍态度。  蒲慕明说:&ldquo 在许多情况下,项目负责人被认定不需对其研究小组成员所犯的欺诈行为负责,往往免于惩罚。研究生和博士生常常成为资深教授的替罪羊。&rdquo   NSFC并没有透露在证实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例中初级和资深科学家的比例。陈越说,NSFC揭露的有限案例并不足以准确地描绘出不端行为与职业生涯阶段之间可能的相关性。  根据2007年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度,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人员被禁止获取NSFC经费的时间可长达7年,杨卫认为对于他所遇到的一些严重案例,这一法规有可能还是太过宽大了。  原文检索:  Jane Qiu. China sees dip in research-grant misconduct, Nature , 31 December 2014 doi:10.1038/nature.2014.16645
  • Nature | 实现对免疫细胞的实时行为监测
    单细胞转录组以及蛋白质组分析为获得健康和疾病相关细胞图谱提供了技术支持,也彻底的改变了对多种生物现象的解释。单细胞技术能够在高精度和高分辨率的水平上分析细胞状态。但是当前技术还不能够在动态的场景中捕捉细胞状态的转变。每个细胞的行为改变是遗传和信号网络共同作用的结果,因组织和细胞类型而异。2022年1月5日,来自西班牙国家心血管研究中心的Andrés Hidalgo 团队在Nature上发表题为Behavioural immune landscapes of inflammation 的文章。作者利用成像技术结合机器学习开发出实时细胞行为分析体系。作者首先使用CD11c-YFP小鼠,过继回输CFP+中性粒细胞,并用流感病毒PR8感染小鼠,对气管进行成像。作者总共提取了118个参数进行分析,这118个参数描述了单细胞的运动和性状特征。过滤处理后,生成了一个可视化网络图。通过筛选最能代表细胞行为的参数,作者选定了31个参数,包括19个动力学参数和12个形态参数。作者用31个参数生成了t-SNE图,显示了基于细胞行为的两个主要细胞群。作者进一步在多维度分析基础上确定最能区分各细胞群的特定参数。如细胞运动变化的速度比绝对细胞大小的参数更能预测细胞身份,这也表明行为变化中包含生物信息。作者用每个参数的可预测性强度改进了细胞预测网络,来推断在病毒感染模型中气管中特定的生物学特征。如中性粒细胞在DC附近移动较慢,而DC则表现出较高的同质行为。作者又利用皮肤缺血再灌注和激光烧伤模型测试了这些基于行为的分析模式。在缺血再灌注损伤模型中,三个细胞簇可以匹配三种细胞类型:中性粒细胞、DC和巨噬细胞。进一步子聚类分析可以识别两种中性粒细胞、两种类型DC和三种巨噬细胞。而在激光损伤模型中,作者能够利用参数分析模式更加精准区分中性粒细胞和DC。作者还发现了中性粒细胞以不同的行为模式涌向损伤部位。作者利用每个细胞数据中包含的位置信息将细胞投影到实际位置,以此构建行为图,试图实现个体特征与复杂行为模式的关联。这样的分析能够实现不同细胞分布可视化,同时能够通过实时成像捕获细胞行为,可以在其原生环境中分析细胞特征。炎症与中性粒细胞等细胞亚群特别相关,其中蛋白质或转录组变化都会影响炎症的结果。而细胞状态是细胞动态变化的基础。所以作者接下来用lyzM-GFP小鼠构建TNF诱导的血管炎模型,以此模型分析中性粒细胞状态变化。为了提高形态测量、动力学特征以及与血管壁距离测定的准确性,作者开发了一个基于机器学习的定制分析工具,它可以产生73个参数,准确描述血管内粘附细胞状态。作者总共发现了血管内三种细胞簇。分析发现第一和第三代表一个连续体的两个极端,第二种细胞簇代表血管内中性粒细胞的过渡状态。接下来作者使用24种突变小鼠。并利用以上分析模式对细胞状态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其中五种品系小鼠会出现抗炎表型,血管中中性粒细胞行为状态转换会出现不同变化。这表明细胞的状态调控开关主要由特定的信号通路组成,提高了靶向治疗以保护机体免受血管损伤的可能性。作者最后利用肾小球肾炎模型重点分析了Fgr这一分子对中性粒状态的调控。结果发现Fgr可以介导血管中中性粒细胞向致病方向转变。本文利用机器学习结合成像生成的数百种参数分析细胞行为状态变化,可以实现实时捕捉在原生环境中的细胞行为变化,并利用这一体系分析发现靶向特定免疫行为特征,具有治疗价值。原文链接:https://doi.org/10.1038/s41586-021-04263-y
  • 4类行为最高可罚20万 珠海新环保条例趋近“完美”
    p  最新消息显示,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据悉,新条例提高7类违法行为罚金,最高达20万。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两款专门针对噪声污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噪声控制制度。/pp  4月10日,据珠海市环保局消息,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将“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入法,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时应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备,对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行为处以最高达20万元的罚款。/pp  提高7类违法行为罚金/pp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出台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一些规定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个别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已不符合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进行相应修订。/pp  增加违法成本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此前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一般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增加环保违法成本,新修订后的《条例》大幅提高了对7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其中4类行为最高可罚20万元。/pp  按照规定,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行为,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修订前的罚款额度提高了20倍。/pp  罚款额度同样提高20倍的还有两条,一种是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一种是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这两种行为都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而如果排污者采取限产或其他措施后不能达标且未停产的行为,同样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pp  据了解,由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取消了部分管理制度,新《条例》删除了四项制度:一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制度 二是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要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 三是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排污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 四是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管理的制度。/pp  完善建筑施工噪声控制制度/pp  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是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在主城区香洲则更为突出。因此,此次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两款专门针对噪声污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噪声控制制度。/pp  《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的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pp  对于施工单位,珠海明确其应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pp  按照规定,为最大限度将建筑施工噪声的影响降到最低,如果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或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3万或5万元的罚款。/pp  ■问答/pp  1 大幅提高罚金出于何种考虑?/pp  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很多条款的罚金幅度,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和群众环保意识提高,新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都大幅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金幅度,珠海也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调整。/pp  以往,“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制约环境执法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着重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下一步,将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导作用,严格执法,让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护好珠海良好的生态环境。”该负责人说。/pp  2 原有建设项目是否仍需进行竣工环保验收?/pp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仍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国务院目前正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建设项目将迎来新的管理要求。/pp  3 建设项目试生产是否仍需审批?/pp  据介绍,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pp  4 机动车还需申领环保分类标志吗?/pp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pp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废止了《关于印发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的通知(环发〔2009〕87号)》,但因为《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因此,珠海仍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继续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p
