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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

    为鼓励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部正在积极推进建设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方法学是指导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查的主要依据,对减排项目的基准线识别、额外性论证、减排量核算和监测计划制定等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有方法学体系难以满足当前工作需求,多数方法学需要更新基准线和额外性论证要求,部分方法学缺乏推广使用价值和应用场景,个别方法学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近年涌现的创新减排技术也急需相应方法学支持。为高质量建设好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我部将建立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体系,全面提升方法学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合理性。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具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编制技术条件的项目业主、行业协会以及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方法学建议。  二、拟提出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可以是原有已备案方法学的修订,也可以是新的方法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体现绿色低碳技术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所建议方法学及额外性论证要求应当清晰、可操作、便于审定与核查,并确保案例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真实、准确、保守。鼓励对减排效果明显、社会期待高、技术争议小、数据质量可靠、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行业和领域提出方法学建议,其额外性可免予论证或简化论证。不能对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等有强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行业和领域提出方法学建议。  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提出单位应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编制大纲》相关要求编写方法学建议材料(首页加盖公章)及编制说明,并附上1项使用该方法学建议的自愿减排项目案例,语言应精炼、通俗、准确。方法学建议材料请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部。  四、我部将组织对各单位提交的方法学建议进行评估、遴选,结合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求,择优分批次发布相关方法学,逐步更新原有已备案方法学。我部将视情持续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  联系人:侯冠羽、王勇、曹钰     电话:(010)65645679、65645641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3/W020230330530211367217.doc]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编制大纲[/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3月2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林草局办公室,民航局综合司。

  • 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等4项方法学的通知

    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我部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24631535201815.pdf]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url]》《[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24631536565589.pdf]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光热发电(CCER-01-001-V01)[/url]》《[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24631537178788.pdf]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01-002-V01)[/url]》《[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24631537753613.pdf]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url]》。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0月2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 丹麦空压机的排油方法

    丹麦空压机的排油方法

    近期发现许多原吸或其他仪器的用户使用了丹麦生产的JUN空压机。见图-1所示;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4/201304051049_433992_1602290_3.jpg图-1 丹麦空压机外观(黄色圈里的是油水分离器)由于该型号的空压机采用的是低噪声压缩机,为此压缩机里要加入冷却机油来润滑压缩机的活塞。这些油会通过活塞进入到储气罐里,所以平时在使用后,要及时通过储气罐上面的排气阀来排掉残留的油水。但是,上述排气仍然不彻底,使用该类型的空压机还要注意一个细节步骤,那就是要及时排除混进油水分离器中的残油,否则容易将容器中的残油带到仪器设备中去。尤其是原吸的用户,经常发生火焰气体控制器里面的空气管路混进了一定量的冷却机油,结果造成火焰跳焰和不稳的故障。在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部件,就是压缩机附带的油水分离器。如果经常针对分离器进行排油的措施,则可避免上述不良的故障。但是许多仪器使用者往往忽视或者根本不知道这个油水分离器的排油操作。下面根据这个分离器的解剖图进行排油水的说明: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4/201304051047_433991_1602290_3.jpg图-2 油水分离器分解图排油水方法一:(1)关闭压缩机的电源。(2)打开压缩机储气罐上面的排气阀,将储气罐内的气体排放干净。(3)旋下储油碗,倒掉里面的残留油水。此种方法彻底,但较麻烦。排油水方法二:(1)关闭压缩机电源,但要确保压缩机储气罐里面有一定的压缩空气。(2)用一个小起子(螺丝刀)或其他金属硬物,向上抵住排油针阀,于是储油罐里的残油就会喷出来的;不过这种操作虽然简便,但是容易将残油溅射到四周,为此要注意屏蔽保护(例如采用毛巾堵住排油)。

  • 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碳减排核算和评价方法》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标委及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有关方面申报项目的基础上,我会组织专家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碳减排核算和评价方法》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审。经评审,该团体标准的申报材料符合团体标准立项条件,拟批准立项。[/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现将通过评审的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等项目信息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站(www.ttbz.org.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请起草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严把质量关,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按期完成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同时,欢迎有关单位积极申报上述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特此公告。[/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人:郭丹阳 15652403900[/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邮 箱:[/size][/font]aceftech@163.com[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团体标准立项公告列表[/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center][b][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团体标准立项公告列表[/size][/font][/b][/align][table][tr][td=1,1,61][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序号[/size][/font][/td][td=1,1,238][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项目名称[/size][/font][/td][td=1,1,78][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制修订[/size][/font][/td][td=1,1,113][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项目周期(月)[/size][/font][/td][td=1,1,261][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主要起草单位[/size][/font][/td][/tr][tr][td=1,1,61][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size][/font][/td][td=1,1,250][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碳减排核算和评价方法》[/size][/font][/td][td=1,1,90][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制定[/size][/font][/td][td=1,1,113][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2[/size][/font][/td][td=1,1,261][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北京鼎创环保有限公司[/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td][/tr][/table][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中华环保联合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8月30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30/6382899145749797897784392.pdf]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碳减排核算和评价方法》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pdf[/url]

  • 高压灭菌器空气排净的方法

    灭菌时高压锅内空气的存在还可影响蒸汽向消毒物品内部的穿透。饱和蒸汽可以穿透到敷料包的中心部位, 当空气未完全排除时,可形成包内温度低、包外温度高的情况,致使内部不能达到灭菌。检查灭菌器空气是否排净的方法是:在排气管的出口处接一皮管,将另一端插入冷水盆中,若管内排出的气体 在冷水中产生气泡,则表示尚未排净。仍需继续排气;若不产生气泡,则表示锅内的冷空气已基本排净。如果 待灭菌器内有一定量的蒸汽之后再排气,则有利于空气的排净。在排气过程中,有时排气管道可被异物阻塞,此时可观察排气管道上的温度计指示温度与按磅表压力值推算的 温度是够接近。由压力磅数换算温度的简易公式是:温度(℃)=磅表指示压力磅数+106例如:磅表指示压力为15磅,则在纯蒸汽的情况下,锅内温度应为15+106=121℃。若温度计指示温度低于121 ℃,则说明锅内空气未排净,可能有异物阻塞排气管道,应予以排除。

  • 出汗是排毒养颜最好的方法

    排毒养颜出汗,是排毒养颜最好的方法。总不出汗的人,说明代谢缓慢,一些废弃物难以排出。久而久之,就会成为堵塞毛孔的粉刺和痘痘,使得皮肤粗糙。而出汗,可以加快体液循环代谢过程,将体内堆积的乳酸、尿素尽快排出。同时,毛孔中的部分油脂和杂质也会随着汗液排出,让皮肤更加光滑细腻。最重要的是,湿热之气也能得以祛除,体内无暑湿侵袭,自然身体安康,面色红润。

  • 湖南发布13项新标准助推节能减排

    湖南发布13项新标准助推节能减排《区域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组织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制浆造纸行业主要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低温冷库单位电耗限额计算方法》、《压缩空气站运行电耗限额及节能监测技术要求》、《旅游饭店节能减排要求考核评价》等13项标准http://blog.sina.com.cn/s/blog_764f513501018axl.html部分标准可下载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2.gif

  •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征求修订《促进排铅功能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严格保健食品准入管理,切实提高准入门槛,国家局组织修订了促进排铅功能等4个功能的评价方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1年9月10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戎卫华  联系电话:010-88330866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yuchao@sda.gov.cn  附 件:  1.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zip.gif 促进排铅功能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及修改说明.rar   2.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zip.gif 清咽功能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及修改说明.rar   3.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zip.gif 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及修改说明.rar   4.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zip.gif 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及修改说明.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9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19日[/align][align=center][b]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并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从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机构(以下简称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审定与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通过该系统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交易机构负责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市场健康发展,防止过度投机,防范金融等方面的风险。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以下简称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作为相关领域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实施与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项目方法学应当规定适用条件、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项目方法学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等因素及时修订,条件成熟时纳入国家标准体系。第二章 项目审定与登记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二)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三)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四)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项目设计文件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项目设计文件,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业主公示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第十三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以下事项进行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二)是否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三)项目方法学的选择和使用是否得当;(四)是否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五)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是否对可持续发展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审定报告应当包括肯定或者否定的项目审定结论,以及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项目审定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项目审定报告中作出承诺。第十四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报告,并附具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项目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第十六条 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出现项目业主主体灭失、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注册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对已登记的项目进行注销。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注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注销情况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社会公开;注销后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第三章 减排量核查与登记第十七条 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保守性原则;(二)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三)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四)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项目业主不得委托负责项目审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该项目的减排量核查。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测。鼓励项目业主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措施加强数据管理。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业主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减排量核算报告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第二十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一)是否符合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项目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三)减排量核算是否符合保守性原则。减排量核查报告应当确定经核查的减排量,并说明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减排量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减排量核查报告中作出承诺。第二十一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与减排量核查报告确定的减排量一致。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减排量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减排量核算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并附具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第二十二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减排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减排量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经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sub]2[/sub]e)”计。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第二十三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第二十四条 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设账户。第二十五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可以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第二十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变更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系统间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第二十七条 交易主体违反关于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第二十八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抵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大型活动碳中和、抵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等用途的,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鼓励参与主体为了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第二十九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 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第三十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关于认证机构的规定,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与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配套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十名以上相应领域具有审定与核查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人员具有二年及以上温室气体排放审定与核查工作经历;(三)建立完善的审定与核查活动管理制度;(四)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的财务支持,建立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风险基金或者保险,有应对风险的能力;(五)符合审定与核查机构相关标准要求;(六)近五年无严重失信记录。开展审定与核查机构审批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公布审定与核查机构需求信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申请进行评审,经审核并征求生态环境部同意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定与核查机构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审定与核查活动。第三十一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保证审定与核查活动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确保审定与核查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鼓励审定与核查机构获得认可。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审定报告与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项目业主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二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提交工作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定与核查机构提交的工作报告应当对审定与核查机构遵守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情况、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等作出说明。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共同组建审定与核查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审定与核查有关技术问题,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提升审定与核查活动的一致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审定与核查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督促地方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现场检查。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审定与核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严重失信名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实行分类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协调工作机制。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审定与核查活动问题线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三)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审定与核查公正性的活动。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开发、营销、咨询等活动,不得与委托的项目业主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为项目业主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和减排量核算报告。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者扰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第三十八条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保证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登记、交易相关活动和机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相关内容可以抄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记录、留存相关信息。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信用监督管理,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七章 罚 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或者减排量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当通知注册登记机构撤销项目登记,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申请。项目业主因实施前款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取得虚假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对该项目业主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暂停交易,责令项目业主注销与虚假部分同等数量的减排量;逾期未按要求注销的,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注册登记机构强制注销,对不足部分责令退回,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项目和减排量申请。第四十四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审定与核查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出具报告的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审定与核查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审定与核查机构接受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项目业主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 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操纵或者扰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由生态环境部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属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分。前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构成违反国家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sub]2[/sub])、甲烷(CH[sub]4[/sub])、氧化亚氮(N[sub]2[/sub]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sub]6[/sub])和三氟化氮(NF[sub]3[/sub])。审定与核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或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查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额外性,是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保守性,是指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或者核查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应当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过高计算。第四十九条 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为何堪称自愿减排项目的“生命线”?