  • 基金委《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立法工作小组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我们起草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urvey@nsf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审局 邮政编码:100085 (请在信封上注明&ldquo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rdquo 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  附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草案)》.doc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立法工作小组  2014年1月24日
  • 2015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态度行为调查报告
    7月27日,上海交通大学民意与舆情调查研究中心发布了2015年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态度行为调查报告。 上海交大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学院院长、民意与舆情调查研究中心主任钟杨教授介绍说,《2015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意识调查》的研究以“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意识与行为指数”为测评框架,采用国际先进的计算机辅助电话问卷调查系统(CATI),对中国35个主要城市的居民进行了随机抽样和电话问卷调查。研究测评体系由“环境污染评估”、“环保知识认知”、“环保意识测评”、“政府行为评价”和“邻避情结测评”五个维度组成,通过数据采集和分析最终得出“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态度与行为指数”并根据核心测评数据对35个主要城市的得分进行排名。    就“环境污染评估”而言,越来越多的民众对城市污染状况表示担忧,更多民众担心食品安全问题。53.9%的民众认为城市污染状况非常堪忧,这一比例比两年前高出2.3个百分点。66%的受访民众对于用水安全表示比较满意,这一数字比两年前增加了10%。相较于用水安全,更多民众对食品安全表示担忧,有接近44.1%的城市居民认为食品安全有问题,但值得欣慰的是这一比例比两年前下降了4个百分点。    从“环保知识认知”来看,环保行为的形成通常基于对环保知识的认知,我国的民众对环保知识的认知正逐步加深。仅有不到一半的受访者(43.2%)表示他们了解PM2.5,这一比例与两年前基本持平。高达63.8%的民众认为现在的生态破坏比较严重或者是非常严重。    就“环保意识测评”而言,本项指标从民众个人角度考察其环保意识,所设题干均与民众个人行为紧密相关。从日常行为角度来看,我国民众的环保意识较强。绝大多数民众对于垃圾分类(81.9%)和自带购物袋(74.5%)给出肯定回答。大多数民众表示愿意为环保组织捐款(57.1%)和做环保义工(67.8%)。近三分之二的民众赞同政府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见这一举措具有广泛民意基础。    就“政府行为评价”而言,这一维度旨在通过民众视角来评价政府在环境保护的表现。今年的调查显示,城市居民对政府治理环境表现的总体满意程度比2013年有所提高,60%的满意比例比2013年提高了十几个百分点。然而,民众对污染治理开放程度、地方政府解决污染问题和缓解空气污染现状等问题表示不够满意。超过半数的受访民众认为政府对环境污染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够高。相较于地方政府(58.9%),民众对中央政府(65.7%)解决污染问题更有信心。超过70%的民众认为空气污染治理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至少需要长达二、三十年的时间。    从“邻避情结测评”来看,民众自然都有一种躲避污染性设施的“邻避情结”,此项指标旨在了解民众邻避情结的强烈程度及规避邻避设施的方式选择。调查显示:民众的邻避情结非常强烈,对于规避邻避设施的方式选择较为集中。当可能会给其带来不利的设施建在住所附近时,65.3%的民众会态度坚决地选择“联合受害邻居向相关部门抗议”,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53.8%的民众会持续抗争,直到设施停建或者搬离。这一强烈的邻避情结需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通过数据分析与综合评分,城市环境质量排名前5位的城市分别为:海口、厦门、贵阳、福州和青岛;政府治理环境污染表现最佳的前5名城市为:厦门、银川、杭州、南宁和乌鲁木齐;民众对PM2.5认知程度最高的前5座城市为:杭州、上海、南京、天津和西安。    钟杨教授表示,总体来看,政府污染治理力度正逐步加大,我国民众的环保意识逐年增强。然而,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们未来的努力之路还相当漫长。首先,大众媒体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环保知识普及,引导民众准确、及时了解科学的环保知识。其次,各级政府需进一步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投入,由其是需加强环保制度和法规的执行力度。最后,为有效规避“邻避情结”可能引发的冲突,建议政府部门适当公开邻避设施建设项目的决策过程,引入多元主体共同商定选址,建立多主体的长效合作机制。(来源:中国经济网)
  • 德国严惩REACH违法行为
    德国出台了一项新化学品处罚条例,根据此条例,在德国销售任何含污染物的商品都将受到重罚。此条例适用于REACH附录17中的管制物质,包括以下物质:纺织品及皮革中使用的受限偶氮染料 长期与皮肤接触的金属部件中含有的过量镍释放 珠宝或塑胶中含有的镉 所有违反此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德国化学品处罚条例§5的监管,并被定义为犯罪行为,将被处以拘留或罚款。  REACH附录17列出了在生产和市场投放中受管制的化学物质以及限制使用的危险化学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目前,此附录大概收录了60种限制物质的相关条目。  此外,根据此条例的§6,任何违反相关信息要求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包括必要信息的缺失、误导性或失实性信息。如果物品中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总量超过0.1%(重量百分比),企业有义务向产品接收者(非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以确保该物品被正确、安全地使用。  根据条款33(2),消费者有权向供应商申请获得物品中的SVHC的相关信息,供应商需在接到此申请后的45天内将相关信息免费提供给消费者。根据REACH法规的定义,包装材料被视为独立的“物品”,同样有义务提供物品中的SVHC的相关信息。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生产企业,一是严格遵照REACH法规进行生产,保证符合相关规定 二是加强出货前的自检工作,做到批批抽检,确保出口顺利。
  • 安捷伦调查在中国可能的商业违规行为
    近日,安捷伦科技已经启动了一项调查活动,调查其中国某些员工可能的违反美国法律行为。  在周五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文档中,安捷伦科技说,公司发现中国子公司某些员工的活动不符合公司的商业行为准则和其他规定。基于这些发现,安捷伦科技发起了内部相关调查,调查在中国通过中间商所进行的一些产品销售情况。  安捷伦科技说,内部调查包括审查员工是否违反了美国的境外腐败行为法案和其他法律法规。9月5日,安捷伦科技主动联系SEC和美国司法部(DOJ),通告内部调查事宜。  安捷伦科技并未指定涉嫌不正当活动的性质,公司将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任何调查,但公司也表示,公司不能预测或估计调查将持续多久或需要多少成本。  目前尚不清楚SEC或DOJ是否进行自己的调查。SEC拒绝置评,DOJ也未做回应。  同时安捷伦科技表示,由于此前宣布精简制造业务的影响,公司将减少250名员工。在安捷伦科技第二季度财报中曾提到,作为重组计划的一部分,公司将减少约450个职位。由于其重组计划和精简制造业务的影响,预计共有700名员工将被解雇。安捷伦科技说,截至7月31日,大约200名员工已被解雇。编译:刘丰秋
  • 环保部: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
    p  1月31日,环境保护部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出席发布会,并就记着提出的有关如何避免人为干预甚至篡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事件发生的问题予以回应。/pp  刘志全表示,对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干扰采样环境的行为,环保部的态度是零容忍,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pp  近年来,我国环境监测数据的整体质量全面提升。过去,堵塞采样头、随意出入站房的行为时有发生。现在,国家在数据的采集、监测等方面都有了严格规定,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谁进入,谁担责”,设置警示标志,建立技防体系,安装监控设施。一旦通过远程数据发现异常,马上着手调查。/pp  刘志全说,目前,媒体所有报道的案件多是环保部通过相关机制自查发现的。发现问题后,环保部均致函给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责成地方立即调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环保部。/pp  刘志全表示,希望地方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放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污染治理、严格环境执法等削减污染减排的硬措施上,从根本上解决当地环境污染问题,而绝对不能在环境监测及数据质量上打歪主意,动手脚。同时,也希望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目前各地环保部门已经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当地“12369”举报受理平台,公众可以随时举报,并对地方查处结果进行监督。/p
  • 2022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第二批次)