    [font=宋体][size=18px]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近日制定发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4项温室气体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项目[/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方法学,组织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项目[/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设计与实施指南、注册登记规则、交易规则。有关单位还将发布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项目[/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审定与减排量核查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温室气体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交易[/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市场(以下简称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交易[/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市场)的各项制度基本构建形成。这是我国继2021年启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全国碳排放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交易市场后利用市场机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的又一举措。[/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交易[/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市场的相关政策,特别是如何保障有关项目的数据质量问题。比如,为什么[/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说加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数据质量管理堪称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项目[/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的“生命线”?此次发布的方法学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副主任马爱民。[/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交易[/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市场的数据质量不能低于全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碳市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的数据质量,两者应具备可比性[/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中国环境报:[/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保障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交易[/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市场的数据质量为何非常重要?[/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马爱民:[/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重要内容,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随着[/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地方碳排放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交易试点的深化发展和[/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全国碳排放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交[/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易市场的顺利上线运行,发展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交易[/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市场的呼声越来越大,尽快启动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交易[/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市场日益提上议事日程。[/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建设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交易[/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市场的目的是调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全国碳排放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交易覆盖范围以外相关[/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领域碳减排[/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积极性,激励企业低碳技术创新和应用,引领产业发展和生活方式低碳转型。允许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项目[/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产生的减排量用于[/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抵销[/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全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碳市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中企业的排放量,为这些企业降低履约成本提供机会。同时,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产生[/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的减排量也可以用于企业、机关等大型活动碳中和公益目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正因为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可以[/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全国碳排放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交易市场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抵销[/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机制,因此也就要求减排量的质量不能低于[/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全国碳排放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交易市场的数据质量,两者应具备可比性。在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交易[/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管理改革中,一方面,顺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更加突出交易的“自愿”属性,弱化了行政干预的色彩;另一方面,强调数据质量的高标准,强化对项目相关数据质量的管理,使其具备与[/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全国碳排放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交易市场可比的质量水平。[/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统一方法学,避免选择困扰,且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须“双承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中国环境报:[/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的要求?[/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马爱民:[/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最近发布的《管理办法》改变了以往对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查机构、交易机构等5个事项进行备案管理的模式,既突出项目减排和交易的“自愿”属性,突出市[/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场主体作用,政府不再直接参与项目和减排量审定、核查、登记的过程,又提高了对数据质量的要求,加强了事中事后的监管。 [/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是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对申请登记的项目,要求其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保障其能够准确计量、核算。相关政策明确,由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对相关项目和减排量材料的真实性、合[/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性“双承诺”。具体而言,对项目业主,明确其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项目[/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和减排量登记时,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出具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对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明确其应当对项目审定报告的合[/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要在项目审定报告中[/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承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是统一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项目[/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方法学的编制。不再由社会机构开发和备案[/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供项目[/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业主使用,而是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编制和发布,避免在同一领域存在多个结构相似、具体内容各异的方法学,给项目业主开发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项目[/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时选用方法学造成困惑,也避免因同一项目可能选用不同方法学带来的问题。[/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是[/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严格第三[/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准入。不再通过备案方式确定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而是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确保为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交易[/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市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具备相应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技术和管理能力。[/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是建设统一的交易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改变过去以备案形式允许多家交易机构分散交易的形式,而是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组建全国统一的交易机构,按照统一的交易管理规则,开展集中统一的场内交易。[/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五是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除方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学外,注册登记机构还将制定发布多个配套技术规范,对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项目[/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开发、审定、登记和减排量的核算、核查等各个环节数据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保障数据质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相关数据须能交叉验证,暂无交叉核对方法的参数,须采用普遍认可的缺省值[/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中国环境报:[/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如何利用科学的技术方法保障数据质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马爱民:[/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项目[/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数据质量的核心是减排量数据,为确保减排量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实现相关数据可监测、可核查、可追溯。为此,在相关方法学编制中,加强了对各环节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相关技术要求。特别是对于在项目实施阶段需要进行监测的有关参数,制定了如何取得和使用的具体规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是要求相关数据能够交叉验证。应优先选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核对的监测设备。例如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和下网电量,采用发电企业与区域电网并网协议中的用于结算电量的电能表进行计量,且电能表读数记录应与电量结算凭证进行交叉核对。未上网的自用电量出于保守性原则[/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不计入减排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是要求相关参数必须可靠保守。出于公平性考虑,方法学基于国际通行规则、国家或行业标准、科学研究成果,整理提供参数默认值、缺省值来替代自行计算、监测。对于不同项目特有情况,方法学提倡项目业主科学、因地制宜地选取缺省值,要求采用项目当地的调查统计数据时,统计数据须基于5篇以上不同来源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总数不少于30个样本的研究数据的整合分析。[/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对于既无交叉核对方法也没有普遍认可的缺省值,只有项目业主自己监测掌握参数的方法学,则需进一步研究找到科学、可靠、可信的方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是数据质量管理要求明确具体。与国际上通行的方法学相比,我国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项目[/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方法学中增设了数据管理要求、审定与核查要点这两个章节,要求项目业主制订监测方案、建立数据质量保障和管理台账制度,细化了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查阅资料、现场走访的具体内容。针对项目合格性、项目开始时间、项目边界等关键要素,明确指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名称及其审批部门。针对采用缺省值的参数,高标准要求参考文献的类型和科学性。针对需要实施监测的参数,明确提出取样数量要求、交叉核对方法、监测设备校准要求、第三方计量机构资质要求、误差处理方法。[/size][/font][b][font=宋体][size=18px]部门协同,以严格的管理保障数据质量[/size][/font][/b][font=宋体][size=18px]中国环境报:[/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如何通过加强政府部门的管理保障数据质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马爱民:[/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在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交易[/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市场上,政府部门的作用主要是制定合理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帮助项目业主和其他市场主体提高参与能力,培育诚信、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政府部门通过多方面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是实施统一管理,分工落实。生态环境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交易[/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市场的顶层制度设计,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建立统一的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在具体的监督检查方面,则是由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具体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是实行信息公开,强化监督。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项目[/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和减排量的登记没有政府部门审批程序,因而社会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交易[/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制度设计中,按照“能公开、尽公开”原则,对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项目[/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及其减排量开发、审定、核查等各环节,都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例如,要求项目业主公示项目设计文件、审定与核查机构公示项目审定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向社会公开项目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通过相关信息公示,为市场和社会监督提供全面信息,压实项目业主、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主体责任和规范注册登记机构审核行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是设立资质审批,联合监管。鉴于自愿减排项目管理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在没有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在项目质量控制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确保其工作的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必要对审定与核查机构进入自愿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排市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同时,还对审定与核查机构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得对其审定的项目进行减排量核查,不得从事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开发、营销、咨询等活动,以保证其市场活动的公平性。[/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是查处违规行为,严格管理。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是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数据质量的威慑手段。针对项目业主、交易主体、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以及包括管理机构在内的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采取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措[/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并举的处罚方式,包括停业整顿、撤销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等。对项目业主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除规定责令项目业主注销与虚假部分同等数量的减排量外,对逾期未按要求等量注销的,对不足部分进行责令退回,并要求由注册登记机构强制注销。[/size][/font][来源:中国环境][align=right][/align]