    2022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第二批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对涉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受理的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核实、综合研判,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法规制度提出处理建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度第8次委务会议经审议,决定对相关涉事主体进行处理。现将其中给予通报批评的12份处理决定(网络发布版)予以公布。 关于对唐永永等发表的论文存在重复发表、篡改数据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等问题并在项目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73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唐永永等发表的论文“Yongyong Tang, Runsheng Yin, Ruizhong Hu, Guangyi Sun, Zhichao Zou, Ting Zhou, Xianwu Bi*. Mercury isotope constraints on the sources of metals in the Baiyangping Ag-Cu-Pb-Zn polymetallic deposits, SW China. Mineralium Deposita, 2021, DOI: 10.1007/s00126-021-01070-3.”(标注基金号91955209, 41973047, U1812402, 41703047)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依托单位调查,上述论文存在重复发表、篡改数据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等问题,第一作者唐永永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此外,唐永永将涉事论文列入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92162107)申请答辩PPT中,还应对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客观结果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三次会议(综合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撤销唐永永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利用硫同位素微区原位分析研究云南金顶矿床膏盐与铅锌成矿的关系”(批准号41703047)、“盆地基底对兰坪和昌都盆地Pb-Zn多金属成矿的制约”(批准号41973047)、“中低温热液矿床中稀散元素超常富集与有机质的成因联系——以云南金顶铅锌矿为例”(批准号92162107),追回上述3个项目的已拨资金,取消唐永永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2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给予唐永永通报批评。其他责任人另行处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5月17日关于对张义平等发表的论文存在伪造、篡改图片和重复发表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7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九江学院张义平等发表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涉事论文如下:论文1:Yiping Zhang*, Xufeng Zhou, Changchang Yin, Yahua Wu, Lili Wang. Overexpression of ERβ inhibits the proliferation through regulating TNG-β signaling pathway in osteosarcoma. Pathol. Res. Pract.,2019, 215(10): 152568.(标注基金号81360364)论文2:Yiping Zhang*, Benyi Yi, Xufeng Zhou, Yahua Wu, Lili Wang. Overexpression of ERβ participates in the progression of liver cancer via inhibiting the notch signaling pathway. OncoTargets Therapy,2019, 12: 8715-8724.(标注基金号81360364)论文3:Yiping Zhang*, Changchang Yin, Xufeng Zhou, Yahua Wu, Lili Wang. Silencing of estrogen receptor beta promotes the invasion and migration of osteosarcoma cells through activating Wnt signaling pathway. OncoTargets Therapy,2019, 12: 6779-6788.(标注基金号81360364)论文4:Yiping Zhang*, Yahua Wu, Xufeng Zhou, Benyi Yi, Lili Wang. Estrogen receptor beta inhibits the proliferation, migration, and angiogenesis of gastric cancer cells through inhibiting nuclear factor-kappa B signaling. OncoTargets Therapy,2019, 12: 9153-9164.(标注基金号81360364)经查,上述4篇论文存在图片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问题,第一兼通讯作者张义平对上述问题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三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撤销张义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甘草素协调雌激素β异构体在肝癌缺氧微环境的抗肿瘤作用和机制研究”(批准号81360364),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张义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2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给予张义平通报批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5月17日关于对王宁等发表的论文存在数据造假、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并在项目申请书/调查过程中存在虚假信息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76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上海交通大学王宁等发表的论文“Ning Wang, Feng-E Chen*, Zi-Wen Long*. Mechanism of MicroRNA-146a/Notch2 Signaling Regulating IL-6 in Graves Ophthalmopathy. Cellular Physiology and Biochemistry, 2017, 41(4):1285-1297.”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该论文存在数据造假、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等问题,第一作者王宁负主要责任。此外,王宁将该论文列入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2070971)申请书中,应对申请书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客观结果负责;王宁在调查过程中虚构论文形成过程及作者贡献,还应对未如实说明有关情况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三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撤销王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TRIM25泛素化UCP2调控SIRT3介导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氧化应激的机制研究”(批准号82070971),追回已拨资金,取消王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2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给予王宁通报批评。其他责任人另行处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5月17日关于对刘晓群等发表的论文存在盗用他人基金项目号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等问题并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材料、干扰妨碍调查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8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刘晓群等发表的论文“刘晓群,张琛昊,雷川,高博. 基于磁性线圈和SAW谐振器的温测系统设计. 压电与声光, 2021, 43(2), 165-169.”(标注基金号61702008)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依托单位调查,该论文存在盗用他人基金项目号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等问题,第一作者刘晓群对上述问题负责。此外,在调查过程中,刘晓群伪造他人签名出具证明材料、骗取他人出具项目标注授权书并进行篡改,还应对伪造证据材料、干扰妨碍调查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三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三项,取消刘晓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2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给予刘晓群通报批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5月17日关于对吴和珍等发表的论文存在数据造假和图片不当操作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83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湖北中医药大学吴和珍等发表的论文“Zongchao Hong, Peili Tang, Bo Liu, Chongwang Ran, Chong Yuan, Ying Zhang, Yi Lu, Xueyun Duan*, Yanfang Yang*, Hezhen Wu*. Ferroptosis-related Genes for Overall Survival Prediction in Patients with Colorectal Cancer can be Inhibited by Gallic acid.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iological Sciences. 2021,17(4): 942-956.”(标注基金号31570343)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该论文存在数据造假和图片不当操作等问题,通讯作者吴和珍负主要责任。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三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取消吴和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2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给予吴和珍通报批评。其他责任人另行处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5月17日关于对黄帅豪等发表的论文存在伪造实验数据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8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广东省人民医院黄帅豪(时为南方医科大学在读研究生,现就职于广东省人民医院)等发表的论文“Shuaihao Huang, Anmin Jin*. ZIC2 promotes viability and invasion of human osteosarcoma cells by suppressing SHIP2 expression and activating PI3K/AKT pathways. J. Cell Biochem., 2018, 119(2):2248-2257.”(标注基金号81470121)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依托单位调查,该论文存在伪造实验数据问题,第一作者黄帅豪负主要责任。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三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取消黄帅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2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给予黄帅豪通报批评。对其他责任人另行处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5月17日关于对曹茜茜等发表的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8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武汉大学曹茜茜等发表的论文“Xi-Xi Cao#, Yu-Hong Li#, Qian-Lin Ye, Xuan Hu, Tian-Feng Wang, Ming-Wen Fan*.Self-assembling anticaries mucosal vaccine containing ferritin cage nanostructure and glucan-binding region of S. mutans glucosyltransferase effectively prevents caries formation in rodents. Human Vaccines & Immunotherapeutics, 2017, 13(10):2332-2340.”(标注基金号81570972、81400500)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依托单位调查,该论文存在抄袭剽窃问题,第一作者曹茜茜负主要责任。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三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取消曹茜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2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给予曹茜茜通报批评。其他责任人另行处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5月17日关于对陈亚敏等发表的论文存在第三方公司代写代投、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9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洛阳市妇幼保健院陈亚敏等发表的论文“陈亚敏*,李丽,聂春霞,林旭红. 大黄素对新生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模型大鼠细胞焦亡及NLRP3-IL-1β通路的影响.现代药物与临床. 2021, 36(6):1119-1124.”(标注基金号81500430)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依托单位调查,该论文存在第三方公司代写代投、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等问题,第一兼通讯作者陈亚敏对上述问题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三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一、六项,取消陈亚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4年(2022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给予陈亚敏通报批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5月17日关于对袁小鹏等发表的论文存在第三方公司代写代投、署名不实、擅自标注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号等问题并在项目申请书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9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中山大学袁小鹏(原就职于中山大学,现人事关系正在变动中)等发表的论文“Xiaoping Wang#, Jian Zhou#, Ming Han, Chuanbao Chen, Yitao Zheng, Xiaoshun He, Xiaopeng Yuan*. MicroRNA-34a regulates liver regener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liver cancer in rats by targeting Notch signaling pathway. OncoTarget. 2017, 8(8): 13264-13276.”(标注基金号81400655)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依托单位调查,该论文存在第三方公司代写代投、署名不实、擅自标注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号等问题,通讯作者袁小鹏对上述问题负责。此外,袁小鹏将该论文列入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号8177030286)申请书中,还应对申请书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客观结果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三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项,取消袁小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2022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给予袁小鹏通报批评。其他责任人另行处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5月17日关于对庞礴等发表的论文存在抄袭剽窃、数据造假、在与科学基金项目无关的科研成果中标注基金项目等问题并在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9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安徽医科大学庞礴等发表的论文“Bo Pang, Yong Wang and Xiaoyan Chang*. A Novel Tumor Suppressor Gene, ZNF24, Inhibits the development of NSCLC by Inhibiting the WNT Signaling Pathway to Induce Cell Senescence. Front. Oncol. 2021,11: 664369.”(标注基金号81700606)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依托单位调查,该论文存在抄袭剽窃、数据造假和在与科学基金项目无关的科研成果中标注基金项目等问题,第一作者庞礴负主要责任。此外,庞礴在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还应对未如实说明有关情况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三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并依照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取消庞礴国家自然科学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2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给予庞礴通报批评。对其他责任人的处理决定见国科金监处〔2022〕95号。其他责任人另行处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5月17日关于对刘鹏飞在项目申请书中存在篡改代表性论著作者排序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9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郑州大学刘鹏飞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依托单位调查,刘鹏飞在其科学基金项目“LKB1调控PKM2信号通路参与肺动脉高压血管重构的作用和机制研究”(申请号8200021569)和“低氧诱导PKM2巯基亚硝基化修饰调控肺动脉高压肺血管重构的作用和机制研究”(申请号3210090253)申请书中存在篡改代表性论著作者排序问题,刘鹏飞对上述问题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三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撤销刘鹏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LKB1调控PKM2信号通路参与肺动脉高压血管重构的作用和机制研究”(申请号8200021569)、“低氧诱导PKM2巯基亚硝基化修饰调控肺动脉高压肺血管重构的作用和机制研究”(申请号3210090253)申请,取消刘鹏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2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给予刘鹏飞通报批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5月17日关于对徐立伟违反评审专家的回避要求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10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电子科技大学徐立伟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徐立伟于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电子科技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担任含薪兼职教授,承担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但在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仍评审了该学院两位教师的申请书,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中对评审专家的回避要求。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三次会议(综合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取消徐立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资格5年(2022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给予徐立伟通报批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5月17日
  • 日化专题 | 如何科学表征日化中的表面和界面行为?