  • 生态环境部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手段,有利于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支持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对减碳增汇有重要贡献的项目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各类社会主体可以按照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要求,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产生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可在市场出售并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是保障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制度,目前征求意见稿共分为8章46条,从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等环节,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基本管理要求,明确了各市场参与主体权利和责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对主要环节进行备案管理的模式进行了调整,更加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同时,进一步突出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强全流程信息公开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公开、透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审定与核查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并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与国际通行做法、《巴黎协定》全球市场机制要求保持一致,为国际对接创造条件。  社会各界对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高度期待,但市场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建立一整套被广泛接受、科学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制度规则和技术规范体系,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减排量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又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运行全国统一的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组建新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保障市场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以尽早启动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前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强化顶层设计。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以及项目设计与实施规范、审定与核查规则等配套管理制度,将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陆续予以发布。二是公开征集遴选项目方法学。生态环境部以“开门决策”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目前正在开展评估遴选工作,将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原则,择优发布一批项目方法学。三是开展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部组织建设了全国统一的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组织起草了注册登记规则和交易结算规则。目前两个系统已完成初步验收,将为尽早启动市场提供可靠的基础设施保障。四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自愿减排交易领域探索建立部际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自优势,在明确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各自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数据质量管理。

  • 【讨论】液相对全球碳减排计划有何益处?

    【讨论】液相对全球碳减排计划有何益处?