    研究背景日化中的很多现象都跟表界面的作用有关系,比如化妆品中的乳化、分散、增溶、发泡和清洁等等。KRÜ SS作为表面科学仪器的全球领导品牌,此次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介绍日用化学品中的表面科学表征方法:典型应用1.清洁类产品的泡沫行为分析在日常使用洗面奶,洗发水时,我们通过揉搓等各种方式将洗面奶和空气充分接触而产生泡沫。在揉搓出丰富泡沫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幸福感和仪式感,一整天的油腻都被洗掉了。KRÜ SS DFA100动态泡沫分析可以对泡沫的起泡性,泡沫稳定性和泡沫结构进行科学的表征。选择了市售的几个洗面奶进行了测试,通过DFA100的搅拌模块,可以非常清晰的筛选出起泡性较好和泡沫丰富的产品。如上图所示,横坐标是时间,纵坐标是泡沫高度,从图上可以清晰地看到有的产品起泡性速度很快,且短时间内起泡高度就可以达到最大。一般来讲,样品起泡性越强,产生的泡沫越多,其泡沫高度也越高;反之,起泡性差的样品,其泡沫高度也相对较低。从泡沫高度上的衰减也能分析泡沫稳定性,泡沫高度降低越快,泡沫越不稳定。由于此次样品测试时间较短,泡沫比较稳定,没有观察到泡沫高度的衰减,故而不做泡沫稳定性的对比。挑了其中2个样品,对比泡沫的结构和尺寸大小,从而分析泡沫的细腻程度。从图中可以看到,2号样品刚开始产生泡沫后,就比较细腻,泡沫尺寸比较小。随着时间的变化,泡沫大小一直比较稳定,不发生特别大的增加。而1号样品产生了较大的泡沫,随时间延长, 泡泡大小急剧增加。2.通过接触角表征彩妆类产品的防水抗汗性能消费者使用底妆的痛点主要有卡粉、脱妆和浮粉,而通过水,人工汗液和人工皮脂在彩妆上的接触角,可以评估抗汗和抗皮脂性能。接触角是气、液、固三相交点处所作的气-液界面的切线,此切线在液体一方的与固-液交界线之间的夹角θ。通过接触角的大小,可以判断固体和液体的润湿性能。如果粉底液和汗液,皮脂,水等的接触角越大,说明产品的防水抗汗性能越好。 选择市售的几款口红,通过接触角评价产品的防水,抗汗性能。将口红涂抹在手臂内侧,干燥后测试接触角。通过接触角可以明显区别不同产品的防水,抗汗,抗皮脂的差异,1号样品性能更加优越,防水抗汗都优于其他产品。彩妆中除了口红,也可以通过接触角分析底妆产品中原料和基底的润湿性。大多数化妆品都含有粉末和颜料,以着色、保护皮肤或协助清洁。以表面活性剂形式存在的分散剂确保粉末的精细分布和混合物的稳定。粉末和液体的接触角可以帮助判断润湿和分散行为。3.护肤品的乳化行为分析:常见的护肤类化妆品是水包油或者油包水的乳液或者膏霜。水油原本不相容,通过添加表面活性剂,可以吸附于液液界面,降低体系的热力学不稳定性。表面张力仪可以精准的分析油水两相的界面张力,判断乳化效果;表面张力仪还可以测试表面活性剂的临界胶束浓度,判断表面活性剂的添加量。分析表面活性剂的动态表面张力行为,监控喷雾雾化效果等;除此之外,KRUSS的各类产品还可以分析头发的接触角。正常头发具有疏水性,受损后头发油脂层被破坏或部分缺损,接触角变小其亲水性越强。该方法广泛用于头发受损及修复后的情况。 KRÜ SS的表界面分析仪器可以帮助您从原料到成品,从生产到研发,多维度解决您的难题!
  • 新规丨这些检测认证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检验检测认证行为免予处罚。以下为规定全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第一条 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含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条 《免罚清单》包括法定不予处罚事项和酌定不予处罚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定不予处罚事项是指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第四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能够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酌定不予处罚事项是指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对于符合酌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当事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除外。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免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规定,符合酌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监督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不予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免予处罚规定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适用。附件下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pdf
  • 昆虫追踪定位系统:昆虫行为学研究新解决方案
    昆虫行为的研究在昆虫研究领域中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方向。无论是昆虫的气味选择实验、产卵偏好实验、寄主偏好实验、食物偏好实验、昆虫取食行为观测实验等相关实验,实验数据都是研究人员通过肉眼观察记录或者判断。这种方法有多个弊端:非常消耗人工,从而会增加时间和预算,同时也会使追踪评估的结果不够客观且不能量化分析。在这个背景下,昆虫追踪定位系统的出现为昆虫行为研究带来了巨大的帮助。一、显示运动轨迹,提高效率昆虫追踪定位系统是一款全新的科研工具,它集高清高帧频工业相机与昆虫行为分析软件于一身。该系统的多种运动参数自动记录功能,软件自动追踪目标昆虫的运动轨迹。昆虫追踪定位系统还拥有目标选择功能,实时观测时支持对实验昆虫进行选择性显示,重点观测分析目标昆虫,并生成随时间变化的X坐标和Y坐标,轻松获得目标昆虫的行为模式。大多数昆虫行为研究都集中在一般的运动行为上。使用昆虫追踪定位系统进行视频跟踪,可以轻松地分析出昆虫的爬行参数,如爬行距离、爬行时长、爬行速度、停留总时长、停留次数、穿越边界次数等,并将运动数据可视化。在研究蝶类求偶飞行、犀金龟为争取配偶而斗争、榄叶提取物对初龄菜青虫乌的拒食和引诱取食作用、花果发育过程中气味挥发物对传粉者行为的调节、光肩星天牛对沙枣和新疆杨的偏好性等昆虫课题时,我们需要观测昆虫的运动,并进一步分析其目的和行为模式。观测昆虫的行为实验时,基于高清高帧频工业相机的记录系统能够捕捉并分析昆虫行动轨迹的详细数据,包括爬行距离、爬行时长、爬行速度等参数。此外,昆虫行为分析软件将捕获的运动数据转化为直观的数据,使得数据可视化,帮助研究人员更轻松地分析数据,发现隐藏在大量数据中的运动规律和行为模式。通过精确捕捉昆虫行为的每一个细节,并清晰地展示目标昆虫的运动轨迹,昆虫追踪定位系统不仅显著提高了研究效率和精度,而且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观察体验。其客观且可视化的数据,让科学家能够更直观地理解和分析昆虫行为,进一步推动了相关领域的发展。 二、产出量化数据,便于分析更进一步寻找昆虫运动的规律,往往需要工具辅助。研究昆虫行为需要昆虫追踪定位系统自动追踪和记录昆虫的行为,生成量化数据,从而避免了人工观察的弊端,提高了效率和准确性。由于系统能够自动记录数据,避免了人为干扰和主观判断的误差,使得研究结果更加可靠和可信,因此昆虫追踪定位系统还可以提高研究的客观性和可重复性。同时,由于系统可以生成大量的量化数据,研究人员可以进行更深入的数据分析和模型构建,进一步推动昆虫行为研究的发展。将为科研工作提供丰富的数据支持。这无疑将使昆虫行为的研究更加深入和精确。总的来说,昆虫追踪定位系统是昆虫研究领域不可或缺的研究工具。它将开启你的昆虫研究新篇章,让你对昆虫行为的理解更加深入。
  • 沧州出台方案: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p  日前,《沧州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出台。根据方案,沧州市将着力解决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制约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pp  着眼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问题,沧州市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上级环境监察部门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机关。/pp  同时,沧州市将建立责任追溯制度,遵循“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原则,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该市还强化社会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建立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pp  沧州市还将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此外,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监测设施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pp  推进联合惩戒,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p
  • 中央纪委发文:检验科这种行为属商业贿赂!