    [B][center]液相有没有可能运用到有机碳的检测?[/center][/B] 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正在举行,“低碳经济”已然是大势所趋,碳交易也将成为一种潜力巨大的国际贸易形式。这看不见、摸不着的“碳”该如何测量?谁说了算?此前一切都听欧洲、日本等碳购买国的,但很快,中国将发出自己的声音。昨天,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熊焰透露,北京环境交易所主导制定的“熊猫标准”即将公布,这是中国参与制定的首个自愿减排标准,它标志着中国开始在全球碳交易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在此前的国际碳交易中,项目认定、减排流程、核算方法等标准都由买家制定,卖家只能被牵着鼻子走。值得注意的是,买家是清一色的发达国家,卖家则是清一色的发展中国家,一个由买家单方面制定的游戏规则,能否带来对买卖双方都公平的碳交易?答案显而易见。事实上,正是由于不掌握话语权,中国、印度等一级碳交易市场达成的每一笔交易,价格都比在欧洲的二级交易低一半以上,以至于到中、印发现及“倒卖”碳减排项目已成为一种新兴行业,大批碳交易中介应运而生。  熊焰表示,北京环境交易所发起制定“熊猫标准”,尽管只是一个自愿减排标准,但它将是中国在全球碳交易领域中争夺话语权、继而争夺定价权的开始。据介绍,“熊猫标准”的发起人除了北京环境交易所外,还有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法国BlueNext交易所,参与该标准制定的有买方、卖方、中介、咨询开发公司等利益相关实体以及能源环保类非政府组织,广泛的代表性使这一标准更为公平、客观。  据透露,“熊猫标准”将确立自愿减排量的检测标准和原则,并规定自愿减排流程、评定机构、规则限定等内容,从而完善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该标准将借鉴美国杜克法则,大力推动农、林、牧、副、渔业的生态补偿类项目,促进市场向工业补偿农业、城市补偿农村、东部补偿西部、高排放者补偿低排放者的方向发展。引用: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091216/036775.shtml[U][B]液相对全球碳减排计划有何益处?可以利用液相制定碳的排放标准或检测吗?[/B][/U][B]相关资料:[/B]1、我国火力发电量占总发量的80%左右。许多大中型企业都有自备电厂和大型锅炉,企业为了降低能耗,提高效率,减少环境污染,需要对煤的燃烧效率进行检测和控制。目前,电厂和企业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对煤渣粉尘进行取样,烘干,碾磨,然后放在马弗炉中,从低温(100℃)到高温(815℃)灼烧若干小时,最后用称重量差的办法来计算含碳量。整个过程烦琐,且时间长,不适宜实时检测和控制。而美国田纳西州水利工程局的技术人员在八十年代末就研制了微波粉尘含碳量检测装置。 煤渣粉灰含碳量微波检测仪由微波发射机,微波接收机,信号处理单元,数字显示单元,电源单元,远程信号输出单元等部分组成。该仪器采用了先进的集成电路技术和微波电子电路技术,集测量,显示,传送为一体,该仪器尚属国内首创,具有相当的实用性。 2、TOC测定仪3、[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2/200912171009_190463_1600062_3.jpg[/img]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1日[/align] (此件公开发布) [align=center][b]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b][/alig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美丽重庆建设,探索碳履约、碳中和、碳普惠的转换路径,推动我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体系(以下简称“碳惠通”体系)有序、规范运行,助力产业转型、生态价值转化、居民增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碳惠通”体系的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碳惠通”体系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导向、自愿参与、惠民利企的原则,构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四条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碳惠通”体系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碳惠通”体系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根据“碳惠通”体系运行情况,完善各项制度、规则,优化管理流程。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负责辖区内自愿减排活动的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参与“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开发和低碳场景建设,拓宽重庆市“碳惠通”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QCER)的消纳渠道。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设“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管理服务机构为“碳惠通”体系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撑,通过管理系统受理减排项目和CQCER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减排项目和CQCER的相关信息,并对减排项目有关活动进行检查。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CQCER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为CQCER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交易设施和交易系统,以及提供资金结算、信息发布等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竞争比选确定“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平台(以下简称“碳惠通”平台)的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主体),负责“碳惠通”平台建设和市场化运营管理。运营主体应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碳惠通”平台建设总体部署要求和年度目标任务,开展减排场景搭建、碳普惠商城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行业专家为“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以下简称方法学)、减排项目等相关工作提供建议和意见。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出具的专家意见负责。 第八条 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参与“碳惠通”相关活动,申请开设碳账户。参与市场交易时,应按交易规则到交易机构开设交易账户。 第九条 依据本办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方法学开发、减排项目申请、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等配套规则。 第二章 方法学管理 第十条 方法学制定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打造“33618”制造业集群体系、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导向,引导社会绿色低碳实践的领域。 第十一条 按照科学性、普惠性、额外性、适用性等原则,方法学分为工程类、生态碳汇类、碳普惠类。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方法学,作为相关领域减排项目实施与审定、减排量核算与核查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及阶段性目标等因素,适时对方法学进行修订或废止。方法学使用主体或相关方也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方法学修订建议。 第三章 减排项目与减排量管理 第十四条 减排项目和CQCER分为工程类、生态碳汇类、碳普惠类。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的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额外性,其中碳普惠类项目还应具有普惠性; (二)属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项目投入运行时间应于2014年6月19日之后; (四)符合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法律法规、国家、重庆市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减排项目登记。 第十六条 经登记的减排项目可以申请CQCER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守性原则; (二)符合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方法学; (三)产生于2021年9月14日之后; (四)产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 (五)符合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申请减排项目、减排量登记的,应当按照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减排量核算报告等资料,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定或核查。项目业主不得委托负责项目审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该项目的减排量核查。 项目业主申请登记前,应当通过管理系统上传项目设计文件、审定报告、减排量核算报告等申请材料。管理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后,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提出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公开答复后,项目业主可正式提交项目申请。项目业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项目业主在减排项目计入期内可以分期申请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核算周期以整年为计算单位,一个核算周期至少为一年。 项目设计文件、减排量核算报告等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减排项目的以下事项进行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 (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是否属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方法学的选择和使用是否得当; (四)是否具备普惠性、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五)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是否对可持续发展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审定报告应当包括肯定或者否定的项目审定结论,以及公示后补充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项目审定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项目审定报告中作出承诺。 第十九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减排量核算报告的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 (一)是否符合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项目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 (三)减排量核算是否符合保守性原则。 减排量核查报告应当确定经核查的减排量,并公示后补充说明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减排量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减排量核查报告中作出承诺。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机构收到减排项目或减排量正式登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并出具技术评估意见。项目业主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专家评审意见或评估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技术评估意见,按照CQCER供需平衡原则,审慎、有序对符合要求的减排项目或减排量出具登记函。管理服务机构根据登记函在管理系统上登记。 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主体应为项目业主。每个减排项目一年最多登记一次。工程类项目减排量计入期不超过5年,碳普惠类项目减排量计入期不超过10年,生态碳汇类项目减排量计入期不超过40年。 第二十一条 经市生态环境局认可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可开展减排项目审定及减排量核查工作,出具审定与核查报告。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庆市相关规定,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公正、独立和有效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得与项目业主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二十二条 已登记的减排项目出现项目业主主体灭失或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经管理服务机构调查核实后,对已登记的项目进行注销;已登记的减排量出现项目业主主体灭失等情形的,经管理服务机构调查核实后,对已登记的减排量进行注销。项目业主可以自愿申请对已登记的减排项目、减排量进行注销。减排项目、减排量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注销后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第四章 CQCER交易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CQCER,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国家或我市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二十四条 CQCER可用于重庆市碳市场配额履约抵销(工程类、生态碳汇类、碳普惠类抵销比例另行规定)、自愿减排市场交易、会议(活动)碳中和等。生态碳汇类核证的减排量可用于司法认购,具体项目范围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有关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等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CQCER交易,交易方式可采取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或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哄抬物价或者扰乱重庆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第二十六条 纳入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管理单位使用CQCER进行履约时,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履约抵销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对符合履约相关规定的履约抵销申请予以确认。 配额管理单位购买CQCER进行履约的,使用比例按照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1吨CQCER抵销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自愿使用CQCER,用于抵销自身运营或者会议、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从而实现碳中和。 鼓励生态环境侵权人认购生态碳汇类CQCER,用于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 鼓励项目业主出于公益等目的,自愿注销或无偿提供其所持有的CQCER。 第二十八条 CQCER交易参考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可另行制定交易规则。 第二十九条 已用于重庆市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会议(活动)碳中和等用途的CQCER,应当在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且不可以重复使用,有关注销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管理服务机构、交易机构与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有关系统之间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相关系统应及时变更CQCER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实现CQCER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五章 低碳场景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营主体负责统筹“碳惠通”平台管理、运行等工作,负责制定“碳惠通”低碳场景评价规范、公众行为减排量计算、碳积分转换等规则。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有意愿且已实施低碳场景管理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协会等社会组织单位按照建设规范创建低碳场景,与运营主体协商一致后,将低碳场景纳入“碳惠通”平台。 第三十三条 探索完善城市生活终端消费与公众低碳行为有机衔接路径,鼓励社会各类生活终端消费商家接受公众碳积分,形成公众碳普惠行为与商家经济效益相互协同格局,实现公众获益、商家增收、全社会减排的碳普惠良性循环新模式。 第三十四条 运营主体负责采集或汇集各类低碳场景内经公众授权的低碳行为数据,并依据有关规则将公众低碳行为量化转换成碳积分,发放至公众碳账户。公众持有的碳积分可在运营平台上兑换商品或服务等权益。已兑换商品或服务的碳积分由运营主体在“碳惠通”平台上予以注销。 碳积分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得转让、交易。公众碳账户持有的碳积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运营主体不得擅自将公众碳账户中的碳积分转移或注销。 第三十五条 运营主体与入驻“碳惠通”平台的低碳场景、碳普惠权益提供单位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各方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六章 管理、监督和激励 第三十六条 管理服务机构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量登记等相关信息。 交易机构应定期公布减排量成交信息,并将市场交易分析报告定期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运营机构应定期公布低碳场景、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注册人数、碳积分转换规则、碳积分兑换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管理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交易机构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参与自愿减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审定与核查公正性的活动,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虚假审定或核查报告,结论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擅自使用或公布用户商业机密或信息等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在申请减排项目或者减排量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撤销项目登记;已经取得减排量登记的,责令项目业主注销与虚假部分同等数量的减排量;逾期未按要求注销的,由管理服务机构强制注销,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申请。对未按照评估意见按期修改的,二次技术评估仍未通过的,二年内不再受理登记申请。 第四十条 探索将碳减排、碳积分良好的企业、个人等参与主体名单向征信、金融机构推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碳普惠减排量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对低碳领域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对积极参与“碳惠通”体系建设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对减排项目或者减排场景的参与主体、减排量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减排项目、减排量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体系:是指以“碳惠通”为品牌,涵盖“碳履约、碳中和、碳普惠”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转换路径。 “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体系运行载体,主要包括管理系统、交易系统、“碳惠通”平台三个子系统。管理系统主要对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进行记载和管理等功能;交易系统主要是承担CQCER交易功能;“碳惠通”平台主要承担“碳中和”实现机制、公众碳普惠等相关功能。 (三)碳履约:是指纳入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与上年度核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CQCER或其他允许的自愿减排机制产品,以完成其配额清缴义务。 (四)碳中和:通过获取相应数量CQCER或其他允许的自愿减排机制产品的减排量额度,抵消以特定的方法学计算得到的大型活动组织者实施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生产或生活活动、个人在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终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净增长为零的情形。 (五)方法学:指用于确定“碳惠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六)工程类: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通过主动研发、利用先进技术,或主动提升资源或能源使用效率等方式,从而减少碳排放的工程项目。 (七)生态碳汇类:是指通过建设或管理森林、草原、湿地、水库、湖泊等吸收二氧化碳的生态项目。 (八)碳普惠类:是指具有广泛惠民基础和现代信息技术支撑,可引导公众在日常衣、食、住、行、用等生活行为中践行绿色低碳生活,从而减少碳排放的场景。 (九)项目业主:是指对拟申报的减排项目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十)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与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其他环境权益属性项目同时申报或受益,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十一)额外性:是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十二)保守性:是指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或者核查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应当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过高计算。 (十三)普惠性:是指互联网平台或其他载体有效引导公众在衣、食、住、行、用等方面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从而减少碳排放。 (十四)碳积分:是指为统一度量公众在参与不同类型低碳场景时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经相关等量转换规则后,可用于在“碳惠通”平台兑换商品和服务等权益的凭证。 第四十三条 2024年1月20日前获得市生态环境局审定通过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后,方可申请项目减排量;已审定通过的减排量可以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渝环〔2021〕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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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省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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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十五”期间约8万家)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省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资料】熊猫分享-实验室围护结构严密性检测和排风HEPA过滤器检漏方法指南