    7月3日,中央纪委监委官网发布题为《以案明纪释法丨接受医疗设备“捐赠”后定向采购相关服务如何定性》的文章。文章把附加定向采购条件的“捐赠”认定为属于谋取交易机会与竞争优势的商业贿赂行为;文章指出接受带有定向采购条件的设备“捐赠”,其实质系为“捐赠”方谋取商业利益并且收受财物;文章认为科主任凭借其对本科室器械使用、评价和推荐建议的权力来影响业务采购,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容提要】  实践中,存在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现象。其中,也有少数不法企业打着捐赠的旗号进行商业贿赂,要求医疗机构定向采购医用耗材或服务等。认定合法捐赠还是商业贿赂,重点从捐赠时是否附加不当条件、捐赠后是否请托谋取商业利益、捐赠手续是否完备等方面进行判断。对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过程中涉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情形,应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单位的性质、职能以及所任职务、所起作用等,准确判断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之便还是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精准认定直接受贿或斡旋受贿行为。  【基本案情】  王某,A公立医院检验科科长、主任医师。2021年,为扩大检验科的业务范围,王某拟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两台全自动免疫荧光分析仪。B公司销售代表张某听到消息后,为推广其代理的仪器和耗材,与王某口头约定,B公司以捐赠的名义向检验科提供价值60万元的上述仪器,条件是A医院须从该公司购买其“捐赠”仪器所用的耗材。双方未签订捐赠协议,检验科亦未对“受赠”仪器办理财产登记手续。2021年至2023年,按照王某的建议,A医院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即向B公司采购价值220万元的耗材。  2023年7月,两台全自动免疫荧光分析仪免费维保服务到期,需要购买维保服务。张某找到王某,称B公司可以提供专业的上门维保服务,每年6万元,并承诺如一次性签订10年的维保协议,可以给其合同总额20%的好处费。根据A医院的采购流程规定,医疗耗材及服务的采购由业务科室提出需求及采购建议,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后王某以捐赠方提供维保服务更专业、更方便为由,向该医院采购办主任丁某建议由B公司承接维保业务。根据王某推荐,A医院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与B公司签订了10年的维保合同。事后,张某送给王某12万元,王某将该钱款用于个人开销,丁某对此不知情。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A医院检验科接受B公司设备“捐赠”后定向从B公司采购耗材,以及王某通过丁某为请托人承接维保业务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医院检验科为了扩大业务范围,自愿无偿接受B公司的仪器捐赠,虽然该捐赠附带定向采购耗材等条件,但检验科本身也有耗材的使用需求,其行为不涉嫌犯罪。王某向丁某提议让B公司承接其捐赠仪器的维保业务,并收受B公司销售代表张某给予的好处费12万元,属于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采购办主任丁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斡旋受贿。  第二种意见认为:A医院检验科作为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违规收受价值60万元的两台仪器,并为“捐赠”方谋取商业利益,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王某作为检验科科长,利用对本科室的器械使用、评价和推荐起关键作用的职务便利,为B公司承接检验科医疗仪器维保业务提供帮助,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12万元,其行为构成直接受贿。  【意见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附加定向采购条件的“捐赠”,属于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商业贿赂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向医疗机构捐赠仪器设备的行为越来越多。其中,大多数企业是出于公益目的,以本企业生产的仪器设备来助力医疗事业的发展。但同时,也有少数企业打着捐赠的旗号进行商业贿赂,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笔者认为,区分合法捐赠与商业贿赂,可以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看捐赠时是否附加不当条件。是否附加不当条件是区分合法捐赠与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捐赠不得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不得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本案中,张某为在A医院的耗材采购中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名为捐赠医疗仪器,实为给予A医院检验科财物,其所“捐赠”的仪器价值可认定为A医院检验科收受的贿赂数额。  二看捐赠后是否请托谋取商业利益。实践中,有的企业在捐赠仪器设备时并未提出附加的不当条件,但捐赠之后向受赠单位提出定向购买本企业生产的设备耗材或其他产品的请托。受赠单位往往基于接受捐赠后的人情因素,定向或以优惠条件购买捐赠企业生产的设备耗材或其他产品。对于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捐赠”行为与“采购”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可认定双方之间达成了行受贿合意,这种行受贿合意是在企业“捐赠”前、“捐赠”时或“捐赠”后达成,不影响对贿赂行为的认定。如果“捐赠”行为与“采购”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赠单位基于正常的采购需求,履行了规定的采购审批和公开招投标手续,捐赠企业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成为供货方,则不宜把捐赠企业此前的捐赠行为简单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三看捐赠手续是否完备齐全。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与捐赠的企业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设备的数量、价值、用途等;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要履行正规的财务手续,向捐赠的企业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如实记入财务账等。相关捐赠手续是否完备是实践中区分合法捐赠和商业贿赂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如果企业向相关单位捐赠相关仪器设备时未附加不当条件,事后受赠单位客观上也未为捐赠企业谋取商业利益,则即使相关捐赠手续不完备,也应视情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不宜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二、接受附带定向采购条件的设备“捐赠”,行为本质系为“捐赠”方谋取商业利益并收受财物  有观点认为,受赠人自愿无偿接受设备“捐赠”后,按照市场价格向“捐赠”方购买配套耗材,属于正常的采购行为,不存在为“捐赠”方谋取商业利益,因为即使不向“捐赠”方购买,也得向第三方购买。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企业以定向采购耗材和服务为条件“捐赠”设备给医院科室,谋求交易机会,排除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本身是一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王某本想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仪器,张某得知采购信息后以附带定向采购条件的方式向检验科“捐赠”价值60万元的仪器。从表面看,医院节省了60万元采购仪器的费用,但从此医院涉及该仪器的耗材供应被B公司垄断,导致市场同类供应主体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因为B公司垄断了耗材供应,其产品质量和价格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从长远来看,必然损害医院的合法利益。接受企业附加定向采购条件的“捐赠”,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损害“受赠”单位的长远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打击。