    [size=3][b][font=宋体]A.1 [/font][font=宋体]引言[/font][/b][/size][font=宋体][size=3]旨在为[color=#333333]评价实验室[/color]围护结构的严密性[color=#333333]和对排风HEPA过滤器检漏提供参考。[/color][/size][/font][size=3][b][font=宋体]A.2 [/font][font=宋体]围护结构严密性检测方法[/font][/b][/size][size=3][b][font=宋体]A.2.1[/font][font=宋体] [/font][color=#333333][font=宋体]烟雾检测法[/font][/color][font=宋体][/font][/b][/size][size=3][font=宋体]A[color=#333333].2.1.1[/color][/font][color=#333333][font=宋体]在实验室通风空调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需要检测位置的附近,通过人工烟源(如发烟管、水雾震荡器等)造成可视化流场,根据烟雾流动的方向判断所检测位置的严密程度。[/font][/color][/size][size=3][color=#333333][font=宋体]A.2.1.2[/font][/color][color=#333333][font=宋体] [/font][/color][color=#333333][font=宋体]检测时避免检测位置附近有其他干扰气流物或障碍物。[/font][/color][/size][size=3][color=#333333][font=宋体]A.2.1.3[/font][/color][color=#333333][font=宋体] [/font][/color][color=#333333][font=宋体]采用冷烟源,发烟量适当,宜使用专用的发烟管。[/font][/color][/size][size=3][color=#333333][font=宋体]A.2.1.4[/font][/color][color=#333333][font=宋体] [/font][/color][color=#333333][font=宋体]检测的位置包括围护结构的接缝、门窗缝隙、[/font][/color][/size][color=#333333][size=2][font=宋体]插座、[/font][/size][/color][color=#333333][font=宋体][size=3]所有穿墙设备与墙的连接处等。[/size][/font][/color]

  • 【资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十五”期间约8万家)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室内空气污染排毒方法

    新居入住前要室内排毒,可黑龙江的小奇家,排了好几个月还是中毒了。据《生活报》近日报道,4岁的小奇家,新房建成后3个月才入住,可自从住了新房,小奇就会经常嗓子疼、咳嗽,后经医生检查,被确诊为“装修性哮喘”。  室内装修引发的有害气体污染问题近来很受关注。人体吸收了装修材料释放出来的甲醛、苯等污染物后最易引发呼吸道疾病,严重的可能就会像小奇一样患上“装修性哮喘”,表现为咳嗽、胸闷、呼吸困难,以及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等。

  • 【转帖】各国减排目标"无增反降"

    光明日报消息 各国在没有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的哥本哈根会议结束期间商定,在2010年1月末2月初分别提交最后的减排目标,但截至2月2日,各国提出的承诺较之哥本哈根会议之前和期间的目标甚至有所减弱。  从各国新提交的具体减排目标来看,大多数国家的承诺与哥本哈根会议之前和期间的承诺没有变化;而加拿大甚至有所退步,加拿大曾宣布到2020年的碳排量比2006年减少20%,但现在仅承诺比2005年减少17%。  也有个别国家提出新的减排目标,或在原有目标基础上有所加强,但均非发达国家。马绍尔群岛提出较2009年减排40%的新目标,摩尔多瓦也第一次提出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25%。而瑞士、土耳其和墨西哥等国没有向联合国提交新的具体减排目标。  “国际社会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有所减弱。”绿色和平气候与能源项目经理杨爱伦对比这些重新提交的减排目标指出,发展中国家应当把碳排放的增长预期降低15%~30%;而发达国家目前提出的指标远远低于工业化国家在1990年水平上减排40%的要求,“其目标总和仅仅相当减少总排放量的11%~19%。”

  • 【讨论】为什么“洋品牌”的产品也经常出现不合格,是检测方法不统一,还是其它的原因

    背景: 美赞臣婴儿配方奶粉因蛋白质含量不符合国标。国家质检总局15日公布新一批进境不合格食品、化妆品黑名单,其中,美赞臣婴儿配方奶粉因蛋白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遭遇退货。   此次共有154种打算进入我国国境的「洋货」因质量问题被销毁或退货。其中,厦门中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从美国进口的0.3吨美赞臣婴儿配方奶粉(9-24个月)、美赞臣婴儿配方奶粉(0-12个月),因蛋白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被退货。这只是冰山一角问题: 为什么“洋品牌”的产品也经常出现不合格,是检测方法不统一,仪器不统一,判定标准不统一,检测人员素质不统一,还是其它原因?