A医院检验科明知B公司提供“捐赠”的附加条件是定向采购其公司生产的耗材,却仍然接受B公司“捐赠”的仪器设备,其行为本质是收受B公司以设备捐赠的名义所送的财物,在耗材采购事项上为B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关于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有观点认为,检验科作为公立医院的内设机构,B公司“捐赠”的设备也不归检验科所有,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和客观方面。笔者不赞成该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等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A医院检验科作为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其接受B公司搭售医疗耗材的设备“捐赠”,虽然产权没有登记在该科室名下,但归其占有、使用和管理,权属是否登记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三、利用对本科室器械使用、评价和推荐建议权影响业务采购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认定王某向采购办主任丁某建议让B公司承接“捐赠”仪器的维保业务,收受销售代表张某12万元好处费的行为是构成直接受贿还是斡旋受贿,关键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法律内涵,正确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践中,无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都存在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情形,应当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单位的性质、职能以及所任职务、所起作用等进行实质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现为请托人谋利后收受财物的都是斡旋受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职务上的便利”,不能简单理解为领导权或决策权。国家工作人员在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具体经办、推荐建议、参与研究、拍板决策、评价验收等全流程各个环节的职务行为,都应当认定为“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王某虽然对医院的服务采购没有决定权,其对采购办主任丁某也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但王某作为检验科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器械使用、评价和推荐起到关键作用,尤其在A医院,没有业务需求部门的推荐建议,整个采购行为都无从发起。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向采购办主任丁某提出采购建议的方式,为B公司承接检验科设备维保业务提供帮助,收受B公司销售代表张某给予的12万元好处费,其行为构成直接受贿。
  • 布鲁克调查子公司在中国行贿行为
    据国外网站2011年8月3日消息 布鲁克公司(Bruker Corp.)正着手对其光谱仪器子公司(Bruker Optics)向中国官员进行不正当的行贿行为进行调查。  该调查由布鲁克的审计委员会发起,现已掌握相关证据,该公司在上周二晚提交的一份给监管机构的文件中提到,“行贿对象是中国国有企业的员工或代表人”。  该委员会是在收到匿名举报后发起的该调查,举报称制造实验室光谱仪及显微镜的布鲁克光谱仪器公司在中国的业务存在不正当商业行为。布鲁克这次调查目的是查明布鲁克光谱仪器公司及其在中国的员工是否违法了1977年的反海外腐败法关于禁止向外国官员行贿的规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显示,“该公司主动联系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披露其内部调查正在进行中。其目的是审计委员会和该公司与这两个机构合作,对该事件进行可能相关的调查”。  另据了解,布鲁克公司股票继昨天以16.26美金收盘后,今天中午其股票暴跌12%至14.39美金。在2010财年,布鲁克光谱仪器中国业务占到布鲁克的综合净销售额少于2.5%,占到其综合资产总额不到1%。  截止发稿前,Bruker发言人没有立即回应记者的采访要求。
  • 瑞沃德参加2013“神经环路调控与行为”学术研讨会
    2013&ldquo 神经环路调控与行为&rdquo 学术研讨会暨第二届全国光遗传技术培训班(深圳)于2013年11月19日&mdash 23日在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召开。此次学术研讨会和培训班由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中国神经科学协会神经技术分会承办。会议对光遗传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神经环路标记与示踪技术研发与应用、神经环路调控与动物行为等共同感兴趣的研究方向进行深入交流和研讨;并共同探讨该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增进同行科学家间的密切合作。 瑞沃德公司如期参加了此次盛会。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产品,包括小动物麻醉机、麻醉气体回收装置、小动物呼吸机、脑立体定位仪及配套产品、微量给药系统,以及代理的F.S.T手术器械等产品受到参会专家学者的一致好评。 会议期间,我们非常高兴的见到了许多瑞沃德的新老客户,大家就我公司的产品进行了充分沟通,各位老师对我公司的产品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期望。在此我们衷心的感谢多年来一直支持我们的新老客户,我们一定会尽我们最大的努力,研发生产出更多世界一流的实验仪器设备回报新老客户的支持与厚爱。
  • 美国监管机构结束对安捷伦中国可能违规行为的调查
    据外媒2014年9月30日消息,安捷伦在一份监管文件中表示,美国监管机构对于其中国公司员工可能的违规行为调查已经结束,相关部门没有采取任何执法行动。 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文件中,安捷伦表示,公司在9月15日收到执行委员会的一封信件,信件中说,上述事件调查已经完成,它不打算建议对安捷伦采取任何执法行动。此外,安捷伦在9月24日从美国司法部收到一封信件,信件中称,它已结束了对此事的调查,理由是安捷伦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彻底的调查。 安捷伦在2013年第二季度Form 10-Q中披露根据美国法律可能的违规行为,并称该违规行为涉及中国公司员工,他们的行为不符合公司的商业行为标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因此,安捷伦发起内部相关调查,调查在中国通过中间商所进行的一些产品销售情况。 安捷伦没有透露涉嫌不当行为的具体性质。(编译:杨娟)
  •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环保部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环境监测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事件被多次曝光,《环境检测第三方为招揽生意 &ldquo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rdquo 助企业造假》、《环保部披露检测数据作假企业 中国水泥厂上榜》,多位专家和领导也纷纷表示过对数据造假行为的担忧和解决办法,《铲除虚假环境监测数据土壤》、《城市空气质量监测需引入第三方运营 防止数据造假》、《问责空气监测数据造假才能让环保法&ldquo 长牙&rdquo 》。此次征求意见为大家提供了一个表达观点的很好的机会。 关于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关于&ldquo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rdquo 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写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意见,并于7月20日前将意见(纸制和电子文档)反馈环境监测司。  联 系 人: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贺德春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邮箱: zhiguanchu@mep.gov.cn  电 话:(010)66556824  传 真:(010)66556824  附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与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部门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   (四)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五)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四条【责任主体】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调查  第五条【调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会同环境监测部门调查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第七条【干预记录】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监测或运维人员应如实记录。否则造成的弄虚作假后果由该环境监测机构或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  第八条【举报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为其保密。  第九条【立案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 接受举报的应及时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处理  第十条【通用罚则】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吊销直接责任人的环境监测上岗证,责其令调离工作岗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移送其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三条【服务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承担连带责任外,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报上级环保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四条【设备厂家】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生产的产品应有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配合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机构及其产品名录。  第十五条【通报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目标考核】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按降低一级认定或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统计结果、综合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5年X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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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width: 600px height: 275px " title="1.jpg" border="0" alt="1.jpg" vspace="0"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a72768ab-977d-40f8-a938-7e0e2f4d8e60.jpg" width="600" height="275"//pp  strong项目名称/strong:纳米尺度下材料的奇异相变行为/pp  strong申报单位/strong: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pp  strong负责人/strong:王勇/pp  strong01 /strongstrong项目简介/strong/pp  纳米材料因其优异的性能和独特的结构,目前已成为材料研究领域最重要的方向之一。如何发现并解读这些新颖的物理现象,尤其是异于传统尺度下的新行为,是当前研究的重点,然而传统的研究手段无法满足上述需要。该项目发展了新的原位表征技术对纳米尺度下材料的相变行为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了纳米尺度下二级相变过程中两相共存新现象。/pp  不同于体材料的相变理论,纳米材料的相变需要考虑表面的贡献。如何可控引入表面贡献是研究和理解纳米尺度下相变机制的关键。项目自主设计楔形纳米样品成功引入梯度表面贡献,对纳米尺度下Cu2Se材料的相变行为进行了精确控温的原位研究,项目取得如下创新性成果:/pp  (1)首次发现二级相变材料Cu2Se构成的楔形纳米晶体中两相可以热力学稳定共存、对温度响应灵敏,并实现了相界面的原子尺度操控。/pp  (2) 基于朗道理论和纳米尺度下表面效应建立了新的热力学模型,成功解释了上述异于块体材料的新现象。/pp  论文Nanoscale Behavior and Manipulation of the Phase Transition in Single Crystal Cu2Se,2018年11月13日在线发表于Advanced Materials。/pp  研究发现了纳米尺度下二级相变过程中两相共存的新现象,建立新的热力学模型拓展了传统相变理论,并实现了原子尺度相变的精确操控,将对相变的认识扩展到纳米尺度,为纳米器件设计提供新思路。/pp strong 02 /strongstrong项目团队/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width: 450px height: 391px " title="2.jpg" border="0" alt="2.jpg" vspace="0"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df1f66bd-cd9d-4eb9-a12b-0e4289adcc40.jpg" width="450" height="391"//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text-align: center color: rgb(0, 176, 240) "图1. 课题组照片/span/pp  项目负责人王勇教授:2006年于中科院物理研究所获博士学位,随后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进行博士后研究。2010年到2011年,在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进行访问研究,2012年回国加入浙江大学。目前主要从事纳米环境催化材料的研究,共发表SCI论文140余篇,其中3篇Nature Nanotechnology, 1篇Nature Materials,40余篇发表在影响因子10以上的高水平期刊上。现为浙大电镜中心主任,中国电镜学会理事,材料物理专委会副主任,中国材料学会青委会理事。获2012年青年千人及2013年香港求是科技基金会“求是杰出青年学者奖”。研究团队包括张泽院士,美国张绳百教授,硅酸盐所陈立东教授、史迅教授,澳洲孙成华教授。/pp strong 03 /strongstrong科学解读/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width: 450px height: 244px " title="3.jpg" border="0" alt="3.jpg" vspace="0"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46b35d02-6f28-449f-b95d-b81e67b8cb1a.jpg" width="450" height="244"//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text-align: center color: rgb(0, 176, 240) "图2. 纳米尺度相变示意图/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4.jpg" alt="4.jp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b31c539b-2ee3-4697-bedf-2c9f2afc7e53.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图3. 原子尺度相界面操控/span/pp  相变物质一般有高温相和低温相,根据传统理论,有的物质高低温两相可以同时存在(一级相变),比如冰水混合物,但有些物质的高低温相不能同时存在(二级相变),比如我们要研究的Cu2Se材料,它就像一山不容二虎一样,要么全是低温相,要么全是高温相。那么有没有可能突破传统的理论,实现Cu2Se的两相共存?针对这个挑战,我们进行了深入探索,发现适于体材料的传统理论没有考虑到表面的贡献,那么如果引入表面贡献会发生什么呢?如图1所示,一般的,体材料低温相加热到相变温度点就会全部变成高温相。我们巧妙地将Cu2Se材料制备成楔形的纳米样品后,惊奇地发现在相变点附近的一定温度范围内,低温相和高温相同时存在了!这显然违背了体材料的相变行为,其原因就是纳米尺度下,比表面积增大,表面贡献不能被忽视了。由于楔形样品表面贡献随其厚度而改变,从而改变了同一材料局域的相变温度,比如site 1和site 2有不同的相变温度,实现了两相共存,并且表面贡献的越大,其相变温度越低,所以高温相变是从边缘开始并逐渐向内推进。这样,我们实现了二级相变材料的两相共存,并通过精确控温又实现了相界面的原子尺度操控,以图一所示样品为例,升高温度(比如0.2度),相界面从site 1迁移到site 2(精确移动3个原子层),反之亦然。基于高温相与低温相物理性质不同,可以利用它们设计新型纳米器件。该工作发展最先进的原位技术重新研究了相变这一古老而且基础的物理现象,将对相变的认识拓展到纳米尺度,为纳米器件设计提供了新的思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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