  • 【分享】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技术要(试行)

    为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督与管理,掌握陆域直排海污染源情况,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防止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范围、内容、采样和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总量计算和数据整理等一般要求。 1 监测范围 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范围为通过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日排水大于或等于100吨的污水排放单位,包括工业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市政污水排放口等。入海河流监测断面下游的排放口属本监测范围。 直排入海的污水河(沟、渠)的污染物监测,依照总站海字[2006]67号文“沿海地区入海河流污染物通量监测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2 监测内容 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主要内容为直排入海的污染物浓度、污水流量、污水排放时间、污水入海量、污染物入海总量,同时记录排污单元名称、排污单位法人代码和行业分类代码、排污口名称、排污口代码、入海口位置和纳污海域等。 监测项目,依照不同类型污染源参见附件2表1-3项目开展监测。 3 监测布点与采样 3.1 点位设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类污染物设置在车间排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二类污染物排污单位的直排入海总排口,其他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按照规定设置。 各地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参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的规定,对法定排污监测点的排污去向进行筛选,以确认满足相应要求的监测点位。 3.2 采样时间与频次 采样时间与频次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变化特征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按照相关要求的频次监测,一般污染源的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只开展1次监测的污染源,监测时间应在2-9月间进行。 3.3 采样方法 采样容器、采样位置、污水样的采集以及保存方法等均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规定执行。 4 流量测量 直排入海排污口的污水流量测量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规定执行。对于暂时无法进行流量监测的污染源,可暂时按照水量衡算方式获得流量数据。 5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各类直排入海的排污单位(或单元)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的规定执行。该规范中未涉及类别的排污企业监测项目其分析方法按该类别污染物控制标准确定方法执行。如必要,可采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或经过验证的新方法。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以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和《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试行)》的规定。 7 总量计算 计算方法1、污染物浓度和污水流量实行同步监测的排污口 污染物入海量(吨/年)=污染物平均浓度(mg/L)×污水平均流量(m3/小时)×污水排放时间(小时/年)×10-6 计算方法2、未进行污染物浓度和污水流量同步监测的排污口 污染物入海量(吨/年)=污染物平均浓度(mg/L)×污水入海量(万吨/年)×10-2 加权平均浓度低于检出限的项目(按1/2计算)不参与总量计算。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污量之和,非正常情况排污量,按照非正常情况监测或计算结果计。 8 数据整理 监测数据和资料整理应包括监测数据、总量计算和排污单元基本信息等。 8.1 排污单元基本信息 8.1.1排污单元名称 对于直排入海的企事业污水总排放口,为企事业单位名称;对于直排入海的集中式工业园区污水排放口,为工业园区名称;对于未经处理而直排入海的市政污水(含综合污水)排放口,为城镇名称;对于直排入海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水排放口,为该处理厂(场)名称。 8.1.2 排污单位法人代码和行业分类代码 为便于对直排入海排污单元的建档管理和分类统计,应填写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码和行业分类代码。单位行业分类代码统一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填写;对于直排入海的集中式工业园区和未经处理而直排入海的市政污水(含综合污水)排放口的“行业分类代码”栏,本方案暂时分别统一为“199”和“200”并按附录二附表1的要求填写。 8.1.3 排污口代码 排污口代码设为8位,如LN02A001,其中第1、2位为沿海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取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的二位拼音首位字母,如LN为辽宁;第3、4位为地区代码,如LN02为大连(天津、上海、海南的县区另行编号);第5位为排污口类型,分别为A-工业污水、B-生活污水、C-综合污水排放;第6、7、8位为排污口序号,原则上按排污口位置的纬度由大到小排列,各地也可根据海岸线的自然走向排列。 8.1.4 入海口位置 包括排污口所在县和实测经纬度。经纬度单位为度,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8.1.5 纳污海域 各排污口所处纳污海域除分别说明隶属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外,还应按附录1所列海域指明纳污归属。 8.2 监测数据 8.2.1 污染物浓度 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和《地面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执行。 8.2.2 污水流量 为实测流量,单位为m3/小时,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8.2.3 污水排放时间 污水排放时间从上一年度的10月份至当年的9月份计算污水排放的实际小时数,单位为小时,精确到小时。 8.2.4 污水入海量 污水入海量从上一年度的10月份至当年的9月份计算污水排放的实际排放入海总量,单位为万吨/年,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8.3 污染物入海总量 从上一年度的10月份至当年的9月份计算各污染物入海总量,单位为吨/年,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并在备注栏注明用第几种方法计算而得。 9 数据上报 数据报送格式按附件2表1~4填写。监测结果报送时间按照《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监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总站海字[2007]49号)规定执行。

  • 【讨论】环保指令——“十二五”污染减排

    “十二五”减排约束性指标在“十一五”的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基础上增加两项,即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减排领域在工业、生活的基础上拓展至农业(主要是畜禽养殖业)、交通(主要是机动车排气污染)等。 增加的氨氮、氮氧化物指标和拓展的农业、交通领域,都有几个共同特点:一是新领域,没有工作基础和经验,过去也从未进行过有效的环保定量化管理;二是点多面广,氨氮减排要依靠工业、生活治理,更要依靠畜禽养殖业全面整治;氮氧化物减排不仅涉及到电厂、大中型锅炉,还涉及到小锅炉淘汰、钢铁烧结机和水泥企业脱硝,以及机动车淘汰和油品替代,行业多、企业多,并直接涉及到千家万户(养殖业主、机动车主);三是群众直接利益,氨氮减排的重点和难点是畜禽养殖业,氮氧化物减排的重点和难点是机动车,都直接关系群众经济利益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必须应对的严峻挑战,都需要从工作部署和政策配套上想办法妥善解决。 请各位谈谈各地的减排情况和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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